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儿童福利主任工作须知
一、关于儿童的相关概念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困境儿童:指处于困境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四项基本权利:
一、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并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和医疗关怀的权利。
二、受保护权----每个儿童有受教育(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权利。
三、发展权----个儿童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
四、参与权----每个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政策
(一)孤儿保障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2、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Ⅸ鄂政办发[2011]2号)
3、落实教育保障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个孤儿。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餍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Ⅸ鄂政办发[2011]2号)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年龄未满1 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37号)
2、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落实,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处理好外出务工与教育子女的关系;要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选好委托监护人,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要督促及时调整更换;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墓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匈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 37号)
3、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 37号)
4、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虑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 37号)
(三)困境儿童保障
1、落实生活保障措施。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一定抚养能力但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其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
2、落实医疗保障措施。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项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
3、落实教育保障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幼儿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落实资助政策。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 2年免费教育。针对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金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6]103号)
4、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6)103号)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强抢救性康复救助,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卖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6) 103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