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互利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代办 项目招商相关事项,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以资共同遵照实施。
一、 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 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商及招商代理商。乙方接收甲方委托并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该项目全程营销及招商代理事务。
二、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内容:
2.4 销售面积以 市产权监理处核定预售面积为准, 销售价格以乙方呈报甲方审批经过后销售均价为准。
2.5可售面积以协议附件一约定为准。
三、 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 代理事务: 项目住宅、 商铺、 超市、 旧楼策划、 销售、 宣传推广及招商。
3.2 代理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双方认可项目封盘清算日或双方协议终止时止。住宅部分、 商铺部分、 超市部分销售期限为18个月, 商铺、 超市招商期限为15个月。住宅部分多层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8个月完成销售任务100%, ; 商铺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8个月完成销售任务95%; 旧楼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2个月完成销售任务100%; 超市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8个月完成销售任务90%; 商铺及超市招商从 年 月 日起15个月完成招商任务90%;
四、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确保 项目销售宣传、 招商宣传必需资金供给。
4.2 在本协议生效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 全方面、 正当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属证实文件及与本项目相关同意文件(均为加盖甲方公章复印件, 并与原件查对无异。在双方合作过程中, 依据相关手续、 文件办理情况, 立刻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相关材料(均为加盖甲方公章复印件, 并与原件查对无异), 并对因为相关手续、 文件办理而影响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后果负责。
4.3 负责办理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银行按揭手续, 并完成商品房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登记立案各项手续。
4.4 按甲乙依据销售或用户需要约定物业分隔方法组织施工, 确保工期, 确保按销售协议所约定时限按时交房; 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房屋销售协议所约定质量标准; 确保按该项目销售协议所约定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以维护甲、 乙双方共同信誉及利益。
4.5 负责配合乙方高效率地进行协议审查、 用印、 收取购房户预交预订金或定金, 收取房款, 当日要完成工作应该日结清。
4.6 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以及样板房修建及装饰, 售楼处内多种物件购置费用。售楼中心以及样板房建设及装修装饰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4.7 负责销售中心水、 电、 电话(非移动通讯), 财务、 保安、 保洁人员派驻及工资发放, 办公所需物品购置费用以及其她物业管理费用。
4.8 甲方确保其各部门应为乙方销售工作提供无条件帮助和支持。
4.9 按本协议约定条件、 方法、 时间、 百分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
4.10 拥有项目策划、 推广及营销方案和实施最终决定权。
4.11 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5日内甲方预先支付乙方 10 万元作为乙方前期商务写字间及商场招租市场调研及销售策划汇报费用。
五、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从本协议生效次日起开展项目策划、 营销、 推广及招商多种工作。
5.2 利用本身综合优势进行项目整合、 策划, 包装、 推广, 制订该项目销售及招商计划, 并完成相关工作。
5.3 进行销售代理, 委派本埠及外埠销售人员, 并负担其工资、 奖金。
5.4 统一管理销售现场双方所派驻工作人员, 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使之有利于销售工作推进。
5.5 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费, 并由乙方自行申报交纳相关税费。
5.6 对该项目计划方案及销售价格, 有权依据市场情况对部分设计作出调整、 提议, 使得更含有市场价值, 但须取得甲方同意。
5.7 乙方全部参与本项目人员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若有些人发生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形象与利益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该人参与本项目, 且乙方既定目标任务不变。
5.8 自本协议生效后, 应分阶段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进程安排计划。
六、 乙方必需根据甲方业务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 不得超出甲方委托权限范围开展工作。
七、 相关营销推广
7.1 在本协议甲方委托范围内, 由乙方全权独家负责 项目策划、 营销及招商推广工作。
7.2 乙方提出该项目营销推广方案中, 推广方案及预算需报甲方审批, 推广具体实施方案或稿件甲方需在收到文案或稿件48小时内作出确定是否表示并返回给乙方, 甲方表示由乙方自主实施; 方案交第三方实施由乙方帮助甲方监督实施力度及效果。甲方应充足尊重乙方意见, 若甲方在收到文案或稿件48小时内未做确定, 则视为同意乙方方案。
7.3 项目销售推广费用使用范围包含: 广告费用(报纸、 电视、 广播、 路牌、 灯箱、 公交车广告等媒介广告制作公布、 新闻炒作、 网站建设)以及其她费用(各类参展与部署、 各阶段专题促销活动费用、 售楼部现场展示挂件、 售楼资料制作、 外埠销售差旅费用等)。
7.4 广告费用由甲方负担。
7.5本项目广告推广费用按可售物业销售总额2.5%进行预算, 估计金额为 万元。若乙方策略适当, 使广告实际投放有所节省而低于预算金额, 甲方将节省部分50%奖励给乙方。
八、 相关销售代理
8.1 在本协议所要求条件之下, 甲方授权乙方全权独家负责“ 广场”项目销售工作。
8.2 甲乙双方约定项目销售采取保底溢价销售形式, 保底销售均价为 元/平方米, 保底销售额为 。
8.3相关销售代理佣金:
8.3.1 销售代理佣金=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8.3.2代理期限内乙方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按当月实际总销售额2.2%计提。
8.3.3 销售代理佣金按月计提并逐月支付。
8.3.4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方法为: 甲方应在每个月前10日内前依据乙方当月销售额计提乙方销售代理佣金, 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70%支付乙方, 剩下30%作为乙方销售工作确保金, 此确保金在乙方完成各阶段销售任务后1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8.3.5甲方计提代理佣金条件为: 购房用户已签署正式购房协议且已付清协议约定首付款项为准。
