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地规划计划管理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对土地利用所作的统筹安排和制定的调控措施。其核心是确定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宏观调控和均衡各业用地数量。
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2、规划的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和依据,是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龙头”,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3、规划的依据和期限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4、规划的编制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我国现行土地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全国、省级规划属宏观性、政策性规划;市级规划属战略控制性规划,更多地强调空间性、结构性;县乡级规划属实施性规划,更多地强调可操作性。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5、规划的编制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6、规划的内容
可用几句话形象地概括:一个平台、四项任务、两个协调、落实三线、做到四点。一个平台:要有及时、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四项任务: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保护生态、为子孙后代预留空间;两个协调: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充分协调,如不进行充分协调,规划就无法实施;落实三线:基本农田的高压线,生态用地的保护线,建设用地的控制线。做到四点: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建设生态文明。
7、规划的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下级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15号令)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2)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8、规划的成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
9、规划的实施
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实施才会体现其价值,实现其目的。
第一,必须增强规划意识,提高按规划管地、用地的自觉性。
第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事,坚持按规划实施管地、用地。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一要切实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二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三要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和整理力度,严格执行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四要认真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积极引导我市星罗棋布的农村居民点,有规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集聚,合理调整城乡居民点用地结构,推动我市的土地整理工作重心由农地整理向建设用地整理转变。五要严格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
10、基本农田
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基本农田“五不准”内容:
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部37号令颁布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修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
2、概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2)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4)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5)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容及依据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议与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下达及分解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15号令)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2)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15号令)第六条规定,因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考核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实行评估和年度考核,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1、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挂钩项目区要求
项目区应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建新区和拆旧区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相协调。
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3、挂钩项目区申报及审批
挂钩工作涉及的土地,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 完善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其主要内容有:(1)规划文本; (2)图件; (3)附件),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审核后,按项目区整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后的挂钩工作总体方案,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并下达省辖市执行,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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