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甲方协议编号:
风电场施工协议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协议协议
甲 方:
乙 方: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组成协议文件:
(1)协议协议书;
(2)协议条件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书(包含澄清文件);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a.包含在协议文件中书面技术规范
b.参考资料中包含技术规范
(7)投标书(包含澄清文件);
(8)其她协议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本条款次序在前者为准。
2. 签约协议价: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3.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及现行规范要求标准、 本协议约定标准, 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满足达标投产考评条件, 分部、 分项工程合格, 单位工程优良。
4. 承包商承诺按协议约定负担工程实施、 完成及缺点修复。
5. 业主承诺按协议约定条件、 时间和方法向承包商支付协议价款。
6. 承包商应根据监理人或业主指示开工, 工期为 日历天。
7. 本协议书正本两份, 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四份, 协议双方各执二份。
8. 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
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
或委托代表: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协议条件
1.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协议(以下文定义)中以下用词及词句, 除依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它们涵义。
1.1.1. “业主”指“甲方”,包含其她受让人。
1.1.2. “承包商”指乙方, 不包含其她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1.1.3. “图纸”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提供和认可同意全部图纸、 计算书和类似其它技术资料, 以及由现场实际变更而提供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全部图纸、 计算书、 图案以及类似其它技术资料。
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为实施协议要求任务监理工程师, 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当事人。
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依据10.2条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任命个人。
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 由业主确定, 在本协议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个人。
1.1.7. “协议”指协议条件、 规范、 图纸、 工程报价明细、 投标书、 中标通知书、 协议协议及明确地包含在中标通知书或协议协议中其它文件。
1.1.8. “规范”指包含在协议中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规范。
1.1.9.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组成部分, 并已填写报价完整工程量清单。
1.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 按协议条款要求并为业主所接收, 为工程施工、 完工及保修而做报价提议书。
1.1.11. “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收投标通知。
1.1.12. “协议附件”是指附在本协议条件以后, 并组成协议附件。
1.1.13.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监理人或业主发出开工通知日期。
1.1.14. “完工日期”指协议中要求, 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完工并经过完工检验时间〔或据协议要求延长时间〕。
1.1.15. “协议价格”指在协议中写明, 依据协议条件, 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保修应付总金额。
1.1.16. “项目完成”指承包商依据协议要求完成了项目, 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17. “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1.1.18.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1.19. “永久性工程”指依据协议要求将建造永久性工程(包含设备)。
1.1.20.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及相关多种临时工程(不包含承包商设备)。
1.1.21.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含组成或预定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内全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 任何性质设备及物品(不包含临时工程)。
1.1.22. “分部工程”是指在协议中尤其要求作为工程一部分分部工程。
1.1.23.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用地及在协议中尤其注明将组成部分工地任何其她场所。
1.1.24. “费用”指不管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剪发生或将要发生全部开支, 包含: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费用, 但不包含任何利润和补助。
1.1.25. “日”指日历日
1.1.26. “元”指协议中作为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27.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 打印或印刷函件。
1.1.28.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活动。
1.1.29.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推行协议, 按协议要求向业主提供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经业主同意保函, 金额相当于协议价格10%。
1.1.30. “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1.1.31. “单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月份。
1.1.32.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 打印或印刷函件, 包含电传、 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 “单份单项设计变更”: 指单张设计变更单中单条变更。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含企业和有法人资格任何组织字词。
1.4 通知、 同意、 同意、 证实和决定
除非另有要求, 凡协议条款中提及由任何人发出、 给予任何通知、 同意、 同意、 证实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并应对“通知”、 “证实”或“决定”等词作对应解释。任何这种同意、 同意、 证实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5 通讯地址
业主通讯地址:
承包商通讯地址:
2.工程名称、 地点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3.转让和分包
3.1.协议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协议或其任何部分, 或协议中或协议名下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 不然视同违约。
业主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企业, 该关联企业继承本协议全部权利和义务, 承包商必需无条件同意并给予配合。
3.2.分包
本工程标准上不许可分包, 若因技术要求需分包时, 在业主同意前提下承包商必需将其分包范围及分包商资质交业主审查同意。
