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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协议效力判定、 协议推行对协议效力影响
一、 附条件协议效力判定
(一)附条件协议效力特点
与不附条件协议不一样, 附条件协议在不一样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协议成立后, 产生协议形式拘束力, 据此, 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协议。在条件成就前, 当事人不得为本身利益, 不妥阻止或促进条件成就, 不然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以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协议效力关键原因
通常协议有四项生效要件: 当事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协议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标确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协议除需含有上述要件外, 还须条件成就, 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是否确定之前, 当事人必需依据老实信用标准行为, 不得不妥地阻碍或促进条件成就, 不然, 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 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效果。一些情况下, 当事人行为就是条件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 此时, 当事人则需依据老实信用标准行为, 假如其恶意地不作为, 在不违反严禁性法律要求情况下, 视为条件成就, 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定当事人之行为是否符合老实信用标按时, 关键看行为人之行为目以及行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关系。(1)从行为目看, 假如行为人不作为唯一目是阻止条件成就, 则可认定其行为不妥, 依据老实信用标准可认协议生效; 假如行为人不作为目不是阻止条件成就, 而是有其她正当目, 或者行为人关键目是其她正当目, 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比如, 甲乙双方约定, 甲若经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予给乙, 但在司法考试期间, 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 甲未能参与司法考试, 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 假如行为人不作为造成协议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 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比如, 甲乙两个企业签署转让房产协议, 约定甲方将其经营房屋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 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全部办公设施后该协议生效, 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 该房屋仅值印万元, 甲方还未搬出房屋, 通常不认为是恶意作为, 不宜认定协议生效。假如当事人行为与协议所生效条件相关, 在判定协议效力时, 要注意行为人行为目以及其行为与利益关联性两个原因。
附条件协议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 一是协议内容, 即双方当事人在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二是双方对协议效力控制, 即条件。附条件协议效力在条件成就是否确定之前和以后亦不相同, 展现阶段性特点。不过《协议法》相关附条件协议要求只有一条, 即第45条: “当事人对协议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协议,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协议,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不成就。”另外, 《民法通则》第62条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要求: “附条件民事行为, 假如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要求或者不可能发生, 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可见, 对于条件成就是否未确定之前协议效力, 当事人行为与条件成就亲密相关时条件成就是否认定等问题, 《协议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要求。相关问题处理在缺乏明文法要求情况下, 通常应该依据老实信用标准来处理。
老实信用标准关键包含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设置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 不仅要求当事人老实、 不隐瞒真相、 不作假、 不欺诈, 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需信息。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 当事人应该格守诺言, 推行义务, 谨慎维护对方利益, 满足对方正当期待, 应该依据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三是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 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利益, 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三)老实信用标准对附条件协议规制
1.在签订协议时, 双方当事人不仅应该老实不欺, 而且应该合理设定协议所附条件, 不能经过为协议设置生效条件方法为对方当事人编织陷阱, 或者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决定协议效力权利方面显著不对称, 造成权利失衡, 不然, 对方当事人能够以欺诈或者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为由, 请求撤销协议。
2.在协议签订后, 当事人应该妥善行为, 不得为自己利益不妥地阻碍或者促进条件成就, 尤其是一方当事人行为亦系条件内容之一时, 应该依据老实信用标准行为, 不能不妥地不作为, 有意妨碍条件成就, 不然, 将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或者负担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拟制法律后果。
3.在条件成就是否确定以后, 假如协议生效, 则应该遵守协议, 严格推行协议义务, 谨慎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 假如协议不生效, 当事人亦应合适推行通知、 帮助对方当事人恢复原状等义务。
4.协议推行完成后, 当事人还应依据老实信用标准, 合适推行后协议义务, 维护对方当事人正当权益。
二、 协议推行对协议效力影响
协议是一个动态过程, 而非静止状态。协议成立、 生效、 推行相互影响, 通常而言, 协议只有成立、 生效后才包含推行问题, 特殊情况下部分看似未成立或生效协议, 当事人已经开始推行, 经过其推行行为能够反推当事人签订协议真实意思。
(一)协议及行对法定无效协议效力影响
协议成立后, 必需符合生效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假如欠缺生效要件则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对这类协议, 笔者称之为法定无效协议。依据《协议法》第52条要求,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损害国家利益协议,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协议,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协议,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以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无效。有些协议条款亦会因违反法律要求无效, 比如, 《协议法》第53条要求, 协议中相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无效。对于这类协议或协议条款, 因违反法律效力性严禁性要求而确定无效, 上述法定无效协议不因当事人是否已经推行, 使其效力发生改变。
(二)协议推行对附条件协议效力影响
协议成立后, 不立刻发生效力, 除了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外, 亦可能因当事人设置了延缓条件, 在条件成就之前, 协议不生效。有些情形下, 当事人即使签订协议, 但不期望协议立刻生效, 而是等到一定条件成就后才生效。协议法以意思自治为标准, 当事人有权利决定协议何时生效, 为协议设定生效条件。不过, 在条件成就之前, 当事人可能改变其意思, 假如当事人经过签订协议方法变更其意思, 比如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无须等到条件成就协议即生效, 则该协议变更为未附条件协议。有时候, 当事人并未做出明确意思表示, 取消为协议设置延缓条件, 而是经过一定行为表示, 协议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已经生效, 则协议无须等到延缓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推行行为就是一个经典表示协议已经生效行为。假如当事人已经开始推行协议, 对方当事人接收了推行, 则协议生效。需要注意是, 推行行为应该是双方当事人行为, 包含双方当事人都有推行行为, 比如一方当事人交付部分标物, 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货款; 以及推行行为和受领行为, 比如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物, 对方当事人自愿受领标物。假如一方当事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推行协议, 对方当事人拒绝, 不能认定协议已经生效。
【相关案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借款协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 约定以一方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作为协议生效条件, 该方当事人即负有立刻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促进协议生效义务。假如该方当事人怠于推行上述约定义务, 在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 不损害她人利益且已部分推行情况下, 应该认定协议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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