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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合同文本——总承包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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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合同文本 总承包合同条款 目录 1. 责任 1.1 基本责任 1.2 质量责任 1.3 发包方指示 1.4 审批 1.5 法定责任和通知 1.6 承包资格 1.7 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 1.8 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标高和定位 1.10 转让 1.11 分包 2. 工地及视察 2.1 出入工地及限制 2.2 工地视察 2.3 土质情况及勘探报告 3. 物料和技术 3.1 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3.2 商品 3.3 样本 3.4 代替品 3.5 专利权和使用费 3.6 核对尺寸 3.7 试验及检查 3.8 物料所有权 目录(续) 4. 图纸及工料规范 4.1 施工文件 4.2 工料规范 4.3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 4.4 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表订购物料 4.5 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之图纸 4.6 制配图纸 4.7 竣工图 4.8 工地上文件 5. 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 5.1 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5.2 每周报告 5.3 每日报告 5.4 进度照片 5.5 施工协调会 6. 管理 6.1 工地总管 6.2 发包方代表 6.3 工程监理及工程顾问 6.4 人力 6.5 发包方及工程顾问进出工地 目录(续) 7. 价款 7.1 计价基础 7.2 合同总价 7.3 设计变更 7.4 预留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 7.5 增减费的计算 7.6 总承包方的索偿 7.7 发票、收据等 7.8 加班 8. 保险及担保 8.1 人身财产的损伤和发包方的保障 8.2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8.3 雇员赔偿保险 8.4 履约保证书 9. 开工及完工 9.1 接收工地 9.2 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之工程 9.3 开工、完工和缓期 9.4 工期延误的赔偿 9.5 工期的延长 9.6 完工前准备 9.7 实际完工 9.8 工程移交 9.9 保修责任 9.10 部份完工 目录(续) 10. 付款 10.1 中期付款 10.2 决算 10.3 最后证书 11. 分工 11.1 指定分包单位 11.2 指定供货人 11.3 独立施工单位 12. 公众财产的保护 12.1 公众的保护 12.2 公共财产的保护 12.3 现有斜坡的保护 12.4 保护和修复损坏的邻近房地产、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等 12.5 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的保护 12.6 现有树木的保护 12.7 现有公共设施的保护 12.8 在建筑物、道路及其它构筑物附近建造基础 12.9 对邻近房地产、居民等的干扰 目录(续) 13. 现场管理 13.1 尘埃和噪音的限制及环保 13.2 消减干扰 13.3 沉降、移位测点及监测 13.4 参观者 13.5 工人住宿工地 13.6 物料的安全保管 13.7 装卸物料 13.8 看守 13.9 所有工程项目的保护和清洁 13.10 防火 13.11 在工程进行期间清除垃圾 13.12 降水及排水 13.13 防汛 13.14 贵重文物、钱币等 13.15 广告限制 13.16 施工时间 13.17 酷热及严寒天气 13.18 安全预防设施 13.19 人员伤亡事故的通知 13.20 保证 13.21 工程开工报批费、卫生费等 13.22 工程验收 14. 其它 14.1 发包方终止雇用 14.2 总承包方终止受雇 14.3 仲裁 14.4 语文 总承包合同条款 总承包合同书所指的总承包合同条款乃如下: 1. 责任 1.1 基本责任 1.1.1 按照并根据合同文件,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图纸所显示,技术规范所要求,工程量清单/单价表所描述及本合同文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所需的总承包工程,并完全负责本工程的所有相关协调、配合及管理(包括对其它独立工程及/或指定分包工程及/或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和完成工程,并使本工程通过政府各部门的验收,及在各方面令发包方对总承包工程满意,并达到所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 1.1.2 若合同文件说明由总承包方承担工程的部分设计(发包方另行委托除外)并明确了设计的内容,总承包方须负责对合同文件说明的工程及/或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须自行聘请政府认可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有关设计、聘请审图公司并通过施工图审图及提交设计图纸,总承包方还需负责对其设计召集专家论证会等并通过审批。总承包方无论在其负责的设计中有否缺陷或不足,都必须承担技术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任何责任。 1.1.3 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总承包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对象。 1.1.4 除第1.1.2条款的规定外,总承包方亦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另外总承包方亦须负责他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1. 责任(续) 1.1 基本责任(续) 1.1.5 技术规范和图纸应同时配合使用,不论有些部位、构件、附件和配件有否特殊指明或明确显示。凡使系统正确运行满足设计之必须的,或使总承包方保证履行并达到本合同文件要求之必须的,均应在本工程中提供。 1.1.6 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均视为互为补充、互为解释。如总承包方认为/发现该等文件/资料有任何不一致和/歧异之处,发包方应就此作出解释或发出有关指令。 1.1.7 本工程乃包括第11.1条款所述的指定分包工程。 1.1.8 若合同文件说明本工程的部份物料由发包方无偿供应,则: (a) 总承包方须负责按实地所需加合理的损耗计算应由发包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量。 (b) 总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发包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 (c) 发包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地面。若总承包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d) 总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供应的物料7天内开箱验收完毕,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发包方安排替换。