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协议效力类型分类协议效力又称协议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给予依法成立协议含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强制力, 即协议所含有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 是指法律强制性而言, 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协议当事人必需根据其相互之间约定完成一定行为。协议效力可分为四大类, 即: 有效协议, 无效协议, 效力待定协议, 可变更、 可撤销协议。一、 协议效力内涵及生效条件协议效力内涵包含信守协议和推行协议两个方面。信守协议, 是指不私自毁约约束力, 也可称之为协议成立效力; 推行协议, 是指不违约约束力, 也可称之为协议推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络, 统一于有效协议之中, 同时存在于协议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
2、者为前提, 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 都不利于协议目实现。同时, 这两方面约束力又有区分必需, 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协议效力状态之下。在协议无效状态下, 二者均不存在; 在协议未生效状态下, 二者产生分离, 只存在协议成立效力, 没有协议推行效力。协议效力涵义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协议本身内在要求, 也符合国家法律价值要求。首先, 协议行为过程本身就包含缔结协议与推行协议两个亲密联络又相互独立阶段, 而且各阶段信用要求不一样。协议签订过程中, 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 不欺骗对方, 善意地安排双方权利义务; 在协议成立以后推行之前, 要求信守诺言, 不随意反言; 在协议推行阶段, 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 根据约
3、定推行自己义务, 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协议约定, 可见协议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协议推行约束力内容不一样。其次, 中国协议法第八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 协议法明确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对当事人约束力现有“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即信守协议、 不私自毁约束; 又有“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即推行协议、 不违约约束。中国协议法将协议生效制度设置于协议成立制度以后, 表了法律对协议成立与协议生效区分, 也反应了二者之间关联性。广义上讲, 协议生效应包含产生成立效力和推行
4、效力两重含义。因为协议依法成立, 即产生成立效力。所以, 从逻辑上分析, 不难看出, 于协议成立后所说协议生效, 显然应解释为推行效力产生。由此可见, 协议成立生效应含有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含有法律要求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4.协议必需依法成立。前面三者是协议成立条件, 而最终一条是协议是否生效必需含有条件。二、 有效协议有效协议,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成立并在当事入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从现在现有法律要求来看都没有对协议有效要求统一条件。不过从现有法律部分要求能够归纳出有效协议应
5、含有共同特征。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强制性要求”, 我认为, 这一要求才是整个协议无效制度精髓和本质所在。前面所述协议无效前情形关键从签订协议程序或协议来认定无效, “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包含到协议内容, 而只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无效才是无效协议, 而且也是与其它效力类型协议进行区分根本性标志。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条件来看, 关键应含有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正当通常准则, 当然也应适适用于当事人签署协议这种民事行为。
6、所以, 协议有效条件也应该含有上述三个条件, 只不过是依据协议法第52条要求, 民法通则中“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同时结合到协议法第10条等要求来看, 有些协议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协议必需含有某一特定形式。所以, 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协议有效要件。从协议法第44条来看, 就是要“正当”。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 协议法相关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 协议才能“正当”, 也才会有“有效”可能。 协议假如成立后生效, 则会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中国协议法第8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而且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假如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本条要求及协议具体要求对方推行或负担违约责任。因为现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所以假如第三人侵害协议债权时, 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协议法第121条要求要求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 依据法律要求或者根据约定处理。也就是说依据协议相对性标准和现有法律要求, 有效协议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协议当事人之间, 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 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愈加全方面、 有力保护, 有待协议法深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