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协议
甲方: 福建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福州鑫程电子系统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国经济协议法》相关要求, 结合 霞浦景缘居小区智能化系统 工程施工建设具体情况,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承包范围
该弱电系统工程, 包含以下子系统:
①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②楼宇对讲系统 ③电梯三方通话线材敷设 ④停车场管理系统 ⑤有线电视系统工程 ⑦不锈钢自动伸缩门 ⑧不锈钢楼宇门
第2条 工期
工期按甲方要求, 配合土建施工进度, 完成道路穿管, 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 、 系统基础施工。
第3条 协议总价款
1. 本弱电系统工程协议总价款为: 人民币 , 辅助材料以签定协议单价为准, 按实际使用数量(现场签证)决算。
2. 下述费用包含在协议总价款之内:
本协议工程全部设备安装、 调试及为业主培训操作人员服务费用。
3. 承包总价款调整标准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可进行工程承包总价款调整:
(1) 甲方要求修改施工图引发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同意设计变更。
(2) 因甲方原因再造成工程量增减。
(3) 协议约定其她调整。
4. 承包总价款调整方法
乙方依据调整条件, 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说明调整原因、 金额。经甲方代表确定后, 甲方应在10天内将批复意见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批复通知10天内不作回复者视为认同批复内容。
第4条 工程款支付方法
工程款项结算均经过银行办理, 且采取人民币结算。
1. 工程预付款为协议总价款 %, 即人民币 , 于协议生效后7天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2. 进度款: 当乙方管线工程敷设基础完成, 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 即人民币 ; 当工程设备安装完成, 经各系统调试合格后7天内付协议总价款 %, 即人民币 整, 整体系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 甲方应付足乙方实际总价款 -________%。
3. 余下协议总价款 %, 作为乙方维修维护确保金, 保修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第5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按协议要求付款进度立刻支付给乙方工程款。
2. 负责对乙方进场设备、 材料进行检验。
3. 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建等单位关系, 做好工程实施中需要协调工作。
4. 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呈报相关汇报应在5日内立刻做出书面批复。
5. 主动为乙方发明必需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如提供水、 电、 电讯等, 开通施工场地内关键交通干道及其公共道路。
6. 应乙方要求, 立刻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报验等签证工作。
7. 依据乙方完工验收申请立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8. 工程验收合格后, 为乙方签发工程验收证书完工交接证书。
第6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 按甲方工期要求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2. 确保本系统工程及其工作系统安全保密可靠性。
3. 依据甲方要求, 按协议要求品牌、 规格和数量, 按时提供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 严密组织, 精心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达成国家标准。
4. 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施工, 确保施工安全, 并对安全负责。
5. 负责对甲方维护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6. 帮助甲方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提交完整完工资料。
7. 在施工过程中接收甲方现场代表监督。
8. 做到文明施工、 确保施工场地整齐, 符合相关福州市环境保护、 环卫、 市容、 计划等相关要求。
第7条 暂停施工
1. 甲方在确有必需时, 可通知乙方暂停施工, 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向乙方提供具体处理意见,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刻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
2. 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 经甲方同意后要继续施工。甲方未能在2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回复, 乙方可自行复工。
3.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经济支出, 停工责任在乙方, 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4. 甲方未按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 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5. 停工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6. 如甲方依据实际需要作局部项目增减时, 双方协商处理由此发生工程量和价格变动问题。
第8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含有覆盖、 隐蔽条件中间验收部分, 乙方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 甲方组织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检验, 并通知乙方相关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 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 各方代表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2. 隐蔽工程标准上应于覆盖隐蔽前验收, 覆盖隐蔽后通常不再剥露, 有必需时可采取抽检方法验收, 甲方提出对一些必需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 并在检验后, 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 乙方负责整改至合格并负担发生费用; 合格, 费用由甲方负担。
3. 工程完工后, 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验收申请,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5日内组织验收, 乙方可亲密配合。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10日内仍不对工程进行验收, 可视为验收合格。
4. 工程验收合格后, 甲方应立刻办理签证手续。
第9条 保修期
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两年。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修职责范围:
Ø 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或系统故障;
Ø 非乙方人员, 在未经乙方同意情况下, 私自修改系统设置系统等;
Ø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备或系统损坏。
第10条 争议
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或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署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工期延误
1. 如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 由乙方负担责任并作为经济赔偿:
Ø 没有组织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Ø 因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甲方提出返工;
Ø 施工期间或完工后接收甲方检验时, 所发觉问题整改由乙方负担。
2. 如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 乙方不负担责任:
Ø 甲方未按协议要求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
Ø 在施工中因为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
Ø 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12条 违约
1. 甲方不能立刻给出必需指令、 确定、 同意, 不按协议约定推行自己各项义务, 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她使协议无法推行行为, 应负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发生使协议无法推行行为, 甲方可通知乙方, 乙方按违约行为赔偿甲方损失。
3. 除非双方协议将协议终止, 但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推行, 违约方负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4. 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推行, 另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10日通知违约方后, 方可终止协议, 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负担。
5. 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则每延迟一天, 交纳违约部分价款总额0.5‰违约金。
第13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方法, 负担因为本身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费用。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乙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甲方, 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需条件, 所发生费用均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14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以及9级以上台风、 海啸、 7级及7级以上地震等(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测定为准)。
2. 不可抗力发生后, 乙方应快速采取方法, 尽力降低损失, 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 在10日内向甲方汇报损失情况和清理、 修复费用, 假如灾难继续发生, 乙方应每隔10日向甲方汇报一次灾难情况, 直到灾难结束, 甲方应对灾坏处理提供必需条件。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推行延迟一段时间, 则乙方以可向甲方提供工期延误。
4. 因灾难发生费用双方分别负担:
(1) 工程本身损害由甲方负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并负担对应费用;
(3) 造成乙方工程设备、 机械损坏及停工等损失, 由乙方负担;
(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责任与费用负担, 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15条 附则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 可作为本协议补充, 属协议一个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16条 本协议附件包含
1、 预算书; 2、 工程设计方案; 以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17条 协议份数
协议累计肆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福州鑫程电子系统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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