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总承包方负责。 1. 责任(续) 1.1 基本责任(续) 1.1.9 总承包方一经定标,应立即指派一经发包方认可的资深项目经理连其专职小组负责合同文件要求的一切事务及工地现场联络事务,并负责全过程与发包方配合及协助有关发包方进行其它独立或指定分包单位招投标,及配合/协调发包方进行前期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工作。 1.2 质量责任 1.2.1 总承包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2.2 总承包方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方。如发包方在总承包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总承包方不负责任。 1.3 发包方指示 1.3.1 总承包方须立刻执行发包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总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增减费用及/或工期调整未能确定等)拖期拖延施工。若总承包方未有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在收到发包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总承包方仍未执行,发包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总承包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1. 责任(续) 1.3 发包方指示(续) 1.3.2 若总承包方觉得发包方的指示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发包方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款,发包方须立刻答复。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14.3条款提请仲裁。若总承包方没有异议或没有提请仲裁而跟着执行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的。 1.3.3 发包方之所有指示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即时生效,应由总承包方于7天内以书面向发包方要求确认,而在接到总承包方之确认书后7天内,如发包方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若发包方在发出口头指示后7天内以书面确认该口头指示,则总承包方不必再作上述确认,而该项指示,由发包方之确认日期起生效。 1.3.4 总承包方须维持一有效率组织以使发包方所发出的一切指示能即时传送至工地执行。总承包方应只从发包方或获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处接收指示。 1.3.5 总承包方须把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他或他的工地总管之指示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 1.3.6 若发包方及其工程顾问要求,总承包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 1.3.7 若工程与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方指示不符,发包方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 1.3.8 总承包方须在收到发包方指示后的14天内呈交该指示所涉及的增减费用及工期影响之细目供发包方及其顾问评估及审核。 C/66 1. 责任(续) 1.4 审批 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审批、认可的东西或工作,总承包方须提交给发包方及有关的工程顾问审核批准和认可。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1.5 法定责任和通知 1.5.1 总承包方须遵从中国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例由发包方负责的则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 1.5.2 合同总价须包括中国国外直接进口的(非中国国内采购的)物料在中国的海关进口税、增值税、销售税、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地方税等。中国国内供应的货物的税款亦由总承包方负责。 1.5.3 总承包方须协助发包方办理质检、安监、排污等相关手续,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1.5.4 总承包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向发包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发包方可按中国有关法例入帐的工程所在地之有效发票。 1.5.5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1. 责任(续) 1.5 法定责任和通知(续) 1.5.6 总承包方须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公司税、在中国正常执行工作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费用,以及任何当地现行的附加税、临时征收的任何有关修订和中国政府可能征收的各种新税。 1.5.7 总承包方须负责无锡市政府部门对本工程征收之各种收费如排污费及基金等。 1.5.8 总承包方须负责并确保其雇员就其工资﹑津贴或其它应纳税的入息﹐按中国政府施行法例支付入息税和一切有关的税项,并接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 1.5.9 总承包方须遵从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工资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条例,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 1.5.10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总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详加解释。总承包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从律例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发包方指示的设计变更般处理。 1.5.11 以上各条有关费用若需由发包方代为缴交,则此等价款将会在工程款中扣除及代缴。 1.6 承包资格 总承包方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在当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及许可。 1. 责任(续) 1.7 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 总承包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合格标准,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8 质量监督站 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支付给该站的费用(按政府文件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除外)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9 工程标高和定位 1.9.1 发包方须决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总承包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总承包方须按有关图纸进行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复核。 