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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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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区分 一、 要式协议 1.概念: 是指必需根据法定形式或手续签订协议。不要式协议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形式签订协议。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 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 假如不管签订什么协议, 都要采取一套复杂法律形式, 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人为障碍。所以, 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 在协议形式问题上, 都采取“不要式标准”(Principle of informality), 只是对一些协议才要求必需根据法律要求特定形式来签订。但这种要式协议通常为数甚少, 是属于例外情况。 2.要式协议作用在于: (1)作为协议生效要件;即协议假如不依法定形式签订, 就不能发生法律上效力, 该协议无效。〔2〕作为证实协议存在及内容证据。即协议即使没按法定形式签订, 但协议并非无效, 只是不能强制实施, 在发生诉讼时, 必需以法律要求形式(如书面形式、 公证人)。 二、 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 依据法律对协议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可将协议分为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要式协议,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必需采取特定形式协议。对于部分关键交易, 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需采取特定方法签订协议。比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必需由审批机关同意, 协议方能成立。不要式协议, 是指当事人签订协议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 当事人能够采取口头方法, 也能够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尤其要求以外, 协议均为不要式协议。依据协议自由标准, 当事人有权选择协议形式, 但对于法律有尤其形式要件要求, 当事人必需遵照法律要求。 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区分实际上是一个相关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问题。若法律要求某种协议必需经过同意或登记才能生效, 则协议未经同意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要求某种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才成立, 则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时协议便不成立, 如《协议法》第32条要求: “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成立。” 三、 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区分 区分在于, 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作为协议成立或生效条件。法律相关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要求, 应依据法律要求涵义及协议性质来确定。比如《协议法》第32条要求: “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成立。”可见, 法律对这种协议形式要件要求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要求采取一定形式, 则协议不能成立: 但有时法律要求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 当事人不依法采取一定形式, 则已成立协议不能生效。比如担保法要求, 抵押协议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 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协议而言, 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协议形式,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 均不影响协议成立和生效。 协议分为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 不要式协议是相对于要式协议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签订协议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 当事人能够采取口头方法, 也能够采取书面方法。不要式协议采取不特定形式不影响协议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协议, 民间借款协议就属于不要式协议。要式与不要式协议区分在于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协议形式要求会影响协议生效。  【不要式协议成立】假如法律法规、 当事人对协议形式、 程序没有特殊要求, 则承诺生效时, 协议成立。通常情况下, 承诺生效地点为协议成立地点。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协议, 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协议成立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 其常常居住地为协议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其约定。 【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区分】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区分在于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协议形式要求会影响协议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协议, 民间借款协议就属于不要式协议。比如: 购房协议, 为书面形式, 担保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含有了这种形式协议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协议必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协议才能生效。比如: 中外合资经营协议, 合作经营协议, 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 而且必需接收经贸部同意协议才能成立; 股权转让协议, 不仅要有书面协议, 还必需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立案后才能生效。要式协议依据不一样法律要求含有不一样法律效力。有要式协议, 不含有法定形式则协议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才能成立; 有要式协议, 不含有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实施。如中国《经济协议法》第3条要求, 经济协议除即时清结者外,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协议成立要件, 末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也并非绝对无效, 只要有证据证实协议成立和生效, 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这时协议书面形式仅含有证据法上效力。 【划分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法律意义】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区分在于, 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作为协议成立或生效条件。法律相关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要求, 应依据法律要求涵义及协议性质来确定。比如《协议法》第32条要求: “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成立。”可见, 法律对这种协议形式要件要求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要求采取一定形式, 则协议不能成立: 但有时法律要求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 当事人不依法采取一定形式, 则已成立协议不能生效。比如担保法要求, 抵押协议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 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协议而言, 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协议形式,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 均不影响协议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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