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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建设厅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我厅确定的职责,制订本规定。
2.本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二级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机关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本机关对于应当由自身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2.本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三、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处(室、办、站,以下统称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行政首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处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对职权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处室副职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处室负责人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六、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本机关将各项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为27个执法岗位。各处室将涉及到本处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本处室的各个执法岗位,并形成《××处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见附表),经领导审定后,作为该制度的组成部分。
附表:
政策法规与城建监察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执法监督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
3.负责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5.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郑育哲
行政复议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证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郑育哲
行政应诉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受本机关行政首长的委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维护本机关的合法权益。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郑育哲
城建监察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城建监察管理制度,规范城建监察队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贺香玉
行政处罚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刘宏
杨铁
黄志钢
李飞
张红
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城市规划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韩东
风景园林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风景园林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杨生年
城市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市政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市政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孙聪会
城市燃气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城市燃气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李爱军
市容环卫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市容环卫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陶鼎鼎
供水热力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供水热力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张忠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李爱军
建筑管理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建筑施工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建筑施工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刘志宏
工程监理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程监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王世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郭明军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何秦龙
建筑市场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吴伟
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勘察设计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勘察设计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陈友好
韩荣华
抗震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抗震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陈友好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物业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物业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楚瑞璞
房地产市场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房地产市场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楚瑞璞
孟庆才
房地产开发与房屋安全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房地产开发与房屋安全方面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李学军
房屋拆迁
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远航
吴小红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师林峰
方金
乔素英
人事劳动教育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马耀辉
傅月笙
村镇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内容
责任人姓名
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许述礼
李桂亭
附件2
河南省建设厅行政执法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特别程序
对行政许可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通过实地检测、检验合格后作出的,本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检验、检测结果,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强制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强制。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实施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强制条件
1.实施主体和适用依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3.必须按法定的种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合法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制作文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实施行政强制。
5.备案。行政强制作出后,应当及时报所在机关备案,对扣㎡押、扣留或拖移的物品和车辆按照内部财物管理制度进行登记,不得擅自使用、截留、私分、损坏等。
附件3
河南省建设厅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二级单位及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有权控告、投诉、举报。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拒绝纠正违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三)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将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六)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不按照法定项目、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十)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费用的;
(十一)行政许可相对人丧失取得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实施批准、核准、登记、认证、检验、检测、检疫、审核、年检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施行政征收、征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增减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
(三)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四)不使用专用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隐瞒、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
(五)违法扣押财物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四)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的;
(七)不开据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三)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本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辞退、解聘。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实施当场处罚有过错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导致错案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导致错案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都应当承担则责任。
(三)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过错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可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
对行政过错责任者,可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行政过错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的;
(四)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对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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