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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腐 倡 廉 行 之 有 效 的 方 法
“领导公开财产”只是一种收效很微的方法,政府官员真正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应该是在“不做为”、“乱做为”上下功夫。各级政府部门设一廉政举报网站,让全社会来监督。网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规程知识,分类分科给予管理。
当事人的事件或案件意见依行政区域来进行网站举报或投诉,网页应当设置为无限大,可以容纳、展示完当事人的一切附件及言论,并设立咨询临时对话窗口。凡是实名举报或投诉后均须限期书面回答举报人或投诉人。网站受理举报人或投诉人的案件后,凡给予举报人或投诉人以支持的,应该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使之相同职业的不敢因欲枉法,使之必然严谨执法。
凡网站对于举报人或投诉人的答复不公的,或是举报人或投诉人认为该网站对其举报或投诉处理不公的,持该网站的回执扫描件向上一级网站再行举报。若该网站对本事件或案件处理不公,或者举报或投诉当事人在超出期限未得到该网站的处理回执,也就是说该网站对本事件或案件不做为,应当严厉处罚该网站相关责任人,如此可直至最高网站。被处理的责任人必须有权反映、申辩办理过程,若因某领导明示或暗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对某领导加重处罚。
网站接纳的事件或案件应当不论大小。若经过最高网站处理后,但是存在民愤较大,必须严厉处罚最高网站的责任人。
网站工作人员私人信息应当高度保密,机构位置不得对外透露。网站公函有权责罚、任免所属辖区行政官员,可以称为钦差网站。这样的网站才能真正起到监督执法、为民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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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在 执 法 官 员 腐 败 的 表 现 与 漏 洞
1. 普遍存在不做为:没有利益驱动,就想着法子推脱。
2. 小事情或小案件乱办或乱判:如这类诉讼案件,不会伤及当事人生命,有些有钱人为了挣一个赢官司的面子,行贿的钱物还远远超过诉讼标底。而受冤枉的当事人再将此类案件上诉,则有钱人再行买通上级审理人员。
当受冤枉的当事人再想将此类案件上诉于高级法院时,往往诉讼成本高于诉讼标底,或以信函上诉于高级法院时则根本就得不到理采。弱势当事人只得承受冤屈。
3. 谁听话就安排谁有权:虽然现在设立了陪审员,却都是对法律一知半解,且谁发表不同于法官的意见,就不用谁,实际如同虚设。
4. 水平原因从轻处理:明明存在冤屈的案件,主审法官却用自以为是的方式“打擦边球”,即便是有朝一日案件得以伸张正义,往往是推说由于法律水平问题而“从轻处理”,基本上是“教育”了事。
5. 文件鉴定结论虚假:有钱方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所签署的文件,只有签名的文件就以钱买通笔记鉴定工作者,得出虚假的笔记鉴定结论,事后往往难以追究笔记鉴定工作者的责任;有公章的文件就报假案,买通公安人员立案侦查。 甚至有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出具假资料,而法官也大胆采用。
6. 官官相护:一人错案后,为了维护官场的形象,上下一条龙相互庇护, 无钱无权无关系的当事人自然有冤难申了。
7. 集体表态通过:大案件,有钱的当事人往往是群体买通,也或是某领导的一票决定,而参会的也不愿得罪领导,如是群体会议(合议庭)一样难得公正。即便是有朝一日案件得以伸张正义,往往是推说集体意见而难以追究责任。
8. 冷处理:执法者违法事实清楚,不处理难平民愤时,则将其停职调离;或停职领薪一段时间后再行复职。
9. 部门联合:有钱有势的当事人,有能力联合公安、政法、检察、法院等部门的人开联合会议定出不符法律程序的处理方案,受冤之人想伸张正义的概率小于万分之一。
10. 财产转移:无钱无势的当事人即便是握有确凿的证据而赢到诉讼判决,有钱有势的当事人买通执行人帮助其做财产转移,使无钱无势的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而无钱无势的当事人极少有走极端的,为了家人或自己的生活只有另行拼命地另谋生计。
现在受理投诉或举报的机构都是无实际意义的,举报电话无人接听,只是摆设。不是受理投诉工作者不努力,而是投诉工作者没有实权,根本就无力处理。
建 议 的 反 腐 机 制
