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浅谈商场电气防火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涌入市场,建筑面积之大和楼层之多不可同日而语,经营项目种类日益繁杂。它给人们带来利益和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十分严重的消防安全问题。人员密度高,流动量大使其跃居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问题的首席。从近几年的商场火灾来看,电气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电气防火安全问题,已成为商场消防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商场电气设备的火灾危险性
(一)电气照明的火灾危险性
电气照明是把电能转化成为光能而发光的一种光源。照明灯具在工作过程,往往要产生大量的热,致使其玻璃灯泡、灯管、灯座等表面温渡较高。在商场的用电中,电气照明的用电量占有很大的比重。从柜台到墙、柱、顶棚都布满了照明灯具,其火灾危险性十分显著。电气照明按其功能和用途有以下特点:
1、安装在商场吊顶、柱、墙上的照明,装饰等,多采用带状或分组安装的银光灯具,有些商场采用满天星式探照灯,这些灯具都采用埋入式安装在吊顶里面,数量比较大,且日光灯的镇流器易发热起火。深罩灯如果采用功率大的白炽灯,也容易将附近的可燃物烤燃。
2、装在商品橱窗和柜台内的照明灯具,除了荧光灯以外,还有各种射灯,射灯除采用冷光源外,其它光源的灯,表面温度都较高,足以将可燃物烤燃。
3、商场内和商品橱窗里除了大量安装广告霓虹灯和灯箱外,有的还安装了操纵活动广告的电动机,霓虹灯变压器器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
4、在节假日,商场内外还要临时安装各种彩灯,增加节日气氛。
以上各种电器照明设备,品种数量之多和线路错综复杂之程度都是其他公共建筑难以比拟的,加上每天营业时间长,如果设计、安装、使用不慎,极易引起火灾,
(二)辅助设备的安全问题
商场电气系统中配有许多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电气接插件,由于在安装、使用及维护方面的原因电气接插件容易产生电弧、发热现象,其火灾危险性很大。商场经营照明器材和家用电器的柜台,为了测试的需要,还安装有临时电源插座。有的家用电器柜台如电视机柜台,为了能起到广告效应,插座联播座,把几十台电视机同时开启,且营业时间长,火灾危险极大。没有空调系统的商场(在云南有空调系统的商场不多)在夏季安装临时插座,大量使用电风扇降温。
其它导致火灾的因素也很多,如有的商场为了方便用户,还附设有服装加工部,家用电器维修部、钟表、眼镜、照相机等修理部,这些部位常常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加热器具。
(三)电源线路的火灾危险性
在商场中的动力设备如电梯等的电源线路的火灾危险性不大,但是经营家用电器,照明器材等商品的柜台,为了测试的需要采用临时插座供电,且负荷相当大,这部分负荷是在设计时没有考虑进去的。它使线路所承受的荷载增加,电线负荷大,使导线发热,温度升高。
在商场中照明是整个用电量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电源线路的火灾危险性也很大。目前普遍使用的国产胶木接插件材料质量差,工艺水平低,连接容易松动,有接触电阻大而发生过热的现象。接插件长期受热,加速了绝缘材料的老化,进而易引发短路。加上商场中照明设备电线负荷大,本身发热较高,火灾危险性更大。有些线路则敷设方法不当,散热条件差,使电线温度进一步升高。
二、商场电器设备的防火安全措施
(一)照明设备的防火安全措施
各种照明灯具在把电能转换成光能的过程中,都伴随有能量损耗,致使灯具表面温度较高。所以要根据环境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来选择照明灯具,而且照明装置应与可燃物,可燃结构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除此之外,还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灯具应安装在不燃的基座上,尽可能安装表面温度较低的灯具,采用埋入式安装在吊顶里面的灯具,与吊顶之间应作隔热处理。橱窗内的照明光源尽可能采用冷光源,没有条件的应保证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2、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和容量相匹配。镇流器安装时应注意通风散热,不准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物上,否则应用不燃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离。
3、商场内安装有表面温度较高的灯具时,由于商场里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应对灯具正面和散热孔加装铅丝防护网或者不燃材料制作的挡板,以减轻灯具爆裂使玻璃碎片和炽热的灯丝飞溅造成危害。
4、采用霓虹灯时要特别注意其安全问题,一般霓虹灯的工作电压高,火灾危险性大,安装霓虹灯的灯柄、底板应用不燃材料制作,或对可燃材料进行阴燃处理。当霓虹灯变压器安装在人员能接触到部位时应设防护措施。
5、要避免在灯光装置区域悬挂旗帜,发射彩带等空中移动物体,以防这些物品与高温灯具直接接触,发生缠绕,碰撞引发火灾。
(二)辅助设备的防火安全措施
电气接插件的防火安全措施主要是:认真按照规定选型,并按规定正确安装,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受震、潮湿、高温或多尘的场所,应安装在干燥明亮,便于进行维修及保证施工安全,操作方便的地方。
商场中尽量要避免安装临时插座,有实际需要的应充分考虑到电源线路的负荷承载能力,选择适当型号的电插座,在承载力范围内联接用电器,并要注意它的运行状态。
(三)电源线路的防火安全措施
电线是用于传输电能,传递信息和实现电磁能量转换的电工产品,在商场中由于电线组成的供电网络线路长、分支线多,最有机会与可燃物接触。为保证线路的防火安全,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做好导线材料的选择。由于国家“以铝代铜”的政策影响,许多地方一般采用铝芯导线,但对商场而言,由于控制回路多,负荷比较集中,为提高截面载流能力,便于敷设,应多采用铜芯线。同时进行精确的负荷计算,合理选择导线的截面。
