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XXX度假酒店
一期消防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XXXXXX度假酒店一期消防系统工程
工程地点:XX市XXX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新区
合同编号: HT-DHCZYSGB027
发 包 人: 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北京市XX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北京市XX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XX度假酒店一期消防系统工程
工程地点: XX市XXX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新区
工程内容: 消防工程施工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XXXXXX一期室内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分别有:西区1#公寓楼、中心服务区(四个单体工程)、庭院式公寓(8栋28户)、庭院式客房(39栋)。计算范围为消火栓和喷淋给水系统计算至第一个闸阀含闸阀安装没有闸阀的计算到室外1.5米;报警系统计算至室外1.5,图纸预埋预留部分不计入,后勤服务区通风不计入;施工单位负责对图纸的深化,以确保不因图纸问题而影响消防验收,同时核对水、电、风各消防管线的相对位置,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各消防管线的避让增加量,以后凡因消防水、电、风管道避让产生的工程量概不予以办理签证。因图纸范围内及深化而产生的打洞、封堵、开槽及安装套管,也应在报价时综合考虑,以后对此部分工程量概不予以办理签证;详见:《XXXXXXXX度假酒店区域消防安装工程预算编制说明》。
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一切风险的固定总价包干之承包方式。
三、工期
开工日期: 2009 年 9 月 28日(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0 年 4月 20日(施工中吊顶内工程应于12月上旬结束,不能影响装饰结点,竣工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证书为准。虽已颁发竣工备案证,但仍有整改未完成工作,则以全部整改完成时间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5 日历天。(开工时间暂定,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工程的工期必须保证不影响总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如因乙方原因拖延,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工期延误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总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冬雨季施工等不利因素对于合同工期的影响。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统一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甲方及设计的各项技术与功能要求,保证验收合格及正常运行。
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达到当地消防部门的质量评定标准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此约定质量要求,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捌拾玖万伍仟陆佰 元整 (人民币)
¥: 895600.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3、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答疑;
6、现行国家、省、市及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技术要求,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设计图纸,包括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深化设计图、;
8、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9、工程预算报价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本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加盖(骑缝章),表示其对该合同全部内容认同。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9月 25 日。
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X柯村新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的7个日历天内,乙方把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伍万元整(RMB 50000元),方可进场施工,延期提供的,每超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 0.1%的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 14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 1 %的违约金。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66-2821222 电话:
传真:0566-2821222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按合同通用条款(一)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现行的法律、法规;凡属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3.2.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3.2.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2.3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3.2.3.1国内和发包人均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2.3.2凡属发包人自行编制的标准和规定由发包人按一式一份提供给承包人。
3.2.4由于上述标准(含图集)、规范和规定有异时,承包人所增加的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承包人中标后一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2套图纸,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在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的前提下,甲方代为复制。
承包人中标后两周内,根据发包人委托的建筑设计院提供的深化原则,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采购的消防报警设备深化图纸贰套及电子版壹份。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上述合同文件的内容和与合同有关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文件的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情况和信息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损失。本合同与保密有关的所有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伍份,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杜杰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5.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
作为监理单位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负责实施:质量监督、安全、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环境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对承包人通过本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发包人在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7天内将监理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发包人,逾期将视为认可。
5.1.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审核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审核设计变更、承包商的索赔、涉及工程费用增减、工程洽商等事项(未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签认的上述文件视为无效)。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李正青 职务:水电工程师
联系电话:0566-2821900
职权:代为签收承包人的文件,代表发包人监控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负责,协助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但是针对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所有内容的签证,以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进度款、确认竣工结算款等工作,必须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有效,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签字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权限进行调整,具体权限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合同以下各条款中的工程师仅指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6.2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工程师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的派驻工程师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通过本合同确定的承包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向承包人作出后即可生效,或者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发包人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对有异议的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承包人应在7日内回复,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以及承包人如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代表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4发包人和监理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假如发包人现场代表未能对任何工作或材料、设备提出异议,这不应损害发包人其他相关人员在今后对这种工作或材料、设备等提出异议,妨碍发包人其他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洪伟 职务: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15156026130
7.1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到岗率100%。当发包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7.2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常驻是指:每周在现场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得小于8小时),业主逐日对其考勤,每缺勤一次且事先未经业主同意,业主有权按照每次1000元人民币在承包商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开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期间,业主有可能将部分场地另作他用,承包商必须服从业主的安排。业主保证按现状提供能基本满足承包商施工要求的场地。
