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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协议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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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协议书 显名出资人(甲方): 显名出资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隐名出资人(丙方): 隐名出资人(丁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出资各方经友好、 充足协商, 一致同意共同出资经营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 各方依据《中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签署以下协议, 作为投资行为规范,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企业概况 1、 企业名称为“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本企业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 3、 责任负担: 甲、 乙、 丙、 丁方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负担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二条 企业宗旨与经营范围 1、 本企业经营宗旨为: 。 2、 本企业经营范围为: 主营 , 兼营 。 第三条 注册资本 1、 本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玖佰贰拾万元整(900元), 其中, 各方出资分别为: 甲方出资 壹佰玖拾叁万贰仟元(193元), 占注册资本 %; 丙方出资 贰佰贰拾万元整(200元), 占注册资本 %, 丁方出资 贰佰伍拾柒万陆仟元(2576000元), 占注册资本 %; 乙方出资额为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甲、 丙、 丁方实缴出资总额, 占注册资本 %。 2、 甲、 乙、 丙、 丁各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内日缴足承诺出资总额, 不然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3、 股东权利均以本协议书及工商登记中情况为准。   第四条 企业组织结构 1、 企业设股东会、 实施董事、 监事、 总经理。 2、 企业不设董事会, 直接设置实施董事, 实施董事即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3、 企业设置 名监事, 由 委派。 4、 企业设总经理 名, 由 担任。 第五条 股东、 投资人权利 1、 本企业在确立后成立股东会, 行使股权会职权, 企业经营事项均应经过股东会表决决议, 股东会任何表决事项(包含增减资本; 变更法定发表人; 修改章程; 变更实施董事、 监事; 聘用或解聘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其她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解散、 清算、 申请破产、 注销; 股份对外出质; 对股东贷款或担保等全部重大事项)均根据股权份额过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股东同意即可经过决议。与本协议书不冲突部分, 股东根据国家法律和本企业章程相关要求, 行使其她股东应享受权利。 2、 企业依据章程作出决议后若需要股东签字、 盖章或出面, 股东均应给予遵守, 并无条件给予配合, 各股东完全知晓该条款法律含义并自愿遵守之。 3、 对于除本协议第六条第8、 9款要求以外本企业日常经营事项, 由显名股东甲方 、 乙方 代为行使各出资人权利。 4、 经协议各方同意, 企业相关证章、 账目均由 保管, 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 公章、 法人章、 财务帐目、 帐册、 帐号、 支票、 房地产产权证证书等全部企业资料和财产。 第六条 股东、 投资人义务   1、 立刻提供本企业登记设置所必需文件材料。   2、 在本企业经营过程中, 因为股东过失致使企业受到损害, 对本企业负担赔偿责任。 3、 股东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增资出资, 依据以下方法处理: (1)以出资期限届满之日时实缴出资为投资总额, 重新计算其股权份额; (2)未缴足承诺出资股东退股。 除以上之外, 还应对其未立刻出资行为给其她股东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4、 企业经营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5、 根据国家法律和本企业章程相关要求, 负担其她股东应负担义务。 6、 维护企业财产统一与完整。 7、 分担企业经营损失债务。 8、 为确保章程高效实施与企业晟好运行, 显名股东对外签署协议, 标额 万元以上须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之要求由股东会进行表决经过后方可实施。 9、 隐名股东在未被披露或转为显名股东之前不参与企业经营、 管理等事项, 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不得以企业财产为其她股东、 投资人或她人进行抵押、 出质等行为。 10、 未经全体出资方同意, 严禁任何其她共同出资人私自以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企业全部,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1、 严禁出资各方参与经营与本企业竞争业务。 12、 除投资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出资方同意外, 出资各方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13、 出资方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  第七条 经营期限   1、 企业经营期限为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 各方应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后财产, 按投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3、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要求其她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 4、 投资协议约定或全体投资方决定, 自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全体股东 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企业过三分之二股权股东能够自行指定清算人。 5、 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清算完成时各投资人实缴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清算时企业有亏损,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依法申请破产。 第八条 出资转让 1、 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股东同意, 不然视为无效。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第九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负担 1、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分享共同投资利润, 分担共同投资亏损。 2、 除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 2款之外, 共同投资人以其实缴出资总额为限对本企业负担责任。 第十条 追加投资 若碰到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 投资人撤出投资、 退股等其她需要追加投资情形时, 经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之要求由股东会进行表决决定仍以本协议为投资方案或另行协商约定新出资方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各出资人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要求期限推行出资义务, 违约方应该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其个人总出资额负担企业以前一切费用与经营亏损, 并负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之要求处理相关事务而产生全部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验资费、 税费、 交通费、 律师费、 诉讼费等。 2、 违约方除根据以上条款负担对应费用以外, 还应向已足额缴纳约定出资金额其她股东、 出资人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违约方未缴纳部分资金总额30%, 违约金由守约方股东、 出资人之间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3、 因为一方过失, 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 由过失方负担其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   4、 投资各方私自以其在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企业和其她共同投资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赔偿责任。   5、 投资各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因重大过失或违反《企业法》要求而造成企业解散, 应该对其她共同出资方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申明和确保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以下申明和确保:   (1)各方均为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并拥有正当权利或授权签署本协议;   (2)各方投入本企业资金, 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正当财产;   (3)各方向本企业提交文件、 资料等均是真实、 正确和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各方协商处理, 也可由相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 (1) 种方法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本协议投资成立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 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义务推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推行期间应予中止。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经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通知其她各方, 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三 日内向其她各方提供相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连续时间合适证据及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需要延期推行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其对本协议推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一方, 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各方应立刻经过友好协商决定怎样实施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各方须立刻恢复推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推行能力, 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临时延迟协议推行, 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负担责任。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责任。   4、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 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出现, 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推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 火灾、 旱灾、 台风、 地震, 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 动乱、 罢工, 政府行为或法律要求等。   第十五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 协议各方当事人能够依据本协议标准、 协议目、 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内容, 根据通常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了解释。该解释含有约束力, 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六条 协议变更 本协议推行期间, 发生特殊情况时, 出资各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 要求变更一方应立刻书面通知其她方, 取得其她方同意后, 各方在要求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 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不然, 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七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 乙、 丙、 丁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企业登记实际使用并非本版本, 并与本协议书内容有冲突, 则各方实际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书为准。 (以下为签章栏, 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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