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承包协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承包标、 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土地为甲方拥有 亩土地, 其四至范围为:
。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 但因乙方已于 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协议项下土地, 所以本协议承包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土地用途:
本协议项下土地用于 。
四、 甲方权利、 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阻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变更、 解除本协议;
(2)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计划, 组织、 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乙方权利、 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受承包地使用、 收益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理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 乙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
权能够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 入股、 抵押或其她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农业用途, 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 承包金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 万元, 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付清。
七、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义务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不然, 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投入和违约金 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义务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损失; 乙方超出协议要求付款期限, 则按天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违约金。
八、 其她约定
1、 在承包期内, 因自然灾难或其她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 在取得甲方、 甲方村民代表及 乡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 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给予扣减, 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确保甲方村民不得在协议承包期内无故干扰、 侵犯乙方自主经营活动, 如对乙方造成损害, 甲方必需给予赔偿。
3.承包期内, 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升土地生产能力, 有权取得对应赔偿。
4.承包期内, 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费、 租金、 转让费等, 归乙方全部, 甲方不得私自截留, 且必需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 但采取转让方法流转, 应该取得甲方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 则除土地赔偿金归甲方外, 其它款项一律归乙方全部, 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 承包金也按百分比调整。
九、 争议处理
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若有争议, 首先由甲、 乙双方协商处理; 若协商未果, 任何一方都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协议一式二份, 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订约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协议签署时间: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承包协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石资源, 确保石头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 依据《中国资源法》、 《中国协议法》、 和其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石资源正当权益, 加强与工商、 税务、 安监等部门合作, 为乙方提供良好钨矿生产、 经营环境。
第二条 乙方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 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三条 乙方必需严格根据经同意范围、 期限、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 不停提升技术水平, 充足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私自将采矿权转让给她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出1吨(不足1吨, 按1吨计算), 交甲方违约金 万元;
(二)将林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她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更正, 每转让1吨(不足1吨, 按1吨计算), 交甲方违约金 万元;
(三)不报送生产、 销售资料拒绝接收监督检验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更正, 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 交甲方违约金 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要求, 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协议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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