2、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功能确定导线的敷设方式。一般吊顶内的电线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管配线,如PVC管,也可以用金属管配线,或带金属保护的绝缘线,用来避免导线短路时引燃可燃物。消防用电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3、高温表面灯具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导线(如玻璃、石棉、瓷珠等护套的导线)而不应采用具有延燃性绝缘导线,以免灯具高温破坏绝缘引起短路。
三、商场电气设备的消防审核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复核。我们应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商场的电气系统进行审核,审核其电气系统平面图,供电系统图,用电设备清单及有关技术问题。保证其消防用电和非消防用电的电源,布配线能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同时也要参考以往商场电器火灾案例,结合目前大商场的特点,合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供配电及用电。未经消防审核合格,坚决不允许投入施工。
四、商场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
所谓消防监督检查,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的定义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对商场电器设备监督检查应遵循《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检查形式、内容和方法以外,还应注意以下三个环节:
(1)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有的施工单位为了省事不按规范作业,随意更改电气布线,有的施工单位由于技术问题而出现布线错误,有的单位则为了省钱而降低电线的型号。给整个电气系统埋下了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受其灾害,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的进行监督检查。
(2)调试验收监督检查。在调试验收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用电设备的安装布局,造型以及防护措施是否合理,并可对分配电设备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
(3)投入使用后的监督检查。商场投入营业之后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商场以利益为目的,各种经营为内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需要可能需改变局部的用途,此时得修改电气系统的用途功能,为避免存在火灾隐患,监督检查要跟上。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现状与思考
随着各地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需求量的增大,各类型的集贸市场数量增多,规模和结构趋向多样化的发展,人流物流量不断扩大。集贸市场一片繁荣昌盛的大好势头背后,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忧患与日俱增,火灾事故苗头的频频萌发,重特大火灾的时而发生,给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二00一年,在国家十一个部、委、办、局联合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治理中,集贸市场作为公众聚集场所的重点整治对象,消防安全工作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所改观。但由于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治理不够深入和彻底,且长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没有完全落实,集贸市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又死灰复燃。就保山市而言,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督办的各行业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集贸市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尚有部分未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象的,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各类火灾隐患仍然不容乐观。现就保山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现状浅谈一点看法。
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现状
(一)集贸市场的布局和建筑存在先天隐患
众多的集贸市场在初建时,对消防安全满足于现状而没有长远的考虑,在选址、布局、消防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留下缺陷,导致先天不足而后天难补的遗憾。
1、集贸市场多设在城市居民密集区和闹市区的黄金地段,与邻近的重要公共建筑、居民建筑密集区和重点企业的厂房、仓库等防火间距不足;
2、集贸市场的建筑多在原有的厂房、仓库等基础上进行改造而成,建筑多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简易钢架结构棚等。因而,建筑耐火等级低,建筑之间缺少防火分隔,防火间距不足,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够,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等;
3、集贸市场的土地资源和建筑面积具有局限性,使有限的空间和建筑与市场规模的扩大形成极大的矛盾,随意摆摊设点和乱搭建摊位现象较突出,使原本就不能满足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宽度、消防车道随时被占用;
4、在规划和建设集贸市场初期,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有的虽已在后期的改造过程中增设了部分室外消火栓,但是流量、压力等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
