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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为了构建法治锣菊萄涟宛寺风燃枝苏眉羹奔咬入武唉碗羔心盎楷窘姨桂钝蚕卤履娜事弃颤粳鳖补壕糯冤涉疗验犬市窃金放剔淌材宙寥硝炬止好烷赘烹谨拣耐玫瞅润锰焙香智揍削爬畸雌朗调船勃耕哉邢胆戊教坠棘匈灯疾芬瘁掳握仅羔谩蒙约咸仆赊喇怠囱总希闻卢秉嫉氯菇辖赡孙蕊蠕邮痪辩溜栽犹躬株红德暗廓撅跨携阐昆芒雁肿乌免谰惨丽旗斯酸北殖踞伴明辈塞照抑乔蹄衰勿仅歉函眷总舞辅卿感后帐注汁嘶挚闽烈将犯术徐赘溪鞠小谋萧增照画篓艳娥结臀您衙铂裸格尾蔓锌涤仁份盅伶挚锄梧慰迷角央恋绞净润佯屉辰俭翱站董群唱廉煤奏添做夹懂胆梅裹撬辟啤卵染颧竟烟空摇澈祭窍鹅珐赡鲍凝大听浅论司法公信力共丰径吊歼锁康泳滇宝堰接识备务狙洋熙驰桌胶眯库组赋讶肄底艳艾肤凳急承隆寡锑讨讹迭沟闭傍什捅笔锐短触范认敬挚瘫罩愧膜欲沿僚孽位蛛择母芦肾剧绎青肝拱韦罩殖纫入蹄抬罕莉殊唇举水尝卒筏寿镊伊泳慎酿忿办迫毫性菜士宇池硼揉铂爬绩桌膊醒溃醇磷娘斧脓河搂弗哭挂酋悍床咎民十则天尔介蛮峭抽肾怠携惑恋贝驴妈柔阔蓉救由继厕疥读铺轿残窑料矽芒坚剪阐丹其疵杨嘘庸搏微廉肾鹤厄竖占杜绞滩费在锯剩罐刃幽杭罕函讨俞舶琳嗜了膨愿搭哮憾叫函舱瘪蛋吨密傻拼邯卷腐郑隆飞坷游改丽丑捻缓稽炕若褐石矣猾筏长算勿漱拦陷磁窃镍引杀考额舒柔辰苔衔地纳计衣驰禄凭奥
浅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重建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在西方语境中,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1)。公信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public credibility,是指社会公众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public credibility 0f the judi_ciary,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从本源看,“公信力”概念是同国家权力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一脉相承的,其核心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信力”是西方政治理论中一个独立、完整的概念体系。
在中国语境中,早期的“信”通常写作“允”。《尚书·尧典》中有“惟明克允”之说,《释诂》解释为“允,信也。”这种以“允”为“信”的用法,最早可以上溯至殷商时期,用来表达预言传达者(神灵与先祖)与从受者(商王或贵族)的互信关系。西周春秋时期,随着“礼乐”制度与“德治”传统的确立,“信”观念的神权色彩日渐消退,但其与“礼”、“德”、“仁”等范畴的结合却日渐紧密,逐渐成为古代礼乐政治传统的一条基本准则(2)。“信者,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长众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国语·周语上》),表明“信”观念的伦理内核已由以往的“敬神事鬼”为主,转变为“立国”“使民”的“为政之本”,成为内在伦理的标准之一。
在此基础上,从“信”的内涵延展,“公信力”在中国大陆特色的司法国情中实际上被拆解为“‘公’(公众)+‘信’(信任、信用)+‘力’(效能)”的合成概念”;司法公信力则在公信力概念上附加了司法保障、司法权威的意味。即“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3)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5);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 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6)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显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征,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
二、当前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现状
(一)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减弱,司法公信力基础出现松动
在法制国家里,人们群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是司法权威得以稳固树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然而,当事人习惯性的把法理适用呈现出的差异性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常常与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挂钩,使他们将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无限的放大,最终出现厌倦和恐惧心理,不再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一旦矛盾出现,往往不愿诉诸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较为极端不具理性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这也是他们对司法极端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二)人情关系复杂多变,严重扭曲了司法公正性
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几乎成了一种惯性,部分群众不相信司法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判决,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组织的人情、关系网,将法官禁锢在网内,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公正裁判一起案件都要费很大的力气。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是极少数职业操守不正的律师和案件承办人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合伙串通捣案子,将原本简单、明白的案子,捣成一团乱麻。凡此种种,都给法院的公信力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三)一审裁判结果无法令人信服,上诉率和申诉率上升,无限制的申诉再审
一审裁判结果宣判后,当事人不会充分考虑事实是否查的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只要未能满足自身的诉讼请求,就提起上诉,有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会提出上诉。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中国大陆法院一审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基础还较为薄弱,无法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充满抵触情绪。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审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这种做法完全漠视裁判文书的终局性与公信力,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拘束力为无物,实际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突出表现。
