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师范生无偿教育协议书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无偿教育, 意在培养造就优异中小学老师和教育家, 激励优异人才长久从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相关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无偿教育实施措施(试行)通知》(国办发[]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甲、 乙、 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共同遵守:
一、 协议签署前提
第一条 乙方含有参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 热爱教育事业, 有志于长久从教、 终生从教, 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 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用条件, 同意录用乙方为无偿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无偿师范生)。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制订无偿师范生招生措施和录用标准, 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考生进行审核, 择优录用无偿师范生。
将无偿师范生录用通知书及经甲方、 丙方签字盖章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 录用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根据培养造就优异老师和教育家目标, 制订无偿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 提供优良教育教学条件, 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 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核定标准, 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 免去学费, 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依据国家政策要求, 制订无偿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具体措施, 录用无偿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无偿师范毕业生成长, 并为她们继续深造、 终生学习和职业发展发明条件。
三、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用通知书到甲方报到, 经甲方复查合格后, 正式注册入学, 成为无偿师范生。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及甲方教育培养方案, 接收甲方教育培养, 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 住宿费, 并领取生活费补助, 同时可享受其她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 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遵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依据甲方相关要求, 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要求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要求教育教学计划, 达成教育培养方案要求,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师范生无偿教育相关政策, 推行国家义务, 毕业后通常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 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或服从分配, 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 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老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协议要求服务期内,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无偿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 均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经任教学校考评合格, 部属师范大学依据工作考评结果、 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评录用。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无偿师范毕业生修满要求课程学分, 经过论文答辩,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 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并颁发硕士硕士毕业证书。
无偿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要求服务期内, 通常不得报考脱产硕士。
四、 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无偿师范生需求提议计划, 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用工作。在录用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无偿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各项工作, 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 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 结合城镇老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无偿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确保无偿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并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需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激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促进其终生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无偿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 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 要求其退还已享受无偿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同时公布其不诚信统计。
五、 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要求审批程序, 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 经甲方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要求服务期内, 经甲方或丙方认可老师资格认定体格检验指定医院确定, 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老师职业。
六、 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无偿教育, 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无偿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丙方有权追究其对应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 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无偿教育费用, 并缴纳该费用50%违约金; 超出时限须按天天1‰百分比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 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 按不足服务年限(包含离开当年)每年10%百分比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无偿教育费用, 并缴纳该费用50%违约金; 超出时限须按天天1‰百分比支付滞纳金。
八、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要求, 按相关要求实施, 其她事宜三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 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 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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