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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相关规定和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 贷款用途符合个人消费贷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家装、旅游、大额耐用品消费及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第五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五)贷款用途明确,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
(六)有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个人消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1万元,采取联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其他个人消费贷款视消费资金需求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客户部门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借款人每年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5%以下(含)。
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不超过20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在授信期限内核定。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贷款到期前15天,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不限次数,但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定价。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执行总行正式下发的利率政策。
第十条 还款方式。个人消费贷款可采取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也可采用按月(季)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贷款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专业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保证人需具备担保能力,并提供相关资料,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抵押品提供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四)组合担保。采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
第五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客户基本资料,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婚姻证明、住所证明、家庭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等。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征信报告。
(三)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如:单位证明、前三个月工资单、固定收入卡折对账单。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自然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或销售(进货)明细等;
(四)能够证明消费用途的购销合同和消费证明,如:购房合同、购车合同、家装合同等。未确定进货渠道或无法提供购销合同的消费贷款,可由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调查或市场调查了解客户的消费需求、消费意向和市场价格,但贷款额度应控制在合理额度内。
(五)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保证人担保能力和资信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六)本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调查。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应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以及报送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对以下主要内容开展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是否足额有效。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逐户逐笔撰写《个人贷款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客户经理签字后,填写《授信业务申报书》(批量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按批次,并附贷款明细表),随同有关信贷资料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审核签字,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有权审查岗审查。
第六章 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岗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查环节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按客户或按批次汇总填写《授信业务审查表》,报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备性。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
(二)业务的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方案是否符合本行信贷制度政策规定。
(三)风险的可控性。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有效收入、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客户部门。
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根据董事会授权,报有权审批的行长、副行长签批。
第七章 用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贷款可根据授信期限一次性签订最高额抵质押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和联保贷款无论授信期限长短,每次用信均需重新签订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抵质押登记可根据合同期限办理,抵押物评估一年一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除外)。
合同签订和抵押登记办理过程需经总行明确的见证人员见证。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经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准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写放款申请审批书,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分管行长审批后,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据,并将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申请书、放款审批书一并整理齐全后交柜台办理出款,柜台负责人负责对借据日期、利率、户名、用途、金额与客户经理提供的放款通知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放款手续,对核对不符的退回客户经理,不予办理。在签订借据时,根据借款人情况和信贷规定与客户签订扣款授权委托书、支付委托书、承诺书、声明等附件。
第二十四条 信贷支付。
(一)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个人消费贷款,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柜员按照借款人提款申请、支付委托书和相关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
(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贷款支付到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中,由客户自主提款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回访,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的频次、检查内容、报告途径见《贷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需按户(联保贷款可按组)对贷款资料整理成卷,于贷后15日内将贷款档案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由合规审查员审查完成后,填写《个人贷款档案清单》,交档案员统一保管。贷后回访资料及贷款催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每季度移交一次,交档案员统一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ⅩⅩⅩⅩ村镇银行解释、修订。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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