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科消亡制度
开放分类: 制度法律社会
前科消亡制度不仅各有各表述, 也各有各说法。现有称之为“污点消亡”, 也有叫“污点限制公开”。前科消亡制度,属刑罚实施体系。是对有前科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统计,恢复正常法律地位一个制度。
前科消亡制度 - 介绍
犯罪前科
前科消亡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人在含有法定条件时, 国家抹销其犯罪统计, 使其复归社会不利情况消失, 恢复正常法律地位一个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 化消极原因为主动原因。中国刑事立法中未要求和认可前科消亡制度。但中国现在政治、 经济形势以及法治发展情况已为前科消亡制度成长提供了肥沃土壤, 立刻在刑事立法中构建有中国特色前科消亡制度, 对将中国法治尤其是刑事法治水平推向一个新高度有着关键作用。[1]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中国现行法律虽还未对前科制度进行系统要求,但累犯制度、 前科汇报制度等实际上肯定了前科制度在中国法律中地位。而实践中,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罚实施完成后工作、 生活造成广泛而持久影响很多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被诱骗或缺乏管教、 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即便情节轻微、 罪过不重,而且经教育改造已痛改前非,但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成为其终生负累,在求学、 就业等方面四处受到歧视和排斥,难以回归社会,她们中很多人因为这些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憎恨社会,甚至犯下更为滔天罪行。[2]
前科消亡制度 - 必需性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是中国法制进步、 人权保障肯定趋势
1.该制度建立是中国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实施要求。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争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平衡和协调。④是实践中这一标准似乎无法有效实现。应该说,在中国刑法中“严”一直处于不可撼动主角地位,“宽”一直处于配角地位,二者在立法和实践上都显著失衡,无法实现平衡相济状态。⑤些年实践中“严打”政策非但没有从根本上起到遏制犯罪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社会再犯率累犯率提升情况。实践证实,伴随社会文明、 进步和进化,刑罚对人类行为控制越来越被其她法律和非法律控制所替换,而成为最终手段,刑罚作用出现了伴随社会进步而递减规律性现象。⑥此,在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我们必需将“宽”放在突出位置。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正是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时尚,表现“宽”一个关键亮点。
2.该制度建立是表现刑罚功效、 实现刑罚目要求。教育改造功效是中国刑罚对犯罪人一个基础功效,这一功效充足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根本确保。⑦罚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发罪责受处罚目,从根本上是为了经过对犯罪人实施刑罚起到特殊预防直至通常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构建,有利于引导有犯罪经历未成年人走上正规,预防再犯。况且“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危险”,前科制度显然是对刑罚已实施完成人再次苛刑制度。
3.该制度建立是实现宪法平等权表现。中国宪法明确要求了公民在教育、 就业等方面平等权利。社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异对待,要求国家相同保护权利。⑧是对犯罪后刑罚实施完成人保留前科,在未来求学、 就业中受到不平等候遇,即剥夺了这部分人群平等权,无法保障这些人基础生存状态。
4.该制度建立是维护中国社会稳定、 促进安定友好有利原因。现在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种资源不平衡和区域个体两极分化致使多种社会矛盾尖锐。社会本身就存在竞争猛烈、 就业困难情况。而受过刑罚处分,有犯罪前科年轻人在社会竞争中更无法寻求立足之地,当社会中每扇大门都向她们紧闭时候,她们往往迫于无奈走上旧路,有甚至走得更远,远到无法回头。所以,对前科制度改革有利于缓解这一社会中巨大隐患,引导这部分特殊人群心态平和地参与平等竞争,激发她们悔悟自强斗志。[2]
前科消亡制度 - 实施情况
国外实施情况
前科消亡制度收益者
世界法制优异国家大都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大致有两种形式:一个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要求“少年犯刑期实施完成或免予实施,适用相关人格法律要求,在未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另一个为法官依据一定情况和程序宣告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要求:“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少年犯用无可指责行为证实自己是一个正直人她就以官方名义,或者依据被判刑犯罪分子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依据检察官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犯罪分子还未成年情况下依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代表申请,也能够取消刑事污点。”《瑞士联邦刑法典》第96条第4款要求:“被附条件实施刑罚少年在考验期届满前经受住考验,审判机关命令注销犯罪统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英国前科消亡法》也要求了撤销犯罪统计制度。②这些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进行了确定,给犯罪后真心悔改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一些“资格”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中国实施情况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构建先行者
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首开先河地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方案,并提出了具体方法———《“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实施措施》。措施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实施完成人,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 服刑期满后悔悟表现,是否达成了遵纪遵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评、 调查,经法院审查经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亡证实书。此时,该未成年人前科归于消亡,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其先前法律地位。但对组成“累犯”,不能取消其前科,对即使是偶犯、 初犯,但性质较为严重,也不在“消亡”之列。