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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98886 上传时间:2025-03-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1.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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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天宁区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试 行)第一条 根据常政发199931号文件和常天政200131号文件精神,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停止实物分房,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教职工购房补贴制度一、购房补贴对象购房补贴对象为:教育文体局下属教研室、公司、各小学及职校中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的正式在编人员。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称“老职工”,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称“新职工”。已离退休的教职工是无房户或住房面积尚未达到原规定面积标准的,也可作为本办法的补贴对象。二、 购房补贴原则有实

2、质性购房行为的教职工才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发放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申请人员的行政职务、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可达到的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三、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现任职务补贴面积标准(M2)普通干部75科级干部90以上均为建筑面积(下同),本面积标准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离退休教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原面积标准执行。四、 无房户的认定无房户一般指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没有购买过房改房、集资房(三三制买房),没有租住公有住房或分配到住房。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将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住房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给子女、亲属或他人而无房的,均不能认定为无房户。五、 现住房面积核定1 以

3、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产权证、租赁证及户口证明为依据,核定现住房面积。2 以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义分配到2套及以上公有住房,不论此房由谁居住、由谁购买,必须合并计算为教职工的现住房面积。六、“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和计发方式(一) 购房补贴的计算计算公式为:购房补贴额=基本补贴额购房补贴面积+年工龄补贴工龄购房补贴面积按市政府1999年度的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额为4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补贴额为7.3元,工龄计算到1992年。1无房户的购房补贴,按教职工夫妇双方现任职务并对照“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中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算。2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

4、次性补贴。面积差的计算,按夫妇双方各自现任职务对应的“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将应享受的面积减去现住房面积得出面积差。3 享受过单位的货币补贴或既有单位分房又享受货币补贴,计算购房补贴额应扣除这已补贴部分。4 离退休教职工参照此公式和相关规定计算购房补贴,面积计算按原面积标准执行。(二) 购房补贴的计发 “老职工”中的无房户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补贴。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教职工全额计发,一次结清;未满25年的教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的购房补贴,可以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借支,并以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低扣。如职工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调入单位或本人

5、一次性偿还。七、“新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和计发方式 “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购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每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购房补贴率之积。1999年购房补贴率为13%(不含住房公积金,不再另发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随职工职级的变化核定后发放。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八、“离退休教职工”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1) 未享受过单位分房和补贴的已离退休的教职工,购房补贴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发放;本办法执行之日后未享受过单位分房和补贴的离退休教师以正式离退休日起发放购房补贴。(2) 离退休教职工的购房补贴实行逐年发放的方式。根据教育文体局每年可以划出的一块资

6、金,作为离退休教职工购房补贴专款,核算出每位离退休教职工每年可以发放的购房补贴额,年终一次发放。(3) 对于已享受过单位分房或补贴但尚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的教职工,享受每年发放的购房补贴至达到标准为止。(4) 离退休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突然亡故,则购房补贴按补贴额度一次结清。九、购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一)、“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1职工申请购房补贴时必须填写天宁区在职教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并一式三份。2申请购房补贴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 购房合同及预付款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配偶签订的合同)(2) 提供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3) 申请人的身

7、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4) 申请人的工龄证明、职级证明。由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审核认定。3天宁区在职教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及上述相关材料经职工所在单位、局人事科、办公室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局计财科计算发放补贴金额,填写好天宁区在职教工购房补贴清册。4 报局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领导小组审核。5 审核批准后,根据职工的购房合同,以转帐方式将补贴款支付给住房销售单位或二手房中介机构。(二)“新职工”逐月发放的购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1“新职工”逐月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2首次为“新职工”缴存购房补贴,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办理开户登记,领取新职工

8、购房补贴单位登记表、新职工购房补贴登记清册。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为新职工缴存当月的购房补贴。缴存时凭新职工购房补贴缴存单、转帐支票或现金解款单存入“中心”在指定的受托银行开设的“新职工购房补贴基金专户”内。4“新职工”购房补贴的缴存、支用、转移、偿还及计息等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办理。第三条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经国家批准,自建房或拆迁扩大面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资金来源。购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区财政、教育文体局专用住房款和职工所在学校自筹资金渠道解决。对一次性住房补贴款的发放,由局承担80%,学校承担20%。对新职工逐月发放的购房补贴由区财政支付。离退休教职工的购房补贴由教育文体局每年划拨

9、 第五条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做好年度住房资金预算,对职工的购房补贴申请,根据财力安排,实行轮候审批制。第六条 对2000年1月1日局住房补贴停止至本办法实行之日期间,有购房的教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递交天宁区在职教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以后半年审批一次,时间为上半年的四月底和下半年的十月底。第七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本规定,认真负责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除追回补贴款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审批该单位购房补贴等处罚。对个别责任人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天宁区教育文体局二00二年三月三日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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