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前言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药品购销中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成本,预防药品购销过程中不正之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4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评价指标…………………………… 5
第四章 配送要求…………………………………………… 8
第五章 基层医疗机构选择经营企业原则………………… 8
第六章 药品经营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9
附件:1、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 11
2、配送情况申报表 …………………………………… 15
第一章 总则
一、定义
(一)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09版)》(名称暂定)组成。
(二)采购人:全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三)药品生产企业:指具备基本药物的生产条件,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四)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五)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指在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
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方案。
三、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现的目标
(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五、公告方式
通过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网()或有关媒体发布。
六、遴选周期
药品经营企业遴选周期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
七、解释权
本方案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二章 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一、 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
(五)供应的品种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按需及时配送。
(六)上年度,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具备配送资格且在报名所在地市发生实际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代理商),或与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实际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七)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个地市进行报名,不可重复报名,各地市报名时间统一。
二、 报名办法
报名公告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推荐及入围办法
一、 推荐办法:
(一)由各市根据报名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并适当考虑县级药品经营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按比例推荐药品经营企业(省属与广州市合并,由广州市推荐),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对于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情况,由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申报,经报名所在地市卫生局进行审核并盖章后提交(附件二)。
(三)全省总推荐数按全省实际成交经销商总数的60%计算。各地市推荐数以各地市县(市、区)数、采购金额、实际成交经销商个数、本地注册经销商个数、门诊部(所)和乡村医疗点数、其他医疗机构数(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职业病防治院等)占全省相关指标的比例为依据,分别按50%、10%、10%、10%、10%、10%的权重计算该地市经销商推荐数。(以上数据以阳光采购2010年上半年网上数据和卫生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
公式:各市推荐经销商数=(县(市、区)数/全省县(市、区)数*50%+本地采购金额/全省采购金额*10%+ 本地实际成交经销商个数/全省实际成交经销商个数*10%+本地注册经销商数/全省注册经销商数*10%+门诊部(所)和乡村医疗点数/全省门诊部(所)和乡村医疗点数*10%+其他医疗机构数/全省其他医疗机构数*10%)*全省总推荐数
二、入围办法
(一)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1、公式:配送服务能力得分*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
2、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按药品经营企业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
(1)药品经营企业在注册地配送的系数为1;
(2)药品经营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9。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在各地级市推荐的药品经营企业范围内,根据药品经营企业资质材料和综合得分计算方法给出具体得分,其中配送服务能力得分按《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见附件一)得出。
(三)入围经销商数根据得分高低按推荐数的80%确定。
综合得分相同的,按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中第一项指标得分高低判断排位次序,若第一项得分相同的,以第二项指标得分判断,依次类推。
三、入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区域。
四、在同一配送区域内,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由该地区具备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配送,但若该企业未入围则不能配送除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以外的其它基本药物品种。
第四章 配送要求
一、入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满足报名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二、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即以地级市为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一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指定1~3家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省属和广州市分开指定)。
三、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以地级市为单位),入围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保证配送,不允许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转配送。
四、 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保证配送。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应。
五、 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五章 基层医疗机构选择药品经营企业原则
一、 对某一具体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二、 基层医疗机构应与选择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六章 药品经营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涉嫌行政违法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填报不实材料的;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药品经营企业原因造成的;
(三)提供假、劣药品的;
(四)供货价格高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的;
