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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及风险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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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心支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一、综合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1、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2、办理银行经营、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3、办理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4、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法规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 5、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法规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 6、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业务 法规依据:1、《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7、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法规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 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审,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局领导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 局务会 拟定处理意见 讨论 省局 批示处理意见 核准 经办人员根据局务会和领导批示,将资料发送省局核准后,对机构发送批复文件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办理银行经营、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办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银行经营、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科负责人 审阅,批示 批示处理意见 审阅,批示 局领导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银行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报备。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接待、初审 复核人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经办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科负责人 审阅,批示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接待、初审 复核人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报送材料(1、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备案报告;2、已取得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经办人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 批示处理意见 局领导 审阅,批示 备案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其他两份分别交备案单位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经办人 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接待、初审 复核人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报送材料(1、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金融机构的备案报告;2、已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经办人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 批示处理意见 审阅,批示 局领导 备案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其他两份分别交备案单位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业务 接待、初审 复核人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报送材料(1、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5、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7、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经办人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 局领导 批示处理意见 审阅,批示 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交备案单位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及外资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审阅,批示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备案 接待、初审 复核人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报送材料(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2、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3、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经办人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审阅,批示 批示处理意见 局领导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发送批复文件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二、非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办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扩大、继续经营、终止;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2、办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及特殊情况购付汇审批;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办理超限额的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审批;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4、办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准入备案; 法规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5、办理超限额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审批;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发[2005]39号 6、办理境内机构超比例超金额的佣金购付汇审批;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2006]73号<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7、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办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扩大、继续经营、终止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经办人 办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扩大、继续经营、终止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接待、初审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科负责人 审阅,批示 批示处理意见 局领导 审阅,批示 拟定处理意见 讨论,决定 局务会 省局 核准 批示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下达批文和颁发许可证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业务类型 审核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 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外资保险分公司提供其总公司的公司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 1、所属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经营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 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列明其申请新增外汇业务的需求、开办新增业务的规划);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新增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等;5、新增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经营机构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 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列明其外汇业务需求、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划);2、近3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可以提供其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经营机构申请终止外汇业务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理由);2、终止外汇业务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方案;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5、董事会或者所属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及特殊情况购付汇审批 (办理超限额的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审批)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复核并根据分级办理权限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接待、初审 业务开始 根据分级办理权限提出办理意见 科负责人 审阅,批示 经办人 批示处理意见 局领导 审阅,批示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签发核准件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按季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类型 审核材料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及特殊情况购付汇审批 1、申请报告;2、合同、发票; 3、税务凭证;4、其他有关材料。 超限额的居民、非居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1、申请报告;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存款等来源证明;5、确需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现钞的证明材料。 办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准入备案 (超限额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及境内机构超比例超金额的佣金购付汇审批)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审 科负责人 根据分级办理权限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接待、初审 经办人 业务开始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按季装订业务档案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业务类型 审核材料 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准入备案 1、申请报告;2、具备结售汇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3、相关的单证管理、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4、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5、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超限额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审批 1、申请报告;2、用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合理性说明。 办理超比例超金额的佣金购付汇审批; 1、申请报告(应说明支付佣金的原因及经过,包括换汇成本、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等);2、合同正本及复印件;3、佣金协议正本及复印件;4、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及复印件。 