1.9.2 总承包方须在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尺寸、座标和地面标高。 1.9.3 总承包方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坐标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 1.10 转让 1.10.1 总承包方未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1. 责任(续) 1.11 分包 1.11.1 除非得到发包方书面同意,总承包方不能将本工程的部份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发包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发包方之前未有阻止分包,发包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单位,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单位脱离本工程。 1.11.2 本工程全部或部份的分包不能减轻总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总承包方仍须对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负全责。 1.11.3 总承包方有责任在发包方要求时,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单位的资料交给发包方。 1.11.4 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总承包方按本合同的雇用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齐终止。 2. 工地及视察 2.1 出入工地及限制 2.1.1 总承包方须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道路,包括维修由于其它人使用道路所造成之损坏。 2.1.2 于施工现场之进出口,总承包方须提供指示牌、警告告示、灯号及所需之交通指导员等。总承包方须负责保持道路畅通、使用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地使用道路,并承担因其失职而引起之所有索偿。 2.1.3 总承包方须遵从公安局及其它政府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并提交所需的申请及负责有关费用。 2.1.4 总承包方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及负责有关费用。 2. 工地及视察(续) 2.2 工地视察 2.2.1 总承包方应已到工地视察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之情况。 2.2.2 总承包方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2.3 总承包方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 2.3 土质情况及勘探报告 2.3.1 任何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或其它资料之提供,只作为供总承包方之参考,其资料之准确性及是否适用于整个工地则不予保证。 2.3.2 总承包方不会因上述资料与实际工地情况有差异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3. 物料和技术 3.1 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3.1.1 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货物、技术和设备须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种类及标准,除非有关的种类或标准是不可能达到,或与国家标准有所矛盾,则总承包方须立刻通知发包方详细之理由。 3.1.2 总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的7天内,须呈交有关单据证明所用的物料和设备是符合第3.1.1条款的规定的。 3.1.3 发包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或设备迁离工地,一切所引起的费用及工程延误将由总承包方负责。 3. 物料和技术(续) 3.2 商品 合同文件中若述及任何供应单位或商品之名字,旨在指示物料及技术之类别或质量要求,其它单位供应之等质之物料或技术可以使用,惟要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 3.3 样本 3.3.1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物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方认可。在订购大批物料前,总承包方要免费提供样本作认可之用。 3.3.2 总承包方须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物料迁离工地,发包方不会作出任何赔偿。 3.3.3 总承包方须妥善保存认可的样本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 3.3.4 发包方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解除总承包方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3.4 代替品 若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逼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总承包方可提交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的建议给发包方考虑,发包方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所增加费用在批准时已获接纳,若有费用减少,则减少的费用须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3. 物料和技术(续) 3.5 专利权和使用费 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已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总承包方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发包方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总承包方须予以全额补偿。 3.6 核对尺寸 在任何情况下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总承包方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图和工料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给予指示。发包方不负责总承包方未有充份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 3.7 试验及检查 3.7.1 本工程将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及当地法律法规之要求进行验收,总承包方须承担执行此验收所需之费用。 