4.协议文件
4.1语言和法律
4.1.1协议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 说明。
4.1.2适适用于协议文件法律是中国法律、 法规, 及专用条件约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4.1.3勘测设计和工程施工、 完工、 保修中必需使用国家标准、 规范; 国家没有对应标准、 规范时, 可使用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标准、 规范。
4.1.4业关键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承包商应给予采纳, 该规范、 标准能够是非汉语书写相关规范。
4.2文件优先次序
以协议协议书约定为准。
5.技术文件、 规范、 图纸保管和提供
5.1技术文件、 规范、 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依据工程进度需要无偿向承包商提供2套工程施工图纸、 技术文件, 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 则对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协议目, 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同意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 承包商应将全部依据协议业主提供图纸、 规范及其它文件退还业主。
5.2一套图纸应保留在工地
上述图纸、 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完整一套在工地, 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 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任何其她人员检验和使用。
5.3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业主在本协议签署以后7日内, 应向承包商提供1套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图纸, 如不能立刻提供时, 在不影响总工期及关键控制点工期情况下, 协商推迟交付图纸时间, 并立刻联络相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交付时, 业主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合适调整该受影响部分工程工期。
5.4完工图
承包商应在项目完工后25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关键求完工图原始资料两套, 并编制两套完整完工图, 以及相关工程量文件, 然后一起移交。
5.5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合适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指令。承包商应遵照实施并受其约束。
6.承包商责任和义务
6.1承包商通常责任
承包商应依据协议各项要求, 细心和勤勉、 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 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依据协议要求, 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全部监督、 劳务、 材料、 机具、 承包商设备及全部其它物品。
6.2施工进度和管理
6.3承包商劳务和人员
6.4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多种操作和施工方法适用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全方面负责。另外, 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现场协调。
6.5错误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协议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觉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任何错误、 遗漏、 误差和缺点立刻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6.6其她
6.6.1协议生效后, 主动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6.6.2承包商应遵守协议, 按协议中要求工期、 质量和技术要求准期完成所负担工程任务。
6.6.3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熟悉施工图; 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6.6.4编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6.5严格按施工图和相关规范、 标准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进度、 安全、 工艺和质量。
6.6.6工程质量接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验。负责将关键施工方案报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备查。
6.6.7承包商应认真组织供给工程所用材料, 不得影响施工质量和工期。
6.6.8立刻提供计划、 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及进度款结算报表。
6.6.9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统计、 试验统计、 事故处理统计; 编制完工图纸、 资料, 汇报待完工时一并移交业主。
6.6.10严格实施监理工程师相关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等, 各阶段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完工后, 均应清理现场, 做到工程项目和场地同时验收。
6.6.11承包商应制订出多种确保安全、 工期、 质量和工艺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并在开工前报业主立案。
6.6.12消防、 保卫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并严格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标准及规范等相关要求实施, 同时应接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6.6.13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 加强本身检测力量, 主动配合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质监工作。
6.6.14承包商采取有效方法搞好安全文明施工, 设置专门安监机构, 加强安全管理, 避免一切人身伤亡事故。若发生事故, 承包商自理。对影响整个工程安全目标, 业主有权提出处罚权利。
6.6.15遵守业主相关工程管理多种规章制度。
6.6.16承包商自行处理与地方关系协调问题, 但必需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处理地方关系标准保持一致, 以使整个工地处理地方关系方面尺度、 步调一致, 避免各单位处理地方关系不一致引发地方矛盾而影响本身及弟兄单位正常施工。
6.6.17承包商接收业主所委托办理工程相关手续。
6.6.18风机基础在回填之前, 业主抽取含有代表数量基础进行强度和密实度检测。若合格, 费用由业主负担; 若不合格, 承包商需采取可行补救方法, 补救方法需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同意后实施, 检测费用、 补救方法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如承包商无法采取切实有效方法, 业主有权利将此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 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6.6.19承包商必需自己建立符合国家规范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砼搅拌站或购置商品混凝土, 并必需采取泵车布料方法进行基础混凝土浇筑。
6.6.20施工单位应遵守协议, 按协议中要求工期、 质量和技术要求准期完成所负担工程任务, 确保各工程节点实现。
6.6.21 根据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规程、 规范、 技术条例进行复测、 设计复核等工作, 严格实施施工质量标准。
6.6.22 施工单位在采取新工艺、 新方案、 新材料、 新结构等技术方案和突破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时, 必需有充足论证和工程实践, 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
