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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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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张民安 中山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协议相对性规则/利益第三人/强制实施权   内容提要: 两大法系国家法律都认可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而中国民法和协议法均不认可其效力。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经验, 要求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是中国法律应坚持标准。   :   所谓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是指民法典或协议法认可协议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签订协议, 认可利益第三人在协议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协议时能够对协议债务人提起诉讼, 要求其负担违约责任。中国众多学者认为, 中国协议法第64条实际上要求了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制度, 因该条要求, 假如协议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 债务人未推行或推行不符合约定, 应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该种要求问题在于: 假如协议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不知道协议当事人所要求此种协议将要把协议所要求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 则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推行义务时, 第三人无权提起诉讼, 要求义务人推行义务;但假如协议当事人所要求协议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 该种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收她人所提供权利和利益, 该第三人是否有强制实施她人协议义务权利? 中国法律实际上作了否定回复。这么, 中国协议法并未要求通常意义上利益第三人协议制度, 而仅在例外情况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 中国协议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协议相对性规则, 给予利益第三人以协议强制实施权。   一、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理论依据   (一)双协议理论   该理论认为,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实际上能够分解为连续发生两个协议。第一个协议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所签订协议, 据此种协议, 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取得债务人交付某种财产。债权人一旦取得此种权利, 即同第三人签订协议, 将该种权利或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在向第三人转让该种利益时, 假如第三人未表示同意, 即此种转让为单方提议, 一旦第三人同意接收所转让权利和利益时, 此种转让即转为协议。〔 [1]P.516)双协议理论优点在于, 它在利益第三人没有接收她人协议所要求利益时能够解释单方提议撤回可能性;其缺点在于, 它无法为人身保险协议提供合了解释。   (二)直接债务理论   1.无因管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 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协议债权人同债务人签订协议, 将协议所要求利益交付协议以外第三人, 实际上是协议债权人为了利益第三人利益而实施无因管理行为, 故应适用民法相关无因管理要求。第三人对债权人无因管理行为接收实际上是对此种行为追认, 依据法国民法关十无因管理管理者实际上是被管理人代理人观念, 第三人可对协议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此种理论遭到反对, 因为, 据此假如受益人不接收她人协议所要求利益, 则协议债权人即可解除为她人利益协议。而这不符合无因管理适用情况, 因一旦事务管理者开始了管理, 则不得放弃或改变所管理事务, 她有义务继续管理直到被管理事务结束。({1}p517)   2.单方意图所产生债务理论   此理论认为。为她人利益协议之所以能够造成协议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享受强制实施她人协议权利, 是因为在此种协议中, 债务人依据自己单方面意图允诺对利益第三人直接负担债务, 此种单方意图实际上附着在债务人与协议债权人之间所签订协议之中。在此种协议中存在着这么一个条款, 即债务人为了利益第三人利益而单方面地负担债务。该理论好处于于: 它可为协议债权人解除协议提供解释;亦可为协议债务人与协议当事人之外利益第三人建立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基础, 因为据此理论, 若利益第三人接收债务人所作单方允诺, 则其即和协议债务人之间建立了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1]p215)   (三)双方意图理论   该理论认为,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利益第三人之所以享受要求协议债务人推行协议义务和负担协议责任权利, 是因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含有使该种第三人取得自己协议所要求权利主观意图。所以, 利益第三人所享受权利范围取决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本人意图。