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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浅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笔者将就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谈谈自己看法。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集中人民的意志, 通过完善立法, 严格执法, 确保守法建立起来的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就其本质来说, 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 现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也包括社会秩序。也就是说, 整个国家生活都要法律化、制度化, 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令行禁止。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最高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重要手段。具体说, 一是镇压敌人的反抗和破坏, 一是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民主是专政的前提, 没有广泛的民主, 就不可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 而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也正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当前战略转移的新形势下, 社会主义法制更应特别起好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作用, 把一切积极因素都崎动起来, 并月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使广大人民群众无后顾之忧, 群策群力, 心情舒畅地投身到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新长征中去。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应当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 缺一不可。
具体地说, 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这四句话是一个整休, 不可偏废。有法可依, 是法制赖以建立的一基础;有法必依, 是健全法制的必要条件; 执法必严, 是保证法制权威的根本原则;违法必究, 是破坏法制应负的责任。四者互为因果, 相辅相成。这四者都实现了, 法制的稳定性、
连续性和极大的汉威才能体现, 社会主义法料才说得上健全。
1、有法可依, 是社全主义法制赖以建立的基础。说它是基础, 就因为如果没有法,法制就失去凭借。所以, 要谈法制, 先要“ 有” 法。一个国家不仅要有宪法, 还要有完整系统的法典及各类必要的单行法规, 避免某些方面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的状况。同时对那些已经过时或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的法律应当及时修改或明今废止, 改变过去那种法律既不执行、又不皮除约不正常局面。法律的制定、颁布、修改、废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 不能以任何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同时, 不能出现那种只供“ 内部掌握” , 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广大人民群众不得与闻的条条款款, 凡属规范性的文件, 一概公之于民, 布之于众, 使一令之出,人人皆知, 知道什么是该做的, 什么是不该做的。只有这样, 才能把整个阶级的意志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2、有法必依, 是健全法制的必要条件。有法必依, 关键在于“ 必” 字。也就是说必须树立以法为重的观念, 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如果有令不行, 有令不止, 健全法制也是一句空话。在遵守法制上,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乎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 特别是公安、检察、司法机关更应是依法办事的模范。那种专横跋息, 践踏法律, 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 使法律屈从于长官意志的现象, 是同社会主义法制根本不相容的。按照法律规定, 健全执法机关, 保证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性, 只服从法律, 不受任何个人或部门的干扰。
3、执法必严, 是保证法制权威的根本原则。执法必严的“ 严” , 不是指严刑峻法, 而
是指执法严明。它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树立大公无私, 执法如山, 以身殉职的精神。没有这种精神, 要巩固社会主义法制也是不可能的。从历史上看, 统治者既然立了法, 就总需要有一批忠实执行这些法律的人, 虽然由于阶级的局限、政治的腐败, 他们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 但是, 在封建利会确实也曾出现过一些清官明吏, 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 执法不阿, 铁而无私, 如宋之包拯、明之海瑞, 不仅受到史家的推崇, 在百姓中间也享有很高的成信。无产阶级的政法干部应当比包公、海瑞高明千万倍, 应当成为不循私、不枉法、秉公断案、为民除害的“ 得天” “ 月镜” 。没有这样一批政法干部, 就不能从组织上保证执法必严。执法必严的中心问题是实事求是。“ 事实为根据, 法律为准绳” , 是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也指出, 办理案件要“ 忠实于法律和制度, 忠实于人民利益, 忠实于事实真象。” 离开实事求是谈“ 严” , 必然会畸轻畸重, 造成冤、假、错案。 “ 严” 和“ 平” 是紧密相关的, 要做到执法必严, 就要贯彻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能对一部分人严, 对一部分宽, 对疏者冰,对亲者宽, 对下严, 对上宽。
4、违法必究, 是破坏法制应负的法律责任。我们的法律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 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论是敌对阶级中或人民内部的任何人, 只要违反了法律,一就都是破坏了国家职权的行使, 背离了整个无产阶级的统一意志, 都应追究责任, 直至给予法律制裁。只有这样, 才能体现法律的极大权威, 取信于民。违法必究, 不允许有高低贵贱之分, 不论职位多高, 资格多老, 只要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都应绳之以法, 不能象封建社会那样搞“ 议免” 、“ 官官相卫” 、“ 以官抵罪” 。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法必究上更应严格要求, 不容许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对那些凭借官位, 利用职权,搞打击报复、栽赃陷害、
挟嫌诬告的人必须从严处理。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这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说,这一思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目标,丰富了原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表现。从实践上说,这一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使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一样有了自己的努力方向。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1、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主要标志有:(1)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当法律确实不合时宜时,应依法定程序废除或修改,而不能随意废弃。(2)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受制于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犯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以言废法。(3)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圭臬和不可逾越的界限。(4)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的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
2、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1)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注: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有没有权威取决于立法机关有没有权威。)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交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4)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3、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这样,社会主体既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证他们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的活动。这样,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在此范围内社会主体必须服从政府,同时,社会主体又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又依法监督政府的活动。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
4、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治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人民主权观念的基本内容,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意识,即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参与意识,即公民意识到要以主人翁的身分自觉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影响国家决策,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法治观念,即公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肯定与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权利义务观念,即公民认识到即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
四、理性认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①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文革”结束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恢复,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协重新召开。1982年,中共确立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协制度进一步完善。
②立法工作
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巨大成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③基层民主的扩大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政府任命村委会干部的做法,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各地在普遍推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
2、目前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与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完善程度还有很大差距,与适应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和我们面临的任务相去甚远。
长期以来,我们只承认在经济,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不愿意承认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差距。我国法制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法治建设本身都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传统的轻视法律的思想原为彻底根除。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宁愿依靠道德规范和约定俗成的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不愿诉诸法律。法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则习惯于依靠政策,依靠行政命令办事,即使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甚至仍以执行政策或执行上级“指示”为借口拒绝执行法律。法律远没有成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第一准则”。
其次,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急需的法律,尤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基本法律,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制定齐备。已经制定的法律不够完善,如有的之规定了法律适用的条件,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规定的不够明确;有的法律条文之间不够协调,甚至存在相互交叉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正确实施。
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很严重。这些问题若不下大力气解决,必将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第四,具有相当法律素质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严重缺乏。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由于办案力量(人员,经费等)不足,致使案件大量积压,不能如期结案,“打官司”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我们要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勇于革新,善于不断总结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法制方面,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方针、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实践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21世纪。
2、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我们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的根本保证。我们的法制工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以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任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和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保障和控制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惩罚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
3、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其次,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下放矛盾,而是要面对矛盾,经过多种意见碰撞、甚至激烈的争论,提出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特别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实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
4、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等各方面,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其一,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转换职能为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精减过于臃肿的执法机构,调整有关执法机构的职权。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提高素质、加强管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其四,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其五,要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完善并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上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其六,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以严格和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一样都是法律运作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列宁非常重视法律监督的作用,他指出:“究竟是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注:《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8页。)但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次,要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1)加强党的监督。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组织、舆论宣传优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监督。(2)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政协成为社会力量(特别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3)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4)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民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
6、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并发扬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总体上说,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水平仍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极重要的因素。当前,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同时要侧重于培养干部和群众的法律价值观。没有必要的、起码的法律常识,很难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在生活中的重要价值,认识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肃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植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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