6.6.23 按质量确保要求, 负责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年质量确保, 施工单位所采购设备、 材料属施工单位质保范围。
6.6.24 服从现场作业面调度, 协调与其它专业工程交叉作业关系, 保障其它专业工程作业面不受本工程影响。
6.6.25 负责业主供给设备、 材料卸车、 转运和保管、 验收等工作。
6.6.26 负责协调与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验收、 开启等方案和手续, 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质监验收。
6.6.27非业主原因造成已完工工程或半成品工程等损坏, 施工单位应进行修复并负担费用; 造成降效损失和增加安全防护等风险施工单位应充足考虑。
6.6.28为确保业主工期要求, 乙方必需在施工现场开辟不少于2个主吊装工作面, 并投入足够设备满足吊装施工需要。
7.业主责任和义务
7.1.办理本工程设计施工范围内征地、 租地等工作, 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并负责所征(或租)地相关手续及费用, 包含手续费、 征地费(或租金)等。如业主未能根据完成以上相关手续, 造成承包商误工或停工, 工期对应顺延。
7.2.业主负责协调、 处理承包商与设计单位、 设备厂家等之间存在问题。
7.3.检验督促施工进度, 确保各工程节点实现。
7.4.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方案优化。
7.5.检验、 督促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使施工现场安全、 文明、 整齐、 有序。
7.6.业主根据施工进度对承包商报送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度款结算进行审核后, 按相关要求立刻支付给承包商。
8.业主违约
8.1在第23条“协议价格确定及支付”要求应该付款时间期满后, 假如业主拖欠按本协议要求到期应支付承包商款额, 且在到期以后28天内仍未作出付款, 该被拖欠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
8.2业主未按期付款暂停或终止
假如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 业主应提前通知承包商。
假如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协议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 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连续了十四(14)天, 承包商能够向业主发出通知, 并在该通知发出七(7)天后, 暂停推行本协议并向业主提出范围变更申请, 要求业主支付该笔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并进行担保完工日调整。假如这类不付款情况再连续二十八(28)天, 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十四(14)天后终止本协议。
假如没有按期付款是因为存在实在争议, 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协议, 而适用本协议第24条“争议处理”。
8.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
依据第9.2条“业主违约”要求发出终止通知满21天以后, 承包商能够从工地撤离全部她带至工地设备。
8.4终止后付款
假如协议因第9.2条“业主违约”而终止, 则业主应以协议要求单价和总价向承包商支付在协议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全部合格工程费用, 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立即交付承包商或承包商依法有责任接收为该工程合理订购材料、 工程设备或货物费用, 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 该材料、 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财产。
(2)考虑已完工程百分比, 承包商将设备运回目地合理费用。
(3)承包商雇用全部从事本工程施工或与本工程相关职员和工人在协议终止时合理遣返费。
但业主按本款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外, 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协议终止日之前, 按协议要求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任何金额。
本款要求任何应付金额, 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9.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9.1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力
9.1.1监理工程师应推行协议中“附件A监理工程师工作范围”要求职责。
9.1.2监理工程师能够使用在协议中要求或肯定隐含权力。但要求: 假如发生非常紧急情况, 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 或危及工程或邻近财产或从业主权益考虑需立刻采取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 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公布处理这种危机情况所必需指令或命令, 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理或减轻危急情况。尽管监理工程师命令未事先取得业主同意, 承包商仍应立刻实施这些命令。
9.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 应推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10.3.条款中要求可能给予她职责权力。
9.3监理工程师授权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给予她自己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 她能够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 而且须经业主书面许可, 承包商收到业主这一授权通知后方能生效。任何依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通知含有相同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 材料或设备同意, 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 也不减轻承包商依据本协议应负担责任和义务。
(b)假如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通知有疑问, 能够向监理工程师问询, 监理工程师应确定、 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内容。
9.4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为书面形式, 假如因为某种原因,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需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令, 承包商应遵照实施。不管在这一口头指令实施前或实施后,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对这一指令书面确定应视为与本条要求指令有相同意思。另外, 假如在7天内, 承包商书面要求确定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 这种确定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 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指令。
9.5更换监理工程师
业主有权更换监理工程师, 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承包商, 不然不得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9.6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聘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刻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 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或推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 玩忽职守人员, 这种人员一旦撤换, 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立刻被替换。
10.承包商代表和雇员
