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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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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协议摘要 一、 基金协议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立案手续; (2)自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 制订、 修改并公布相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业务规则;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决定本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法, 取得基金管理费、 连续销售服务费及其她事先同意或公告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其她费用;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之要求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要求对基金财产、 其她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应立刻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她必需方法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 (7)依据基金协议要求选择合适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据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需监督和检验;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根据基金协议要求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需监督和检验; (9)在基金协议约定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她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她为基金提供服务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以及依据基金协议制订其她法律文件所要求其她权利。 2、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负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立案手续; (2) 自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以老实信用、 勤勉尽责标准管理和利用基金财产; (3) 配置足够含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议, 以专业化经营方法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和对应技术设施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她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不一样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收基金托管人监督; (9) 采取合适合理方法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方法符合基金合相同法律文件要求; 按相关要求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0) 严格根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 推行信息披露及汇报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她人泄露; (12) 编制季度、 六个月度和年度基金汇报; (13) 按基金协议要求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立刻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协议要求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立刻、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6) 按要求保留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会计账、 报表、 统计和其她相关资料以上;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实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汇报;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要求时间发出, 而且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基金协议要求时间和方法,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相关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条件下得到相关资料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与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立刻汇报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时,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去;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活动; (24) 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她法律行为;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 1、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享受以下权利: (1) 自本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协议约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运作, 如发觉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汇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需方法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要求对基金财产、 其她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应立刻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她必需方法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协议当事人利益;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2、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负有以下义务: (1) 以老实信用、 勤勉尽责标准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置专门资产托管部, 含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 配置足够、 合格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确保其托管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一样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一样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实, 分账管理, 确保不一样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统计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重大协议及相关凭证; (6) 按要求开设基金财产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根据基金协议约定, 依据基金管理人正当合规指令, 立刻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给予保密, 不得向她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汇报、 六个月度和年度基金汇报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关键方面运作是否严格根据基金协议要求进行; 假如基金管理人有未实施基金协议要求行为, 还应该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合适方法; (12) 按相关要求, 保留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统计、 账册、 报表和其她相关资料以上; (13) 按法规和相关协议要求方法建立并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名册; (14) 按要求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查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相关要求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根据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7)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18) 参与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立刻汇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负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去;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活动; (23) 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利与义务 1.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享受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下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 (4) 根据要求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损害其正当权益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2.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负有以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协议;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所要求费用; (3) 在持有基金份额范围内, 负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协议终止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代理人处取得不妥得利; (6) 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持有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应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协议;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法; 5) 提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酬劳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1) 单独或累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就包含本基金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她应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协议要求范围内变更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法; 3) 因对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该对基金协议进行修改; 4) 基金协议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包含基金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改变; 5) 除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应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以外其她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法 1. 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基金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应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需召开, 应该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应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提出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仍认为有必需召开, 应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提出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单独或累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最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会议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法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法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 在最少一个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通知应最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 方法; 2) 会议拟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及联络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法并进行表决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法和书面表决方法,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所采取具体通讯方法、 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络方法和联络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法。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出席会议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可经过现场开会方法或通讯开会方法召开。 会议召开方法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需以现场开会方法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应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能够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正当律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2) 经查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示, 有效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将其对表决事项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法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方法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协议要求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醒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假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监督下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方法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她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受托代表她人出具书面意见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代理人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正当律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成必需立案手续。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重大事项, 如基金协议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协议、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她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协议要求其她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讨论其她事项。 2)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能够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该根据以下标准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包含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而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职权范围,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假如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该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能够对提案包含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取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一样意变更, 大会主持人能够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经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方法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根据下列第(七)款要求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代表主持; 假如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表决权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该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 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分为通常决议和尤其决议: 1. 通常决议, 通常决议须经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50%以上(含50%)经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要求须以尤其决议经过事项以外其她事项均以通常决议方法经过。 2. 尤其决议, 尤其决议应该经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2/3)经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法、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协议以尤其决议经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采取记名方法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法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足相反证据证实, 不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要求确定投资者身份文件表决视为有效出席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要求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该计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各项议题应该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应该在会议开始后宣告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应该在会议开始后宣告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该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表决后立刻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假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对于提交表决结果有怀疑, 能够在宣告表决结果后立刻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该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该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情况下, 计票方法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给予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 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表决经过事项, 召集人应该自经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立案。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最少一个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若由通讯方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应该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些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标准、 实施方法 (一) 基金收益分配标准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法为红利再投资, 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依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个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精度为0.01 元, 如收益为正, 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标准; 如收益为负, 则采取非零即入标准, 因收益分配尾差所形成余额调整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依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法簿记, 每个月累计收益支付方法只采取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法, 投资者可经过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个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刻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基金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受基金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个月集中支付一次, 基金协议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受相同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法,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经过。 (二)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精度为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四舍五入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按月结转份额) 其中: Ri 为最近第i 自然日(包含计算当日, i=1,2…..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三) 收益分配中发生费用 收益分配采取红利再投资方法, 免收再投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银行转账或其她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自行负担。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依据本基金协议要求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终一日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以后首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能够合适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新要求作出调整。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利用相关费用提取、 支付方法与百分比 (一) 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协议生效后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协议生效后与基金相关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费用; 7.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基金协议约定, 能够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她费用。 本基金协议终止时所发生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 1.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以下: 管理费计算方法以下: H = 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协议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以下: H =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协议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以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协议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需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最少一个指定媒体上发表公告。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其它相关法规及对应协议要求,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义务造成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协议生效前相关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 验资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 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协议要求,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需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最少一个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包含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实施。 五、 基金财产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努力争取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前提下, 追求超出业绩比较基准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许可金融工具包含: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时存款、 大额存单; 4) 剩下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 7) 短期融资券; 8)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其她含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三) 严禁行为 根据当初有效法律法规要求,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下期限超出397天债券,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剩下期限不得超出397天;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企业债券; 5. 以定时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利率债券; 6. 买卖其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7.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她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负担无限责任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股票或债券; 11.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她重大利害关系企业发行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证券; 12.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她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13. 与基金管理人股东进行交易, 经过交易上安排人为降低剩下期限真实天数; 1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协议要求严禁从事行为。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时从其要求。 (四)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照以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企业发行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百分比, 累计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其她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证券总和, 不得超出该证券10%; 3)存放在含有基金托管资格同一商业银行存款, 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30%; 存放在不含有基金托管资格同一商业银行存款, 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5%;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下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出180天;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20%;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超出基金资产净值20%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剩下期限不超出397天但剩下存续期超出397天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出当日基金资产净值20%; 7) 货币市场基金存款银行应该是含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商业银行; 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时存款百分比,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30%。 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1级或相当于A-1级短期信用等级; (2)依据相关要求给予豁免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相当于AAA级长久信用等级;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等级信用等级(比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等级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含有中国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 以中国信用等级为准。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假如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汇报公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给予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其她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 发债企业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原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1至10项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成标准。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 有权按新要求作出调整。 六、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价值。 (二) 基金收益公告 在本基金协议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该最少每七天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该最少于每个开放日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终一日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以后首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 基金协议解除和终止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法 (一) 基金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 基金协议应该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协议约定其她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许可其她协议终止事由。 基金协议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协议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含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 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能够聘用必需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能够依法以基金名义进行必需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协议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定;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汇报; 5)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汇报进行外部审计, 聘用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汇报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汇报报中国证监会立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全部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下资产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剩下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持有基金份额百分比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清算过程中相关重大事项须立刻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汇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保留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留以上。 八、 争议处理方法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协议而产生或与基金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处理,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当初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对各方当事人含有约束力。 本基金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协议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协议方法 1. 基金协议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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