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钓鱼岛花园电梯设备采购协议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大地海洋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企业
单位名称: 西子奥斯电梯有限企业
地址: **市海洋发展大道3号钓鱼岛花园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电话:
总机:
传真:
传真:
服务热线:
邮编:
邮编: 31001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杭州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6208188
联络人姓名:
联络人姓名: ***
联络方法:
甲方盖章(公章):
日期: 月 日
联络方法: ***********
乙方盖章(公章):
日期: 月 日
本工程电梯设备购置经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电梯设备。为明确责任, 保障甲、 乙双方权益, 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经双方友好协商, 根据《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签署本协议。
一. 供货范围及价格
1.1 本协议所指全部电梯制造商为西子奥斯电梯有限企业。
二. 协议价格
2.1 本协议总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伍仟柒佰(2995700)元整, 其中已包含百分之十七(17%)增值税。
2.2 协议分项价格在本协议附件三中逐条叙述。
2.3 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土建施工图纸正在设计过程中, 乙方承诺若甲方所需电梯层站数和电梯其她功效不变, 仅是某建筑结构层层高有局部增加或降低引发单台电梯提升高度有所增加或降低则电梯价格按480元/米/台增加或降低。(电梯提升高度以土建最终实体标高为准, 高度偏差在1米范围内不作费用增减。)
2.4 如乙方未能依据协议约定提供足够电梯安装附件, 所以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2.5
梯名
型号
技 术 规 格
设 备 单 价
台量
设备价小计
订单编号
(元/台)
(元)
L1
OH5100
速度:
1.75 米/秒
174100
1
174,100
载重:
1000 千克
层/站/门:
10/10/10
提升高度:
31 米
L2~L3
OH5100
速度:
1.75 米/秒
186800
2
373,600
载重:
1000 千克
层/站/门:
13/13/13
提升高度:
40.3 米
L4~L6
OH5100
速度:
1.75 米/秒
187400
3
562,200
载重:
1000 千克
层/站/门:
13/13/13
提升高度:
41.45 米
L7
OH5100
速度:
1.75 米/秒
186800
1
186,800
载重:
1000 千克
层/站/门:
13/13/13
提升高度:
40.3 米
L8~L11
OH5100
速度:
1.75 米/秒
183000
4
732,000
载重:
1000 千克
层/站/门:
12/12/12
提升高度:
38 米
L12~L16
OH5100
速度:
1.75 米/秒
193400
5
967,000
载重:
1000 千克
层/站/门:
10/10/11
提升高度:
31.7 米
累计
16
2,995,700
设备价累计(大写): 贰佰玖拾玖万伍仟柒佰元整(买、 卖双方盖章确定)
2.6 本协议设备总价已包含电梯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增值税。
2.7 每台电梯对应一个梯名, 若同规格电梯有n台, 梯名可用L1—Ln表示。
2.8设备发票类别: √增值税一般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付款条件
3.1 付款方法: 电汇。
3.2 本协议电梯设备分批供货, 协议价款按下列百分比支付。
3.2.1 甲方应该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百分之二十(20%)定金, 计人民币(大写): 伍拾玖万玖仟壹佰肆拾(599140)元整(以下称: “第一次付款”)。
3.2.2 乙方依据甲方排产通知书开始生产该批次电梯设备, 甲方应在电梯出货之日30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设备总价百分之八十(80%), 计人民币(大写): 贰佰叁拾玖万陆仟伍佰陆拾(2396560)元整(以下称: “第二次付款”)提货款。电梯验收合格以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批设备总价5%乙方标准版本银行质量保函, 使用期为电梯检验合格之日起2年3个月。
3.3 每批协议费用付款日期以乙方在到帐日期为准。
3.4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若甲方将任何本协议项下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 视为甲方未推行付款义务。(任何情况下, 电梯交付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或收据均不能作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对应款项依据。){删除下划线话语。修改为: 乙方应正确提供收款账户, 因乙方原因提供账户造成货款不能收到或流失, 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 交货、 包装、 运输及货到安装前保管
4.1 乙方承诺交货期为50个日历天, 交货日期起始时间由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排产日期为准(协议资料确定完整, 付款根据协议约定)
预交货期。本预交货期应在满足3.1.1条情况下方能实施, 不然造成延期交货乙方不负担责任。甲方最晚不得迟于 年 6 月 10 日提货, (不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负担责任。)《下划线话语删除, 修改为: 确因甲方超期提货时, 甲方向乙方按国家要求支付仓储及保管费》
订单编号
梯 名
交 货 期 (年/月/日)
4.2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
甲方工地(地址为 广东 省 佛山 市 顺德 区/县伦教街道伦常北路与世纪路交汇处 )。
甲方工地联络人为: , 联络电话 手机号 。
4.3 交货按甲方排产通知书设备清单分批交货。
4.4 设备将在乙方全部收到以下款项和资料后开始生产:
(1)100%协议设备款。《修改: 乙方收到甲方设备定金和分期交货通知书后, 应立刻进行设备制造; 》
(2)经双方盖章确定协议资料。
(3) 甲方发出电梯排产书面通知书, 该通知书须具体列明那一批次电梯需要开始生产, 并确定初定工厂出货期。
4.5 乙方提供货物须清楚标明牌子和厂家名称、 起源地、 种类参考编号及其她具体资料。全部货物必需含有产品合格确保书。尚应提供: ①土建部署图; ②产品出厂合格证; ③生产或监造许可证; ④门锁装置、 限速器、 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证书。文件还应包含下列资料: ①装箱单; ②安装、 使用维护说明书; ③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原理图。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4.6 乙方必需确保, 所提供一切货物都是按已审批样品标准制造, 各方面都符合工程规范及图纸内一切要求, 且为全新产品。乙方必需负担以劣充优, 遗留及掩盖隐患所造成经济和法律责任。(删除下划线语句。改为: 乙方必需确保电梯设备满足国家要求技术标准、 规范明示和暗示质量、 安全要求, 并负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一切经济、 法律责任)
