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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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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稿 各位领导, 大家早晨好。 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推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管理相关问题, 各位在施工方面都是教授, 我们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我从律师角度, 结合多年司法实践, 谈一谈我体会。 房地产工程施工协议法律风险有很多个, 其中关键有工程内容、 工程量变更、 签证、 索赔、 工程转包、 分包、 工期、 工程质量、 黑白协议、 工程价款以及工程结算等方面法律风险。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签署施工协议前, 处于主动地位, 签署协议后, 受制于人情况比较多见。怎样控制施工协议推行过程中法律风险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项关键课题。 我们接触很多房地产企业, 在建筑施工协议推行过程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 没有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没有完善管理制度, 或者有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2、 不重视协议交底; 3、 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索赔与反索赔; 4、 没有做到“文书化往来”或者法律文书不严谨, 产生纠纷。 5、 资料、 证据意识不强, 不注意平时搜集, 用时候处于被动。 相关第一个问题。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关键组成部分, 相当于人体免疫系统。法律风险管理是其中一部分, 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中。风险管理体系实际上是有一系列管理制度组成, 针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 评定、 处理制度体系, 它关键在制度设计要完善, 制度实施不打折扣。这个问题讲起来很复杂, 今天就不讲了, 我们关键关注协议推行过程中多个关键问题。 第一、 协议交底 通常, 双方在进场后都会有“技术交底”, 企业内部通常也会进行技术交底, 但极少有制度化“协议交底”。   1、 交底作用:   工程师及相关人员了解协议内容、 增强协议意识;了解自己权利义务界限, 工作程序;提前发觉协议问题和潜在风险, 关键关注和采取方法。   2、 交底应达成关键理想目标 相关人员对协议中风险条款了然于胸, 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角度思索、 了解协议推行。比如, 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 什么时候该付款, 满足什么条件, 对方要有什么证据才能够付款。对方提出签证, 在什么时间提, 需要什么证据, 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 用什么方法。对方违约, 工程质量或者工期违约, 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 在什么时间内向对方提出, 以什么形式提出, 需要对方怎么做等等。 3、 协议交底方法 1)相关人员(包含到财务、 程控、 工程等部门)人手一份协议, 或电子协议; 2)签署协议后, 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有专业人员进行讲解; 3)相关人员结合本身岗位要求, 制订工作关键点和工作文件模板。经过企业内部审查机制确定。 4、 怎样了解协议 协议解释次序 在协议条款中, 都有以下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 本协议协议书 2、 施工项目分界点 3、 本协议补充协议 4、 本协议专用条款 5、 招标、 投标书、 中标确定书 6、 本协议通用条款 7、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8、 图纸(包含联审时设计更改及解答) 9、 施工图预算、 编制说明及承包人书面承诺 10、 材料定价单 双方相关工程洽谈、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协议次序, 是确定协议条款优先依据, 以排序靠前协议要求为准。 可能对方违约条款、 默认条款要尤其注意。看其她文件中, 补充协议、 专用条款中有没有尤其要求, 如没有尤其要求, 在推行过程中要提升警惕。 对方违约条款要注意, 这是我们在推行过程中落脚点, 是有利工具。关键包含工期违约要求、 质量违约要求。 第二、 索赔与反索赔 建筑业竞争比较猛烈, 为了能够拿到工程, 通常采取“低中标、 勤签证、 高索赔”策略。怎样应对承包方签证和索赔, 怎样进行反索赔,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成本一大课题。下面谈谈我在这方面感受。 (一)讲一个反索赔成功案例 1998年, 武汉某房地产企业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工程, 武汉某建筑企业中标, 并与房地产企业签署了协议。双方约定: 工程由武汉某建筑企业承建, 包干价6000万元, 当年6月18日开工, 科技大楼应于1999年5月31日完工, 综合楼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完工, 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 逾期超出一个月, 每日按协议价千分之一负担违约金。施工中, 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个原因, 建筑企业被迫停工处理, 两大楼最终分别于1月8日和9月完工。10月, 双方决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 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 尚欠1204万元。大楼交付后, 双方为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 开发商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 索赔5280万元。