5、小商小贩在通往集贸市场的街道和重要交通要道的两侧随意摆摊设点,使闹市区的街道和重要交通要道显得十分拥挤,过往的车辆和行人经常受堵塞。
(二)可燃易燃商品聚集
随着商品流通量的巨增,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品为火灾提供较为丰富的引火物,引发火灾的因素在不断增多,各类火灾荷载呈数倍上升。
1、集贸市场内所经营的商品,除了部分农副产品外,如服装、塑料制品、文具、交电、家具等,均属可燃商品。有的经营如油漆、赛璐璐制品、气体打火机用的丁烷气瓶等属易燃危险商品;
2、贩在与职能管理部门打游击,在集贸市场设置临时的“地下黑仓库”,非法经营液化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对商铺、摊位缺少统一的规划,各类商品没有按照用途或者火灾危险性等而形成归口或分区经营,致使各类可燃易燃商品的商铺形成大杂混的分布,显得十分杂乱且随处潜伏着火灾隐患;
4、随着商品市场流通量的增大,使狭窄的商铺内各种商品大量聚集,使有限的商铺空间形成混合型的可燃易燃物品仓库。
(三)集贸市场人员多而杂
多而杂乱的人员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诸多的困难,也是引发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构成要件。
1、集贸市场的人员流量较大,尤其是在节假日,人员大量增加,超过了集贸市场所能承受的人流荷载。人流中不同素质的人员,时常给集贸市场留下了诸如烟头之类的一些隐患;
2、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商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小贩,有来自当地和全国各地的,生活方式和习俗各有不同,各方面的素质有高有低,安全教育和管理难度较大;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集贸市场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集贸市场的产权、经营权趋向多种成分发展 。因而,原来比较单一的管理主体变为多个复杂的管理主体,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出现了互相推诿而互不管等现象;
(四)众多火源设置使用不当
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等各种火源的设置和使用不当,是引发火灾集贸市场火灾的内在因素。
1、经营户的生活区未统一规划,商铺内集经营、仓库、生活为一体。火炉、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安装或设置不当,做饭、烧水、取暖等使用过程麻痹大意;
2、从事烧、烤、炒、蒸、煮等食品营业活动较多,且用户的炉灶、烟囱等设置不当,营业结束后的余火处理不当;
3、部分集贸市场内设有小型的卡拉OK厅、酒巴、茶室等,对火源、电源使用和管理混乱,也是集贸市场的一大火灾隐患;
4、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流动顾客在集贸市场内吸烟后乱扔烟头现象十分普遍,屡禁不止;
5、经营户的小孩在集贸市场燃放烟花爆竹等玩火现象也时有发生。
(五)消防安全漏洞众多
由于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而单纯地认为只要有一点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工作就已经做好了。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地被忽视而漏洞百出。
1、集贸市场应当组建安全领导机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设专职或兼职防火员的,没有认真按照《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也有的虽已执行,但因用人不当或没有摆正位置等诸多因素,导致集贸市场的各种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应有的组织功能在消防安全工作的软件建设中难以正常发挥;
2、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虽已制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且与经营户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但因内容不够完善,致责任意识未强化,责任主体不明确,加上执行中力度不够等因素,经营户抓安全管理漏洞的现象时常出现;
3、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自身优势没有充分得到发挥,如设有专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标语、标志等的集贸市场为数较少。为此,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顾客,对集贸市场的安全工作在认识上还存在盲点和误区,这正是消防安全工作被动的内在因素;
4、各类消防安全组织活动不到位,定期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自检自查、经营户互查及每日巡查等活动如同蜻蜓点水,各种火灾隐患的整治犹如过眼烟云,众多的隐患和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而形成长期欠帐的恶性局面;
5、防火间距被占用;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设置、配备、维护保养;违章拉接电气和使用电器器具;生活用火设置和使用不当;违法设点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上述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隐患,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统一规范的管理平台。
(六)火灾发生后情况复杂
各种先天的隐患、可燃易燃物品和人员的复杂性,决定了集贸市场火灾后各种复杂情况的出现。
1、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所制定的灭火疏散预案不可行,有的从未实施过演练,使集贸市场因缺乏自救功能而失去火灾初起扑救的良机;
2、集贸市场内和通往集贸市场的通道经常堵塞,消防车难以迅速到达火场,灭火救援工作正常展开的难度较大;
3、火势发展和蔓延速度猛烈,大面积燃烧的火场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可形成,控制火势比较困难;