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提供一个总配电箱和一个给水接口,由承包人在配电箱接表、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至施工现场,自行安装水表接出管线至现场施工用水。承包人进场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排水接口和通讯接口由承包人根据市政和电信管理的要求自行解决,对此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安装费、水电线路管材购置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要求: 开通到承包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范围边界20米范围内。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向发包人索取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的市政管线资料均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但发包人并不对上述资料中标示的地下水位标高、管线位置等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这些资料的准确性。承包人对地上(下)管线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8.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与施工有关的证件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许可证、垃圾外运、环卫、环保、排污、废渣等)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办理完毕,满足施工需要。对此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8.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书面确认,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单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
8.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发包人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开工前一周内提供项目总人力资源计划(包括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工)、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包括数量、规格、进场时间,含工程材料、施工材料、周转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机具)、资金计划、进度计划;(b)每月23日前提供本月/次月人力资源报表/计划(包括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工)、材料设备供应报表/计划(包括数量、规格、进场时间,含工程材料、施工材料、周转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机具)、资金计划、进度计划;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
以上报表必须同时提供书面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配合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报表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维护好发包人的围墙,需增加防护围墙等由承包人自建,费用自理,杜绝与项目工程无关人员进入工地。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安全保卫直至竣工交付,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索赔,同时服从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
9.1.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9.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9.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后一道工序必须对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进行有效保护,并对下一道的分包工序做好明确的移交工作,因该移交工作不清,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后一道工序对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造成污染、损坏,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处)理或赔偿。承包人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工程的成品、半成品、材料、施工机械、工器具、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保护,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对于未正式移交发包人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的施工单位同样适用此条款。
9.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其费用。
9.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它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超过规范中规定的数值及当地环保管理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限值;承包人应负责与其施工相关的雨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理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除市政道路外,其它设施和场地内围墙、其他内外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做法必须符合文明现场工地的要求,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承包人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以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设施;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情形,由承包人自行妥善处理,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政府罚单。
9.1.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9.1.8.1承包人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 承包人应对所有承包人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人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竣工交付前承包人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人的设备移出现场。但负责将货物或承包人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
9.1.8.2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并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剩余材料。发包人在室外工程施工前,承包人须将该场地内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障碍物全部清理出场,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交付工程的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临时设施)等,以致不影响发包人室外施工。工程竣工交付15天后上述物品须被清除和运走,门窗、洁具等须擦拭干净,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此留下的任何物品出售或另行处理,所得费用不够支付整理现场所需费用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9.1.8.3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本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的文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员有权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上述文件。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时,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
9.1.8.4承包人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指令。承包人项目部4.1条所述的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以累计数大者为准)并按照发包人指令要求变更过来;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1.8.4.1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 洪伟 ,身份证: 342426198510074811
9.1.8.5对承包人的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 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 (经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同时视下列情节严重情况支付100-3000元不等的违约赔偿金。
a.发包人认为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者;
9.1.8.6承包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00元/人.次。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追加支付违约金5000元。
9.1.8.7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总包(销售)配合及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等责任被发包人要求调换或调岗、调职者,除按合同其他规定执行外,同时应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9.1.8.7.1项目经理被要求调离一次罚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如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要求调换达3次,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9.1.8.7.2项目部管理人员被要求调离一次罚承包人违约金2000元。
9.1.8.7.3承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承包人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2000-10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同时,发包人有义务要求看房客户遵守承包人施工现场的规定及管理。
9.1.8.8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道路、交通流量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情形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发包人指令原因之外。
9.1.8.9承包人应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9.1.8.10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9.1.8.11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破坏方承担。
9.1.8.12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须提前三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出,发包人代表签署后生效。
9.1.8.1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但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9.1.8.14非承包人原因的4小时以内临时停水停电、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