3.7.2 总承包方须自费执行合同文件要求他执行之试验及检查和支付合同文件说明要由他人执行的试验的费用,除非于合同内另有说明。 3.7.3 除合同文件如第3.7.1条款已有规定的试验及检查外,发包方亦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对任何已完成的工作进行任何额外或附加试验或检查,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工作是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它工程引致的修改费)会在应付或将会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3. 物料和技术(续) 3.7 试验及检查(续) 3.7.4 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须按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规定、本合同的构成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工料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 3.7.5 发包方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委托工程监理及工程顾问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国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总承包方须积极配合此等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总承包方须提供一切所须的设施及协助予发包方、工程监理及工程顾问及质量监督部门。 3.7.6 双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须佩戴明显的标志。 3.7.7 发包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物料(不论安装与否)或执行了的工作进行检验,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须加在合同总价上,除非合同规范或合同清单已有规定,或除非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物料或技术是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7.8 在工作掩蔽前,总承包方应充分预计工程进展,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以便发包方安排相关部门去查验。否此,发包方将不负责任何事后的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3.8 物料所有权 已经送抵工地的物料,总承包方不能擅自取回。发包方已经支付了款项的物料的所有权归发包方,但总承包方仍须提供合适的保管及保护,并负责它们的遗失或损坏和所引至有关费用及对工期的影响。 4. 图纸及工料规范 4.1 施工文件 4.1.1 合同文件的正本由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分别保管。 发包方应在工程进展中免费向总承包方提供二份合同文件及合同图纸,本合同图纸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之基础,图纸目录已详列于合同文件中。 4.1.2 施工图纸发包方应给总承包方共3套,由其统一安排,如觉得该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求,总承包方可自行安排自费晒图。 每当需要时,发包方须免费供给总承包方合理需要的补充工料规范、资料表、图纸或细节两份,作为解释和详述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和合同清单/单价表之用或使总承包方能按本合同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之用。 4.1.3 总承包方不能把供本合同用的合同文件及补充资料作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发包方及其工程顾问亦不能把合同单价公开。 4.1.4 发包方按本合同发出的证书须发给总承包方。 4.2 工料规范 4.2.1 本工程的工料规范乃包括基本要求及技术要求二个部份,其中技术要求并不单指合同文件内的技术要求文件,还包括图纸上说明、施工阶段时的补充和政府或有关当局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本工程应按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及工料规范施工及验收。总承包方要更改施工技术,事先必须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否则一切后果和所涉及费用及对工期之影响由总承包方负责。合同文件中若有与工料规范特别说明不一致之处,以特别说明为准。 4. 图纸及工料规范(续) 4.2 工料规范(续) 4.2.2 本工程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若国家标准及合同文件及其内部互相之间有矛盾,承包方须遵从较严格的规定。 4.2.3 若各技术要求的说明互相之间有矛盾,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 4.3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 4.3.1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内的工程量乃根据本合同内之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量度。 4.3.2 若工程量清单/单价表内所列出之量度方法与本合同内之工程量计算规则之说明有差异时,则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表内所列出之量度方法为准,并用以计算工程量。 4.3.3 工程决算亦根据上述之方法计算工程量。 4.3.4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工程量为实地装妥后之净量。 4.3.5 总承包方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表内各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运送物料到工地、卸货、储存、起吊、放下、安装、割切、损耗、退回包装等物料费及人工费、使用机械及工具费、开办费、税费及利润。 4.3.6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单价表内所有项目所述之物料、配备等均由总承包方供应及安装。 4.3.7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物料。 4. 图纸及工料规范(续) 4.4 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表订购物料 4.4.1 总承包方不能只根据工程量清单/单价表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总承包方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引致有错误或虚耗物料或工作,发包方绝不负责。 4.4.2 总承包方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4.5 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之图纸 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之图纸乃列在合图文件内的图纸目录中。 