4、火灾后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并有随时发生爆炸的可能,增大了灭火救援工作的难度;
5、火灾后人员和物质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6、火灾救援现场混乱,趁机哄抢财物,妨碍灭火救援,不利于事故调查等各种行为时有发生;
7、火灾事故查处工作的展开较为被动,无论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的定性正确与否,集贸市场火灾的发生决定了消防部门将要应对各种民事纠纷、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
二、加强和改进集贸市场消防安全思考
近几年来,我市的集贸市场已陆续发生多起火灾,每一起火灾暴露出的隐患和问题,无不与上述所谈息息相关。结合省政府重大火灾隐患督办组近期在我市检查指导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时提出的问题,如何加强和改进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很值得思考。
(一)强化和改进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1、集贸市场当前的消防安全处于隐患多、问题重的状况,而各大队对其监督指导力度却与之形成极大的反差,而部分消防监督人员还有不同的问题存在:一是对集贸市场与商场的界限划分还比较模糊,消防监督执法中使用规范和法律条款因此容易出现错误,导致消防监督执法中处于被动;二是因集贸市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而61号令的颁布实施给消防部门铺了台阶,正好可以放手不管而让其自生自灭的错误思想或多或少的存在;三是省重大火灾隐患督办组对集贸市场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已经验收,对这一块的监督指导工作可以松口气的侥幸心理。只有从消防内部入手,纠正认识上偏差和错误,摆正消防与集贸市场关系的位置,把集贸市场纳入当前消防监督指导的重点,明确消防安全监督指导的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重点监督和指导工作。
2、消防部门在过去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中,没有充分依靠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的力量,而使消防监督管理显得势单力薄,也是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的要素之一。因而,应当加大与工商、城建、卫生、集贸市场主办单位等的协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形成长效的“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一行动”的合作统一监督管理的框架,充分发挥出各职能主管部门整体力量的优势。
3、过去,消防监督中没有将集贸市场的消防监督管理软件建设的位置摆正,忽视了软件建设在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作用,而片面地在硬件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方面下功夫,结果没有收到较好的成效。因此,对于隐患多问题大的集贸市场,要扭转消防安全被动的局面,应当要从小处细处入手,针对软件建设方面上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狠下功夫,打牢软件监督管理方面的基础以促进硬件建设的完善;
4、在加强和改进集贸市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中,消防监督执法受到了来自企业的改制、主办单位经济效益差、众多经营户面临失业、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等多方面施加的压力和负担,使严格执法与服务经济建设时而发生冲突和矛盾,束缚着消防监督执法的的正常开展。对此,消防监督执法要摆正严格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把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来考虑,排除一切不利于执法的因素的干扰,不断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消防执法力度,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以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依法实施强制管理。
(二)加大对集贸市场现有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
1、对集贸市场内现有的部分商铺根据火灾危险进行分类,采取划分出防火分区,必要的调整或重新组合等措施加以规范;
2、对已有生活区的或有条件新建生活区的集贸市场,应当把生活区的单独设置作为火灾隐患整改的重点考虑,最大限度地改变经营、生活、仓库为一体的现状;
3、对占用和堵塞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的商铺和摊位,进行全面彻底拆除和清理,再以划线或标签等方式,划定明确的界限以防经常被占用和堵塞;
4、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拆除,统一具备安全条件的安装标准后,委托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5、具有设置消防给水条件的集贸市场,要把消防给水设施纳入整改的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增设消防给水系统。在执行有关的灭火器配置规范的基础上,应当结合各市场实际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落实到户。并对配置场所不符,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部分进行更换和维修;
6、把集贸市场内经营和储存过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黑窝点作为人命关天的重点打击对象,采取定期不定期逐一排查的方法,实行强制措施坚决收缴并取缔。
(三)新形势下集贸市场将要面临的问题和趋势