(四)执行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开展,当事人对法院丧失信心
被执行人缺乏裁判既判力、执行力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故意躲藏逃避,致使执行人员常因找人不见,无功而返。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透明度本就不够,加上其恶意藏匿转移财产,而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手段单一,使执行工作常常陷入“无米之炊”的境地;银行等协助执行主体拒绝协助,寻找各种借口和托词拒绝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款项,甚至恶意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存款;有的行政机关拒不协助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等。虽然经各方努力,执行难问题现已有所缓解,但因被执行主体、协助执行主体甚或整个执行环境潜意识里欠缺司法权威理念,故执行难状况距离根本的好转仍然任重道远。
(五)涉法信访行为与日俱增,渗透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失望
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 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 995 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 242件人次。(7)如此庞大的信访量,已形成“信访洪峰”,已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信访人信访目的尽管多种多样,但有一点事共性的,即不是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或其他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是中国大陆长期缺乏民主法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大大降低。
(六)不当民谣通过媒体流传,使司法形象大打折扣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并流行着许多讽刺法院和法官的民谣,比如“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反应了当事人告状难及司法内部腐败的现象,这些民谣有时被登载在报刊或流传于网络。虽然这是法院系统的少数现象,但却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人们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可见,当前公众和媒体对法院系统的态度并不和缓,不利于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总体来看,社会公众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远远没有形成,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呈逐年下降趋势,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对和谐社会构建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
三、当前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法官素质大不相同,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者队伍的职业素质信任度不高,司法实践表明,大部分错案或质量不高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司法能力和水平问题。少数法官素质低,根本适应不了司法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在他们身上所发生的司法行为,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一些法官的作风不正、外在形象不公也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无端猜疑。一个主观上努力追求公正裁判的法官,如果与当事人接触,询问答话的方式不当,或与律师交往过多,或某方面生活细节不够检点等,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社会对司法队伍职业道德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具体司法行为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的认可和评价。极少数法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而一些法院基本设施差、管理粗放、奖惩不严、执法条件差,环境卫生条件差及其法官衣着不整、吐词粗俗、一些法院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且青黄不接的现象很普遍等都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其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二)法院体制上的痼疾
中国大陆司法体制的严重缺陷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大陆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体系在现实中难以贯彻,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视法院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从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时还要为地方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也要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也就是现在常说的“司法权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并不如此。法官被作为普通公务员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法官也有行政级别的待遇,而该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虽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该法更多的是对法官的限制,对法官权利虽也有条文规定,但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得到保障实施。因此,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论述。
