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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计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相关依据、编制要点、审查流程
目 录
1、水影响评价 1
1.1、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文件 1
1.2、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制报告要点 6
1.3、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制报告审查流程 7
2、水土保持监测 8
2.1、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依据 8
2.2、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进度表 8
3、水土保持监理 10
3.1、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依据 10
3.2、编制要点及提交成果 11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2
4.1、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依据 12
4.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写要点 12
4.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审查流程 14
1、水影响评价
1.1、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文件
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
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
(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
第三条 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前编制;备案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编制。
第四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1、日均取(用)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
2、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
3、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长度超过5公里的;
4、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
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
6、改变排水分区和排水路由、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
7、下凹式桥涵、隧道、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且影响较大的;
8、涉及危险品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1、日均取水(用)量30至150立方米的;
2、征占地面积在0.5至1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至1万立方米的;
3、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长度1至5公里的;
4、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至10公顷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
5、在人口稠密区、生态敏感区的;
(三)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1、建设项目日均取(用)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
2、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
3、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长度小于1公里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
(四)代征、代建制项目中代征面积应当纳入水影响评价文件分析范围;代征不代建项目中代征面积的雨水利用和洪水影响评价应当纳入水影响评价文件分析范围;
(五)需要穿越河湖的铁路、公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除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以外,穿越河湖部分还应当单独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提交水影响评价文件。水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具有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能力或者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水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技术评估报告。
第八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
第九条 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文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年取(用)新水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年取(用)新水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
(二)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
(三)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
(四)拟中央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
其他项目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申请技术审查的受理条件:
(一)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申请表;
(二)水影响评价文件纸质15份,并附电子版;
(三)编制单位能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文件编制委托书或者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支撑性文件、供水方案、排水方案、弃土弃渣消纳承诺书或者消纳协议(意向书)及项目所在区县水务部门用水意见(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后执行)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审查的水影响评价文件在报审时,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技术审查会上提出意见或者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一)书面申请;
(二)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水影响评价文件纸质3份,并附电子版;
(四)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能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文件编制委托书复印件、水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报告及修改说明;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的《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3]69号)同时废止。
1.2、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制报告要点
18
综合说明
I、项目简介
II、主要结论
III、特性表
IV、编制依据
1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 项目概况
1.2 项目区概况(其中包括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1.3评价范围
1.4水平年
2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2.1建设项目取水合理性
2.2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
3取水和退水论证
3.1取水论证
3.2退水论证
4 建设项目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评价
4.1 法规规划适应性评价
4.2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分析
4.3 其他设施影响评价
5 内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
5.1 内涝防治标准
5.2 内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6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6.1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6.2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6.3 施工降水分析与评价
7 水土流失预测
7.1防治责任范围与分区
7.2 土壤侵蚀量预测
8 防治方案与投资概(估)算
8.1 防治目标
8.2 防治措施
8.3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9水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9.1 结论
9.2建议
附件、附图和附表
附件(委托书和相关支持性文件)
附图和附表
1.3、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制报告审查流程
2、水土保持监测
2.1、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国家主席第39号令);
