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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与限制问题(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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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与限制问题(二)   作者:秋之物语 于 2012-10-07 21:44:5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分享   三、关于政治面貌的限制条件: 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中明确把政治见解作为禁止歧视的理由。但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很多岗位对政治面貌有具体要求,即要求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他民主党派才能报考。如果说党的机关或者从事党务工作的岗位,对政治面貌有要求可以让人理解的话,一般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工会、妇联、科协、作协等单位也对政治面貌有要求,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就业歧视。政治信仰作为个体对于某种意识形态的内心确认,与个人的工作能力、职业选择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国家岗位的招录条件。这种歧视即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也是对于个人政治信仰纯洁性的玷污、助长政治投机,促使某些动机不纯的人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而入党,不利于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另一方面,在基层单位,入党名额通常较少,没入党的同志又较多,很多单位入党有论资排辈等现象、甚至存在腐败现象,很多基层单位的年轻人,他们的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并不比党员差,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短期内无法入党。等轮到他们入党后,也因年龄等原因,而失去了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发挥更大作用的机会。有些招考单位,仅对本科及以下人员有政治面貌要求,对研究生就可放宽政治面貌的要求。难道研究生学历高了,其政治觉悟也高了?这些招聘要求随意设定,对其他人群构成就业歧视。 有研究机构统计表明,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具有上述政治面貌歧视的,占总职位数的19.1%,而且中央各部门对政治面貌的歧视比例更高,例如中央行政机关有389个职位涉及政治面貌歧视,比例高达56.7%。 比如说人大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部门,理应向全体符合岗位要求的公民开放,而不应该要求其具体的政治面貌,但是,对政治面貌的限制并不少见。例如,全国人大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办公室主任科员以下一职,限招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我们认为,是否能做好这一职位,与是否是党员或团员没有直接的关系,况且很多人曾经是团员,只是由于年龄的原因而自动离团,成为群众,这个职位不让这些因年龄自动离团的考生报考,似乎没有道理. 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作为一般国家机关而非党的机关,虽然应当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包括组织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限制报考人员的政治面貌。党的组织领导是执政党推荐干部进入国家机关,而不是限制一般公职人员的招录条件。这些部门的很多职位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从事文件起草、人事、调研考察、会议服务等一般行政性工作,能否胜任这些与其政治面貌显然并没有直接联系。这些岗位应当对达到相应知识水准、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所有公民开放,而不能将政治面貌作为考察职业能力和政治忠诚的标准。 近年来,我国在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招录公务员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全民的政府,各级机关应通过放开政治面貌要求,吸纳不同群体,加强自身的代表性。 因此,我们建议除了党的机关或其他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岗位,取消政治面貌的限制,对全体符合条件的公民开放。 当然,我们并非对特定政治面貌人员的能力和动机存在质疑,而是认为政治面貌和职业能力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四、关于社会身份的限制条件: 在中央与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有很多岗位只限于某地户籍,或者只限于三支一扶、“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四类人员”或是“面向基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选调生”、学生干部、应届毕业生、退伍军人(武警)、农民工、工人等特殊身份的考生报考,以及要求报考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相关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或者限制在国有企业,甚至某一行业的工作经验,比如铁道部曾有一职位要求“具有铁路财务工作经历”,财务岗位要求财务工作经验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什么一定要从铁路内部招聘?其他财务经历难道不能胜任此岗位?此处有“肥水不留外人田”的嫌疑。 据媒体报道:在今年的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考生李想的成绩在其报考职位的所有考生中排名第一,排在他之后的,是一名许姓考生。原以为能顺利进入体检环节的李想,在体检对象公示出来后却傻了眼:许姓考生因为获得5分加分而超越了他,成为这个只招聘一人的职位上唯一获准体检的人 (据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有人事局的朋友告诉我,许姓考生是某人的表弟,所以特地‘内定’他的。后来我去反映情况时,也有人当面跟我这样讲。这次招聘被错误加分超越的就有几个,每年都有好几个人被错误加分超越。”这是当事人李想所讲述的内情。而当地人事部门给出的加分理由竟是“满足漳州市常住户口或漳州生源,以及未就业毕业生两个条件,加5分”。(四川新闻网《公务员招聘“违规加分”让公信力减分》)。由此可见,种种歧视性限制条件,让公众不得不去“臆想”,这样的招考,是不是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让少数人从中渔利,非常不利于党和政府公信力的建立。 虽然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人才到基层服务,但是这不应成为其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获得优待的理由。我们认为这并非是基于报考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遴选,而是预先设定了与其执业能力并无直接关系的社会身份限制。这种区别并不必然和工作能力直接相关,只有拥有特定身份的人才有资格报考,体制外的工作者根本没有机会报考。而且这些政策名目众多,体系颇为复杂:有的是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性措施(比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的是地方政府施行的地域性策略(比如选调生计划)。这些政出多门、层级繁复、构成多样、人员复杂的政策体系本身即构成了巨大的暗箱,在不同场合下形成了不同的优惠方案:降分录取、特招岗位、优先录用等,由此形成的制度性歧视也是多种多样的。这种优惠政策不但与岗位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构成了对于其他考生的歧视,并且无法真正达到缓解就业压力、开发西部与基层的政策初衷。 因此有研究机构的报告认为这些身份标准都属于歧视,这些种类繁多的优惠政策加剧就业中的不公平现象。 在公务员考试中向特定人群倾斜政策的施行,虽然可能解决一时的就业压力,但构成了长远的制度性歧视,造成了缺乏平等不透明的制度暗箱。对于一部分人的优惠政策,不能形成对其他身份人员的歧视。现阶段解决此项问题的途径,应该统一名目众多的优惠政策,避免因地方政府设立各种地域性政策造成新的地域歧视;并采取对于参与人员的经济补偿等方式,根据市场原则调解人才流动,来代替公务员招录中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年龄的限制条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18-35岁之间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国家公务员,因此在各级各类公务员招考中,报考的年龄上限就是35岁(2012年开始国考对应届研究生放宽到40岁),还有很多岗位在35岁以下又设立了更为苛刻的年龄限制,有的是30岁以下、28岁以下,还有25岁以下。这种年龄限制充满了随意性。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这种年龄限制对于某岗位是有必要的,那么就涉嫌年龄歧视。 比如,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92个职位,均要求“28周岁以下”。没有任何科学数据可以证明28周岁以上的人士无法胜任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职务,因此其将年龄限定于28周岁不仅充满随意性,也构成了年龄歧视。 常识也表明,年龄大于35岁的求职者,在工作经验、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认知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特别对于某些技术岗位而言,这种优势更加明显。因此,年龄歧视的受害者不仅是求职者,招聘单位同样会因此错失人才。 六、关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公告中规定:“面试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这一规定,相比更早以前要求只能在面试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来讲,已经更加人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招录机关不同意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仍要求必须在面试前提供同意报考证明,致使很多在原单位开局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报考人员,很是为难。例如:现在很多劳动者找个工作不容易,而公务员面试是一个风险很高的考试,成功率只有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如果在面试前找原单位开具同意报考证明,但面试没有通过而未被录用,作为劳动者很有可能在原单位领导心中留下“这个人不稳定,想跳槽,不能重用”等等非常不好的印象,甚至对其后续职业生涯产生很大的危机。再有有的单位由于自身工作程序、领导出差等等原因而导致报考人员不能在面试前及时开出同意报考证明,影响面试。我们希望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更改这条规定,使之更加人性化,可以明确统一规定“报考人员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如果体检和考察时未能开具的,由报考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给报考者留出足够的开具此证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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