1、集贸市场公有制的经济体系将会被打破,而转向个私化的经济发展,部分将成为多个合伙经营、单个经营、多个分片经营的个私化经济实体。因此,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组织机构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会发生质与量的巨变,有的甚至在现有的基础上被削弱;
2、当前,全市各城区集贸市场的布局和数量已基本处于饱和状态,而各县城市建设多偏向于对城区的扩建,在老城区的改造上投入不多,城市扩建与改造形成两个明显的极端,火灾隐患的整改与城市建设的发展出现重复性投资的冲突,老集贸市场被新集贸市场取代仍需要较长时期,集贸市场先天的火灾隐患短期内难以解决;
3、公有制企业解体以后,部分会出现重新组合转变经营方式,而少部分会运用原企业的地点和建筑开办集贸市场;同时,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将会涌向集贸市场另谋生路,集贸市场各类火灾隐患的荷载随之增多;
4、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尚有部分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将投建并参与竞争。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有计划地严把审批关口,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规划和建设初期。在审批前,要把计划淘汰与竞争淘汰相结合统筹考虑,兼顾新老交替,达到建一个新的淘汰或改造一个老的目的,逐步使集贸市场整体规范化,与城市发展相对称。
综上所述,只有抓住时代的机遇,把握工作的重心和要点,不断谋求新思路和新方法,尽快强化和改进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集贸市场才能快速适应经济改革、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消防安全问题分析
摘要:在城市的兴起、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集贸市场,由于市场形成的一些自然现象和城市规划的历史问题,出现了一些有多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集贸市场。这种集贸市场事实上是一个整体,消防安全管理也应作为整体来要求,而由于没有一个法人实体可作为执法监督对象,其作为整体的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违法主体,现行消防法规不能对这个整体做出具休要求,给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出了道难题。而其最终的“解”无法在消防监督管理中找,却落到城市消防规划上。
关键词:非法人实体 集贸市场 消防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个集贸市场存在火灾隐患,当地消防机构理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按常规,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可有的集贸市场并没一个统一的单位在管理,法律文书该向谁下达呢?如果向各铺面(摊位)下法律文书,其实是划整为零,无法对市场整体的消防安全进行统一要求。集贸市场的规模大小不一样,消防法规对它的要求也不一样,若把一个集贸市场按其法人实体分开,从整体上看存在的火灾隐患可能就已不再是隐患。我们追究相关法人的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是消除事实上存在的火灾隐患,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消防执法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上面提到的这种集贸市场由于其法人在某种意义上的缺席,其火灾隐患往往让消防机构无从下手;若分开下达法律文书,自然只好分开要求,可能就失去了消除隐患的根本意义。本文在提出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消防安全问题的同时,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通过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1.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消防安全问题的提出
1.1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形成
按照集贸市场形成的自然规律,它会选择一个方便而集中的场所。在这个形成过程中,集贸市场自身并不会考虑它的消防安全问题,更不会考虑其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利于消防机构进行管理。考虑这个问题的应该是政府。事实上在当今社会,集贸市场形成的过程中,除了自然因素外,必然有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都是一种人为的调控因素,或者说是政府行为。从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这个角度来说,人为因素是个决定性的因素。换句话说就是政府规划行为对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起决定作用。
在现代城市的兴起、发展和扩大的过程中,许多集贸市场随之形成,这个形成过程所遵循的首要规律是经济的自然规律。这种规律的特性是只追求经济利益,却不管什么安全生产。为真正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政府行为从中干涉,进行一定的调控规划。政府的这种规划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原有集贸市场的调控规划,一种是对新兴集贸市场的规划。由于社会各方面发展变化的因素影响、决策人的盲目短见和缺乏规划的超前性,使政府的调控规划给集贸市场埋下了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这里主要分析的是造成集贸市场没有统一的法人实体的一些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针对原有集贸市场,指定由城市建设部门、工商部门、市容监督、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联合进行不定期的大规模清理整顿,形成“联合管理”,集贸市场本身并不是一个法人实体。第二种是为了均衡利益和解决某些单位困难,往往有把一个原先自然形成的集贸市场分给几个单位进行管理。第三种是兴建集贸市场时许多单位无力独家投资却想分“一杯羹”,政府在难于物色一家独自投资单位的情况下,或者原本就抱定了“和稀泥”的态度,让几个单位共同出资建设,建成前后都井水不犯河水,各管各的片区。第四种是政府规划的集贸市场本身符合各方面要求,可集贸市场本身又按经济的自然规律发展自身,发展后的集贸市场产生了火灾隐患,而新发展起来的部分各有其主。