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经办人 业务开始 接待、单位档案维护、审核 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办理 业务类型 审核材料 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进口核销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1、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5号 2、“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备案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4、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办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办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7、办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移交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复核人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材料(1、名录登记申请;2、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中资企业)或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已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企业,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 经办人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发文) 审阅,批示(发文) 局领导 批示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外汇局根据其核销情况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1)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或其它到货凭证的;(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 经办人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 局领导 批示处理意见 审阅,批示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备案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经办人 审查材料(1、办理备案表的申请报告;2、进口合同;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相应材料;4、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项下);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 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备案业务 审阅,批示(按内部权限管理规定)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科负责人 局领导 审阅,批示(按内部权限管理规定) 批示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提出拟办意见(特殊业务如需)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查材料(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等;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IC卡;6、按照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审核的资料;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9、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复核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特殊业务如需)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审阅,批示(按内部权限管理规定) 提出拟办意见(按权限管理规定) 办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复核 复核人 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材料(1.单笔合同项下差额核销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或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提供差额核销说明、进口合同等。2、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差额核销超过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需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证明材料。3. 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差额核销超过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提供加该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 。 )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 经办人 复核人 科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审阅,批示(按内部权限管理规定) 局领导 批示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审并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业务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复核 科负责人 复审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材料(1、逾期两年且已移交检查部门:凭进口付汇逾期未情况清单、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移交登记表;2、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凭行政处罚决定书;3、有关部门已结案:凭结案处理书面材料、进口合同、购付汇凭证等;4、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凭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5、报关单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凭企业保证函、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已经批准由银行购汇:凭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 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 经办人 复核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局领导 审阅,批示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移交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审并提出拟办意见 办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移交业务 初审并复核、企业档案维护 科负责人 复审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查材料(1、催核通知书及催核记录情况;2、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清单;3、相关核销原始凭证。)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 经办人 复核人 审阅,批示 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理方式 局领导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业务档案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四、出口核销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1、办理出口核销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2、办理出口备查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汇发[2001]186号) 3、办理向企业发单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办理逾期未核销移送检查部门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5、办理差额核销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6、办理分类核销核准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7、办理退赔外汇业务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8、办理待核查外汇帐户的资金结汇和划转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办理出口核销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其中的一份报告表退还企业留存 复核或提出处理意见 复核人 审核 经办人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审核材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退回企业。 办理出口核销业务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出口备查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复核人 经办人 办理出口备查业务 按不同备查类型审核材料,做审批签注意见后,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退回企业。 审核经办提交的材料,并签注意见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科负责人 审阅,批示 核准或提出办理意见。 经办人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注明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退还企业保存。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经办人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向企业发单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办理向企业发单业务 审核材料[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IC卡;领单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出口合同及复印件;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退回企业,对经营正常企业发放核销单。 对出口逾期、经营异常的企业提出领单意见 科负责人 经办人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局领导 审阅,批示 对严重违规企业提出领单意见。 经办人根据分级办理权限发放出口核销单给企业。 业务档案整理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办理逾期未核销移送检查部门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办理逾期未核销移送检查部门业务 提供材料[催核通知书;逾期未核销清单;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其他材料] 审核经办提交材料,签注意见 复核人 经办人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科负责人 审阅,批示 对严重违规企业提出核准意见。 经办人根据分级办理逾期未核销移送检查部门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差额核销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审核材料[逐笔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出口单位应按照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退回企业。 办理差额核销业务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对差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签注意见 复核人 经办人 科负责人 对差额在2-10万美元的企业签注意见 审阅,批示审 局领导 对差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签注意见 审阅,批示 《企业逐笔核销报告表》一式两份,核销后盖好已核销章后退回企业一份。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经办人 办理分类核销核准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根据经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 审核材料[《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经出口单位签章的《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分类核销核准业务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经办人 科负责人 审阅,批示审 根据经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准 发放《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盖好局章给企业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经办人 办理退赔外汇业务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根据不同的退赔外汇提供不同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退回企业。 办理退赔外汇业务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对退赔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签注意见 复核人 经办人 科负责人 对退赔金额在2-5万美元的企业签注意见 审阅,批示审 局领导 对退赔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签注意见 审阅,批示 发放《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一式三份,盖好业务章后外管、银行、企业各执一份。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办理待核查外汇帐户内资金结汇和划转业务操作及风险排查流程 风险提示:经办人员未按规程、时限及职权办理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岗 位 流 程 管理要素 审查企业报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材料 办理待核查帐户内资金结汇划转 接待、企业档案维护、初审 复核,提出拟办意见 根据分级办理权限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复核人 经办人 科负责人 根据分级办理权限提出办理意见 审阅,批示审 局领导 批示处理意见 审阅,批示 出具《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一式三份,盖好业务章后外管、银行、企业各执一份。 经办人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按期装订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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