(五)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
(六)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及退货处理、批号效期录入或到款确认等;
(七)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八)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行贿的。
(九)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附件一: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基本指标(共80分)
序号
评分项目
项目系数
分值
评价依据
1
药品配送总金额(以地级市为单位)
14
500(含500)万以下得分为0;
500-2000(含2000)万得分为3;
2000万-8000 (含8000) 万得分为6;
8000万-1 亿(含1亿)得分为8;
1-2亿(含2亿)得分为10;
2-3亿(含3亿)得分为12;
3亿以上得分为14分。
通过采购系统统计已确认订单金额。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配送金额(含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根据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申报表进行统计(统计时间:2009年1月1日~2010年5月31日)。发票汇总表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2
配送品种数量(以地级市为单位)
15
25个以下的得分为0分
26-50个得分为2;
51-100个得分为3;
101-200个得分为4;
201-300个得分为5;
301-400个得分为6;
401-500个得分为7;
501-700个得分为9;
701-1000个得分为10;
1001-1200个得分为12;
1201个以上得分为13分。
配送50(含50)个以上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按通用名计)可另加2分。
通过采购系统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在该地市发生过实际配送的品种数量。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的配送品种数量(含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根据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申报表进行统计(统计时间: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3
配送覆盖医疗机构范围(以地级市为单位)
18
10%(含10%)以下的得0分;
10%-20%(含20%)的得1分;
20%-30%(含30%)的得3分;30%-40%(含40%)的得6分;
40%-50%(含50%)的得7分;
50%-60%(含60%)的得10分;
60%-70%(含70%)的得11分;
70%-80%(含80%)的得12分;
80%以上的得13分。
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得分另计,从30家起加1分,每增加30家的多加1分,最多加5分。
通过采购系统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发生过实际配送的医疗机构数量占该地所有参与网上采购和纳入基本药物试点的医疗机构数比例。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根据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申报表进行统计。统计时间: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于以集团总公司完全出资在各地市设立子公司的,集团总公司与分子公司医疗机构数不可重复计算。
4
仓储面积
15
500平米及以下得分为0;
500-1000(含1000)平米得分为2;
1000-3000(含3000)平米得分为4;
3000-4000(含4000)平米得分为5;
4000-5000(含5000)平米得分为6;
5000-6000(含6000)平米得分为7;
7000-8000(含8000)平米得分为8;
8000-1万(含1万)平米得分为10;
1万-1万5(含1万5)平米得分为12;
1万5平米以上得分为13分。
获得广东省药监局认可的第三方物流资质另加2分。
以GSP证申报材料为准。外包配送的需提供合同及仓库出租方的第三方物流资质证明。租赁第三方物流仓库的按该项得分80%计算。
5
车辆数量
10
1辆以下为0分;
2-4辆为2分;
5-8辆为4分;
9-12辆为6分;
13-15辆为8分;
16辆以上为10分。
需提供2010年5月31日前注册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且行驶证持有人应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6
信息化配套水平
8
能够开放通用端口公开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已实现药品质量安全追踪和批号、效期、召回等信息与采购平台对接的,按采购平台上报比率乘以总分计算得分,总分为8分;
提供自述材料,并在2010年网上采购系统上完成信息上报端口对接。(2010年5月1日起计算)
附加指标(共20分)
7
网上采购系统确认率
4
80%(含80%)及以下的得0分;
80%-90%(含90%)的得2分;
90%-95%(含95%)的得3分; 95%以上的得4分。
通过采购系统统计2009年订单确认率(统计时间: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8
纳税金额
10
25万含25万)以下得分:0.
25万-50万(含50万)得分:1.
50万-100万(含100万)以下得分:2.
100万-200万(含200万)得分:3
200万-500万(含500万)得分:4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得分:5
1000万-1500万(含1500万)得分:7
1500万-2000万(含2000万)得分:9
2000万以上10分。
2009年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
冷链管理
3
冷库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上为1分;冷库体积在100立方米以上为2分;凡有冷藏车的在原基础上加1分。
以GSP证申报材料为准。
10
执业药师数量
3
1-2名得分为1;
3-6名得分为2;
7名以及上得分为3。
提供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证及员工社保材料
11
不良记录
倒扣
涉及配送质量问题方面的,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违反阳光采购有关规定的(包括不按合同执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不及时缴交相关费用等),扣8分。最多扣8分。
涉及配送质量问题方面的,以省、市两级药监部门相关数据为准。
附件二: 配送情况申报表
表一:
药品配送总金额
序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日期
合计药品配送总金额: 元
备注:①所填报的数据须为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据(即非采购系统网上采购数据),如与网上采购重叠,数据作废;
②日期填报范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5月31日。
③表格数据不得手写。
审核人:(签名) 审核单位(盖章):
表二:
配送品种数量
序号
发票号
产品名称(含中药材及中药饮片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产品备注
生产厂家
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
日期
合计配送品种数量: 个
备注:①所填报的数据须为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据(即非采购系统网上采购数据,包括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如与网上采购重叠,数据作废;
②日期填报范围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③每个配送品种须提供至少一张发票。
④表格数据不得手写。
审核人:(签名) 审核单位(盖章):
表三:
配送覆盖医疗机构范围
序号
发票号
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
日期
合计配送覆盖未参与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范围: 家
备注:①所填报的数据须为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据(即非采购系统网上的采购数据),如与网上采购重叠,数据作废;
②日期填报范围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③每覆盖一家医疗机构须提供至少一张发票。
④表格数据不得手写。
审核人:(签名) 审核单位(盖章):
1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