1.2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概念
法人实体指的是在法学上能称之为法人的实体。按照《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商场和综合市场:
(一)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 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 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指的是达到《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规模,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实体,法学上却不构成一个法人实体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口商场和综合市场。
从消防的角度看,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特点是:第一,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将其视为整体来看待;第二,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它没有明确统一的对象;第三,集贸市场作为整体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找不到相应的法人承担。
2.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特点
2.1建筑防火条件差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大都是棚顶市场、临街市场,普遍存在着建筑耐火等级偏低、防火间距不足、缺乏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宽度不够、灭火设施配置不足以及商品分布未考虑防火灭火要求、摊位柜台密度过大、间距不足等问题,有的甚至是占用城市消防通道、居民住宅或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和拦街断路的违章搭建,严重威胁着周围建筑的防火安全。
2.2可燃物品多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商品除农贸市场中鲜湿农副产品外,其余商品如服装、鞋帽、塑料制品、交电、文具、工艺美术、家具等,均属可燃物品。有些商品如化学油漆、赛璐珞制品、气体打火机用的丁烷气瓶等化工制品属于易燃物品。一些市场还经营烟花爆竹。绝大部分市场没有设置专用的仓库,商品储存管理混乱,火灾危险性比较大。
2.3人员密集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商贾云集,且经营的商品大都以居民群众生活中吃、穿、用不可缺少的商品为主,顾客流量大。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许多市场的顾客流量远远超过市场本身所允许的最大设计人流载荷,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疏散困难。
2.4用火用电用气量大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内的商店除日常照明用电外,还有各种广告灯箱和用电器,许多商户还在店内做饭,用火用电用气量较大,加上市场用火、用电气器具没有从防火安全角度出发统一规划设计和安装使用,商户擅自安装的临时器具较多,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顾客来自各方,出入频繁,难免有人乱丢烟头或带进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对此,既无法控制又难于发现。
2.5防火安全管理薄弱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涉及市场整体的事情没人料理,必然造成防火安全管理的薄弱。
3.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问题
3.1常见的消防安全隐患
从现象上看,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防火间距问题。集贸市场大都在城市内部,并且往往就在居民相对集中的地方,由于其货物集中、人员密集、人流量大、用火用电多且杂等特点,火灾危险性比较大,与居民区的防火间距本该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可城市中寸土寸金,寸土必争,许多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与居民区的防火间距并不符合要求。
第二、防火分区问题。按照消防安全的常规思维,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达到一定面积应设防火分区,可《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都查找不到有关集贸市场防火分区的明文规定,自然也无法找到有关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防火分区的规定。有的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面积达一万多平米,而且多是些连成一片的临时建筑物,火灾危险性比较大。
第三、消防通道问题。按规定,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不能小于3.5米,高不能小于4米。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多为“简易建筑”,没有消防通道设置,并且普遍面积较大,有些临街市场连正常的街道也给堵了起来,使其消防通道作用失效。到过集贸市场的人都很清楚,里边人流量非常大,加上小商贬沿路摆摊,往往推个自行车前行都很成问题,更不用说把消防车开进去了。如果这样的集贸市场一旦发生火灾,必然因为消防车辆无法通行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对于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该由谁承担让出消防通道所占土地这个责任呢?