10.1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将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名单及简历在本协议生效前, 书面发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该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中项目经理不一致时, 承包商应作出具体说明), 并经过业主确定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撤换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
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推行协议要求承包商义务所必需, 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需监督。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能够随时撤回同意)称职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指令。假如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同意, 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 在实际可能程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 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 并任命另一位由业主同意代表。
10.2承包商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本协议“附件C承包商劳务和人员”要求, 并在工地上提供:
(1)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 经验丰富技术、 管理人员;
(2)按协议要求能立刻推行其义务所需要技术工人;
(3)劳务人职员种、 技术素质必需与其岗位相适应。
10.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聘
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刻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 在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推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 玩忽职守人员, 这种人员一旦撤换, 无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 在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 经验丰富技术、 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足尊重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意见。
10.4承包商聘用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每一位劳务人员、 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需许可, 并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要求签署劳务、 临时用工协议, 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0.5承包商保险
在不降低任何承包商在本协议项下责任前提下, 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 车辆购置保险, 包含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 雇主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等(业主购置保险详见协议附件M), 并保持该等保险连续有效。假如承包商未能推行本条要求承包商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她承包商或相关人员损失, 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并负担一切间接和直接后果。
10.6因承包商人员变动产生全部费用均由承包商负担。
11.周围环境障碍处理
11.1避免对道路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 预防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因交通而造成损坏。尤其应选定运输线路、 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 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 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 设备和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这类运输, 尽可能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无须要损坏或损伤。
11.2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
因为承包商责任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 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而造成任何桥梁或道路损坏, 由承包商对桥梁进行加固或更换改善其任何道路, 并支付对应费用。承包商应免去业主对因为这种运输引发任何这类道路桥梁损坏或对任何相关利益单位和/或个人造成损失和产生争议赔偿责任, 包含直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应经过谈判处理这类索赔, 并支付全部由这类损坏引发索赔。
11.3承包商保持现场整齐
在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无须要障碍, 排除雨水或污水, 并应将任何承包商设备和多出材料存放作出妥善安排, 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 垃圾及不再需要临时工程。
11.4完工时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 承包商应立刻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部分工地上将全部相关承包商设备、 多出材料、 垃圾及多种临时工程清除、 移走, 交付这部分工程以使工地保持清洁, 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不然, 业主将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所发生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在保修期结束之前, 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义务, 将其需要材料、 承包商设备保留在业主现场代表指定位置。
12.施工现场管理
12.1承包商应服从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统一管理。
12.1.1应严格根据施工总平面部署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 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及安监责任人, 各区平面管理应服从业主安排, 并推行报批手续。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成安全、 文明要求, 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 符合工艺步骤。方便施工以降低二次搬运, 设备、 机械、 材料堆放合理, 标识清楚, 排放有序, 符合防火、 防洪要求。
12.1.2施工临建设施完整、 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齐、 部署整齐, 安全管理责任、 制度、 要求到位。
12.1.3在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无须要障碍, 排除雨水或污水, 并应将任何承包商设备和多出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 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 垃圾及不再需要临时工程。
12.1.4各责任区应严格实施相关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首先现场不积水, 保持排水通畅, 其次要预防尘土飞扬, 定时洒水, 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为施工现场发明一个良好工作环境。
12.1.5组合场地、 施工作业区要配置足够照明设施, 并配置足够维护人员。
12.1.6场区及施工区内沟道、 地面无垃圾, 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剩下材料要堆放整齐, 废料立刻清理。