9.1.8.15承包人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承包人确保不因上述原因使发包人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9.1.8.1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1-10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9.1.8.17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000元,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倍实际发生金额。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条款在工程质保期内仍然有效。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承包人投标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仅供投标书使用,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或中标书后十五天且在开工前7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监理总监及发包人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计划、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及进退场计划,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等内容。
(3)、发包人收到经监理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承包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有权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本工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205 日历天,工作内容按承包范围内所列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不应以承包范围发生调整而改变合同已明确的各项工期。工期含雨雪天、农忙、节假日等一切不利因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直接因素造成的停工,其工期相应顺延。
(5)、本工程的工期必须保证不影响总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如因乙方原因拖延,承包人按本合同工期延误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6)、工程总进度计划经甲方、乙方、监理书面确认后,作为工期总控制目标;至工程竣工交付前,不得再作任何变动(书面确认的工程工期延误除外)。乙方应根据工期总控制目标,每月25日上午9时前向甲方、总监提供本月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上述本月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不作为任何有关工期顺延/提前的依据,只作为发包人考核承包人月完成工作计划的参考资料。监理在收到本月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后5日内书面确认返回,并作为月考核依据。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14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在总进度计划的控制下,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15天内提交。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开工日期暂定为2009年 9 月 28 日,具体的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12、工期延误
1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
12.1.1施工期间如出现因甲方重大设计变更延误、甲供设备延误等情况,按乙方施工组织设计,确实影响了乙方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和实际工程工期,但乙方必须在事发后7天内将工期延误报告提交监理、甲方,经监理、甲方书面确认方可视为有效,工期可以顺延;乙方逾期提交工期延误报告则视为其自动放弃。除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外,工程工期概不调整。
12.1.2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工程结算总价3.0‰的违约金。如延误累计超过10 天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工程结算总价5.0‰的违约金(此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直接扣除)。
12.1.3 因政府行为(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政府行为的除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必须在事发后7天内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并将工期延误报告提交监理、发包人,经监理、发包人书面确认方可视为有效,工期可以顺延;承包人逾期提交工期延误报告则视为其自动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工期不顺延。
13、工程竣工
13.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即完成工期控制时间表中的各项)。若规定要求因发包人原因延误验收及备案,工期顺延。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13.2乙方须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通过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以质监站、甲方、监理、设计院、消防、环保及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天内,乙方须将整个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工程整体交付,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等全部交付甲方(经甲方、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确属甲方因素影响的除外)。
13.3工程实体须达到竣工交付使用要求,竣工资料须达到备案制要求(甲方原因延误除外)。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交付,除承受甲方的工期罚款外,还须承担购房客户向甲方提出索赔的全部费用和甲方因此产生的其它连带损失。
13.4发包人不需要提前竣工。发包人不需要为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等工作支付额外费用。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由甲方委托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其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接受XX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和消防部门的监督。
14.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技术(操作)规程及行业、省、市发布的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须随时接受监理、甲方、消防支队,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隐蔽工程提前48小时报验,在监理人员验收并确认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4.3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商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此类质量问题承包商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商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4.4乙方应及时进行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的见证取样、送样、检/试验,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必须具有相应的质保书和合格证书(甲供材由甲供材供应商负责提供)。工程各项质检试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及合格证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监理。
14.5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应有的责任。
14.6本工程将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对各分部项工程进行验收,凡达不到标准或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违规施工,甲方和监理将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合同工期不得顺延。
14.7本工程质量乙方承诺全部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与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分部、分项合格工程标准,并保证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符合备案要求。
14.8如属乙方责任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上述条款约定等级标准,则乙方必须一次整改至合格。若乙方一次整改仍不合格,除直至整改合格为止,乙方将对甲方按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14.9乙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报告甲方,由乙方会同甲方、监理、设计方研究处理办法,如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工期不予延长,返修后经监理、甲方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14.10本工程各系统均须达到甲方所设定的功能且质量要求不得影响单体的评优,否则乙方将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
14.11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发包人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除通报认证单位外,承包人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14.12承包商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获得上岗资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并在施工上岗之前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中持证上岗,并佩戴单位岗位证。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戴岗位证的人员,不持有资格证书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元/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
14.13承包商应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监控测量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
14.14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及施工质量受到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15 工程质量罚款
15.1、无论是否基于双方是否约定或发包人另行指示,凡承包人经手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材料,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详细的质保书、合格证书、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使工程所用材料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及时追诉有关各方的责任。
承包人确保其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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