第四、消防水源问题。按规定,城市集贸市场的消防水源问题只要城市消防给水问题解决了也就随之解决了。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越大的地区也就是城建规划不尽人意的地区,这些地区同时也是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出现的大本营。
第五、消防设施配备问题。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因为管理上的不健全,加之消防机构难于进行监督,造成了经营户和各片区管理人员的消防意识格外淡薄,集贸市场内该配备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未配备到位,或者虽然配置了但不会使用,形同虚设,特别是灭火器往往被藏到某个角落,不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用火用电问题。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商户在市场内生火做饭的情况比较突出,一边可以做饭吃饭一边可以看守铺子的便利性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许多地方货物与简易的灶台只用一块木板隔开,有的用电,有的用液化气,火灾危险性相当的大。解决商户做饭问题得统一规划一个地方,这个地方有谁来承担?
第七、占用安全疏散通道的问题。各经营户为了扩大铺子的容量、使自己的货物更抢眼,往往占用安全疏散通道摆东西,使得本来就拥挤的疏散通道更加拥挤。有的经营户为了遮风挡雨,在原有的铺子上加个雨蓬,占用了空间,使本来就零乱的建筑更加零乱。
3.2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室内室外定性问题
消防法规对室内集贸市场和室外集贸市场的要求有很大的差异,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往往是一片比较正规的建筑加一片“简易建筑”,有的甚至包括了几条街,有的则完全是“简易建筑”。由于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建筑的不正规性和复杂性,具体定性它是室内市场还是室外市场显提非常困难。
3.3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是决定一个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主要因素之一,对场所的用途、最大面积、消防设施配置等问题具有决定作用。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大多是“临时搭建,长期使用”的“简易建筑”,多数用料是石棉瓦、塑料瓦和铁皮瓦,这种建筑的耐火等级法无明文规定,给消防监督及执法工作造成了难题。
3.4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局限性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施行)第五条规定:“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规定:“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这里对 “多家合办”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的规定没有考虑利益的冲突,事实上可行性并不大,所以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有多家合办的基本没有成立统一的防火领导机构。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知道存在隐患,但对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消防机构不好对其下达任何法律文书。
4.执法对象缺席导致消防监督失语
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是一种执法行为,与被监督对象的“对话”主要通过下达法律文书的形式。这种监督活动有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即执法主体、执法对象和相关法规。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实际上形成了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执法对象的缺席,从而导致了消防机构监督执法的失语,好比人得了失语症,就算他心里边想说却说不出来。这就是一些集贸市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却难于得到整改的症结所在。
5.问题的“解”在城市消防规划
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火灾隐患突出却找不到准确对象下达法律文书的情况给消防机构出了道难题,而问题的“解”同样难于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找。根据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的形成分析,只有通过政府的调控规划,即城市消防规划行为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政府干涉,使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有一个统一的法人实体,让消防机构在监督执法中找得到具体的执法对象。换句话说就是将非法人实体集贸市场变成有法人实体的集贸市场。这样一来,该如何整改自可依法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