12.1.7不准随意在设备基础、 结构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 必需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2.1.8沟道、 孔洞、 平台、 扶梯要有可靠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 设显著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2.1.9施工区域范围内交工时, 必需清除工程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
12.1.10工程完工验收移交业主后, 承包商应按业关键求拆除、 清理施工区和生活区临建, 并恢复土地原貌达成业主满意。
12.2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订工地规则, 建立健全多种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工地规则和多种规章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安全防卫;
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她人员安全和方便, 承包商应以其自己费用提供并维修全部照明、 护栏、 围墙、 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消防安全;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方法, 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环境, 避免污染、 噪声或因为其施工方法不妥造成对公共人员和财产危害或干扰。
周围、 近邻环境保护附加规则。
12.3预防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方法, 以预防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 妨害治安行为, 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周围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侵害或破坏。
12.4文物、 化石处理
全部在工地被发掘化石、 硬币及有价值物品, 或文物、 结构物及有地质、 考古价值其她物品, 均属国家财产, 承包商应立刻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和相关部门并将上述财产给予保护或/和上缴。
12.5承包商自行处理生产、 生活用水、 电连接, 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 电设施安装、 维修及其费用, 并按相关要求计量交费。
12.6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协议许可范围内, 承包商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非法进入、 使用或占用, 而产生无须要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确保业主免于负担上述事项所造成一切索赔。
13.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管理
13.1材料、 设备
13.1.1承包商所采购关键(特种)材料, 应事先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 不然承包商应负由此可能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一切费用。业主对施工材料有具体要求见附件J。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和不一样意或任何表态或任何要求, 均不免去承包商本应负担任何责任, 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任何责任。
13.1.2承包商对全部其在工程中使用材料、 设备负责; 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 优质且符合本协议技术要求设备、 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需对不合格材料、 设备(包含业主方提供设备和材料)拒收。
13.1.3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关键设备、 材料、 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外, 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采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设备、 材料供给商有否决权。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和不一样意, 均不免去承包商本应负担任何责任, 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任何责任。
13.2样品费用
承包商应负担提供其承包范围内按要求应该提供全部试样费用。
13.3检验费用
假如检验属于下列情况, 承包商应负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全部按规范应作常规检验项目; 检验单位为经甲方确定、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管理要求、 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
(b)在协议中已作出足够具体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c)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
(d)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试验, 假如其怀疑得到证实项目。不然相关检测费用由业主负担。
13.4验收移交使用及保修期
详见本协议第20条“保修”条款中要求。
13.5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3.5.1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质量部分,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觉, 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时间内返工, 直到符合要求条件; 且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工期不予顺延。在工程经业主正式验收前均视为逾期完成施工。
13.5.2业主相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部门, 承包商必需遵照她们指令实施。
13.5.3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验验收以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 水电部、 电力部、 国电企业)、 建筑行业颁发觉行规程、 规范和要求为依据, 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 规范和要求进行补充。
13.5.4质量验收等级评定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 标准要求实施。
13.5.5承包商必需根据设计完成工程施工, 根据施工图纸和协议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三级验收, 并配合和接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检验和四级验收。
13.5.6承包商必需按原电力部颁发“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订切实可行方法, 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13.5.7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应依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立刻提供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13.5.8因为承包商本身原因造成质量缺点和质量事故, 承包商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处理合格, 并应负担由此给业主造成一切损失。
13.5.9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协议质量目标要求,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需经济处罚。
13.5.10工程质量保修实施质量确保金制度, 确保金额按其工程总造价5%留存。
13.5.11未尽事宜, 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相关要求实施。