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11月8日宣告,从即日起,当地各级检察机关将全方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 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能够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该要求从检察工作角度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未成年人遭受“前科之累”作出了主动贡献。[2]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综治办、 法院、 检察院、 公安局等11家部门联合出台《相关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要求,能够前科消亡未成犯,须不是危害国家安全、 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首要分子、 主犯及累犯,并经过区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刑罚实施期间及完成后若干年表现进行考察。考察后会永久封存取得前科消亡证实书未成年人犯档案,不在对社会公开任何档案中载明,当事人能够声称自己无犯罪统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7月8日宣告, 在江苏率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 8名未成年人罪犯7月下旬将成为第一批受益人, 其犯罪统计将不记入档案。这一制度是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联合政法委、 公安、 检察、 司法、 教育、 妇联等十部门出台。这意味着, 该辖区内有轻微犯罪前科未成年人, 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留不予公开, 犯罪统计不记入学籍和人事档案, 当事人就学、 就业等权利不受限制。[3]
前科消亡制度 - 司法困境
立法难点
即使在中国建立起系统而全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是法制进程肯定,但结合现在阶段中国具体国情,建立该制度仍存在很多亟待处理现实问题。
1.与中国现行法律存在很多冲突之处。《中国刑法》第100条要求:“依法受过刑事处罚人,在入伍、 就业时候,应该如实向相关单位汇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实际上以法律形式要求了“前科汇报义务”。《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都要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不得担任法官、 检察官、 人民警察;《老师法》第14条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得取得老师资格,已经取得,丧失老师资格。”另有其她很多领域中对受过刑事处罚者剥夺从业资格。以上相关法律要求,实际上确定了前科制度在中国关键地位,与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背道而驰。要建立新制度,必需正视和合了处理法律之间冲突问题,构建系统完善前后一致法律体系。
2.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开审判标准,此情况也正是该制度一经提出便广遭法学界质疑关键原因之一。公开审判是司法机关接收群众监督关键路径,而前科消亡制度更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所以引发了大家对司法公开、 公正质疑。
3.缺乏对应保障机制和统一评价标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不仅仅是立法层面即可完成工作。仅仅在立法中要求该制度如同空中楼阁,没有监狱、 民政、 小区等各个机构协调互动,这一制度都无法运行。同时,该制度虽被数次提出,但现在还未有对前科消亡统一评价标准,而不统一评价标准,很有可能造成制度虚设。
4.社会公众对犯罪人天然歧视和排斥是该制度面临最大挑战。在转型期中国,多种社会矛盾往往经过多种形式犯罪给予释放。民众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需要,生活在小区中大多数人都愿意与“犯罪人”隔离开来,用人单位在目前就业形式严峻情况下更不会给“犯罪人”留下丝毫机会。“前科”正是实现这种区分最简单工具。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实施之初,除了受到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人欢迎外,面临更多可能会是社会大众质疑。
处理意见
1.立法层面:在中国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给予明确确定。即使中国1999年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要求“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判处非监禁刑罚、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刑罚实施完成未成年人,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她未成年人享受相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一样内容要求。不过因为前文所述法律冲突和传统观念制约,这些要求在实践中如同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所以,在中国最为关键“治国大法”———刑法中设置未成年人专章,设置特殊要求,确定符合上述条件未成年人有申请前科消亡权利、 原审法院、 相对不诉检察院有对应前科消亡决定权。另外在刑法相关“累犯”要求中,增加未成年人特殊条款,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后再犯罪,不能成立累犯,这么也能够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有效区分、 区分对待。
2.设置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专门机构。关键包含设置少年法庭和完善检察院“未检”部门。现在中国法院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富有经验人员已初具规模,完全拥有建立以地域为单位少年法庭人力资源;同时很多基层检察院起诉部门都设置了“未检科”,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建立和完善这些专门机构有利于真正让处理未成年犯罪人司法程序和成年人区分开来,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统一有序管理,更有利于刑罚实施完成后对前科消亡申请审批得以有效进行。
3.设置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专门而统一评价标准。结合中国现在国情和考虑到制度渐进实施,笔者认为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成年,申请时已成年仍可)及其代理人能够向原审法院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提起消亡前科申请:(1)主体需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2)因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刑且刑罚实施完成或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主观恶性小,因被诱骗、 挟持而犯罪或初犯偶犯,经监狱、 小区等部门证实已经有悔改表现。[2]
相关文件
·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相关中国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 河北法学 - 2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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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亡制度研究 - 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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