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签署企业名称: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
一、 : 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
二、 : 欧普照明复合店/专卖店合作协议
三、 : 欧普照明专卖区合作协议
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 甲方)、 ___________(以下简称: 乙方)经过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 就旗舰店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旗舰店释义
欧普照明旗舰店分为独立专卖店、 店中店两种类型。
独立专卖店, 是指加盟商在店内全系列经营欧普照明产品。
店中店指在加盟商经营多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全系列产品.旗舰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280平方米以上, 除了销售外, 关键功效有产品展示和实景体验; 单月实际平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5万(分销销售收入不能记入),且店面位于经济比较发达地级城市以上城市; 经销商管理制度清楚, 有很强项目销售能力, 导购职业化程度比较高, 愿意严格服从欧普店面管理制度, 比如售前设计咨询、 售后服务、 市场拓展、 形象管理等。旗舰店设计施工必需符合欧普专卖店VI要求, 而且确保作到专区专用。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类型: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
第四条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乙方可在要求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 品牌等无形资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标、 品牌用作其她目, 或者滥用甲方商标、 声誉等无形资产。不然, 乙方应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并赔偿甲方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合作关系终止时, 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使用权, 不管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成, 乙方必需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门招、 展示柜并交出全部带“欧普”、 “OPPLE”及欧普LOGO标识、 宣传画册等。不然, 每逾期一天, 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 甲方权利责任:
1.建立规范价格体系与良好市场秩序, 统一供货价, 控制货物流向, 计划专卖店网点, 制订统一专卖店管理制度。
2.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行管理进行检验、 考评、 指导权利。
3.指定装修设计企业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 确保施工质量。
4.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需主动配合。
5.依据市场需要开展统一广告、 公关促销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在欧普专卖店内经营其它任何品牌灯饰产品。假如乙方违反要求, 在专卖店内经营其她与甲方相竞争产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进行整改, 直至达成甲方要求为止; 情节严重, 甲方有权扣回补助给乙方全部装修费用, 并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7.甲方有权在乙方专卖店实施统一店面后期管理政策。
第六条 乙方权利责任:
1.严格遵守《终端建设管理实施标准》, 努力完善专卖店形象、 库存、 人员、 市场开发、 售后服务管理; 实施甲方包含但不限于相关规范市场秩序、 物流结算等其它相关要求, 若有违反则按摄影关制度进行处理。
2.须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建设, 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要求, 则甲方有选择新网点权利。
3.主动监督施工队施工, 并与甲方共同对装修进行验收, 假如装修不合格必需根据标准图纸进行整改, 不然不得核销装修费用。
4.不得私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 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5.主动帮助甲方业务人员管理市场, 并根据甲方要求立刻反馈市场信息。
6.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不向除欧普企业以外其它任何人员提供任何市场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甲方销售政策、 销售协议、 阶段性销售政策以及多种销售数据。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以而给甲方带来损失。该损失赔偿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确保金、 货款中给予扣除。
7.乙方不得发表和实施将会或可能对甲方业务、 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任何言论和行为。假如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事件(比如假冒欧普产品、 负面报道等), 乙方有义务主动帮助甲方给予处理。
8.乙方须配置专职销售欧普导购员和市场推广人员, 该人员接收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该人员福利待遇除享受乙方工资待遇外, 还享受甲方提供统一福利待遇, 具体参摄影关要求。
第七条 确保金条款
1. 本协议签署时, 乙方须交纳协议确保金10000元人民币, 乙方确保金最高额度为0元人民币(依据加盟商等级确定)。
2.如乙方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处以罚款和要求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 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均从乙方交纳确保金中给予扣除。
3.若乙方违反《终端建设管理实施标准》及企业相关要求处罚条款, 则处罚金从确保金中给予扣除。
4.乙方须于每次扣除之日起7日内补齐确保金。如未在要求期限内补齐确保金, 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营权资格。
5.双方终止合作时, 确保金将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返还乙方, 返还确保金时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目标销售量条款
双方约定: 乙方月度、 年度销售计划目标销售量由甲方下达。
第九条 装修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 符合条件专卖店装修前须报甲方审核, 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后, 交纳确保金后, 方可进行装修, 由甲方依据相关标准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装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甲方确定, 乙方应该如实申报实际使用面积, 如乙方虚假申报超出实际使用面积, 一经查实, 甲方有权给予超出部分双倍罚款; 如乙方有意或过失遗漏申报面积, 对遗漏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条 专卖店装修费报销条款:
1. 专卖店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 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相关标准在要求时间内按一定百分比用货物形式进行冲抵装修费, 到要求时间内报完为止, 超期未报完或漏报不予报销。报销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对应抬头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字样正规发票, 不然甲方有权不给予报销。(相关标准另见当年度欧普照明终端建设管理政策)
2.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根据甲方提供标准图纸进行装修或装修未达成甲方要求, 由乙方自行负担所发生损失, 甲方对所发生费用不给予报销;
