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旧版《保险基础知识》对比
汇编前言:
为减轻全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老师的教学难度,将新旧版教材做了对比并进行汇编。本次结合《保险基础知识》(2013版)、《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0-2013版)、《保险基础知识》考点精析(2013版)、《保险基础知识》专项练习(2013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测试试卷(2013版)、《保险法》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相关书籍进行综合整理汇编。新书将于7月中旬出版,由于对教学PPT已做修订,讲师在教学时可以按照新PPT教学,因此以前订购的教材可以继续使用;新编排的《机考真题》在正式出版前以电子版形式下发,可做考前模拟测试。考试题型未变,平时都有讲解,有些只是在提问时做了变更。例如以前考试问“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什么”现在改为“损失补偿原则不包括什么”,因此教学时要提醒学员学习时不要背死答案,要能举一反三,练习题一定要独立完成。每次考试有10%左右的选择题题型较偏,由于培训时间原因不可能全部掌握,有50%左右的选择题来自于提供的题库原题,40%左右的选择题来自于生活中的总结和学习,例如法律法规。判断题一般情况下60%的考试题目可以判错。
新、旧对比不同处:
新旧版的变更主要是针对《保险基础知识》的第八章《代理机构》、第九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以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大改变就是全书中对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称谓发生变化,即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新书中没有“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员”的说法,统称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是在不同的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而已,相应还减轻了学员的记忆难度,不再混淆。其余考点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考法微变。
第一章:
按风险性质分:阐述时将纯粹和投机风险换了个位置。
第二章:
1、原P33将人身保险的给付中的举例删除
2、原P34将资金融通功能中的举例删除
3、原P35将社会保障管理中的举例删除
4、P44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将保险机构数量进行了变更,但具体数据从未考过
5、P45将保险业务持续发展中的举例删除
6、P45 将08年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数据做了变更,但具体数据从未考过。
7、P45 将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中的举例删除
8、P74 将“说明合同内容”变更为“提供条款并说明内容”,将原“特别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做了详细的列举,例如,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保险单等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9、P152 –P153 ,将“就……而言”中的“就而言”三个字删除
10、P280 (四)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将一至四点排版进行了退行处理,内容一样。另增加了一点:(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管理分为了从业资格、执业管理两项,
新增内容:
(一)从业资格
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规定,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止期限为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上述所列出相关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被吊销的;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焕发、或者补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损毁影响使用的;遗失的。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二)执业管理
资格证书持有人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取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该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及编号;持有人的新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照片;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发证日期;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从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已经由其它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它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11、P283 “除此之外……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变更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法的资格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备注:将原帮保险公司直接代理的营销员和为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的代理业务人员合并称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和代理业务人员持有的执业证合并称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证书)”。
第九章
12、“保险代理从业人职业道德”变更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整个章节中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变更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13、P287 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营销员);另一类是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另一类是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没有营销员和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说法,统称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是在不同的机构罢了,降低记忆难度。
14、P290 二 诚实信用
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对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时做到诚实信用”删除
15、P291-P293 在执业活动中……如实告知客户中,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删除。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即将以前的展业证、执业证统称为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将“比如……关系即可”删除。
16、P296 将“勤勉尽责”中第三点“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的授权”变更为“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所属机构的授权”,即“将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删除。
17、原《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全部变更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由于时间关系,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各位讲师及学员批评指正为谢!
编者
2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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