4.7 每批次协议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到本工程工地现场日期为准, 此日期即本协议第8.3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依据。
4.8 乙方在交货前一周将协议号、 设备名称、 数量、 件数、 每件包装箱尺码、 毛重及对货物卸车、 贮存和特殊要求等用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
4.9 设备在移交甲方之前因包装不善造成设备锈蚀、 破损、 丢失等后果均由乙方负担责任。包装箱外应用不褪色油漆, 按要求打上清楚包装标志。对无包装设备应系有金属标签。乙方确保在确定货物在装卸、 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 立刻给予调换、 修复和补齐缺件, 不管其造成原因怎样, 也不以向第三方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
4.10 包装:
4.10.1 乙方提供全部货物, 均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 使用公路或铁路运输, 并有良好防湿、 防潮、 防震、 防腐蚀能力, 电梯设备导轨为能够妥善保护软包装, 若因为包装不妥引发货物锈蚀、 损坏和灭失均由乙方负担。
4.10.2 在每个包装箱表面, 应印明相关订货协议号、 装箱号、 商品名称、 体积、 毛重、 净重和“勿倒放”、 “小心轻放”、 “避免潮湿”字样。若单个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 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关键, 方便装卸和搬运。
4.11 运输: 运输费、 保险费含在安装价中(下划线语句删除, 修改: 甲方另行安排)
4.12 货到安装前保管: 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运抵全部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 由甲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成
4.13 电梯设备抵达工地现场后, 没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定, 乙方不能私自将任何货物运出工地现场.
五. 验货和索赔处理
5.1 设备抵达甲方工地后5日内, 甲方、 乙方、 监理、 安装单位四方对装箱数量和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验收, 并进行书面统计, 如装箱实物与清单不符或短缺, 乙方应立刻调换或补货齐全。假如设备在没有乙方代表在场时被打开, 则乙方对设备灭失或损失不负担任何责任。
5.2 甲方与乙方对到工地设备验货仅是证实甲方收到设备数量, 并不代表甲方已确定全部设备是达成协议要求质量标准。(删除。修改: 不免去乙方必需对设备制造质量应负担任何责任)
5.3 假如甲方在质量确保期内发觉设备任何缺点, 且甲方要求依据上述设备质量确保对此缺点进行纠正, 则甲方应在发觉缺点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检验通知缺点部分。如该缺点被证实为制造原因引发, 乙方应修理或调换缺点部分。被调换下来部分全部权属于乙方。
六. 设备质量确保
6.1 乙方确保其提供货物是在本协议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 全新、 未使用过, 乙方确保根据国家标准使用优异科技和专有技术生产设备。乙方确保所出售商品在正确安装、 用户正常使用和维护下, 有良好性能和使用效果, 且符合本协议要求质量标准。
6.2 乙方确保乙方提供电梯均按现行电梯技术规范、 中国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 以及双方约定其她标准(包含乙方单方承诺)设计制造, 电梯主机设计寿命为。在乙方承诺质保期内, 因为乙方质量原因, 造成电梯部件损坏由乙方负担修复和/或更换责任。
6.3 本设备协议实施期间, 假如乙方提供设备有缺点和技术资料有错误, 或者因为乙方技术人员错误, 造成工程返工、 报废, 乙方立刻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 乙方负担由此产生到安装现场换货一切费用, 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乙方责任之日起14天内, 对于那些在14天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货物, 可经甲方特殊许可另行约定时限。乙方可委托甲方认可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修理, 其质量和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6.4 因为甲方未按乙方所提供技术资料、 图纸、 说明书及非乙方技术人员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由乙方负责修理、 更换, 甲方支付费用。但乙方有义务立刻提供所需更换部件, 假如甲方要求紧急部件, 乙方应安排最快方法运输, 全部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6.5 在质量确保期内, 如发觉乙方提供设备有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判定重大安全和质量缺点, 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时, 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如乙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十条相关争议实施。不然乙方在接到甲方索赔文件后, 应立刻无偿修理、 换货、 赔款。由此产生到安装现场换货费用、 运费及保险费等其她费用由乙方负担。
6.6 电梯质保期为自设备经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甲方交楼给业主之日起24个月。在电梯保修期内, 乙方将对除因为甲方使用不妥或人为损坏之外原因引发任何损坏部件负责无偿维修、 更换。经维修、 更换达不到使用要求者, 经双方协商, 可按以下措施处理:
6.6.1 退货处理
6.6.2 更换设备, 由乙方负担所发生直接费用。
6.6.3 贬值处理
6.7 如双方对质量问题认定有争议, 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质量有问题由乙方负担检验费用, 质量没有问题由甲方负担检验费用。
6.8 在保修期间内, 乙方应提供以下保修服务:
6.8.1 在保修期内, 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保修服务, 由此而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在保修期内, 若设备关键部件发生更换或返修, 更换件或返修件保修期为重新安装正常运行后18个月。
6.8.2 不管保修期内外, 设备送修时, 乙方必需同时提供相同部件供甲方使用, 且临时代用部件应与送修部件版本相同。
