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人(甲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标准订立合作协议以下:
第一条 经营宗旨:经过正当伎俩,创造劳动结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名称: ,主要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起,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
三合作人平均每人出资 元,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租赁房屋、添置设备设施、门面装修及前期经营费用。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以出资额各 为依据,按平均分配。
2、 债务负担:经营过程中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作人共同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该按投资百分比在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标准上不吸收新合作人合作;特殊情况下吸收新合作人,必须经全部原合作人同意;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等责任。
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作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能够退伙:
1、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其余合作人同意退伙;
3、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事由。
一方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其余合作造成损失,应该赔偿损失。
一方合作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应该赔偿损失。
合作人退伙后,几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作人。未经过全体合作人同意,不得将合作股份转让给合作人以外其余人。其余合作人均不一样意接收转让股份,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合作责任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责任人(即法人代表)。
几方合作人同意由 安排 为合作门店财务会计师。几方合作人同意由 安排 为合作门店财务出纳员。几方合作人同意由 安排 为合作门店前台收银员。
几方合作人共同商议合作门店重大事项,经全部合作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订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人有事务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责任人决定;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进行,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二)合作人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如其业务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在本区域内参加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余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 在一方退伙情况下,另几方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 在合作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情况下,依该合作人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能够结算其财产,其余合作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作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直系亲属、配偶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 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 合作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消;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余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作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下,则按本协议约定投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余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作人未按本协议出资,应该赔偿由此给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
(二) 合作人未经其余合作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余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三)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四)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造成合作门店解散,应该对其余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关于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余。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补充、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确定合作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负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作人责任、权利、义务。
(三)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 本协议经双方合作人署名后生效。
合作人:
合作人(甲方):姓 名:合作人(乙方):姓 名:合作人(丙方):姓 名: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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