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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调整及注意事项.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98761 上传时间:2025-03-24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70.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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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运行的控制和调整 1.4.4.1 垃圾焚烧炉必须保证的工艺条件: 1.4.4.1.1 燃烧烟气必须在850~950℃以上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这样才能保证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等有毒害气体能得到彻底的分解,减少有害气体的产生,从而可以减轻后部的工艺处理负荷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同时降低锅炉炉膛结焦。另外,炉渣中未燃份即热灼减率不得大于3%,炉膛内保持微负压,一般控制在–30~-50pa。 1.4.4.1.2 余热锅炉的调节必须保证各受热面安全运行,防止受热面的低温腐蚀和高温腐蚀,确保锅炉出口的蒸汽品质符合汽机安全运行的要求。 1.4.4.2 燃烧调整: 1.4.4.2.1 影响垃圾燃烧质量的因素:垃圾发酵时间和程度、灰份、水份和热值。 1.4.4.2.2 垃圾在炉排上的停留时间。 1.4.4.2.3 炉排上垃圾的厚度。 1.4.4.2.4 炉膛的热负荷(温度场)。 1.4.4.2.5 过量空气系数。 1.4.4.2.2 燃烧质量的调整 1.4.4.2.2.1 垃圾进入料斗前要充分搅拌,新旧垃圾混合均匀。 1.4.4.2.2.2 垃圾在炉排上的停留时间可以通过滑动炉排的运动速度来调节。 1.4.4.2.2.3 垃圾的厚度主要通过控制炉排的运动周期和给料炉排速度来调节。一般在炉排上部干燥区(一区)保持100CM,炉排气化区(二、三区)80CM,炉排燃烧区(四区、)60 CM。 1.4.4.2.2.4 炉膛热负荷是通过蒸发量的设定值而定,尽量保持高负荷。 1.4.4.2.2.5 经常检查炉排上垃圾燃烧情况,及时调节给料推杆和炉排的速度。 1.4.4.2.2.6 正常运行时,锅炉出口氧量保持在4~8%。 1.4.4.2.2.7 注意锅炉运行时的炉排烧空漏风情况,控制垃圾在四段燃烬。 1.4.4.3 汽温的调节: 1.4.4.3.1 正常运行时严格监视和调节过热蒸汽温度在390℃~405℃。 1.4.4.3.2 正确使用减温水系统,投自动或手动。 1.4.4.4 给水的调节及汽包水位的控制: 1.4.4.4.1 维持汽包水位在±30mm范围内。 1.4.4.4.2 正常情况下锅炉给水调节投自动,当给水自动投入运行时,仍须严格监视锅炉水位的变化,保持给水流量变化平稳,避免调整幅度过大,并经常对照给水流量与蒸汽流量是否相符合。在正常运行中,不允许中断锅炉给水。 1.4.4.4.3 运行工况变动造成汽包水位波动时,应严格监视水位,必要时给水自动切换至手动调节。 1.4.4.4.4 各水位计必须准确,运行时的汽包水位以就地双色水位计为准,并定期与各水位计进行校对。 1.4.4.4.5 运行中应经常监视给水压力,给水温度,维持参数的稳定;若不正常,及时找出原因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1.4.4.4.6 锅炉定期排污时,应加强对汽包水位的监视与调节,保持汽包水位稳定。 1.4.4.4.7 若给水自动失灵或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改手动调节水位,并通知热工人员处理。 1.4.4.5 汽水品质控制: 1.4.4.5.l 保证给水品质,若给水品质异常,及时联系化学作出相关处理。 1.4.4.5.2 控制连排和定排量,保证炉水含盐量小于其蒸汽参数下的临界含盐量。 1.4.4.5.3 控制汽包水位在±30 mm。 