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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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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工作,提升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高层次人才范围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用人单位(不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并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及高级人才(E类)。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 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部、委、办、局负责受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含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一)A、B、C类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允许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区(不含富阳,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市区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单位在市区无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二)A、B、C类高层次人才本人已在杭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及住房条件限制,可申请投靠迁入,随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杭落户。 (三)A、B、C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申请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内登记户口,不受年龄和外地身边无子女的限制;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允许随迁。 (四)D、E类高层次人才,符合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且在市区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市区落户,并允许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四、高层次人才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审批权限。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由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负责受理审批,其中落户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风景名胜区的,由杭州市公安局户籍办证中心受理审批;落户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及四县(市)的,由各所属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批。高层次人才家属随迁和投靠也按此权限办理。其中,属于华侨身份的,提请相应侨务部门按华侨回国定居程序办理,出具异地落户确认单。 (二)审批流程。高层次人才办理落户的,可实行“单位(企业)代办制”,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根据审批权限分别送相应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根据《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确定的人才类别(可登录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核对,网址:),对照相应政策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户口准迁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 五、高层次人才落户申报材料 (一)A、B、C类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可在市局门户网站下载使用,下同); 2、《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提供户籍证明); 4、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其户口簿首页;迁入亲友家挂靠的,提供亲友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及房产证; 6、申请迁入人才专户的,需提供人才专户同意入户证明、无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D、E类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 2、《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提供户籍证明);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5、《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6、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7、迁入亲友家挂靠的,提供亲友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及房产证; 8、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其户口簿首页。 (三)家属投靠或随迁所需材料: 1、投靠或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申请人); 3、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4、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 6、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已超过法定结婚年龄或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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