13.6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情况下, 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 而不能按协议预定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 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 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必需步骤, 以加紧施工进度, 使工程能在预定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假如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要求义务所采取任何方法包含业主产生额外管理费用, 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 决定对应费用, 业主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费用中扣回, 并对应通知承包商。
13.7隐蔽工程检验
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 承包商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将给予覆盖或掩蔽任何这类工程部分进行检验和测量, 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基础进行检验。不管何时, 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立即准备好可供检验时, 承包商应立刻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 除非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验并无必需, 不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参与这类工程部分检验和测量及基础检验, 且不得无故拖延。隐蔽工程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二十四小时后,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仍未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可视为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己经同意(作为前提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已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继续施工。
13.8隐蔽工程复查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任何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和测量都不能免去承包商责任和义务。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发觉需要对某一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时,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指示对工程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 检验或测量, 承包商应予实施, 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检验发觉属施工问题, 由此发生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13.9工程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已办理领用材料、 待安装设备及工程本身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 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a)假如业主发出了永久性工程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 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 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照管负责, 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剩下工程及所用材料、 待安装设备照管完全负责。
13.10填补损失或损坏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 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 承包商应以其自己费用填补这类损失与损坏, 使这些工程符合协议各项要求, 达成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程度。
对于业主接收后, 因为承包商为完成剩下工程或质保期内修理缺点而造成损失由承包商负担。
13.11工程工期节点
参见附件F 工程节点控制及进度奖惩方法。
15.材料、 设备供给方法
15.1分工标准和职责范围
15.1.1除本协议附件J有明确约定为业主提供设备、 材料外本工程所需设备、 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 并负责管理使用。
15.1.2除协议另有要求外, 承包商应以快速而有序方法将所采购设备、 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并负责管理使用。
15.1.3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对设备、 材料运货情况、 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职能和权力。承包商应无条件服从业主和监理制订相关设备材料管理要求。
16.检验、 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16.1检验通知和时间
承包商应提前5天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 她将准备进行试验(完工试验)日期。除非另有协议, 试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4天内, 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日期进行。
假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被如此要求后, 未能指定一个时间, 或未能按指定时间、 地点到场, 承包商有权在其制度要求下进行试验。试验应被认为是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试验结果应给予认可。
16.2检验和返工
承包商应按对应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规范、 约定采取标准、 设计要求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协议签发指令施工, 随时接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检验、 检验, 为检验、 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这种要求应该是符合相关规范、 要求)进行返工、 修改, 负担由此造成返工、 修改费用。
16.3质量评定等级
16.3.1质量等级: 确保业主达标投产需要, 工程验收批合格率100%, 工程完工质量检验一次合格率100%;
16.3.2工程质量应达成协议约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16.4完工验收
承包商应将单项工程及分部、 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按要求整理后提交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申请工程完工验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如工程符合颁发验收标准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 业主将签发完工验收汇报。
16.5工程移交
在业主签发完工验收汇报后, 业主与承包商将按本协议相关要求签署工程移交证书。工程移交证书签署并不能免去承包商在协议使用期内应负担责任和义务。
17.工程变更
尽管本协议中可能有其它任何不一样要求, 但如出现不一致时, 本条要求将高于本协议中其它任何条款要求, 但23.7.4条约定除外。
因为施工单位方法不妥和安全、 质量问题造成增加费用不予调整。假如施工过程中采取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或者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 从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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