1. 普遍存在不做为:当事人对于政府办公人员不做为或乱做为的行为可以投诉到网站,经网站工作人员查实:一次警告,二次降职,三次降工资一级,四次再降工资两级,满5次时开除公职(除名),永不录用。
2. 小事情或小案件乱办或乱判:不论事情或案件大小,凡办理或审判不公的一律受理,小案件为考虑当事人的收益比,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及当事人的便利,应当受理当事人的信函上诉或投诉。
3. 谁听话就安排谁有权:陪审员的采用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知识考核,应当给予陪审员一定的实权,对于陪审员正当的意见应予采纳,否则陪审员有权拒绝签写意见。而陪审员也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案件查实枉判的,陪审员与主审法官受同样处理。若陪审员因对于不公的判决拒绝签字而受到院方处罚,陪审员有申辩权。经查实后应当处理当事领导,并应当考虑陪审员升为主审法官。
4. 水平原因从轻处理:案件枉判,不论是出于主审法官的本意(受贿)还是理论水平问题,给受害当事人都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甚至因此造成受害当事人的生命危害,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考虑,此类主审法官都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如此也能触使法官自觉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
5. 文件鉴定结论虚假:从事笔记鉴定的工作者若出具虚假的笔记鉴定结论,一旦查实就必须吊销从业资质,并处以重罚,若因笔记鉴定虚假结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笔记鉴定工作者个人及单位应当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失承提连带的赔偿责任(没有合格的笔记鉴定技术就不要从事本职业);若发现办案法官在有意采用虚假文件,应当对于办案法官进行严厉处罚。
6. 官官相护:一人错案后,上下一条龙官官相护的事最能引起老百姓仇法仇官,凡是出现这类事件一经查实不论案件大小一律革职。
7. 集体表态通过:群体会议(合议庭)是办理错案冤案逃避责任的主要途径,受害人有冤不能申,而又不会追究办案法官的责任。凡是这类案件一经查实,一律登记,行使扣分制,例如:一次此类会议扣1分,第二次此类会议扣2分,第三次此类会议扣3分,如此类推,扣足10分就除名。
8. 冷处理:凡对于严重违法的人一律采取除名,不应当考虑“职务来之不易”的因素;凡对于领导机构曾严令因枉法不得办案的公务员,若领导采用调离任职或数年后复职的,一律严厉处罚相关领导人。
9. 部门联合:公安、政法、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会议或联合办案必将导致受害人无处申冤,“杀人犯”赵作海就是这类案例。发生如此案例所有人员必将全部除名方能体现法律的威严,也能振摄各部门的参会人员以公平公正为先。
10. 财产转移:凡对于转移财产,有钱不主动配合执行者,一经查实应当给予收益者双倍的欠款诉讼额;凡是警察、法官配合或间接帮助当事人转移财产的,单位及主办人应当对受害的当事人负有赔偿的连带责任。
还有许多其它方式的不做为或乱做为,如相互推脱,后案先办而先案后办等等,这些一经查实都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管理。还有一个法官一年中办理两三百件案件,光是查阅文件乱写审理结论时间就很紧张,哪还有时间逐个详细分析研究,实难体现公平公正。如此为何不适当地多招收一些执法人手。
延长诉讼期、追责期。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生制以提高工程质量,执法部门应当以能效仿。
在90年代左右军队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大家都知道,现在已经没有多少说军队形象不好的话题,相信行政、公安、政法、法院等部门的风纪不会比整顿军队更难,可见主要还是要看上层领导的决心。现在许多法律系毕业的高材生想报国无门,高层领导者应当不用考虑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才源。
注释:
严厉:实质性的处罚,例如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降级,第三次降工资,第四次再行重降工资,第五次除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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