1.4.5 锅炉的停止运行 1.4.5.1 停炉前的准备: 1.4.5.1.1 接到值长停炉命令后,应将预计的停炉时间通知化学、吊机值班人员。 1.4.5.1.2 停炉前,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所发现的缺陷记录在有关的记录簿内,以便检修人员及时处理。 1.4.5.2 停炉程序: 1.4.5.2.1 在停炉前对锅炉吹灰一次。 1.4.5.2.2 通知吊机停止投料。 1.4.5.2.3 逐渐降低垃圾燃烧量,待料位低时关闭给料挡板。 1.4.5.2.4 调整炉排和一次风量,控制炉膛降温速度,降温速率≯100℃/h。 1.4.5.2.5 溜槽垃圾走空后停止给料炉排。 1.4.5.2.6 待炉内垃圾逐渐烧空,停运该焚烧线活性炭喷射装置。 1.4.5.2.7 根据主蒸汽温度下降情况,关闭减温水手动门。主蒸汽流量接近为零时,将锅炉与主蒸汽母管解列,根据汽压上升情况开启向空排。控制汽压下降速率不超过0.2MPa/min 1.4.5.2.8 当反应塔进口温度接近180℃时,运行中清洗雾化器5分钟,程停雾化器。 将雾化器及时吊出并做彻底清洗。 1.4.5.2.9 当布袋除尘器入口烟温降至140℃投入布袋除尘器电加热装置。 1.4.5.2.10 炉排上垃圾烧空后停用焚烧炉排。 1.4.5.2.11 随一次风量减小,逐渐降低一次风温,关闭空预器一二级加热蒸气进汽阀,将空预器停运。关闭疏水至除氧器阀,改疏水至疏水箱。 1.4.5.2.12 停用一次风机及炉墙冷却风机,关闭一次风机出口挡板。 1.4.5.2.13 保持炉膛负压-20~ -30 Pa,10分钟后停运引风机或根据要求保持引风机继续运行。 1.4.5.2.14 将汽包上水至+200mm,关闭主给水调节阀。若调节阀关不严,则关闭给水总隔离阀,开启省煤器再循环。在锅炉冷却过程中,严密监视汽包水位,必要时开启省煤器,向锅炉补水。 1.4.5.2.15 当炉膛温度低于150℃,停运辅燃冷却风机。当炉膛温度低于100℃时,停运脉冲吹灰的风幕风机。 1.4.5.2.16 停炉1小时后,检查炉排漏灰输送机、出渣机内灰渣排尽后根据情况停运炉排漏灰输送机及出渣机。及时关闭水封补水阀。 1.4.5.2.17 停运液压系统。 1.4.5.2.18 停炉后密切注意输灰系统是否堵。4小时后,根据情况停运余热炉二、三烟道,四烟道底部、反应塔及布袋除尘器底部输灰系统。 1.4.5.2.19 根据运行指令,当汽包压力降至0.2—0.3MPa时,锅炉带压放水。 1.4.5.2.20 根据要求对停役炉做相应保养。 1.4.6 锅炉放水 锅炉带压放水必须经部门经理或运营总监批准,否则在压力须在0.2MPa以下进行放水。 1.4.6.1 开启汇汽集箱的向空排汽电动门,以便放水。 1.4.6.2 开启锅炉汽包、饱和蒸汽管及省煤器管空气门。 1.4.6.3 开启定排总门及各水冷壁排污门,对水冷壁进行放水。 1.4.6.4 开启过热器疏水门,对过热器进行疏放水。 1.4.6.5 开启给水母管放水门和省煤器放水门,对省煤器进行放水。 1.4.7 停炉后的保养 当正常操作停炉后锅炉水侧和烟气侧必须采取保养措施:在水侧(水冷壁管内)设备受到氧气和湿气的侵蚀;在烟气侧(水冷壁管外)设备遇到湿汽、沉淀物的侵蚀尤其是酸性气体的侵蚀更为有害。 1.4..7.1 水侧保养: 锅炉水侧保养有湿保养和干保养。 1.4.7.1.1 湿保养: 1.4.7.1.1.1 锅炉停运后,保持汽包水位在+100mm。 1.4.7.1.1.2 待锅炉自然降压至0.2MPa时,可向锅炉再次进水一次,进至过热蒸汽向空排汽门冒水时,停止进水并关闭过热蒸汽向空排汽门。 1.4.7.1.1.3 检查并关闭减温水调节门前、后隔离门,给水调节门前隔离门。 1.4.7.1.1.4 开启饱和蒸汽取样门,用给水旁路门来控制汽包压力在0.2~0.5MPa。 1.4.7.1.1.5 调节饱和蒸汽取样门开度来控制溢流量在50L/h左右。 1.4.7.1.1.6 锅炉在进水的过程中同时加药:0.2~0.8升/立方米(24%的联胺),用氨水调节PH值高于 10.5。保证碳酸氢钠残渣被溶解。 1.4.7.1.1.7 锅炉启动前要放掉保养液并加入新鲜的除盐水。 1.4.7.1.1.8 每三周,检查联胺的含量。如果有可能结冰,则必须使用干保养。 1.4.7.1.2 干保养: 1.4.7.1.2.1 锅炉熄火后,迅速关闭各挡板和炉门,封闭炉膛,防止热量过快散失。 1.4.7.1.2.2 当汽压降至0.2~0.5MPa时,迅速开启锅炉所有放水门、排污门将炉水全部放掉,并开启所有空气门、疏水门,利用自然通风将锅炉内湿气排出。 1.4.7.1.2.3 锅炉内湿气排出后,关闭所有放水门、排污门、疏水门、空气门,停止通风干燥。 