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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作协议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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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协议 甲方: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 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基础上,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本着相互信任, 互惠互利标准, 共同开拓“HR净化器”品牌系列空气净化产品, 就乙方经销甲方“HR净化器”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一、 经销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 直辖市 区 县级市推广甲方“HR净化器”品牌系列产品, 成为甲方在该直辖市/区/县级市经销商。 二、 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替换以前全部口头或文字协议。 2.2本协议使用期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 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 若继续合作, 另行签署协议书, 协议内容依据当初协商确定; 若终止合作, 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三、 付款条款 3.1双方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3.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交纳 万元确保金, 首批进货款 元存入甲方提供银行帐户内, 以取得 直辖市/区/县级市经销商资格。 3.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定后 天内, 先以电汇、 汇票或现金等方法全额支付货款, 经甲方确定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 甲方有权把约定发货期顺延。 甲方银行账号: 3.4甲方在确定全额收到乙方款项当日开具收据(如开税票另加6%税金), 经财务核实后将乙方发票寄出, 并电话或邮件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后须通知(电话,传真)甲方确定收到发票, 不然甲方视乙方已经收到足额发票。 四、 价格条款 4.1甲方按统一价格向乙方供货。 4.2乙方应根据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表示价格销售“HR”品牌系列产品, 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3若新产品上市、 产品换代、 技术性价格调整以及旧型产品策略性降价时, 甲方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供货价格。 4.4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 需临时变动价格时, 必需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汇报形式向甲方申请, 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4.5双方应按中国法律要求, 各自缴纳与本身经营相关税款。 五、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HR”品牌系列产品。 5.2、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 甲方立刻向乙方提供最新公开市场资料, 对乙方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给予支持, 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5.3、 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 甲方能够向乙方提供必需产品、 技术培训, 帮助乙方快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 使乙方销售工作快速展开。 5.4、 甲方依据市场情况定时或不定时举行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 定时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5.5、 甲方连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 以更方便支持乙方开展经销业务。 5.6、 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 有权对“HR”品牌系列产品产品类别、 内容和对应价格进行调整, 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 须提前 天通知乙方。但遇特殊、 紧急情况时, 甲方可立刻调整, 而无须提前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定销售定单, 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5.7、 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传真、 邮件等)。 5.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 产品流向、 销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明细、 销售网点等, 以供甲方审查立案。 5.9、 双方签署本协议期间, 甲方不得在乙方经销范围内设置第二家同品牌、 同类型产品经销商商。 5.10、 甲方必需切实保护乙方经销权益。 5.11、 甲方负责对经销商之间冲突进行协调。 5.12、 甲方负责处理用户相关对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对于任何用户反应问题, 甲方采取必需调查及对应处理方法, 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乙方, 乙方提供必需帮助。 5.13、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商务信息严格保密, 未经乙方同意, 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5.14、 甲方将按约定销售指标, 按要求考评乙方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 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5.15、 在下列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经销协议: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 违反甲方信誉和宗旨, 或者乙方行为给用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16、 甲方变更通知、 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络方法, 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 将变更后地址、 联络方法通知乙方, 不然甲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责任。 5.17、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其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为用户提供相关产品, 甲方在约定范围内推行相关承诺, 但超出服务范围之外其她业务由乙方与用户自行协商处理。 5.18、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 甲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确保约定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人员发生变更时, 甲方须提前叁(3)天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联络人: E-mail: 电话: 传真: 六、 乙方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必需是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实体, 有独立办公场地, 成为甲方经销商后, 需开辟专有场地展示甲方产品和摆放甲方宣传资料, 并有专员负责。 6.2、 乙方确保其全部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等要求。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要求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害, 乙方应负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6.3乙方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前提下, 有权享受本企业给予经销商一切优惠政策。 6.4、 乙方向用户进行甲方产品经销销售, 在维护甲方品牌条件下, 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用户。在经销业务中确保向用户提供良好服务, 不得以欺诈、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及甲方利益及甲方声誉。 6.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需技术培训; 定时参与甲方市场活动、 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6.6、 乙方应帮助甲方参与在当地举行行业展示会和多种研讨会。 6.7、 乙方必需严格遵守协议中经销区域范围, 未经甲方许可, 不得超出本区域经营。 6.8、 乙方应根据甲方拟订价格要求销售产品, 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价格政策, 不能够低价倾销。 6.9、 乙方不得与甲方其她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她经销商名声。如相关不妥行为最终造成用户终止采购、 取消协议或转用其她品牌产品时, 甲方有权立刻取消本协议。 6.10、 协议期间, 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经销商名义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任何业务, 亦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商誉或者令第三人混淆之不妥行为; 协议终止后, 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经销商名义或相同名义进行活动, 不然责任自负, 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责赔偿。 6.11、 乙方不因本协议而成为甲方职员、 代表、 或合资企业, 不得代表甲方对外做任何法律行为或陈说。乙方属甲方业务合作单位。 6.12、 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推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对甲方全部或将要拥有商标、 企业名称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 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应维护、 提升乙方品牌形象、 企业商誉等。 6.13、 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久间, 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企业、 商业机构或者其她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合作, 不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14、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和本协议延长久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组成商业竞争关系企业、 商业机构或者其她组织提供相关甲方业务、 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 不然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6.15、 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久间和(或)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自行或经过第三方, 开发或提供与甲方所开发或提供产品类似产品。 6.16、 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 销售该产品假冒伪劣商品, 一经发觉将立刻取消其经销资格, 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6.17、 乙方应按时提交相关汇报和资料。 6.18、 乙方办理每一笔业务时, 由乙方以自己名义与用户直接签署业务协议, 乙方独立负担协议责任, 并向用户提供必需服务和支持, 解答用户提出问题。 6.19、 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提议, 在经营中, 乙方应与甲方定时沟通, 协商处理销售中瓶颈问题。 6.20、 乙方在经销区域发觉甲方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 应立刻通知甲方。 