开庭期间, 建筑商称, 设计变更、 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原因造成延期, 但因未能举出确切证据, 未被法院采信。 高院审理确定, 建筑企业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误工天数, 最终判决建筑企业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 抵消开发商尚欠工程余款, 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企业不服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在, 法院正在强制实施。 (二)应对承包方签证, 预防索赔 1、 主动规避索赔事件发生 从业主角度来看, 在工程实施阶段, 要主动规避可能成为承包商进行索赔事件: 要切实推行提供正常施工条件职责; 认真研究和评定承包商所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可行性再进行审批同意, 避免以后再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法或者加速施工进度, 从而造成索赔事件; 严格甲供材料设备检验检验工作, 避免向承包商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材料或设备, 不仅造成自己损失, 还要被承包商索赔; 合理选择分包商, 避免因为甲方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成为总承包商索赔事件等等。 在工程完工验收阶段, 开发商要按要求进行完工验收组织工作, 为工程完工验收正常进行推行自己义务, 不然所以被承包商索赔是十分不划算。 (1)下面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成都某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 发包方拖延提供场地造成。承包人计划使用以挖补填做法, 将挖出松土倒在需要修建停车场地方。双方约定开工时间为2月底, 但因发包人原因, 直到7月才将施工场地交给承包方。此时正赶上南方梅雨季节尾巴, 连月大雨造成土质非常潮湿, 无法用于填筑停车场, 需要将挖出土运走, 再把干土运进来填停车场, 为此增加了三十多万元费用, 承包方提出了索赔, 工期也所以延长。承包方提出索赔是有道理: 因为拖延提供场地, 赶上了雨季, 被迫使用成本较高施工方法, 增加了成本。这一事件, 实际上是发包方没有尽到提供施工条件义务造成。 避免方法就是在签署协议之前, 要有充足预见性, 对自己何时提供场地做到心中有数。同时, 主动排除障碍, 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提供施工场地义务。 (2)加强指定分包商管理 某总包协议中, 发包人指定了乙企业为门窗供给商。同时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与乙企业之间纠纷, 协议要求总承包企业与乙企业之间门窗供给协议是总包协议一部分, 假如乙企业未能根据要求交货, 发包人应根据协议条款要求给与赔偿或延长工期。以后, 因为乙企业拖延、 中止供给, 造成了工程延误,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大量索赔。 2、 加强施工索赔管理 加强施工索赔管理, 控制工程造价关键是要加强开发商本身项目管理机构管理, 关键有以下三点: (1)要确立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管理概念, 在工程实施阶段引入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专业处理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2)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提升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增强重视工程索赔工作意识。开发商要明确业主项目管理机构领导、 技术、 预算等相关人员责任、 权利和义务, 确立完善奖惩制度, 只有责权利明了, 奖惩严格, 才能促进各级工程管理人员能够全方面了解协议及施工图并常常深入现场, 主动采取方法规避索赔事件, 主动发觉可反索赔事件, 即使发生索赔事件, 在处理索赔事件过程中也能做到立刻办理, 有理有据, 把损失降到最低。 (3)主动应对签证和索赔 建筑施工协议通用条款是有利于承包方, 对于工期、 阶段性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量确定、 试车统计认可、 款项调整等等, 通常采取了不处理即默认方法。比如13.2相关延误工期处理: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 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 逾期不确定,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所以, 在承包方提出签证或索赔后, 应该立刻开启应对机制, 依据协议要求作出对应处理。 所以, 对于发包方我们提出以下要求: 首先, 要明确签证及索赔处理程序, 逐层审核上报, 最终盖章确定; 其次相关人员要审查签证、 索赔是否是在协议要求期限内提出, 是否属于协议要求签证或索赔事项, 是否含有充足证据。 (4)索赔转嫁 案例: 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 原来协议标明存在大量坚硬岩石没有出现, 却出现在了没有标明地方, 而且岩石量更多, 开挖工作变得愈加艰苦, 为此额外增加了近百万元费用, 工期也拖了近六个月。承包人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追究其原因, 是因为地质勘探没有做好, 发包方依据勘探协议, 要求其负担全部损失, 成功将损失转嫁。 也就是说, 在碰到承包人索赔时, 一定要分析原因, 找到对应责任负担者, 尽可能分散风险。 (三)加强反索赔 反索赔是开发商向设计单位、 承包商提出索赔。业主对承包商反索赔策略, 要着眼于对损失预防和挽回, 是为了取得项目实施管理主动权采取方法。当承包商就某一事提出索赔时, 业主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反驳, 推卸自己对该事件协议责任, 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要求, 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其次, 要就承包商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获取应得赔偿。 