4.6 制配图纸 4.6.1 发包方/设计单位有可能仅提供方案图/扩初图,施工图纸则要求由总承包方协调该工程指定分包单位完成并确保在该项工程开始前14天提供获得发包方/设计单位批准及盖好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出图章及施工图审核章的施工图纸;同时总承包方尚需负责/协调其它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单位提交足够数量之施工深化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大样图、细部图、剖面图等)。发包方/设计单位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施工图及深化图纸,总承包方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4.6.2 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总承包方作修改,总承包方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方审批。 4.6.3 发包方对任何制配翻样图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总承包方在本合同上的任务及责任。 4.6.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发包方、设计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4. 图纸及工料规范(续) 4.7 竣工图 总承包方须在竣工后14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记录图(四份图纸和二份二底图及建筑竣工图二份,含所有分包工程)包括所有装置的操作及维修中文手册(含所有分包工程)给发包方自用,总承包方还须按国家规定提交竣工备案验收所须的全部资料及负责城建档案馆的所有归档资料。按竣工证书发出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提交上述图纸及资料后才会发放,不论在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 4.8 工地上文件 4.8.1 总承包方须把一整套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和没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补充工料规范、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方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 4.8.2 总承包方须把图纸固定在硬纸板上或用其它适宜的方式整齐及有条理地存放起来。 5. 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 5.1 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5.1.1 总承包方须在接到发包方发出委托其承包本工程的书面通知后14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总进度计划表(包括所有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估计需要的时间给发包方认可。 5.1.2 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所有资料在发包方发出要求后的4天内提交,同时详细说明其修改依据及为确保最终完工时间而采取的解决方案。 5. 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续) 5.1 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续) 5.1.3 为了维持工程进度及在需要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表,总承包方须提前足够的时间提醒发包方安排相应的分包工程招投标工作或/及定货、物料供应等工作,并在发现总承包方或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的工程或物料供应或招投标工作有延误迹象时及时通知发包方。 5.1.4 当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的施工进度按施工进度计划表有明显延误时,总承包方在征得发包方的书面确认后,应承担相应的分包工程之工作或独立工程之工作以确保本工程按时完工。 5.1.5 若实际施工进度按进度计划表有延误时,总承包方须提供工期补救措施(包括本工程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供发包方审核。总承包方须按经发包方确认的补救措施执行及完成相关工程。 5.1.6 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发包方的认可皆不会解除总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合同说明的完工日必须严格遵从。 5.2 每周报告 总承包方须每周向发包方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的办法。 5. 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续) 5.3 每日报告 5.3.1 在整个合同期间,总承包方须每天向发包方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整天的天气。 5.3.2 每日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发包方认可。 5.3.3 发包方若有工程监理或其它代表派驻工地时,每日报告要经发包方的工程监理或其它代表审阅和签字。 5.4 进度照片 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照片。 5.5 施工协调会 5.5.1 总承包方必须与所有分包单位(包括由发包方指定的)及独立施工单位每周召开不少于一次施工统筹会议主要探讨施工配合进度质量及安全事宜,务使工程顺利进展,总承包方负责将主题/结论汇总于会后2天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与工程顾问。 5.5.2 总承包方必须在每周一次的进度会上向发包方与工程顾问汇报工程进展/计划及探讨一切跟工程有关的事宜。 6. 管理 6.1 工地总管 总承包方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工地总管(项目经理)长驻工地处理一切问题。发包方给予他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地给了总承包方。工地总管的人选须由发包方批准,并在未得发包方同意前不能更换。 6.2 发包方代表 发包方有权委派代表代替他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权力。有关委派须以书面通知总承包方。 6.3 工程监理及工程顾问 6.3.1 发包方有权委派工程监理及工程顾问(包括其委派工作单位)在工地现场负责监察本工程,参加发包方召开关于本工程的会议,有权查阅总承包方收到发包方发出的所有指示资料及执行按监理合同规定所授予的权力,总承包方须给予一切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履行责任。 6.3.2 工程监理及工程顾问(包括其委派工作单位)给总承包方或其工地总管的任何涉及设计变更及工期延长的指令并无效力,除非发包方在该指令发出后7天之内以书面追认,则该指令于追认日起视为发包方的指示。 6. 管理(续) 6.4 人力 6.4.1 总承包方须自己及要求任何分包单位在工地雇用: (a) 对本身工作有经验及有领导能力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及 (b) 正确及准时执行及保修工程所需的熟练工人。 6.4.2 发包方有权反对及要求总承包方及任何分包单位调离不守行为或不称职或疏忽或发包方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未有发包方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等人员。 