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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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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 政务服务中心 检验检疫工作事项 流程说明 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事项 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报检员备案 2原产地证申办企业备案 3.检验检疫出境报检 4.检验检疫入境报检 5.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6.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备案 7.出口新鲜水果包装厂(果园)注册登记 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报检员备案 事项名称 报检企业、报检人员备案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现场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161号令) 申请条件 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进口货物使用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规范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为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报检人员为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提交材料 1. 报检企业备案: (1)《报检企业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的公章印模; (4)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5)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交验原件。 2. 报检人员备案: (1)《报检人员备案表》(报检企业管理系统生成打印); (2)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两张同底二寸彩色相片; 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同时交验原件。 办理地点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1楼报检厅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对材料进行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024-24192705 办理流程 (一) 网上提交申请    1. 报检企业备案:登录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点击【报检企业备案登记】→点击【新用户】,输入“组织机构代码”→点击【备案】,进入系统→点击【自理报检企业备案】或【代理报检企业备案】或【快件运营企业备案】,填写企业信息→点击【提交】,记录登录密码→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需用A4纸双面打印)。    2. 报检人员备案(受聘报检企业已经备案):登录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点击【报检企业备案登记】→点击【已备案】,输入“企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登录】→点击【报检员备案/变更】→填写报检人员备案登记信息,“*”的为必输项;完成后点击【保存】→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需用A4纸双面打印)。 (二)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申请并审核。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报检员备案流程图 2.原产地证申办企业备案 事项名称 原产地证申报企业备案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现场办理 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4号);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 (五) 各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提交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出口权批准文书:(复印件) 1.外贸、工贸公司:外经贸部签发的批准文件或外经贸委签发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或外经贸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三资企业:市人民政府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手签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手签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 申请出证产品的原材料发票或能证明其来源的其它文件资料,外地产品要提供由异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异地调查结果单》。 (六)备案登记表(原产地证书申请人登记表、优惠原产地备案登记表) 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要校验原件。 办理地点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1楼报检厅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产品备案的原产地调查时间不包含在内)。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024-24192704 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登陆《原产地企业备案&核准平台》()→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点击“新备案”,完整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随附规定资料→点击保存并成功提交申请信息后携带纸质资料至相关部门提交资料,经审核程序审核合格后生成备案代码,用以申请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 2.对于本地的生产企业,签证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生产加工情况,以确定其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规定标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原产地证申办企业备案流程图 3. 检验检疫出境报检业务 事项名称 出境报检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现场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令) 申请条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提交材料 1.报检人员备案号及身份证明、出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装箱单。 2.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适用于口岸查验换证申请)。 3.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4.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5.凭样品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6.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办理地点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1楼报检厅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1楼报检厅 办理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4-24192703 办理流程 1. 企业申报。通过自助式申报、Web申报、客户端申报、代理报检企业申报发送报检电子数据,取得检验检疫正式报检号后(尾数非E的),打印纸制报检单。发送报检电子数据后被退单的,应按照退单指令的要求,对报检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和补充。直至取得正式报检号后,方可打印纸质报检单。 2.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格、报检时限和地点、电子报检数据和报检单据进行审核,受理报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 检验检疫入境报检业务 事项名称 入境报检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现场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令) 申请条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提交材料 1.报检人员备案号及身份证明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贸易合同及发票 4.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5.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 6.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适用于目的地报检) 7.报检随附文件(如动植物检疫审批、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需提供装运前检验证明、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废旧物品审批等,中国强制认证证明、卫生注册登记证明等) 8.国外检验检疫证书、证明材料、原产地证书 9. 其它单证和资料 办理地点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1楼报检厅 办理时限 对入境货物, 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4-24192703 办理流程 1. 企业申报。通过自助式申报、Web申报、客户端申报、代理报检企业申报发送报检电子数据,取得检验检疫正式报检号后(尾数非E的),打印纸制报检单。发送报检电子数据后被退单的,应按照退单指令的要求,对报检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和补充。直至取得正式报检号后,方可打印纸质报检单。 2.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格、报检时限和地点、电子报检数据和报检单据进行审核,受理报检。 收费标准 2017年4月1日停征。 5.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事项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2号) 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所规定的卫生条件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提交材料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办理地点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6楼科技与认证处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024-24192116 办理流程 (一) 新办 1. 申请: 出口企业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交备案申请。 登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注册企业信息→点击“备案申请”,完整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随附规定资料→点击保存并成功提交申请信息。 2. 受理: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评审: 做出受理决定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 审批: 评审材料提交后,检验检疫机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二) 延续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办理流程同新办流程。 (三) 变更和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等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地主管部门证明),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待变化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运行流程图 申请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 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安排评审 (5个工作日) 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不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 存在不符合项 技术审核 (30个工作日) 要求限期整改 备案审批 (10个工作日) 保留备案资格 不符合备案要求 符合备案要求 持续符合备案要求 准予备案 暂停或注销或撤销备案证明 不能持续符合备案要求 备案监管 (报告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 不予备案 6.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备案 事项名称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备案 办理方式 提交纸质及其他材料申请 设定依据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5.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提交材料 (两份并加盖公章):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5)防疫除害处理措施及相关设施情况材料;6)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7)厂检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8)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9)必要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办理地点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702室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30 联系电话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4-24192754 办理流程 1、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3.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情况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4. 考评结束后,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图 7.出口新鲜水果包装厂(果园)注册登记 事项名称 出口新鲜水果包装厂(果园)注册登记 办理方式 提交纸质及其他材料申请 设定依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 辽宁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提交材料 1、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装厂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4、包装厂平面图,要求标注包装厂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备品库等重要信息; 5、质检员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明;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水果溯源体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 7、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 8、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 他材料。 办理地点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702室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30 联系电话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4-24192754 办理流程 1、受理 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2、评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确定并组成两人以上的评审组对申请果园或包装厂进行评审。评审(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跟踪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3、核准及公布 分支机构将考核情况上报辽宁局动植处,辽宁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核准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在辽宁局网站公布名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出口新鲜水果包装厂(果园)注册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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