假如乙方未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运行, 或者私自将欧普专卖店转作她用, 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协议, 并要求乙方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3. 假如甲乙双方在核销期内停止合作, 甲方有权停止核销并从确保金中收回部分装修核销款项。
4. 甲方专卖店使用设计标准为两年, 假如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经营终止, 甲方有权根据一定百分比收回业已报销费用, 具体收回百分比依据该专卖店实际使用时间和设计标按时间, 根据以下标正确定:
(1)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全部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2)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六个月且在一年以内,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3/4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3)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一年且在一年半以内,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1/2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4)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一年半且在二年以内,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1/4装修费用。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条款
1.乙方不实施双方约定相关条款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终端建设管理实施标准》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对应处罚, 情节严重, 甲方可解除协议。
3.乙方经营恶化, 连续亏损, 经甲方判定已无法改善经营情况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4.乙方经营者申请破产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5.乙方显著有违反老实信用, 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 甲方可解除协议。
6.乙方有妨碍正常连续经营活动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甲、 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并在15天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时,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 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15日内, 双方应该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如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且均对本合作协议无异议, 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 其她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贰份, 乙方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欧普照明复合店/专卖店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 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 乙方)经过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 就欧普(复合店、 家居、 商照)照明专卖店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专卖店释义
欧普照明复合店和专卖店分为独立店、 店中店两种类型。
独立专卖店, 是指加盟商在店内全部经营欧普照明全系列家居和商照产品。
店中店指在加盟商经营多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系列产品.复合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150平米以上; 家居专卖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80平方米以上, 商照专卖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70平方米以上, 门头须悬挂欧普照明标准门招。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类型: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
第四条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乙方可在要求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 品牌等无形资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标、 品牌用作其她目, 或者滥用甲方商标、 声誉等无形资产。不然, 乙方应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并赔偿甲方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合作关系终止时, 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使用权, 不管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成, 乙方必需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门招、 展示柜并交出全部带“欧普”、 “OPPLE”及欧普LOGO标识、 宣传画册等。不然, 每逾期一天, 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 甲方权利责任:
1.建立规范价格体系与良好市场秩序, 统一供货价, 控制货物流向, 计划专卖店网点, 制订统一专卖店管理制度。
2.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行管理进行检验、 考评、 指导权利。
3.指定装修设计企业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 确保施工质量。
4.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需主动配合。
5.依据市场需要开展统一广告、 公关促销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在欧普专卖店内经营其它任何品牌灯饰产品。假如乙方违反要求, 在专卖店内经营其她与甲方相竞争产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进行整改, 直至达成甲方要求为止; 情节严重, 甲方有权扣回补助给乙方全部装修费用, 并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7.甲方有权在乙方专卖店实施统一店面后期管理政策。
第六条 乙方权利责任:
1.严格遵守《终端建设管理实施标准》, 努力完善专卖店形象、 库存、 人员、 市场开发、 售后服务管理; 实施甲方包含但不限于相关规范市场秩序、 物流结算等其它相关要求, 若有违反则按摄影关制度进行处理。
2.须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建设, 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要求, 则甲方有选择新网点权利。
3.主动监督施工队施工, 并与甲方共同对装修进行验收, 假如装修不合格必需根据标准图纸进行整改, 不然不得核销装修费用。
4.不得私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 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5.主动帮助甲方业务人员管理市场, 并根据甲方要求立刻反馈市场信息。
6.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不向除欧普企业以外其它任何人员提供任何市场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甲方销售政策、 销售协议、 阶段性销售政策以及多种销售数据。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以而给甲方带来损失。该损失赔偿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确保金、 货款中给予扣除。
7.乙方不得发表和实施将会或可能对甲方业务、 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任何言论和行为。假如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事件(比如假冒欧普产品、 负面报道等), 乙方有义务主动帮助甲方给予处理。
