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至 号
甲方(志愿服务单位):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登记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鼓楼辛安里6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5号
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100009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100011
电 话:
传 真:
乙方(志愿者): 性别: 国籍: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职业: 单 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 邮编:
志愿服务期间住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甲方作为由国家同意设置公益组织, 接收乙方作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乙方自愿作为志愿者, 为甲方提供无酬劳志愿服务。为保障双方目标顺利实现和达成, 现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 《北京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管理措施(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双方平等协商, 在自愿、 平等、 诚信、 正当标准下, 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实施。
第一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为弘扬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志愿服务精神, 乙方现自愿申请作为甲方志愿者, 无偿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 甲方经审核确定乙方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条件, 同意接收乙方申请。现结合甲方本身现实需求及乙方申请、 本身专长及服务能力等服务条件, 确定以下内容:
1. 乙方承诺含有以下志愿服务条件:
主动参与公益项目活动, 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 募集资金和物资, 共同支持中国城镇, 尤其是贫困地域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
2. 甲方同意并安排乙方从事以下志愿服务内容:
甲方依据其开展相关公益项目需要, 指派乙方以志愿工作人员身份, 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条 志愿服务期限和所属项目组:
志愿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组名称: 慢性病防治工程
第三条 甲方权力与责任:
1、 权力
1) 有权根据本身需求和选择标准对乙方资质、 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在甲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2) 有权就志愿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真实身份资料、 证件学历及专长等证实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个人信息文件和证书。
3) 有权根据本身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要求乙方给予对应配合。
4) 有权制订统一组织计划和活动安排, 对乙方所进行活动进行整体调配和管理。
2、 责任
1) 有责任应乙方要求对其作为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 并向乙方通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背景、 目标等真实、 正确、 完整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风险; 有责任在本协议约定志愿服务范围内为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对应工作条件。
2) 有责任在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尽最大能力保障乙方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并依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必需培训和指导, 并立刻帮助乙方处理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碰到客观困难。
4) 有责任以乙方志愿服务活动为基础, 对外开展符合本机构宗旨要求公益事业。
5) 有责任对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定, 并依据乙方服务给予其对应激励和表彰。
第四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1、 权力
1) 有权了解甲方概况及现在志愿服务需求情况, 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活动。
2) 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甲方注册登记。
3) 有权要求参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必需教育和培训。
4)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志愿服务必需条件和安全保障, 并可请求帮助处理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碰到实际问题和困难。
5) 有权在志愿活动中, 要求保持自己人格尊严和取得尊重, 维护和保障本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6) 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提议。
2、 责任
1) 有责任配合甲方就志愿服务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 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 有责任遵照本协议之约定, 推行志愿服务承诺; 根据甲方统一要求和规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为甲方提供专业、 合格志愿服务, 而无酬劳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 不以志愿者身份或者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
3) 有责任遵守甲方宗旨和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统一管理、 安排和布署。
4) 有责任根据甲方要求, 参与甲方提供相关教育、 培训及活动, 并达成甲方服务要求。
5) 有责任诚信对待其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志愿服务工作。
6) 有责任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正当权益, 自觉维护甲方、 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对外声誉, 不做任何与此相悖事情。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责任免去
1. 乙方作为志愿者为甲方组织、 安排志愿活动中, 根据甲方统一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期间, 因地震、 台风、 水灾、 暴风雪、 瘟疫、 政治动乱、 暴乱、 战争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事件, 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或者无法完全推行, 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可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决定是否延期推行、 免去或者部分免去解除协议责任。
2. 基于志愿服务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现实需求, 甲方依据统一布署及服务对象反馈, 无需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 甲方应最少提前30日向乙方书面提出, 本协议即行终止推行, 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3. 基于志愿服务自愿标准, 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 应最少提前3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 本协议即行终止推行, 乙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但乙方应妥善处理完成其当次志愿服务, 不致所以给甲方或服务对象带来无须要损失。
第六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1协议推行期间,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能够协议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 而不为违约; 即使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 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形式赔偿或赔偿:
1) 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活动。
2) 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活动。
3) 甲方违反国家、 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志愿者管理要求。
4) 甲方组织乙方从事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
5) 甲方因本身原因显著不需要志愿服务。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 而不为违约; 即使因解除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 也无需给予乙方任何形式赔偿或赔偿:
1) 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 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行为, 给甲方造成声誉、 经济损失。
3)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不推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收甲方评定时, 未能经过或达标。
4) 乙方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活动, 用于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
5)乙方其她与志愿者身份、 志愿服务性质显著不符行为, 情节严重。
4.本协议推行中, 本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或因签署本协议所依据法律政策变更, 致使原协议无法推行,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 双方能够协议解除本协议。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自动终止:
1) 本协议约定时限届满;
2) 本协议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3) 甲方因不可抗拒原因以破产、 解散、 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
第七条 协议变更
1.本协议推行中, 依据乙方年纪、 身体、 相关知识技能条件及个人爱好,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就志愿服务内容、 时间和方法给予调整和变更, 双方经过签署补充协议给予确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未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单方私自变更, 不然即组成违约。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要求与以后国家、 北京市相关要求相悖, 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 乙任何一方在履约中, 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性要求, 或者私自变更本协议任一条款要求, 均组成违约, 需向守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2. 如甲、 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项下要求, 造成守约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索赔、 诉讼或仲裁等要求, 或使守约方所以遭受任何声誉、 声誉或经济上、 直接或间接损失,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足够而合适方法, 以确保守约方免受上述索赔、 诉讼或仲裁等要求任何影响; 同时, 守约方有权就其所以而遭受任何声誉、 声誉或经济上、 直接或间接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3. 本协议要求“违约责任”之负担, 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为限。
第十条 争议处理
甲、 乙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应协商处理; 协商无效,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一式两份, 含有相同效力。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不一致, 以最终签字、 盖章日期为准); 至本协议约定服务期满时失效。
3. 本协议推行中, 如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需对本协议修订或变更, 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附件
1.甲方与本协议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 签署本协议时,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乙方已阅悉确定,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具体以下:
① 工作规则
②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措施
2.经乙方签章认可, 甲方盖章确定《志愿服务承诺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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