1.4.7.1.2.4 在汽包内可用油枪微火加热以加强干燥效果。干燥以后,关上检修门,并确保放水门关闭。关检修门前放上干燥剂。 1.4.7.1.2.5 干燥剂可用: 生石灰:每立方米500克,只能占干燥剂盆的三分之一,因为生石灰吸湿后体积会膨胀。 氯化钙:每立方米200克。 1.4.7.1.2.6 干燥过程中定期检查干燥剂的潮湿情况,并定期调换,锅炉重新启动前取走干燥剂。 1.4.7.1.2.7 在停炉保养的时候检查干燥剂的吸湿情况,保证水冷壁和下联箱顶端死角无积水。 锅炉的部分构件(泵.阀门或调节器等)要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拆卸保存。 1.4.7.2 烟气侧: 锅炉冷却后,酸性物质就会在水冷壁烟气侧表面形成腐蚀沉积物,因此在烟气侧的停炉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1.4.7.2.1 锅炉停炉后,如有可能可以用钢刷在可以接触到的水冷壁表面刷,清除疏松的烟气留下的沉积物:包括烟道、死角和渣斗等烟气系统中的设备。 1.4.7.2.2 不要用大量的水冲洗,这样可能会引起冲刷腐蚀。 1.4.7.2.3 为了不让气体进入锅炉,将所有的检修门密封,检查孔和人孔门关闭。 1.5 焚烧-余热锅炉系统运行检查及维护 1.5.1 焚烧炉本体及烟道的运行检查 1.5.1.1 炉墙是否完整、严密,有无脱落或烧损现象。 1.5.1.2 看火门、及人孔门是否完整、关闭严密。 1.5.1.3 各燃烧器喷口是否完整,有无结焦渣。 1.5.1.4 各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的附件是否完整、严密、畅通,指示是否正确。 1.5.1.5 炉内有无结渣。若有轻微结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清除,并将具体的结渣情况及处理方式记入运行日志;若结渣情况严重,炉膛负压无法维持,应汇报值长,作出请示停炉等相应处理措施。 1.5.2 余热锅炉系统运行检查 1.5.2.1 给水管道运行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5.2.1.1 各附属设备一、二次阀门严密,就地各测量表计指示正确。 1.5.2.1.2 现场无异音,支吊架完好。 1.5.2.1.3 控制阀指示位置正确,动作灵敏,连杆完好。 1.5.2.2 汽包的运行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5.2.2.1 各汽水及其连通管保温良好。 1.5.2.2.2 各水位计严密、清晰,照明充足。 1.5.2.2.3 各水位计汽门、水门和放水门严密不漏。 1.5.2.2.4 各水位计防护罩完好。 1.5.2.2.5 平衡容器及电接点水位计连接完好、无漏汽。 1.5.2.2.6 各水位计校对正确。 1.5.2.2.7 各附属设备一、二次阀门严密,就地各测量表计指示正确。 1.5.2.2.8 安全阀周围没有防碍其动作的杂物。 1.5.2.3 过热蒸汽管道的运行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5.2.3.1 现场无异音,支吊架完好。 1.5.2.3.2 各疏水、表计、变送器一、二次阀门严密,就地各测量表计指示正确。 1.5.2.3.3 安全阀周围没有防碍其动作的杂物,阀门严密。 1.5.2.3.4 水冷壁管、过热器管、省煤器管外形正常,管道保温完好。 1.5.2.4 防止低温腐蚀的措施是控制排烟温度和防止炉墙漏风,使各受热面的表面温度高于烟气露点。 1.5.2.5 余热锅炉防止高温腐蚀的措施是严格限制受热面表面温度,有效地控制进入过热器的烟气温度,使其低于650℃,最大不超过700℃。 1.5.2.6 采用蒸汽吹灰清除受热面积灰,防止结渣,采用合理的烟气速度以减轻受热面磨损。 1.5.2.7 若运行中的水位计需检修,在隔绝前应确认相关保护都退出。 1.5.2.8 运行中的水位计检修后恢复时应小心缓慢,并按如下步骤操作: 1.5.2.8.1 微开水位计的放水门。 1.5.2.8.2 微开汽侧门,烘暖水位计。 1.5.2.8.3 5分钟后微开水侧门,关闭汽侧门。 1.5.2.8.4 2分钟后微开汽侧门,关闭放水门。 1.5.2.8.5 开足水侧和汽侧门。 