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跨深圳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操作实例
一、企业概况
深圳市鹏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注册成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30000000000。
深圳市鹏城股份有限公司为跨地区经营企业,按规定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维护表》,下属二级成员企业5家,分别为深圳分公司、深圳营业部(总公司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北京分公司、武汉分公司、西安分公司。
二、相关财务数据
2012年第一季度该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营业成本为50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深圳市鹏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经营收入
职工工资
资产总额
合计
总机构
0
100
1000
1100
总机构营业部
500
150
2000
2650
深圳分公司
2000
450
3000
5450
北京分公司
1500
400
2000
3900
武汉分公司
1000
250
2500
3750
西安分公司
1000
250
2500
3750
合计
6000
1600
13000
20600
三、2012年第一季度应纳税额计算
(一)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利润
根据企业财务数据,一季度企业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二)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所属机构的利润分配额(本案例总分机构适用的税率为假设)
1.总机构应分摊的利润额=1000×25%=250万元
2.中央财政集中分配应分摊的利润额=1000×25%=250万元
3.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利润额=1000×50%=500万元
4.计算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利润额(注意:总机构不参与此项分摊):
(1)各二级机构的分配比例:
总机构营业部分配比例=0.35×(500÷6000)+0.35×(150÷1500)+0.30×(2000÷12000)
=0.11
深圳分公司分配比例=0.35×(2000÷6000)+0.35×(450÷1500)+0.30×(3000÷12000)
=0.30
北京分公司分配比例=0.35×(1500÷6000)+0.35×(400÷1500)+0.30×(2000÷12000)
=0.23
武汉分公司分配比例=0.35×(1000÷6000)+0.35×(250÷1500)+0.30×(2500÷12000)
=0.18
西安分公司分配比例=0.35×(1000÷6000)+0.35×(250÷1500)+0.30×(2500÷12000)
=0.18
(2)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利润额
总机构营业部应分摊的利润额=500×0.11=55万元
深圳分公司应分摊的利润额=500×0.30=150万元
北京分公司应分摊的利润额=500×0.23=115万元
武汉分公司应分摊的利润额=500×0.18=90万元
西安分公司应分摊的利润额=500×0.18=90万元
(三)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规定,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250×18%=45万元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应纳税额=250×18%=45万元
总机构营业部应纳税额=55×18%=9.9万元
深圳分公司应纳税额=150×18%=27万元
北京分公司应纳税额=115×25%=28.75万元
武汉分公司应纳税额=90×25%=22.5万元
西安分公司应纳税额=90×25%=22.5万元
2. 加总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该企业2012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总额
=45+45+9.9+27+28.75+22.5+22.5
=200.65万元
(四)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1.总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200.65×25%=50.16万元
2.中央财政集中分配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200.65×25%=50.16万元
3.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200.65×50%=100.32万元
4.计算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机构营业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100.32×0.11=11.03万元
深圳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100.32×0.30=30.10万元
北京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100.32×0.23=23.07万元
武汉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100.32×0.18=18.06万元
西安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100.32×0.18=18.06万元
四、申报表填写(2012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资料以及计算方法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总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1.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第4行“利润总额”: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数据如实填写。
2.第10行“税率”:统一填写25%。
3.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1行=第9行×第10行。
4.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第11行、第13行和第15行的数据计算填报。第12行(累计金额)=第11行-第13行-第15行,本期金额=累计金额-上期累计金额。
5. 第15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上述第三条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税额(本例题为200.65万元)。
6.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上述第四条计算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本例题为50.16万元)。
7.第27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上述第四条计算的中央财政集中分配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本例题为50.16万元)。
8.第28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上述第四条计算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例题为100.32万元)。
9.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按照上述第四条计算的总机构营业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11.03万元。
(二)总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上述第三条计算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例题为100.32万元)。
2.“分配比例”,填报按照上述第三条计算的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本例题为总机构营业部为0.11、深圳分公司为0.30、北京分公司为0.23、武汉分公司为0.18、西安分公司为0.18)
3.“分配税额”,填报按照上述第四条计算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本例题为总机构营业部为11.03万元、深圳分公司为30.10万元、北京分公司为23.07万元、武汉分公司为18.06万元、西安分公司为18.06万元。)
(三)分支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分支机构仅需填报第28行、第31行和第32行三行,数据来源于总机构计算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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