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多人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甲、 乙、 丙、 丁四方经友好协商, 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本身含有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 使合作人经过正当手段, 发明劳动结果, 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关键经营地
合作经营饭店名为: 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_____________范围包含: _____________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此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 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1、 甲方: __________以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 占总股份四分之一;
乙方: __________以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 占总股份四分之一;
丙方: __________以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 占总股份四分之一;
丁方: __________以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 占总股份四分之一;
2、 各合作人出资, 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汇到银行卡上, 卡和密码由甲、 乙、 丙、 丁四方认同指定人持有, 使用股份资金时, 需最少两人同时在场。其她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协议终止当日或按合作人约定时间给予返还。
第六条 盈余、 工资分配与债务负担
1、 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 日常开支、 工资、 奖金、 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 即合作创收盈余, 此为合作分配关键, 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 按百分比分配。
2、 债务负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作人出资为据, 按百分比负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 退资、 出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法定事由。
合作人私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推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 不然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决定权、 监督权和具体经营活动, 以及关键事项须由合作人甲、 乙、 丙、 丁四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权利。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资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 会计师等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次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 第三人, 其价款参与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第十三条 纠纷处理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标准给予处理。如协商不成, 能够诉诸法院。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送____各存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