〔 [2]p111〕此理论优点在于, 若协议当事人之间有为她人利益签订协议明示意图, 则此种理论可解释利益第三人为何对协议债务人享受债权请求权理由, 但若当事人之间无此明示意图, 则该理论极难解释利益第三人这种请求权。   (四)法律创设理论   此理论认为, 协议当事人之外第三人之所以享受强制实施她人协议权利, 是因为法律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受此种直接请求权。单凭法律认可, 利益第三人即享受此种权利, 学者无需解释协议债务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直接请求权存在原因。   二、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有效条件   (一)为第三人利益协议有效性   依据现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 为她人利益签订协议, 其有效条件同为自己利益签订协议一样, 均包含当事人缔约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目可能、 正当与确定等。 [3]所以, 即便协议当事人在其协议中要求了利益第三人所享受利益, 而第三人不知道她人协议所要求利益, 该种协议仍是有效协议, 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样, 协议以外第三人知道她人为自己利益而签订协议, 假如该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或拒绝接收该种利益, 该种协议并不所以而无效, 此时, 协议所要求利益自动为协议债权人或协议债权人继承人所享受, 债务人不得以协议以外第三人放弃或拒绝接收协议利益而主张协议无效。但假如协议当事人之间所签订协议是无效协议, 则此种协议不仅对协议当事人无效, 且对协议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也无效, 当利益第三人要求协议债务人推行协议所要求义务时, 协议债务人能够协议无效对抗利益第三人。   (二)协议当事人意图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即使包含第三人利益, 但第三人是否享受她人协议所要求权利或利益, 取决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为协议以外第三人取得利益意图。从理论上讲, 协议当事人是否有为她人利益签订协议意图往往取决于协议当事人是否在其协议中以明示协议条款方法加以要求。假如协议双方当事人含有此种明示意图, 而且此种明示意图要求在协议条款中, 则协议当事人以外利益第三人能够取得此种协议所要求利益, 不然, 利益第三人不得取得此种利益。 [3]在协议当事人是否含有使第三人取得协议利益意图存在疑问时, 当事人之间协议被认为是为她们自己利益所签订协议, 或者将被认为是为她们继承人利益所签订协议。近些年来, 两大法系国家法律对此种理论逐步持怀疑态度, 她们认为, 即便协议当事人没有为她人利益签订协议明示意图, 在一定情况下, 法律亦能够强加当事人以此种意图, 并所以而使第三人取得此种协议中利益。这就是暗含为她人利益协议理论。美国《协议法复述(第二版)》第3条实际上采取就是此种理论, 它认为: 除非作相反明示约定, 不然, 假如利益第三人所享受强制实施协议权利使协议当事人意图得以实现是合适话, 则利益第三人利益即应受法律保护。   (三)利益第三人对她人协议利益接收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并不因为该种协议所要求利益第三人同意是否而无效, 因该种协议有效是否取决于协议当事人所签订协议是否含有通常协议组成条件, 如利益第三人不一样意接收她人协议所要求利益, 则该种协议所要求利益将由协议债权人或该债权人继承人取得;若利益第三人同意接收她人协议所要求利益, 则该种协议即对此人产生效力, 其有权要求协议债务人推行协议要求义务, 将协议所要求利益交付于己。在两大法系国家, 法律都将利益第三人对她人协议要求利益同意看作是为她人利益协议对利益第三人产生效力关键组成要件, 因为, 此种同意作出会产生关键后果, 即协议当事人是否享受撤销协议、 变更协议权利。依据两大法系国家法律, 一旦利益第三人作出同意接收她人协议要求利益意思表示, 则利益第三人所享受权利即从效力不定权力变为依法保有权利, 协议当事人即不得再自由撤销她们所签订协议, 也不得再修改或变更协议所要求内容, 不然, 其行为无效。   三、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法律效果   当协议当事人签订了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以后, 假如协议符合上述有效要件, 则该种协议即会产生法律上效力, 其关键表现在三方面。   (一)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系同一般协议中二者关系基础相同, 即债权人享受要求债务人负担协议所要求义务权利, 债务人负担推行自己依据协议要求所产生义务职责, 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推行自己义务时, 债务人能够对债权人主张她在通常协议中所主张多种抗辩权, 诸如双务协议中同时推行抗辩权, 后推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假如不推行协议所要求义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负担违约责任。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协议债权人同债务人关系同通常协议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关键区分表现在: 其一, 在通常协议中, 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本着协议自由标准, 在协议签订以后能够依法变更协议内容, 能够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修改、 补充, 甚至能够解除协议;而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协议当事人此种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只要利益第三人同意接收她人协议中所要求权利和利益, 则除非为她人利益协议明确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协议当事人享受变更或解除协议权利, 不然, 协议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论及利益第三人依法保有权利理论。