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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回民中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跨校社团。
第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挂靠学校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合有关部门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其所挂靠学校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然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其所挂靠学校党总支同意,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审批。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人数有30人以上;
㈡有规范的名称。社团名称不得违法,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供下列材料:
㈠ 申请书;
㈡学校书面批准材料;
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
㈣章程草案。
第九条 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校党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并向学校团委申请筹备。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㈠社团名称;
㈡社团宗旨及活动范围;
㈢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㈣社团组织管理制度;
㈤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㈥社团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原则;
㈦应当由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团委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表》。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㈠社团名称;
㈡社团宗旨及活动范围;
㈢社团负责人;
㈣社团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修改章程,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宣传部和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向宣传部和团委注销登记。
㈠不能完成章程宗旨的;
㈡自行解散的;
㈢分立、合并的;
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所在学校指导下,完成有关物资、财务清理结算工作。
第二章 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团委履行下列监督与管理职责:
㈠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的审批;
㈡ 校党委宣传部与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进行管理;
㈢ 校党委宣传部与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所办刊物进行备案与监督。
㈣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㈤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资产。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年终放假前向院团委报送本社团的年度工作总结,接受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开学初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或者登记后未开展活动的,由学校党和团委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顿、撤销登记等处罚。
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㈣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㈤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㈥被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的。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党委宣传部、团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叶县回民中学
二○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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