1、 开发商能够就以下几点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首先, 工程质量索赔。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 要求承包商对有缺点产品进行修补; 要求承包商对不能经过验收产品进行返工; 要求承包商在要求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工程等。 其次, 工程进度索赔。协议中已明确要求了工程完工日期, 除在协议实施中业主代表已同意延长工期外, 承包商必需在协议要求日期内完成协议要求内容。不然, 业主能够提出索赔。 第三, 承包商未能如约递交履约保函, 未能按协议中要求对其保险责任范围内项目进行保险, 未能推行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承诺, 未能对已完成成品和半成品(指其它承包商或甲供材料)采取有效保护方法等等, 也是开发商可依据协议向相关违约单位提出索赔事件。 最终, 工程保修款。工程保修款是工程完工阶段后保修制约, 当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有问题时, 业主通知承包商限期内修理。不然, 业主能够请其她单位或人员进行修补, 并预扣承包商保修款支付外请人员进行修补一切费用。 2、 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特点 (1)发生频率要低得多; (2)在向承包商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她能够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工程款中扣抵; 从滞留金中扣款赔偿损失; 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中止协议时, 业主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赔偿, 甚至还能够留置承包商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而承包商向业关键求索赔时, 则须经过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审核、 业主同意程序, 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赔偿, 承包商处于较被动地位。 3、 索赔程序 参见通用条款36条。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承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 向承包方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索赔汇报及相关资料; (3)承包方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索赔汇报和相关资料后, 于28天内给予回复, 或要求发包人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方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索赔汇报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回复或未对发包人作深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连续进行时, 发包人应该阶段性向承包方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 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汇报。索赔回复程序与(3)、 (4)要求相同。 4、 反索赔具体要求 对反索赔要有足够重视, 一定在要求时间内提出, 要做到书面形式, 手续齐全, 内容要明确, 项目要清楚, 索赔金额要清楚。同时还应做到一事一签, 一次一签。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 索赔一方应向对方书面提出经济损失索赔汇报及相关资料, 关键有: 索赔事件发生具体过程; 搞清干扰事件原因及责任范围; 对照协议, 确定索赔正当性和合理性; 搜集索赔证据, 包含相关文件、 统计、 来往函件、 签证、 通知单及计算依据; 计算损失, 确定索赔价值; 起草索赔汇报, 认真审查、 定稿。 第三、 完工和结算 确定协议应该完工日期基础遵照以下标准: 对于协议中有约定完工日期, 应以协议约定为准; 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 应以重新确定完工日期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 应该将延误合理时间在工期中扣除, 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应该完工日期; 建设工程完工前,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工程质量经判定合格, 判定时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应该完工日期。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工期应顺延, 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该完工日期。 在实践中常常会有这么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基础完成, 而且符合国家要求验收标准, 承包人所以发出验收通知, 但发包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还有一个情况, 则是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 或者验收未经过就私自使用了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 实际完工日期怎样确定呢? 