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華夏技術學院教師聘約
93.09.0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93.11.11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
97.05.27.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聘約所稱教師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等四級。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聘期,初聘及第一次續聘為一年,以後續聘為二年。兼任教師之聘任以一學期一聘為原則,聘期自學期開始日至學期結束日止。
第三條
新聘教師接獲聘書後,應聘者應於十個工作天內攜帶應聘書及全部學經歷證件,逕向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專任教師接獲聘書後,應於十個工作天內繳回應聘書。逾期未繳回應聘書者,除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外,視同不應聘,不應聘者應將聘書退還。
第四條
教師如有違反或因故不能履行聘約情事,或言行有損校譽,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送請校長改聘或解聘。
第五條
教師應積極配合學校評鑑制度,學校並將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納入評鑑,以作為教師升等、續聘、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六條
受聘教師在職期間需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
教師於約聘期間內,因故中途解約,應在三十天前提出簽案述明原由。如經本校同意即可辦理離職;否則應賠償三個月薪俸(含本俸(或年功俸)及學術研究費),方得離職。
第八條
兼任教師中途解約,除獲本校同意者外,距學期開始日起未滿三個月者,應賠償該學期所領之鐘點費。
第九條
專任教師之薪級、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專任教師每週至少在校四天,因特殊情況經專案奉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專任教師除擔任規定之授課、研究工作及留校輔導外;並有兼任行政職務、擔任導師或其他指定工作、出席各項有關會議及遵守教育法規之義務。
第十二條
專任教師之授課基本時數依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或其他工作者,其授課時數得酌予減少。
第十三條
專任教師按每週實際授課時數扣除每週基本時數支給鐘點費,鐘點費支給月數一學期以四.五個月計算;兼任教師按每週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鐘點費,鐘點費支給月數一學期以四.五個月計算。中途到任者,自核定到職日當週起算。
第十四條
專、兼任教師在聘期內對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等,均應負輔導之責。
第十五條
專任教師必須遵守教師法第十七條各項規定,並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接受評鑑,以作為續聘及升等的重要績效參考。
第十六條
專任教師不得同時在校外其他公私立機關、學校擔任專任職務,或出租專業證照。
第十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經學校核定校外兼職者,以在學校兼課,在政府機關(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相關或團體兼任研究、相關職務者為限,至多每週四小時,且不得於補習班兼課。
但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教師得依本校產學合作相關兼職辦法在外兼職。
第十八條
專、兼任教師因病、因事必須請假時,應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未辦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本校得視情節輕重扣除其薪津,或解除本聘約;兼任教師除由本校派遣請公假外,其餘一律以請事假論。
第十九條
專、兼任教師因病、因事必須請假時,應先通知教務處作適當安排並獲得本校同意,缺課應自行補授,如另請他人代課,其費用應自行負擔。
第二十條
教師離職時應將經辦事項及經借公物移交清楚,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未依程序完成離職者不發予離職證明。
第廿一條
聘約未盡事宜,均依教育人員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聘約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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