6.8.3 在保修期内, 乙方提供一年365天, 一天二十四小时在线服务, 提供服务任何费用都有乙方负担, 乙方承诺在保修期间内产品出现故障后确保15分钟内到现场维修, 确保电梯正常使用。相关设备升级同时, 对本套设备相关接口同时(最多不超出一周)进行升级改造, 由此引发多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6.8.4 在保修期内, 因为电梯故障造成乘客困在电梯内, 乙方应在15分钟内抵达现场, 并使乘客安全出来, 若乙方在要求时间内没有抵达现场或即使抵达现场而没有措施将乘客从被困电梯安全出来而动用了政府消防部门, 造成电梯损坏及第三方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七. 施工图、 资料、 技术文件
7.1 乙方须在协议签署后负责按阿按现场数据提供协议图纸, 此图将作为生产和现场土建依据, 协议图纸需双方确定。
八. 违约和赔偿
8.1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协议总价百分之三十(30%)违约金。
8.2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假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支付款项, 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其支付方法是: 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延误部分协议金额百分之五(5%)。假如逾期付款超出十周, 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解除协议。
8.3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假如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设备,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其支付方法是: 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协议金额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延误部分协议金额百分之五(5%)。假如延误超出十周, 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为单方面解除协议。
8.4 乙方提供电梯货物达不到本协议要求质量要求, 乙方负责更换、 修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对于无法更换、 修理, 甲方能够解除协议, 乙方依法负担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并向甲方赔付该部分协议价30%作为违约金。
九.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协议签字生效后发生非相关方所能控制、 无法终止、 不可预防社会和自然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 严重自然灾难(如台风、 洪水、 地震、 火灾、 爆炸等)、 战争(不管是否宣战)、 叛乱、 破坏、 动乱、 社会敌视行为、 罢工等等。协议双方任何一方, 因为不可抗力而影响协议义务实施时, 则延迟协议义务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时间, 但也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延迟而调整价格。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刻通知对方, 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事故发生地相关当局出具证实文件用航空信(或任何愈加快方法)寄给对方审阅确定。受影响一方同时应尽可能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发延误, 一旦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 应将此情况立刻通知对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连续十周以上,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修改本协议条款。
9.2 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费用由双方分别负担:
9.3.1 电梯设备已安装部分损害由甲方负担, 未安装部分损害由乙方负担。
9.3.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9.3.3 乙方设备、 机械、 车辆等现场安装用具及人员停、 窝工、 机械、 设备停置损失, 由乙方负担。
十. 争议处理
10.1 全部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应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无法协商处理, 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0.2 在诉讼期间, 除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其它部份应继续实施。
十一. 其它事项
11.1 甲方、 乙方任何书面单方义务承诺, 一经对方接收, 也组成协议有效部分。
11.2 本协议及附件生效后, 协议任何修改均必需得到双方确定。
11.3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对本协议义务进行全部、 部分分包或将本协议权利、 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她人。
11.4 本协议为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并替换双方先前全部书面或口头磋商、 报价和协议。下列附件隶属于本协议:
附件一: 电梯技术规格
附件二: 配置表
附件三: 土建部署图
附件四: 协议条款修改协议(假如有话)
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假如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条款不一致, 以本协议约定事项为准。附件与附件之间优先效力和解释次序根据生效时间在后为准。
11.5 任何一方地址或联络方法发生变动, 须在该变动发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11.6 协议除在注明部位盖公章外, 还须加盖骑缝章。
11.7 本协议除需要签字地方外, 其它文字全部为电脑打印, 任何部位修改均须双方签字盖章确定。
11.8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二. 文本、 协议生效和终止
12.1 本协议一式八份, 甲乙双方各执四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12.2 协议终止: 在甲乙双方办完工程交接和甲方付清工程款后, 除相关质量确保、 保修、 技术服务、 售后服务等条款及双方约定补充协议仍生效外, 其她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 相关保修条款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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