《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 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 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完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完工验收汇报, 发包人拖延验收,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汇报之日为完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 发包人私自使用,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完工日期。” “对于发包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到底多长时间算“合理验收”时间? 对此,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通知(修正)》中有以下表述: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完工验收汇报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认可。这一要求表现在《通用条款》第32条, 假如没有专用条款或其她变更, 双方应遵守这一约定。 对于发包方而言, 预防出现被默认情况, 在接到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汇报以后, 要主动采取方法。假如离交房时间还早, 那就给她多提宝贵意见, 这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 送交承包方, 承包方要签字确定收到。承发包方修改以后, 发包方还能够再提处修改意见。工程完工时间违约, 能够要求索赔。假如时间不充裕了, 那就采取其她策略, 毕竟交房是大事, 拖不起, 不然声誉受损。 工程款结算   通常情况下,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双方就应该结算。结算中, 通常先由承包人提供完工结算汇报, 由发包人进行审核。而有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回复或者根本不予回复, 以达成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目。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承包人正当权益。   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建设》)第20条明确要求: “当事人约定, 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时限内不予回复, 视为认可完工结算文件, 根据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根据完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应予支持。”依据此条内容, 若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完工结算期限, 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结算就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决算汇报”, 则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根据递交结算文件结算主张成立。但假如只约定前者而未约定后者,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这么处理: 先由双方协商, 假如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 则能够提交判定单位判定, 以判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所以, 承包方为了愈加好地维护自己权益, 有必需在协议中约定结算期限, 并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计算则视为发包方认可该提交角色汇报法律后果。 工程款结算 “黑白协议”?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有当事人为了获取不妥利益, 在签署中标协议前后, 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署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协议工程价款等关键内容不一致协议。比如: 一份建设工程中标协议, 提交立案协议造价是每平方米1000余元, 然而双方私下签署了另一协议, 这份实际推行协议每平方米造价却只有几百元, 这就是包含到目前建筑领域所谓“黑白协议”问题, 也就是“阴阳协议”问题。前者称为“白协议”或“阳协议”, 后者称为“黑协议”或“阴协议”。   “黑白协议”签署时间问题   两份协议在签署时间上能够存在三种情况, 即与中标协议内容不一致协议能够在中标协议之前签署、 在中标协议以后签署或与中标协议同一天签署且难以确定前后次序。“黑协议”特征   依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她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要求: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与经过立案招标协议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应该以立案中标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可见, 两份协议不一致必需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到底哪方面内容为“实质性内容”呢? 对于这个问题, 现行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 但在法学界通常认为是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方面内容。因为假如这些内容违反招标协议中对应内容时将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而其她方面变更都不会包含双方利益重大调整。“黑白协议”变更幅度问题   是否只要是对上述几方面内容变更, 以致与中标协议不一致就是“黑白协议”问题呢? 这就包含到变更幅度问题。比如只是工程期限稍有改变或者在协议实际推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这都属于正常协议变更情况, 不宜一概认定为“黑协议”。上述几方面内容到底变更到何种程度才是“黑协议”呢? 