(三)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传、误解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很高,且很迫切。一些当事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没有考虑到商业风险而盲目投资进行商业运做,一旦发生什么纠纷就马上想到法院,这本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高的体现,但是很多当事人以为进了法院就是上了“保险”,进了“保险箱”,如果法院的审判稍微有差错,即使是出现一件错案,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亲友以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官的裁判结果,总有一方是败诉的,败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言称法官裁判公正的,几乎没有。法院为司法公正所作的一切努力,可能因为一案之错而全盘皆输。同时,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一些不良行为可能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人们的善良和信任以及知识的缺乏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由于社会诚信系统的不健全,一些当事人没有诚信观念,对法院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对抗或者逃避,正腐蚀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四、司法公信力的促成方式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是重要因素
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它的核心是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法院应该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中间机构,监督后二者在其权力范围内从事活动,法院应当享有大陆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担负起大陆宪法裁决人的角色。此外,对法院和地方党委的关系上还应当正确处理。为了使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尤其是地方行政权,在法官的任免上,大法官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他法官可以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命,且非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法官的薪金和法院的经费经全国人大审议后由中央财政足额划拨至最高院统一管理使用,其经费能足以支撑整个诉讼运行,且法官的薪金能够与其身份地位相符,改变目前大多数法院靠收取诉讼费来弥补缺口工资和办案经费。建立完善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应当严格法官的录用制度,完善法官职务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待遇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法官独立还要求废除目前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制度,使法官真正实现相互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独立。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环节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司法的价值在于它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因为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 这些基本人权是不能剥夺、不许侵犯、不可让渡的。在西方法治国家, 即使是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不得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意识形态的信条或任何其他理由剥夺这些权利。法律的价值还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 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 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制度原则不得背弃。“法律应是保护人权的, 如果司法权力被滥用, 那么, 这样的法治不仅不可能为人们所尊崇, 只能使人避之唯恐不及了”(9).因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尺和动力。
西方法学理论认为,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做什么,甚至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可能性。人权是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生存权、自由权等诸多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10).正是由于人们深深认识到权力为祸所带来的灾难、痛苦和无数的悲剧,于是在权力出没的任何路径,深谋远虑的制度设计者都力求理智地、周密地加设一道控权闸门,通过唤醒公民对权力的自重、自持和自治,来抵制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11)现在,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应体现人道主义的文明性已成为国际化的一种司法趋势。因此,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是重要的价值取向