(2)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5号);
(4)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8)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SL342-2006);
(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10)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DL/T 5419-2009)。
2.2、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进度表
(1)水土保持监测项目实施进度表
表3.2-1 水土保持监测项目实施进度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完成时间
一
前期情况
1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资料收集、实施方案编制
2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
(1)
地形地貌
地貌类型、高程、坡度
(2)
地面组成物质
土类、岩石、沙地分布;土壤类型、质地、容重、土层厚度。
(3)
原地貌植被
植物群落结构、灌草盖度、林地郁闭度、林草覆盖率
(4)
规划用地
占地面积、类型、性质
(5)
原地貌扰动情况
扰动类型、方式、面积
2
水土流失状况
(1)
土壤侵蚀强度
强度级别
二
施工期
1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
(1)
气象
降雨量、风速、大风天数等
(2)
地形地貌
地形、地貌变化
(3)
地面组成物质
土类、岩石、沙地分布;土壤类型、质地、容重、土层厚度。
(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变化
(5)
土石方
挖填方式、位置、面积、方量
(6)
弃土弃渣
弃置方式、位置、占地面积、方量
(7)
取土取料
扰动方式、扰动地表面积、开采量、运输方式
2
水土流失状况
(1)
水土流失类型
类型、形式、分布情况
(2)
土壤侵蚀强度
强度级别
(3)
水土流失面积
土壤侵蚀强度为轻度以上侵蚀面积
(4)
水土流失量
数量
3
水土流失危害
(1)
对主体工程造成的危害
数量、程度
(2)
对防治范围内除主体工程外造成的危害
数量、程度、经济损失
(3)
造成水土流失灾害
程度、经济损失
4
水土保持措施及效果
(1)
工程措施
类型、规格、数量、工程量、稳定性、完好程度、运行情况
(2)
植物措施
种类、面积、成活率、保存率、生长状况、林草覆盖率
(3)
临时措施
类型、规格、数量、工程量
(4)
防治效果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对主体安全建设和运行发挥的作用;对周边生态环境发挥的作用。
5
监测总结
数据处理、分析、归档(监测季度报表、监测总结报告)
三
试运行期至设计水平年
1
水土保持措施及效果
(1)
工程措施
稳定性、完好程度、运行情况
(2)
植物措施
成活率、保存率、生长状况
(3)
防治效果
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
(4)
监测小结
数据处理、分析、归档
(2)向建设单位和相关水行政部门提交的成果
项目开工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3、水土保持监理
3.1、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依据
3.1.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2008年2月28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
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6月19日通过,1997年4月15日修订。
3.1.2技术标准
1)《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
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1995);
7)《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9)《草种管理办法》(2006-03-01)(试行);
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防洪标准》(GB50201-94);
1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
3.2、编制要点及提交成果
3.2.1编制要点
1)进驻现场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当地经济、自然等情况;
2)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程序、方法及监理重点;
3)审核作业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核开工申请,下达开工令。根据需要签批预付款,预付款不超过总投资的20%;
5)苗木、种子、材料、设备的检验。原材料检验时间可在开工前后随时进行,做到每批必检;
6)开工后检验工程质量,把好质量关,搞好进度控制;
7)确认完成的工程数量及质量。工程完成的数量,大面积的工程允许误差5%,造林成活率,有苗率质量误差允许1%。以计数为主的工程,不允许有误差;
8)工程款的结算。在单位工程竣工或分部工程竣工通过初步验收以后进行。工程结算款超过预算部分自筹解决,不足预算的可以节余,要求明确支出分类,全额扣回预付款,留足质量保证金;
9)年终写出《阶段性监理报告》,市验收前写出《工程竣工监理报告》,呈送业主。年终要写出《监理工作总结》送监理处及监理公司主管部门。
3.2.2提交成果
项目开工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并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1、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依据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4.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写要点
(1)资料收集
查阅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有关合同、初步验收等档案资料,收集建设工程有关批复文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2)外业调查
验收技术人员与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进行座谈,听取关于工程建设过程、工程试运行情况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介绍,方案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实施的有关情况介绍,了解监理单位关于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情况,了解施工单位有关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的情况,监测单位关于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监理报告》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项目和工作量,以及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验收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查询。
(3)讨论形成验收技术整改意见
根据线路考察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和项目划分情况,从档案资料中收集项目划分和工程量的完成情况,以及监理日记和有关分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初步资料等。现场调查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根据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工程外观和质量。各县的配合人员对境内工程的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给出监督检查的结论和初步意见,并对措施的适宜性给出意见或建议。验收技术人员对两个报告确定的工程量和项目划分情况赴现场进行核实,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查询、核实,查看工程质量,将水土保持方案与现场进行对照检查,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初稿相对照,详细核实各项防治措施的工程数量和质量,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调查、分析,对项目区的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设施的作用进行评估,提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综合等并完善意见。
4、成果汇总(内业工作)
(1)资料整理
验收技术人员对水土保持设计、监理、监测、初步验收、施工、合同等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5、报告的内容
(1)简要说明:工程概况,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过程和评价结论。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工程设计:主要是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防治措施和防治目标,本项目落实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达到的防治目标。
(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主要是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管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大事,价款结算。
(5)工程质量:主要为根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对项目措施进行划分,工程质量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的评定。
(6)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主要为工程运行情况,工程效益,水土流失治理的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和综合评价。
4.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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