6.21、 乙方应设置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 建立有效通畅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了解释用户投诉, 乙方作为最终处理方, 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若处理不立刻造成用户反复投诉,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6.22、 协议终止后, 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任何资料包含商标、 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 不然乙方应负担造成对应后果。 6.23、 假如本协议终止, 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全部商务文件、 目录、 广告材料、 技术资料及样品等全部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相关用户具体名单及对应汇报, 方便确保向用户提供连续性服务。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 乙方将无条件确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6.24、 乙方变更通知、 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络方法, 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 将变更后地址、 联络方法通知甲方, 不然乙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责任。 6.26、 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确保约定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人员发生变更时, 乙方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联络人: Email: 电话: 传真: 七、 保密条款 7.1、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 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取得另一方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含本合作范围内全部有形或无形、 标明为秘密商业计划、 用户方资料、 技术、 产品和其她作为该方商业秘密信息。 7.2、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1)披露方是依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2)披露方是在对其有管辖权法律要求下, 或为咨询律师、 会计师和其她教授所需披露, 但披露方应该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商业秘密确切性通知另一方。 (3)一方商业秘密非因为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原所以成为公知信息。 (4)在一方披露商业秘密前, 另一方已经过正当路径知悉该商业秘密。 (5)一方在接收另一方商业秘密后从其她正当路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地取得该商业秘密。 八、 绩效考评标准 8.1、 因甲方给予乙方很低经销价, 所以乙方应主动推广甲方业务, 实现共赢。 8.2、 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关键反应, 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要求销售额 万元, 每完成 万元销售额, 甲方承诺退还乙方确保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 甲方按销售额1%百分比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百分比给予奖励。 8.3、 甲方根据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 对销售业绩不能达成约定数额经销商, 甲方可依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置区域经销。 九、 违约条款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即含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一部分, 另一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方法: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 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处理经过法律路径处理争议。 9.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 在接到守约方发来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 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 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处理纠纷。 9.3、 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 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 因甲方承诺用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 乙方受到用户追诉造成声誉损失, 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用户要求赔偿由甲方负责。 9.5、 未得到甲方承诺, 乙方承诺用户条款协议受到用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声誉损失, 若用户要求赔偿由乙方负责赔偿。 9.6、 假如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本协议延迟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 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同时应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扩大。因未立刻通知对方或未采取对应方法而造成对方损失扩大, 对扩大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 双方都有过失, 应依据各方实际过失程度, 分别负担各自违约责任。 十、 免责条款 10.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通知另一方, 并随附经相关部门确定不可抗力书面证实, 且应尽可能降低不可抗力所产生不利影响。 10.2、 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 法令或政策变更、 自然灾难、 战争、 军事行动等原因。 (2)“不可抗力”是指全部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事件, 该事件应不可预见, 或即使能够预见, 但经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以后, 而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推行本协议。 10.3、 假如符合全部下述条件, 一方未推行其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组成违约: (1)假如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2)双方应立刻相互协商以找出合了处理措施并应尽全部合理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天内, 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何未推行及不能完全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而且其推行本协议期限应延长, 延长久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拖延相同。 十一、 争议处理: 11.1本协议签署、 效力、 解释和实施以及本争议处理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1.2、 因本协议签署、 效力、 解释和实施发生争议, 应首先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第三方调解处理。 11.3、 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应本着互谅精神协商加以处理, 假如不能处理, 假如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通知后 天内未能处理, 任何一方可根据下列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 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 不然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下相关权利, 推行其本协议项下其她义务。 十二、 协议变更: 12.1、 甲乙双方在协议实施期内, 假如因为市场发生改变或其它不可预见原因, 需要对本协议相关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类别、 价格等)进行调整, 提出修改一方应提前最少 天通知另一方, 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12.2、 双方假如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享受相同法律效力。 十三、 协议终止 13.1、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 双方未续签。 (3)乙方因违约、 资格考评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 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 清算程序, 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但进行重组、 名称变更、 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推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负担义务, 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时限仍不推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方法, 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推行没有必需, 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或继续推行没有必需, 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13.2、 协议解除后, 双方依据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推行义务仍需推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情形外, 引发协议解除事由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13.3、 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其她在终止日前已产生义务或权利。 十四、 其它 14.1、 双方之间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需以汉字写成, 并以传真、 E-mail、 专员送达(包含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发送。 14.2、 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 则应以传真传送统计所显示确切时间为准; 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 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电子邮件系统时间即视为送达; 若以专员送交形式送达(包含特快专递), 按收件一方签收时间为准; 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 以邮局所出具收据为凭, 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14.3、 本协议底部所注明地址, 电话, 传真如有变更, 任何一方应立刻以书面通知对方, 不然由此引发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造成后果由责任方负担。 14.4、 本协议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 替换先前相关本协议全部讨论、 协商及协议。 14.5、 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双方另行签定附件或备忘录补充,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4.6、 经双方签署本协议及附件传真件含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相同法律效力。 14.7、 本协议任何部分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下部分条款效力。 14.8、 本协议标题仅起标识作用, 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解释。 14.9、 本协议以汉字本为基准文本, 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络方法: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收件人: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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