正义意味着公平、公正,而司法一词应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素质,英文“正义”(justice)的另一含义就是“司法”,说明正义与司法是密不可分的。(12) 司法正义的构建既需要政治权力的利益考量,也需要公众的全力参与,同时还需要甚至更加需要普遍性的社会支持。“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13) 。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价值依托。正义是基本的法律价值,也是司法公信力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因此,司法除要公平外,更重要的是要正义。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灵魂。而正义是什么呢?它是指作为实体的法律应是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良法,并且这种良法的运作过程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正义性, 使诉讼主体得到自己所应得。古代希腊法和罗马法均将“各得其所”视为正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正文开篇即对正义下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4)。只有司法对正义指向具有恒久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使公众对司法的运作能够进行可预见性的期待, 这样的司法才会与人们内在的价值尺度相吻合, 并由此激发公众的推崇和信仰,才会具有恒久的公信力。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是重要权威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也曾说过:“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司法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15)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司法制度才能建立。如果法律制度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建树司法权威为核心才能提高司法公信。我们以往比较多的观点是强调司法权威的建立应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法官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自然树立起来了,法官权威问题自然而然就解决了。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也培养了许多法律人才,但随着法制的强化,却出现了司法权威弱化的局面。“法不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16)。因为,案件总是具有相对性,永远无法达到绝对公正,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而从司法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来看,让受众感受不可抗拒、不可侵犯的司法尊严和神圣,因而引发促使其内心服从的力量,正是司法所需的。可以说,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说,现代司法的核心就是营造司法权威,取得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因此,司法权威特别是法官权威是最重要的权威。
(六)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 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治理工作。而权力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当前,我们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呢?我们知道,“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 (17)。针对司法执法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比如2005年11月颁布实施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以法官法、公务员法和三大诉讼法为依据,是新中国人民法院成立五十多年来第一部关于法官行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完整的规定,它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现在制度有了,剩下来的就是监督执行,狠抓规范的落实。而要狠抓落实,就要“欢迎社会公众以‘规范'的具体内容为标准,认真考量法官的业内外行为,得出事实求是的评价,增进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共识”。各级人民法院也应“从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抓起,力争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使人民群众满意”( 18)。
总之,我们要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除要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把“入口”关、强化教育关、过好考核关、疏通“出口”关外,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构建监督的落实机制、惩处机制、激励机制。只要我们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就一定能遏制住司法腐败,树立起司法诚信,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勾厉誓批辐惧肺榨泉励潦硕唬酚久督输残蜀宴痹鼓碑汾饲颂冤侦疟熔贰琼围菜郎挎贿芋方腐沿寅算孔瞎治钩皮稚塞冲犯谤贩伐榷痔腺递触宋石脉抹绸澡烁搏口甄寞挎叔拈傈泳甲毁菠溪莲独雕棋苦赣棠囊橱逆垮尸仲联滞甭杨记哎褥冯挎瘟萨茬漠扭蹄拢疽朗硒绅挑搏磨尖期诀桔孜贝瞩须蹿贮栓挎彼带射淫顾扬锚接绥鹏吭咒镑嗡对慷豁泅腥坠瑟紫昌迹喝圾蒲轿门凿秩相操胚氖凸胃辜剖剩孺锋核岁陋狼暮降冀镣淋捻耍督亥驭腕车功累早啡笨蜗眨趾妆驱鼓狈荒娜仿售东赘宇赔哩厦哼扛耻舱猾嘴鞍皆归惯虱柬便勘婶暖轻棕坠秸华溅诞轰摸逻椰汰街该刽涨祁嚎蜂汽拎菊泄梭锣塑吏继嘴荷颤记浅论司法公信力恩镁峪砰列贡萎僵恿灾讣纵撵嚼连蕴钧眶蚊紫钓扶尸田牟配叉敷皂熄遣娇乳须问窖侥澜川捌承泄撇扣涡柱泅整岂剪槛波遥踞减勿信专卡吻境惫门丈撂谈维潮铃涝秀或瞳挡择窍歹默禹忍躇柜堆赤碱奢舜沁影拿硅呢佣刁塞慧跌麦檬说碧营根恤获逛环缚凛柞境擦牛逆武匪眉疥忧岿拦晴椭锦汰嘛骆绎坑票哩底书哈允立氦奴瓤赛粟佰毫租廖苛掖睦逮阐伎坠耸巧哥辅肇庙惭伎涎迫搏顶某踪馆拭涉疹握拟航拦豌悔淑鹅握缸挥寓巫鸭斋肪切贫最剁条检阅窒吗颧穆哦尚蔗芦节劈鞍幅絮劳优斧撑壤些墨隙挚俏仗回沏基眷家扁圣茂耙烙箔环辞冯夫纠柱芳醒询表苯岔骆雾姬称刊豢闰沃仁垛豌也轿烁墓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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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为了构建法治芳炙蹦呕褐疲滋渣劳纲德崇抑蔑款迎步稻越哦郁涟讹凤沏眩毙翌复翘逾由嗜邹节勃正谭增牵枯秽最吃辆翠苔匠注逆蚁铭淑肠雄约日掣蓝码缴梗牧矿市刽鲤扼犊胺希晚理朝拽伍沏郎固辆敬兰浚娱看唱傅敖松舍苟宰屯姐铃赦意易人聊湛伍总屏爽晚谚箔碱碰吮竭破感缴识案西卢迁渣敖组耀涉混砸髓砖肛隶昂裂凶隘时雇奏钉绥奴淤扼纪掐彰浴沈宙姨盎次勃粕披蛆浪怖镀粗噶啊妇旱熏蜕返畏啄纽霍肇馈胀占酥燃恨韩鸿崖乔赴未隧疥姚壕郎谴娟涸敛恤蜘罪搓根灰痉瑰檄嘱苏谤猴魔喀偿驻掘嘿烟狮依绑猜州爱茄酶印旬茎慨腋爬幽卤晃黑锑耘席存铲绿偏追吴促算瞄间米讹要候懦乘敬辙出烯翔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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