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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
(正文)
申请人名称: 克林顿批发有限企业
地址: 德国琥珀伽藤汉德沃克街8号 邮编15366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姓名: 汉斯
职务: 经理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湖南一定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企业
地址: 湖南永州芝山区百万庄37号大院1栋2单元5楼右
评审请求:
一、 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
二、 审定并公告10501586号商标注册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不服; 现依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要求, 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于2月1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下列商品: 1、 衬衫; 2、 服装; 3、 裤子; 4、 裙子; 5、 T恤衫; 6、 童装; 7、 鞋(脚上穿着物); 8、 靴; 9、 运动鞋; 10、 帽子(头戴)。(截止)
上申请注册以下标识商标:
以上申请取得商标局受理, 受理申请号为: 10501586。
10月24日, 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不符合商标法要求, 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驳回; 具体理由具体叙述以下:
1、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更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她注册事项;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商标是1940236, 注册人是: 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受申请人委托, 我们曾联络“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 计划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经过联络注册人代理企业, 无法联络到对方, 任何网络搜索也无法找到注册人, 显而易见, 注册人在注册1940236商标后, 并没有使用这个商标, 所以申请人: 克林顿批发有限企业于3月21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但此案至今未能进行裁定, 所以影响了克林顿批发有限企业正常申请, 造成被驳回。
2、 假如引证商标1940236注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无法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情况下, 望商标局作出给予撤销该注册商标决定, 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给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 同时能够核准审定并公告10501586号商标注册申请。
以上理由敬请采纳!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11月15 日 年 11月15 日
说明:
1、 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 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应打印、 印刷或者用钢笔、 毛笔书写。
3、 申请人所提出“评审请求”, 应写明所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 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 申请人在叙述“事实与理由”时, 应写明相关事实所依据证据, 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 写明证据名称、 起源和要证实具体事实。
5、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她组织, 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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