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9-199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 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脉金选矿
100
500
-
3
悬浮物(SS)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100
150
500
5
化学需氧量(COD)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0.5
5.0
5.0
10
硫化物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1
氨氮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20
20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其它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
-
-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合成洗涤剂工业
5.0
15
20
其他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0
3.0
5.0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70
300
-
脉金选矿
70
400
-
3
悬浮物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70
800
-
(SS)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70
150
400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20
60
6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20
10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300
续表4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5
化学需氧量(COD)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60
12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1.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其它排污单位
15
25
-
黄磷工业
10
15
20
12
氟化物
低氟地区
(水体含氟量<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3.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1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续表4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27
甲基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一切排污单位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一切排污单位
0.03
0.06
0.5
33
三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5
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6
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7
乙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9
对-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1
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6
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3
0.4
1.0
47
间-甲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2.0
52
丙烯腈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53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54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续表4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 ≥1h)
5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
≥1.5h)
>5(接触时间
≥1.5h)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40
-
56
总有机碳
苎麻脱胶工业
20
60
-
(TOC)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59—19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苏政复[2003]29号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ndustri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mg/L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mg/L
4
六价铬
0.5 mg/L
5
总砷
0.5 mg/L
6
总铅
1.0 mg/L
7
总镍
1.0 mg/L
8
总铍
0.005 mg/L
9
总铬
1.5 mg/L
10
苯并(a)芘
0.00003 mg/L
11
总银
0.5 mg/L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表2要求。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指标)最高允许排放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无量纲)
6~9
2
色度
一切排污单位 (稀释倍数)
50
80
3
悬浮物
(SS)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60
kg/t
0.6
中小型
mg/L
80
kg/t
4.0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30
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70
1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20
30
化 学 肥 料,mg/L
20
30
无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有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农 药,mg/L
20
30
高分子聚合物,mg/L
20
3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20
3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20
3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100
kg/t
1.0
中小型
mg/L
120
kg/t
6.0
其它排污单位,mg/L
80
120
无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农 药,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表2(续)
6
石油类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5
kg/t
0.05
中小型
mg/L
5
kg/t
0.2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5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5
10
7
挥发酚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1
kg/t
0.001
中小型
mg/L
0.1
kg/t
0.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8
总氰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2
kg/t
0.002
中小型
mg/L
1.0
kg/t
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9
硫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50
kg/t
0.005
中小型
mg/L
0.50
kg/t
0.0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10
氨氮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15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40
kg/t
0.4
中小型
mg/L
60
kg/t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15
25
表2(续)
10
氨氮
无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有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农 药,mg/L
15
25
高分子聚合物,mg/L
15
25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15
25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15
25
11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mg/L
10
10
12
磷酸盐(以P计)(总磷)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0.5
1.0
化学肥料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0.5
1.0
无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有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农 药,mg/L
0.5
1.0
高分子聚合物,mg/L
0.5
1.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0.5
1.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0.5
1.0
注: kg/t为每生产1吨氨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4.2.2 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3.3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
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按日均值计算。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3 分析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总汞
原子荧光法a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9
苯并(α)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10
总铍
活性碳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HJ/T58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12
总α放射线
物理法b
13
总β放射线
物理法b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18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
20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比林分光光法
GB/T7490
21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7486
22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23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8
2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1
2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b《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 标准规定要求编制。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崇明、封 丽、黄健盛、张 韵、孙启宏、李永健、刘 敏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2 年8 月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9 月1 日实施。
DB 50/457-2012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
物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包括化工产品的加工、分装、销售企
业及贮存仓库等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
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6种水污染物排放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
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CJ 343‐2010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DB 50/457-20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
化学工业(chemical industry)又称化学加工工业,泛指生产过程中化学方法占主要
地位的过程工业,包括基本化学工业和塑料、合成纤维、石油、橡胶、药剂、染料工业等。
化学工业是利用化学反应改变物质结构、成分、形态等生产化学产品的部门。如:无机酸、
碱、盐、稀有元素、合成纤维、塑料、合成橡胶、染料、油漆、化肥、农药等。
3.2 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指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并先行予以规划,以专供化学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
地区。本标准特指已有或即将入住化学工业企业的工业园区。
3.3 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
指以接纳处理多个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本标准特指化工园区接纳处理
多个化工企业生产废水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通常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3.4 水域功能不达标水体
本标准特指长江、嘉陵江、乌江次级河流的监测断面任意一项指标的年均值超过该水域
功能标准,则该次级河流为水域功能不达标水体。水体以次级河流流域为单元。
4 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4.1 要求
4.1.1 重庆市境内的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新建化工企业、废水排入水域功能
不达标水体的非园区化工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
4.1.2 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排放;现有非园区化工企业逐步
进入化工园区或将废水接入最近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排放。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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