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要求, 这就包含到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在具体案件中, 假如法官认为变更幅度达成“实质性内容变更”, 属于“黑白协议”问题, 则依据《解释》第21条要求, 以立案中标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即以“白协议”为准;若法官认定属于正常协议变更情况, 不属于“黑白协议”问题, 则根据当事人实际推行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在这种情况下, 协议当事人就要依据具体情况正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第四、 要实现文书化往来, 使用规范语言 (一)先给大家讲一个我自己做案例, 是一个因为法律文书不严谨造成争议案例。 4月, 中铁A局与B房地产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约定将某住宅项目交由A施工, 其中包含小高层11栋, 多层9栋, 公建2栋, 总面积约20万平米, 协议价款约2.2亿元。3月9日, 因为工程款问题, A私自全方面停工。5月14日, B致函A解除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7月, A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B支付工程款4600余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余万元。A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反诉, 要求A支付违约金570万元并赔偿损失130万元。 本案一个关键焦点是谁违约问题。假如A违约, 应该赔偿B损失, 自己损失自己负担; 假如B违约, 要负担A损失。 我们回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 相关工程款支付是这么描述: “工程形象进度款须达成3200万元, 单体工程达成地上三层以上。”这里出现了一个概念“形象进度款”。这个工程在停工后, 法院进行了判定。工程形象进度款假如了解为“已完工程量”, 也就是包含全部直接费用、 临时设施费、 零星费用及签证费用, 进度款达成了3500万元, 超出了付款节点而B没有付款, 属于B违约。假如工程形象进度款了解为只包含直接费用, 不包含临时设施费、 零星费用及签证费用等, 则形象进度款只有3000万元, 达不到付款条件, 此时A私自停工, 属A违约。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形象进度款”这个词, 查遍了全部法律法规, 没有找到形象进度款定义。查词典, 能够查到“形象进度”, 它是建筑施工领域业内通用名词, 是表明工程活动进度关键指标之一, 它用文字或结合数字, 简明扼要地反应工程实际达成形象部位, 借以表明该工程总进度。“形象进度款”这个词我们也在用, 不过却没有查到任何解释, 没有明确要求到底包含哪些款项。这个时候, 就需要法院进行解释, 这个时候, 法院通常是倾向于承包方。 这个案子最终双方和解。因为工程完工报验时, 需要承包方出具工程资料、 多种合格证、 试验汇报、 隐蔽工程资料等等, 假如发包方拿不到这些东西, 即使法院判了, 也极难强制实施, 工程完工验收不能立案, 发包方损失就大了去了。在这种情况下, B做出了一定让步, 实际上就是多掏了一部分钱。 以后经了解, 这个协议是老板自己签, 让工程部看了看, 没有认真细致研究就盖章了, 结果出了大问题。从这个案子能够看出, 假如B企业协议审查机制运行正常, 假如使用规范语言, 这么问题完全能够避免。 下面一个例子是表示意思不清造成, 是我在上海一个案子。 也是一个工程款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 承包方提供了这么一张签证: 16毫米以上钢筋接头用电扎压力焊。这个“16毫米以上”大家说表述清楚吗?包不包含16毫米?说不清了。这个工程16毫米钢筋接头有十万只之多, 比其她焊接方法多花费九十余万元。我们成功找到了依据, 就是上海市93定额解释中要求, 以上不包含本数, 以下包含本数。成功为发包方节省了90万。 (二)建立文书化往来制度 1、 与承包方往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2、 书面形式要求 文书一定要使用规范语言, 文意表示要清楚, 不能出现歧义。大约、 可能、 能够、 相关、 努力争取等等字眼尽可能不要出现, 不要出现难以界定情况。有补充协议写“如遇恶劣天气, 工期顺延”。恶劣天气就是难以界定, 大风大到几级、 大雨、 雪下到多少毫米才算是天气恶劣呢?使用这么字眼, 会给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一定要避免。 3、 要送达给承包方 送达有很多个方法: 直接送, 对方签收; 邮寄送达, 留下相同文件和邮寄回执;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法; 传真; 公证送达。 采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法, 最好是在事前双方以协议形式, 确定电邮等电子方法, 确定一个邮箱、 qq号码等, 同时在发送文件后要留有证据。 公证送达是在确实无法以其她方法送达情况下, 对于尤其关键文件采取公证送达。也就是在公证员在场监督情况下, 直接送交、 邮寄等。 注意平时资料、 证据搜集 (一)建立严格资料统计和保管制度 首先要建立制度; 其次双方往来过程中, 产生大量文件要进行统计, 做到分门别类, 妥善保管, 专员保管。 保管文件资料包含双方会议纪要、 信函往来、 交接签收统计等等 我们做着部分, 都是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出现诉讼风险。 打官司打就是证据。在法庭上, 需要用证听说话, 我们叫她证据事实。很所时候, 证据事实和真实情况相去甚远, 关键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发觉了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 要立刻固定证据。这些证据, 能够作为推迟支付进度款抗辩材料, 一旦诉讼到法院, 发包方为何没有付款?理由就是对方违约在先, 我们依据协议有理由拒付, 发包方得以不负担违约责任。 比如质量违约, 要现场取证, 拍照、 要求监理工程师出具汇报, 发函要求承包方确定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 要求承包方出具整改汇报, 三方进行验收确定, 形成文件, 各方签字、 盖章。 如工期违约, 要搜集承包方向我们要求确定总体进度计划、 月度计划等。达不到计划要求, 就应该向其发函催促其整改, 此时还能够暂停进度款拨付。 搜集对应违约资料; 证据以下: 1.招标文件、 协议文本及附件, 其她多种签约(备忘录、 修正案等), 工程实施计划, 多种工程图纸(包含图纸修改指令), 技术规范等; 承包商报价文件, 包含多种工程预算和其她作为报价依据资料, 如环境调查资料、 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 电子邮件等)。