其二, 在通常协议中, 假如协议债务人违反自己所负担义务, 则仅仅协议债权人享受要求债务人继续推行义务或负担违约责任权利;而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当协议债务人违反自己义务时, 不仅协议债权人享受要求债务人继续推行义务或负担违约责任权利, 而且协议当事人以外利益第三人也享受此种权利。   (二)利益第三人与协议债务人之间关系   1.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享受直接权利   在两大法系国家, 法律均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受直接请求权, 认为当协议债务人违反所负担义务并使自己依据她人协议所享受权利得不到实现时, 利益第三人有权对协议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者要求债务人负担继续推行协议债务责任, 或者要求债务人负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种直接请求权是建立在协议基础上, 而不是建立在侵权基础上。{4}英国1999年协议(第三人权利)法第1(5)条要求: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第三人享受任何假如她是协议当事人时会享受法律救助权, 假如协议当事人违反协议话。这么, 不仅相关违约损害赔偿规则, 相关继续推行协议义务规则适适用于利益第三人, 而且相关损害远隔性规则和减损规则也适适用于利益第三人。然而, 依据两大法系国家法律, 利益第三人不享受解除她人协议权利, 所以, 假如协议债务人违反协议义务, 仅协议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该种协议。( [5]p243)法律之所以不许可利益第三人以协议债务人违反协议义务为由解除协议, 是因为其并非是协议当事人, 而仅仅是第三人, 对协议是否解除没有利害关系, 且假如许可利益第三人轻易解除她人协议, 有可能违反协议债权人意愿。   2.协议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直接权利抗辩   即使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所享受权利独立于协议债权人财产, 但利益第三人权利仍然依靠协议债权人与协议债务人之间协议。故当利益第三人向协议债务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 协议债务人能够对利益第三人主张她原本能够对协议债权人主张权利。所以, 假如协议债务人能够对协议债权人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话, 则协议债务人亦能够对利益第三人作一样主张;假如协议债务人能够对协议债权人主张双务协议中同时推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以及后推行抗辩权, 则协议债务人亦可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这些抗辩权;假如协议债务人能够对协议债权人主张债务抵销话, 则协议债务人在该种能够抵销范围内能够对利益第三人主张抵销;假如协议债务人能够对协议债权人主张责任免去或责任限制, 也能够在被免去责任范围内或被限制责任范围内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责任免去或限制。总而言之, 在协议债务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关系上, 利益第三人将被看作是协议债权人, 凡债务人能够对协议债权人主张权利均可向利益第三人主张之。〔5〕然而, 假如协议当事人尤其约定, 即便协议债务人对协议债权人享受抗辩权, 利益第三人亦可强制债务人推行债务, 此种条款是有效, 因为依据意思自治标准, 抗辩权属于任意性要求, 能够由协议当事人任意加以限制或排除。   3.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所负担义务在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提起诉讼, 要求协议债务人负担违约责任时, 利益第三人是否应该对协议债务人负担民事义务? 假如协议当事人在要求利益第三人享受某种权利同时, 也要求了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所负担某种义务, 或要求了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负担给予某种对价义务, 利益第三人在享受该种协议带来利益同时, 是否应该推行对协议债务人所负担义务? 对此, 有两种不一样意见: 其一, 认为利益第三人仅仅对协议债务人享受权利, 不对协议债务人负担义务。它为法国司法和英国法律所采取。在1973年, 法国司法认为, 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所享受权利是完整, 不附加任何义务, 因为“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仅仅是为了使第三人取得利益, 而不是为了使她们负担自己没有同意义务。(6〕在英国, 1999年协议(第三人权利)法即使给予利益第三人以强制实施她人协议权利, 但它并没有要求利益第三人在强制实施协议债务时应负担给付对价给协议债务人义务, 因为协议当事人之间对价即足以使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产生权利。〔 [2]P146〕其二, 认为利益第三人在取得她人协议所要求利益时, 能够对协议债务人负担一定债务。此种理论为法国司法所采取。法国司法在1978年作出判决, 认为利益第三人在对协议债务人享受权利时, 亦可对协议债务人负担义务。〔 [7]P276)现在, 法国司法仍然采取此种理论, 因为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在利益第三人接收她人协议所要求利益时候能够对利益第三人附加一些义务。〔 [8]p246〕, 在中国, 法律是否应该许可利益第三人对协议债务人负担某种义务未作要求。本文认为, 这要取决于协议当事人约定。假如协议当事人不仅对利益第三人所享受利益作出了要求, 且还就其对协议债务人所负担义务作了要求, 在利益第三人知悉此种利益和义务情况下, 若作出同意接收利益意思表示, 则她也应该负担此种义务。对协议债务人义务负担是利益第三人取得她人协议利益对价。   (三)协议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协议债权人实际上是将原本应该由自己取得利益交付给利益第三人人, 即使法律为了保护利益第三人利益而不认可此种利益组成协议债权人财产组成部分。协议债权人为何将原本应该由自己取得利益转让给协议以外利益第三人? 在协议法上, 协议债权人将原本应该由自己取得利益转让给利益第三人, 其原因或者是为了捐赠, 或者是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负担债务。   