资源描述
北京天驰君泰(福州) 律师事务所
劳
动
合
同
书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 《中国律师法》和福建省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要求和政策及其她相关法律要求,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 自愿签署:
甲方: 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
责任人: 陈建青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商务楼三楼
邮政编码: 350001
电话: 87767396
乙方: 何宇婷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3507819
律师(实习)执业证号码: 891509
一、 劳动协议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类型为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本协议固定时限(实习期限)使用期为一年, 自 年 6 月 1 日起至 年 6 月 1 日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实习律师, 乙方在甲方从事工作内容为: 诉讼、 非诉讼等业务 。
第三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
商务楼三楼。因工作需要, 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 不视为工作地点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为办理律师业务其她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其她地点。
三、 工作时间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施: 不定时工时制。
四、 劳动酬劳
第五条 乙方实习期基础工资为税前 3000 元/月。(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期满后工资标准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和其她法定福利待遇费用。
第七条 乙方请事假, 在事假期间甲方能够不向其支付工资。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待遇按相关法律要求实施。
第九条 甲方依据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可为乙方提供其她补充形式保险或福利。
六、 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甲方应该依据管理需要, 在征求全体职员(或职员代表)意见前提下, 依法制订本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并向全体职员公告。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 甲方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 为乙方提供必需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确保乙方在安全、 健康环境中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在协议期内应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及其她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 珍惜甲方财产, 遵守职业道德; 主动参与甲方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培训, 提升本身素质, 服从甲方安排, 主动工作, 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学习、 培训条件和机会, 依据主管机关要求完成对乙方执业培训任务。在乙方实习期间, 甲方应该安排执业律师指导、 监督乙方工作, 但不得向实习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甲方激励乙方经过多种渠道参与学习、 培训或其她业务研讨活动, 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需要支付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外, 甲方再次提供专题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 双方可约定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限。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离开甲方, 应依据服务期剩下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数额。
七、 劳动协议变更、 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协议并立刻采取书面方法办理变更协议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二)签订本协议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本协议无法全部或者部分推行;
(三)签订本协议所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发生改变。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能够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至本协议使用期限起算日之间, 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 双方均能够解除本协议,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协议, 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动协议解除后, 乙方必需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信息和文件,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除本协议第三十六条情形外, 劳动协议解除后, 甲方应该立刻为乙方办理档案或者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为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应负担对应责任。不过, 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或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 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八、 劳动协议终止、 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 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终止本协议, 在此期间内能够调整乙方工作, 乙方应该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但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劳动酬劳。
第二十二条 劳动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该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不然, 甲方有权临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 不支付终止协议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动协议终止后, 乙方律师档案转移手续根据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用户要求变更承接律师, 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在继续办理期间, 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赔偿, 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九、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推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一样见解时, 应进行协商或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 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制订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未能经过协商处理, 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协议推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 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内容与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相悖, 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首页所记载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通讯地址。双方所需送达文件邮寄、 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方推行了送达义务。如地址发生改变, 甲乙双方应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不然所以引发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报 一份。
甲方:
乙方:
责任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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