如业主变更指令, 多种认可信、 通知, 对承包商问题回复信等。这里注意, 商讨性和意向性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协议变更文件。 3.多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统计。包含总进度计划, 开工后业主工程师同意具体进度计划、 每个月进度修改计划、 实际施工进度统计、 月进度报表等。 5.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照片、 隐蔽工程覆盖前照片、 返工和工程损坏照片等。 6.工程中多种检验验收汇报和多种技术判定汇报。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汇报、 土质分析汇报、 文物和化石发觉统计、 地质承载力试验汇报、 隐蔽工程验收汇报、 材料试验汇报、 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汇报、 工程验收汇报等。 7.工地交接统计(应注明交接日期, 场地平整情况, 水、 电、 路情况等), 图纸和多种资料交接统计。 8.多种会计付款资料。 9、 往来文件交接统计。 协议分包、 转包问题 建设工程协议推行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建设, 包含众多专业技能, 承包人往往并不含有实施全部工程业务能力, 所以, 分包与转包实际上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普遍存在现象。 就其实质而言, 分包就是承包人将其协议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行为。但分包又不一样于通常意义上所说协议义务部分转让, 因为分包后, 承包人仍应对其全部协议义务负担责任。依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要求,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协议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协议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担连带责任。从协议相对性角度来说, 分包并不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协议相对人关系。 转包与分包关键区分在于协议义务转让程度不一样, 转包是承包人将其协议义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行为。依《协议法》总则要求, 通常协议义务移转应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 但《协议法》分则建设工程协议部分及《建筑法》明确严禁承包人以多种名义进行转包。对承包人以多种名义转包行为, 不管发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 均应认定转包协议无效。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要求, 其目是避免承包人在转包过程中逃避责任, 造成协议实际推行人收取价款远远低于最初建设工程协议约定, 以致工程偷工减料现象大量存在。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中国《协议法》第272条第2、 3款, 《建筑法》第29条第1、 3款以及国务院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情形。概括起来, 违法分包关键指以下行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她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行分包。 对于非法转包, 中国《协议法》第272条第2款、 《建筑法》第28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78条第3款都有相关要求。总说来,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推行协议约定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她人或者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她单位承包行为。无效协议怎样请求支付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见解: 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她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行为无效。那么, 对于无效协议, 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呢? 从法理上讲,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自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依据《协议法》第58条要求: 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损失, 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含有其特殊性, 假如一个施工项目已经推行, 显然完成工作结果不适适用于返还。依据《司法解释》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 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院应予支持。但假如完工验收为不合格工程, 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 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权就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 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包含修复后合格), 即使确定协议无效, 也能够根据协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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