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酒店合作经营协议书
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合作各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合作各方本着公平、 互利标准签订合作协议以下:
第一条 酒店经营宗旨: 共同经营, 并取得满意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餐饮/客房)。
经营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开发区政中路1号院西北角原办公楼。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共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法、 期限、 帐户。
1.合作人 以现金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 %股份百分比。
合作人 以现金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 %股份百分比。
合作人 以现金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 %股份百分比。
2. 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 元,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在经营过程中, 如要追加投资, 合作人必需按所占股份百分比在要求时间内追加资金。不然视为放弃本合作中占股份全部权, 所购物品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 且依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设置存取款帐户, 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公务帐户。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人债务负担。
合作各方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 以出资额为依据, 按投资所占股份百分比分配。
2、 债务负担: 经营过程中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合作人共同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另外几方应该按投资百分比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第六条 入伙、 退出、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合作人各方同意;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要提前 个月通知合作人并经全部些人同意;
4.退伙后, 以退伙时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不管何种方法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作人同意而私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三)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作人。未经过她方合作人同意, 不得将合作股份转让给合作人以外其她人, 不然按退伙方法对待。合作人有首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第三人, 按入伙对待。
第七条 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1. 为合作责任人。
其权限是: ①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进货管理、 库存管理、 财务管理等等
②主导合作事业, 并有优先决定权
③拓展业务, 选择适合项目;
第八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帮助合作责任人管理合作事业。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约定分红百分比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4、 每个月财务, 由财务责任人保管, 合作人监管。每个月核实签字后, 分红。
第九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情况下, 另一方合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作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情况下, 依该合作人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 既能够结算其财产, 另一方合作人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 既能够结算其财产, 另一方合作人继续经营; 也可经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接纳其指定直系亲属, 配偶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事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末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清偿后如剩下, 则按本协议约定所占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本协议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造成合作门店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本着有于合作事业发展标准给予处理。如协商不成,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 份, 合作人各执 份。
(三)本协议经双方合作人署名后生效。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1. 合作经营酒店以 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2. 合作经营期间因资金短缺需向银行申请贷款, 需经合作各方协商都同意负担并支付银行贷款利率即月息按百分比分担。合作各方同意由
代表合作各方向银行申请贷款;
3. 在本协议使用期限内, 宾馆财务报表、 公章、 营业执照由
负责保管, 宾馆日常经营、 管理由 负责, 但宾馆大投资, 职员招聘人员、 工资和管理人职员资, 必需经得合作各方一致同意, 天天营业额由财务统一安排, 会计由三方共同聘用, 工资三方出;
4. 在经营期间, 宾馆每个月扣除税金、 租金、 工资、 水、 电以及全部费用。剩下部分利润按各方股份百分比分配, 如遇亏损也按股份百分比负担风险;
5. 在经营期限内, 如宾馆升值, 转让费按各方投入百分比分配;
6. 合作各方自已客人请客洗浴、 住宿、 足疗等由各方各自自行买单, 按约定折扣, 如本宾馆、 工商、 税务、 卫生等, 由宾馆投入, 由各方签字生效, 归入费用;
合作人(签字):
签署时间:
合作人(签字):
签署时间:
合作人(签字):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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