第七条 确保金条款
1.本协议签署时, 乙方须交纳协议确保金10000元人民币, 乙方确保金最高额度为0元人民币(依据加盟商等级确定)。
2.如乙方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处以罚款和要求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 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均从乙方交纳确保金中给予扣除。
3.若乙方违反《终端建设管理实施标准》及企业相关要求处罚条款, 则处罚金从确保金中给予扣除。
4.乙方须于每次扣除之日起7日内补齐确保金。如未在要求期限内补齐确保金, 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营权资格。
5.双方终止合作时, 确保金将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返还乙方, 返还确保金时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目标销售量条款
双方约定: 乙方月度、 年度销售计划目标销售量由甲方下达。
第九条 装修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 符合条件专卖店装修前须报甲方审核, 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后, 交纳确保金后, 方可进行装修, 由甲方依据相关标准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装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甲方确定, 乙方应该如实申报实际使用面积, 如乙方虚假申报超出实际使用面积, 一经查实, 甲方有权给予超出部分双倍罚款; 如乙方有意或过失遗漏申报面积, 对遗漏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条 专卖店装修费报销条款:
1.专卖店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 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相关标准在要求时间内按一定百分比用货物形式进行冲抵装修费, 到要求时间内报完为止, 超期未报完或漏报不予报销。报销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对应抬头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字样正规发票, 不然, 甲方有权不给予报销。(相关标准另见当年度欧普照明终端建设管理政策)
2.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根据甲方提供标准图纸进行装修或装修未达成甲方要求, 由乙方自行负担所发生损失, 甲方对所发生费用不给予报销;
假如乙方未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运行, 或者私自将欧普专卖店转作她用, 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协议, 并要求乙方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3.假如甲乙双方在核销期内停止合作, 甲方有权停止核销并从确保金中收回部分装修核销款项。
4.甲方专卖店使用设计标准为两年, 假如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经营终止, 甲方有权根据一定百分比收回业已报销费用, 具体收回百分比依据该专卖店实际使用时间和设计标按时间, 根据以下标正确定:
(1)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全部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2)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六个月且在一年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3/4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3)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一年且在一年半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1/2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4)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一年半且在二年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1/4装修费用。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条款
1.乙方不实施双方约定相关条款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终端建设管理实施标准》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甲方要进行对应处罚, 情节严重, 甲方可解除协议。
3.乙方经营恶化, 连续亏损, 经甲方判定已无法改善经营情况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4.乙方经营者申请破产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5.乙方显著有违反老实信用, 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 甲方可解除协议。
6.乙方有妨碍正常连续经营活动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甲、 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并在15天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时,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 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15日内, 双方应该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如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且均对本合作协议无异议, 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 其她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贰份, 乙方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欧普照明专卖区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_
甲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 乙方)经过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 就欧普(家居、 商业)照明专卖区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欧普照明专卖区释义
欧普照明专卖区是指经销商在经营多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系列部分产品, 家居、 商业照明专卖区面积分别不能低于40、 30平方米, 而且必需要有两面墙体展示。在要求欧普照明专卖区内只能陈列、 销售欧普照明系列产品, 专卖区不得用作其她目和销售陈列其它产品。
第二条 专卖区开立地点:
具体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乙方可在要求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 品牌等无形资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标、 品牌用作其她目, 或者滥用甲方商标、 声誉等无形资产。不然, 乙方应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并赔偿甲方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合作关系终止时, 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使用权, 不管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成, 乙方必需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门招、 展示柜并交出全部带“欧普”、 “OPPLE”及欧普LOGO标识、 宣传画册等。不然, 每逾期一天, 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第四条 甲方权利责任:
1.建立规范价格体系与良好市场秩序, 统一供货价, 控制货物流向, 计划专卖店网点, 制订统一专卖店管理制度。
2.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行管理进行检验、 考评、 指导权利。
