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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协议范本
【篇一: 《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现售、 预售)】
gf--0171
协议编号:
商品房买卖协议(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
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订
四月
目
说 明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础情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法
第六章 计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协议立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她事项
录
说 明
1. 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 由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各地可在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范围内, 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对应内容。
2. 签署本协议前,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出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及 其她相关证书和证实文件。
3. 出卖人应该就协议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醒义务。买受人应该审 慎签署协议, 在签署本协议前, 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 尤其是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 补充性、 修改性内容, 注意防范潜在市场风险和交易风 险。
5. 出卖人与买受人能够针对本协议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内容, 依据所售项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也能够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协议原件份数, 并在签署合 同时认真查对, 以确保各份协议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 出卖人和买受 人都应该最少持有一份协议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 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行为。
2. 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直接取得代理权人。
3. 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 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 括阳台、 挑廊、 地下室、 室外楼梯等, 且含有有上盖, 结构牢靠, 层高 2.20m 以上 (含
2.20m) 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确保民用建筑使用功效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 降 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业、 服务业、 教育、 卫生等其她公共建筑。
7. 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她应该记载事项在房屋登 记簿上给予记载行为。
8. 全部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全部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登记类型。
9. 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负责房屋登记工作机构。
10. 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销售方法。
11. 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时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方法销售商品房 行为。
12. 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时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 该企业商品房方法销售商品房行为。
商品房买卖协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房屋, 双方当事人应该在自愿、 平等、 公平及 老实信用基础上, 依据 《中国协议法》、 《中国物权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 法规要求, 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 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协议。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立案证实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篇二: 房屋购销协议】
房屋购销协议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乙方向甲方购置私有住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 乙方也已充足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 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情况以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为平方米, 楼层 层, 楼房套房 平方米, 车库框架结构, 二楼以上为倒置砖混结构, 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她费用, 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每平方米 元, 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法: 签协议交付总房款50%, 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尤其约定: 1、 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 小产权房; 2、 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条件成熟能够办理土地证、 房产证时, 甲方应主动配合, 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 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以后如房屋重建, 甲方应认可乙方住房面积, 如国家征地、 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 甲方负责主动配合。
第七条: 本协议签署以后, 房价涨落, 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 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附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印):
住址:
联络电话:
乙方(签印):
住址: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篇三: 商品房买卖协议范本】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协议编号: yc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
商品房买卖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 在签约之前, 买受人应该仔细阅读本
协议内容, 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了解不一致, 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协议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房屋。
3.为表现协议双方自愿标准, 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能够对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减。协议签署后, 未被修改文
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协议文本【 】中选择内容、 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她需要删除或
5.在签署协议前,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出示应该由出卖人提供相关
证书、 证实文件。
6.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30日内向宜春市房
地产管理局申请立案, 以保护购置人正当权益。
7.本协议条款由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立案协议编号: yc)
协议当事人:
出卖人 : 红林酒店有限企业注册地址 宜春市府北路10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赣建房开字5457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发林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336000 委托代理人: 无地址: 联络电话 :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 : 无注册地址: 无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买受人性质: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无国籍: 无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法取得位于明月北路以东、 青山路从南 、 编号为宜春国用()第00001755号 地块土地使用权。
该土地面积为 65999.30 平方米, 计划用途为 商服综适用地 ,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07 月 06 日至 2059 年 07 月 06 日。
出卖人经同意,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金域豪庭 ,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同意机关为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为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础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要求项目中下表所列房屋:
该商品房阳台是。
以上所列该商房品面积为 【协议约定】面积。
(相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说明见附件二)。 无
相关买受人房屋权利归属约定。
买受人按第1条明确所购房屋权利归属。
1、 单独全部。
2、 无 共同全部。
3、 按份共有, 份额分配: 无
第四条 计价方法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协议所列房屋计价方法与价款以下:
该商品房款累计(大写) 。(小写¥ 元), 币种为 人民币 。
第五条面积确订及面积差异处理。
依据当事人选择计价方法, 本条要求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 不适用本条约定。
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 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第 1种方法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 房价款总额按实际面积据实结算(以房管部门测定为准)。误差部分房款实施多退少补。
2、 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负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 双方不解除协议, 应该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法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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