在协议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进行财产捐赠场所, 协议债权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适用民法相关捐赠或赠与要求, 利益第三人在取得协议债权人所捐赠与赠与财产时, 无需对协议债权人负担义务, 但有可能要对协议债务人负担某种义务。须注意是, 协议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为捐赠与赠与, 并非建立在由协议债务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金钱基础上, 而是建立在协议债权人依据协议对债务人所享受利益基础上。比如, 在保险协议中, 捐赠并非建立在人身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保险赔偿金基础上, 而是建立在由投保人所支付保险费基础上。( [1]p524)   在协议债权人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负担债务场所, 协议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关系实际上适用协议法通常标准, 即当协议债务人根据为她人利益协议推行自己所负担义务时, 协议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负担债务即被清偿, 二者债权债务即消亡;当协议债务人没有推行或没有合适推行自己债务时, 协议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负担债务即未被推行, 二者债权债务仍然存在。此时, 或者协议债权人向利益第三人负担责任, 或者由协议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负担责任。有问题是, 假如协议债权人是基于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负担债务目而与协议债务人签订涉第三人利益协议, 此种协议能否被看作是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对此有不一样意见: 其一, 认为此种协议不能看作是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因为, 在此种协议中, 协议债权人与协议债务人签订协议目并不是为了使利益第三人取得利益, 而是为了使协议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债务得以清偿, 故实际上是为了协议债权人自己利益而不是为了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协议。〔9〕其二, 认为此种协议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因为, 即使协议债权人与协议债务人签订协议目是为了自己利益, 但此种协议显然也有利于利益第三人。〔 [10]p619〕在现代社会, 第二种意见为更多人赞同, 成为两大法系国家通说。   四、 结论   在现代两大法系国家, 为第三人利益协议都得到法律明确定可, 它们在多种具体形式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之外还认可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作出明确要求, 《中国协议法》也没有对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作出明确说明。假如说《中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作出明确要求是能够了解话, 那么《中国协议法》没有对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作出明确要求则是无法了解, 因为, 协议法就是为了适应中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填补民法通则在协议制度方面存在缺点而制订。在法律上, 判定一个国家是否认可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其标准在于是否认可利益第三人有强制实施她人协议权利。中国协议法第64条不认可利益第三人强制实施权, 故中国法律不认可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为了保护利益第三人利益, 预防她们期待利益不至于因为协议债务人不推行行为而落空, 同时, 也为了使中国协议法在利益第三人问题上同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协议法保持一致, 中国在制订民法典时, 应该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相关为第三人利益协议经验, 要求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通常意义上为第三人利益协议认可是协议法效力得以极力扩张关键反应, 是过失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生活要求肯定表现, 对协议以外第三人利益保护含有重大意义。   注释:   〔1〕HenrirolandetIJaurentBayer.Contrat, 3eedition, Litec.   〔2〕EwanMckendrick.Contractlaw, thirdedition, Palgrave.   〔3〕Jettv.PhillipsAssociates, 439F.Zd987(10thCir), 1971.   〔4〕Com., 28fev.1984, Pree.   〔5〕BlueCross, Inc, V.Ayotte, 35APp.DivZd258, 315N.Y.5.Zd998(3dDet’t)1970.   〔6〕Civ.3e, 10avril1973;D.1974, 21noteIJarrou-nlet.   〔7〕Civ.lre, 21nov.1978: Bull.civ.l, no356.   〔8〕Civ.lre, sd亡c.1987: Bull, civ, I, no343.   〔9〕Olenyv.Hutt, 251Iowa1379, 105N.W.Zd515, 1960.   〔10〕JohnD.GalamariandJosephM.Perillo, Con-tracts, Znded, WestPublishingCo.   出处:原载于《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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