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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南京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企业
第四条 住所: 南京市建邺区90号2幢2单元202室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土石方工程、 装饰工程、 钢结构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设计、 施工,钢材、 建材、 机械设备销售。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 9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 职权、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企业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 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时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 实施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 实施董事主持。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者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 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决议, 以及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决议, 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十四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 分立、 变更企业形式、 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设一名监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 要求实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实施董事不推行本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 对实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异常, 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 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 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企业设经理, 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者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实施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 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实施董事授予其她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她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营业期限 长久, 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应该经其她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征求同意, 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 视为同意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 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 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 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其她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 由股东会决议。
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 不得参与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聘用、 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 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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