6.4.3 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发包方认可之称职人员替代。 6.5 发包方及工程顾问进出工地 工程顾问及其它的获发包方授权代表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总承包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的厂房或其它地方。若工作在总承包方的分包单位的厂房或其它地方进行,总承包方须尽可能在有关分包合同中赋予前述人员同样的权利,并须执行一切合理的措施使该权利得以实行。 7. 价款 7.1 计价基础 7.1.1 若在招标或招标时供总承包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工程量清单或图纸或工料规范被确认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则有关的工程量清单称为“合同清单”,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工料规范称为“合同规范”。除供本合同用外,总承包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它用途。 7. 价款(续) 7.1 计价基础(续) 7.1.2 若有合同清单,则: (a)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工程的品质和数量乃以合同清单所说明的为准。合同图纸或合同规范只作为解释或补充合同清单之用。 (b) 合同清单内的数量,如非说明是"暂定数"的,便全都是确定数量,在决算时不再重新量度。 (c) 注明是"暂定数"的项目在决算时按最后实际工程量实做实算,并按第7.5条款的方法计价。暂定数只为估计,其准确性不获保证。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调整。 (d) 暂定数内以'项目'为单位的项目并非暂定。该等'项目'之价款将被计算在实做实算,除非该'项目'所提及的工作并没有执行或已被取消,在此情况下,该'项目'之价款亦将被扣除。 (e) 总承包方不能只根据合同清单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而进行施工。总承包方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引致有错误或虚耗物料或工作,须自负后果。 7.1.3 若没有合同清单,则: (a)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工程的品质和数量乃以合同图纸所绘画或合同规范所描述的为准。 (b) 总承包方须自行计算工程数量并提交计算合同总价的单价表。任何在投标时提供的数量清单或数量说明及总承包方提交的报价单内的数量,均不是本合同的一部份,其准确与否的风险归总承包方,合同总价维持不变。 7. 价款(续) 7.1 计价基础(续) 7.1.3 (续) (c) 注明是"暂定数"的项目在决算时按最后实际工程量实做实算,并按第7.5条款的方法计价。暂定数只为估计,其准确性不获保证。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调整。 (d) 单价表内以"项"为单位的项目,除非该项目所提及的工作没有执行或已被取消,其它情况下,数量不发生变更。 (e) 单价表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设计变更费及付款额。 (f) 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单价表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内。 7.1.4 若合同总价的计价基础部份有合同清单,部份没有,则有合同清单及没有合同清单的工程部份的计价基础分别按第7.1.2及7.1.3条款处理。 7.1.5 若合同清单、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互相之间有矛盾,在解释本合同总价所含的内容时,以合同清单为主,合同规范次之,合同图纸再次之。若总承包方发现矛盾或错误时,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澄清,并按发包方指示执行。合同清单或合同图纸或合同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字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会全部或部份免除总承包方按照合同文件所承担的工作或责任。 7. 价款(续) 7.2 合同总价 7.2.1 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能作任何调整。任何合同总价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它错误,皆视为已获双方接受。 7.2.2 合同总价为包干价,包括按合同文件要求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及单价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7.2.3 除非另有规定,总承包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本工程时,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7.3 设计变更 7.3.1 发包方有权发出指示要求作出设计变更。除得发包方指示外,总承包方不能擅自作出设计变更,惟在特殊情况下,发包方有权以书面追认总承包方擅自作出的设计变更。任何发包方要求或追认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7.3.2 本合同内“设计变更”一词意指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程数量的改变,其供应的物料的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抵工地的工作或物料的拆除及迁离(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7.4 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 7.4.1 合同总价包含的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的使用,由发包方给予指示。 7.4.2 本合同内“暂定款”一词意指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专为在投标或招标时未能完全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或费用而设,并按上述发包方指示而部份或全部使用,或若不需要时从合同总价完全扣除的款项。 7. 价款(续) 7.4 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续) 7.4.3 本合同内“指定项目暂定价”一词意指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专为支付指定分包工程价款及指定供货合同价款的暂定款项,但不包括总承包方的协调服务费。指定分包工程价款或指定供货合同价款由发包方直接与有关的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供货人商议。决算时总承包方的协调服务费不作调整。 7.5 增减费的计算 7.5.1 若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品质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原来工作相类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采用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计算。合同总价及付款额按增减费用调整。 7.5.2 若发包方觉得有关的工作未能以实物量度的方法计算及定价,则以点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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