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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空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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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号: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 借 款 人: 抵 押 人: 担 保 人: 二○一二年 月 日 提醒: 为了维护您利益请您认真仔细阅审后签署。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本协议各方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担保法》、 《中国民法通则》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措施》要求, 本着平等、 真实、 自愿标准, 为明确责任, 恪守信用, 签署本协议, 并确保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确保协议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 以大写为准, 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累计 一 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本协议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 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 每 个月为一期, 共分 期, 每期人民币(大写) 圆整, 小写: 元具体付息时间: 第一期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借款到期, 还清本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 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出借款人; 提前还款, 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 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十天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 确保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如逾期付息、 还本, 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三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实施通知要求还款期限后, 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 即天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 如实提供相关证件、 证实和其她资料, 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 还款能力、 借款用途、 借款使用情况时应主动配合。在双方签署协议后, 如因借款人提供资料等无法办理抵押, 自愿向出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违约赔偿金。 3、 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 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款人, 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 变更住所、 联络1方法等情况时, 应立刻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 保守出借款人一切资料, 未经同意不得通知她人。 5、 签订、 实施本协议所需费用(包含: 抵押、 登记、 公正、 评定、 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出借款人承诺 1、 确保资金起源正当, 保守借款人一切资料。 2、 在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办理完成抵押登记(取出房屋她项权证)后, 当日发放约定借款, 如不能准期发放借款, 出借款人应该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伍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 如因生存和经营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借款, 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借款人, 利息双方协商处理。如因下列影响借款安全, 出借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发生时, 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要求期限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包含逾期利息及违约滞纳金), 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发任何损失负责。 1、 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本协议借款中任何承诺。 2、 借款人、 抵押人或担保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 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不能负担本协议债务。 3、 借款人、 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4、 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或到期未全额偿还借款本金。 5、 借款人资信情况恶化, 危及借款资金安全。 6、 抵押物损失或灭失, 不足以实现本协议担保之目, 借款人、 抵押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款人可予接收其她担保。 第二部分 抵押与担保 第十条 抵押物: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推行还款义务, 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全部权位于日照市 区 _路 号 栋 单元 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日房字第 )正当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款人, 作为推行本协议债务担保, 抵押财产供有些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值: 本协议项下抵押房地产评定价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 (小写)¥ 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 (小写)¥ 元。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协议签署后两日内, 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她相关证件协同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期为 个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关键事实造成抵押无效或抵押登记涂改, 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拾违约金。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确保方法为连带责任担保, 确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金额、 逾期借款利息、 违约滞纳金、 损害赔偿金、 出借款人实现债权律师费等全部索款一切费用和其她全部应付费用。未清还借款前, 担保人、 抵押人无条件负担连带偿还债务及发生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保险: 抵押人应依据借款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应以出借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并将保单交给出借款人, 如保险物发生意外出借款人有权从保单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出借款金额。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 保养、 确保抵押物完好无损, 随时接收出借款人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 不管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降低, 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五日内向出借款人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抵押人提供第二住所担保, 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有相同法律效率, 担保人视为本协议缔约人, 自愿负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权力限制: 抵押期间, 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 转让、 抵债或设定其她负担。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 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定: 抵押物抵押期间, 若出借款人认为有必需对抵押物重新估价, 抵押人必需给予合作, 重新估价后, 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 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处理: 如借款人不能正当推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 出借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要求路径处分该抵押物, 并就其变现款优先受偿。处理抵押物评定费、 判定费、 实施费、 拍卖费、 过户费、 出借款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条 抵押人、 担保人承诺: 如借款人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 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抵押人、 担保人自愿放弃抵押房产居住权, 十日内自行落实住所或接收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住所, 并将抵押房内户口迁至她处, 为出借款人处理抵押房产, 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在无法自行处理抵押房内人员住处或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住所无法落实情况下, 抵押人应无条件授权或接收出借款人在青岛市辖区内租赁小面积房屋替换已抵押房屋, 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 出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帮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因出借款人过失无法撤押, 出借款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违约赔偿金。 第三部分 其她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 变更、 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成立, 办理完抵押登记出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据之日生效, 借款人在本协议借款本金、 利息、 逾期利息、 违约金及全部其她费用清偿完成之日终止。如协议需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 协议各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 应由本协议签约各方共同办理。本协议变更, 不影响签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权利。协议解除, 也不影响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条款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转让: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出借款人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必需继续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缔约人同意: 在借款人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时, 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 自愿接收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 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即视为其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 即视为违反本协议。 本协议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造成部分无效, 不影响《借款抵押协议》其它部分效力, 也不影响本协议整体效力, 缔约人都应根据约定负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到期按时还款, 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还款, 假如逾期拾日仍未还款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一致承诺自愿将抵押物交给出借款人拍卖偿还债务, 并负担违约引发一切费用。抵押人、 担保人承诺: 自愿将自己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为出借款人折抵全部债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负担出借款人在诉讼中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缔约人已对本协议以上条款完全认可, 对上述条款已经充足了解并完全同意, 对由此产生权利义务明晰, 无异议, 无疑义。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借款人出示身份及地址是借款人真实常住地址, 在推行本协议时出现争议后, 人民法院发诉时, 邮寄到此地址视为借款人收到并应诉。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缔约人各执一份, 其它报相关部门,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借款人(签字): 联络电话: 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 借款人(签字): 联络电话: 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抵押人(签字): 联络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担保人(签字): 联络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本协议签署日期: 月 日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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