3.指定装修设计企业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 确保施工质量。
4.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需主动配合。
5.依据市场需要开展统一广告、 公关促销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在欧普专卖区内经营其它任何品牌灯饰产品。假如乙方违反要求, 在专卖区内经营其她与甲方相竞争产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进行整改, 直至达成甲方要求为止; 情节严重, 甲方有权扣回补助给乙方全部装修费用, 并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7.甲方有权在乙方专卖店实施统一店面后期管理政策。
第五条 乙方权利责任:
1.严格遵守《终端建设管理实施标准》, 努力完善专卖区形象、 库存、 人员、 市场开发、 售后服务管理; 实施甲方相关规范市场秩序、 物流结算等其它相关要求, 若有违反则按摄影关制度进行处理。
2.须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建设和拓展, 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要求, 则甲方有选择新网点权利。
3.主动监督施工队施工, 并与甲方共同对装修进行验收, 假如装修不合格必需根据标准图纸进行整改, 不然不得核销装修费用。
4.不得私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 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 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5.要确保专卖区产品唯一性, 不能把欧普专卖区用于展示其它企业产品, 假如乙方违反约定在专卖区展示其它企业产品, 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加盟商资格, 并从确保金中扣除甲方报销装修款。
6.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不向除欧普企业以外其它任何人员提供任何市场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甲方销售政策、 销售协议、 阶段性销售政策以及多种销售数据。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该损失赔偿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确保金、 货款中给予扣除。
7. 乙方不得发表将会或可能对甲方业务、 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任何言论和实施损害甲方业务、 信誉、 形象和其她利益行为。假如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事件(比如假冒欧普产品、 负面报道等), 乙方有义务主动帮助甲方给予处理。
第六条 确保金条款
1.本协议签署时, 乙方须交纳协议确保金3000元人民币。乙方确保金最高额度为0元人民币(依据加盟商等级确定)。
2.如乙方在本协议实施过程有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罚款并要求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该罚款和赔偿款均从确保金中给予扣除。
3.若乙方违反甲方专卖区管理制度及企业相关要求处罚条款, 处罚金从确保金中给予扣除。
4.乙方须于每次扣除之日起7日内补齐确保金。如未在要求期限内补齐确保金,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5.双方终止合作时, 确保金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返还乙方, 返还确保金时不计算利息。
第七条 目标销售量条款
双方约定: 乙方月度、 年度销售计划目标销售量由甲方下达。
第八条 装修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 符合条件专卖区, 装修前须报甲方审核, 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后, 交纳确保金后, 方可进行装修, 由甲方依据相关标准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装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甲方确定, 乙方应该如实申报实际使用面积, 如乙方虚假申报超出实际使用面积, 一经查实, 甲方有权给予超出部分双倍罚款; 如乙方有意或过失遗漏申报面积, 对遗漏部分不予补助。(相关标准另见当年度欧普照明终端建设管理政策)
第九条 专卖区装修费报销条款:
1.专卖区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 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相关标准在要求时间内按每个月进货额一定百分比用货物形式进行冲抵装修费, 在要求时间内报完为至, 超期未报完不予报销。报销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对应抬头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字样正规发票, 不然甲方有权不予报销。
2.违约责任
装修过程中乙方违约, 由乙方自行负责所发生费用, 甲方不予报销。假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运行, 或者把欧普专卖区用做其它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3.假如在核销期内停止合作, 甲方有权停止核销并从确保金中收回部分装修核销款项。
4.甲方专卖店使用设计标准为两年, 假如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经营终止, 甲方有权根据一定百分比收回业已报销费用, 具体收回百分比依据该专卖店实际使用时间和设计标按时间, 根据以下标正确定:
(1)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全部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2)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六个月且在一年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3/4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3)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一年且在一年半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1/2装修费用, 直到扣完为止;
(4)假如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出一年半且在二年以内,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1/4装修费用。
第十条 协议解除条款
1. 乙方不实施双方约定相关条款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甲方专卖区管理制度及甲方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甲方要进行对应处罚, 情节严重, 甲方可解除协议。
3.乙方经营恶化, 连续亏损, 经甲方判定已无法改善经营情况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4.乙方经营者申请破产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5. 乙方显著有违反老实信用, 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 甲方可解除协议。
6.乙方有妨碍正常连续经营活动时, 甲方可解除协议。
7.乙方违反甲方相关要求窜货、 乱价等违反甲方企业市场秩序行为, 经劝说无效,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 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并在15天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时,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 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15日内, 双方应该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如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且均对本合作协议无异议, 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第十五条 其她
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方贰份, 乙方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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