8.3.6一次性、 分期付款其她形式优惠价款, 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销售业绩, 其相关协议销售代理佣金按本协议约定方法计提。
8.3.7销售任务完成后, 甲方按实际协议总额与保底销售总额差额20%结算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8.4项目销售协议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由乙方所委派销售人员严格根据甲方协议标准签署, 甲方负责协议终审, 并由甲方加盖甲方协议专用章及物业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5销售进度安排:
8.5.1 1月至2月为项目开盘销售准备期;
8.5.2 3月至5月为第一阶段销售, 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30%;
8.5.3 6月至8月为第二阶段销售, 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30%;
8.5.4 9月至11月为第三阶段销售, 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30%;
8.6乙方接收甲方业绩考评, 每一考评期为3个月, 连续2个考评期未完成对应任务,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剩下30%代理佣金不予退还。
九、 相关招商代理:
9.1 在本协议所要求条件之下, 甲方授权乙方全权负责“ 广场”项目商务写字间部分招商工作。
9.2 招商推广费按估计实现租赁总额2%计算, 由乙方提交方案, 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实施, 方案交第三方实施, 乙方帮助甲方监督实施力度及效果, 实施费用由甲方支付。
9.3 相关招商代理佣金:
9.3.1 招商代理佣金按完成招商协议第一年租金20%提取(优惠时间除外, 招商租金以双方确定月租金价格为准)。
9.3.2 招商代理佣金按月逐月支付。
9.3.3 招商代理佣金结算方法为: 甲方应在每个月前10日内依据乙方当月招商协议实际金额计提乙方招商代理佣金, 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70%支付乙方, 剩下30%作为乙方招商工作确保金, 此确保金在乙方完成协议约定全部招商任务后1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9.3.4 招商代理佣金计提条件为: 租赁用户已签定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定金款项为准。
9.4 项目租赁协议由乙方所委派人员严格根据甲方协议标准签署, 甲方负责协议终审, 并由甲方加盖甲方协议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十、 相关退房处理:
10.1 如因甲方原因(工程质量、 工期、 手续、 特殊关系无理由退房)造成退房销售协议, 乙方仍视为该协议成立并按约定及比率计提销售代理费。
10.2 如因用户原因(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房款等)造成退房销售协议, 应按要求收取用户违约金或者没收购房定金, 此违约金或定金由甲、 乙双方各享受50%, 乙方不再提取该笔协议销售代理费。
10.3 如因乙方原因(如超出销售授权范围)造成退房销售协议, 则乙方应退还该协议已提替换理费。
十一、 甲方须确保项目正当性、 真实性及工程验收合格, 并愿为此负担责任。
十二、 乙方确保对所代理房屋以正当标准程序进行销售, 老实经营, 绝不搞欺蒙拐骗, 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事, 并愿为此负担责任。
十三、 违约责任
13.1 甲、 乙双方均确保, 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 除自己负担一切责任外, 还应负责赔偿所以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13.2
13.3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支付该项目应付乙方销售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逾期三日以上, 每逾期一日, 甲方向乙方负担相当于应付款项千分之一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未支付时, 乙方有权经过乙方认为有必需正当渠道向甲方收取相关款项, 并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3.4 如无甲方授权, 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购房预订金、 定金和房款。因为乙方职员私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损失, 应由乙方负担由此造成全部损失。
13.5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及条件完成代理事务, 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累计扣留乙方确保金不予退还。
十四、 甲、 乙双方向对方发出函件、 方案等文本应含有以下形式为有效。
14.1 每页盖有相关公章或协议章文本(原件)。
14.2 如经过甲、 乙双方指定传真机发出, 则为每页盖有相关公章或协议章传真文本。
十五、 甲乙双方来往函件、 方案等文本以下列方法为有效交付:
15.1 可经过甲、 乙双方各自指定代表签收函件、 方案等文本, 甲方指定代表人为 , 乙方指定代表人为 。
15.2 可经过正当邮政系统向对方指定地址邮寄函件方案等文本。
15.3 甲、 乙双方任何方上述代表、 邮寄地址发生改变, 应在改变前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另一方。
十六、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全程营销: 【雅仪顾问机构】成都雅斓营销”、 “视觉表现: 【雅仪顾问机构】成都雅仪广告”等名义。
十七、 双方合作期间, 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 双方另行协商合作方法,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十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九、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经过诉讼处理。
二十、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一、 协议终止:
22.1 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全部实现。
22.2 一方有下列任一情况时, 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向对方追究责任, 要求赔偿:
22.2.1 有欺骗行为时;
22.2.2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时;
22.2.3 因一方过失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二十二、 尤其约定: 甲乙双方尤其约定, 放弃《中国协议法》第410条要求所享受任意解除协议权利,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外,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协议, 单方解除协议, 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赔偿金。
二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传真:
年 月 日
代理方(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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