1.6 焚烧-余热锅炉系统检修后的验收 1.6.1 检修后的检查原则 : 1.6.1.1 检修后的验收工作,由值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检修工作负责人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共同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结果应向值长汇报,验收合格,并经试转良好,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设备可以投入运行。 1.6.1.2在验收时,若发现重大问题严重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时,应待处理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若有一般问题尚未解决,应限时由检修部安排人员消除。运行人员应密切配合检修人员进行验收工作,并应特别注意检修前设备存在缺陷的消除或设备改进项目的竣工情况。 1.6.2 检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明确下列各项: 1.6.2.1 炉墙完整、严密,无严重脱落烧损现象。 1.6.2.2 看火门、及人孔门完整,能严密关闭。 1.6.2.3 水冷壁管、过热器管、省煤器管外形正常,表面清洁,各部的防磨护板完整牢固。 1.6.2.4 各燃烧器喷口完整,无结焦渣。 1.6.2.5 各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的附件位置正确、完整、严密、畅通。 1.6.2.6 风门挡板完整严密,传动装置完好,开关灵活,位置指示正确。 1.6.2.7 炉内无结渣和杂物,脚手架已拆除。 1.6.2.8 锅炉内部检查完毕,确认燃烧室及烟道内无人后,将各人孔门、检查门严密关闭。 1.6.3 检查转动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1.6.3.1 所有的安全遮拦及保护罩完整、牢固;靠背轮联接完好;传动装置完整、齐全,紧度适当;地脚螺丝不松动。 1.6.3.2 轴承内的润滑油洁净,油位计完整、指示正确、清晰易见,刻有最高、最低及正常油位线;油位应稍高于正常油位线;放油门或放油螺丝严密不漏。润滑脂油盒内有足够的润滑脂。 1.6.3.3 轴承良好,接头螺丝牢固,轴承温度一次元件齐全好用。 1.6.3.4 辅机运行应符合《辅机运行规程》的规定。 1.6.3.5 电动机应符合《厂用电动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 1.6.4 检查汽水管道及燃油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6.4.1 支吊架完好,管道能自由膨胀。 1.6.4.2 保温完整,表面清洁,其颜色符合规定。 1.6.4.3 管道上有明显的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箭头。 1.6.4.4 与系统隔绝用的堵板拆除。 1.6.4.5 燃油管道法兰之间有跨接线。 1.6.5 检查各阀门、风门、档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6.5.1 与管道连接完好,法兰螺丝已紧固。 1.6.5.2 阀门手轮完整,固定牢固;阀杆洁净,无弯曲及锈蚀现象,开关灵活。 1.6.5.3 阀门的填料应有适当的压紧余隙,螺丝已拧紧,主要阀门的保温良好,管道保温完整。 1.6.5.4 传动装置的连杆、接头完整,各部销子固定牢固,电控、气控或油控装置良好。 1.6.5.5 具有完整的标志牌,其名称、编号、开关方向清晰正确。 1.6.5.6 位置指示器的指示与实际位置相符合。 1.6.6 检查汽包水位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6.6.1 汽水连通管保温良好。 1.6.6.2 水位计严密、清晰。 1.6.6.3 汽门、水门和放水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1.6.6.4 水位计的安装位置及其标尺正确,在正常及高低极限水位处有明显的标志。 1.6.6.5 防止烫伤工作人员的防护罩完好。 1.6.6.6 照明充足。 1.6.7 检查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6.7.1 表盘清晰,汽包及过热器压力表在工作压力处画有红线。 1.6.7.2 表计指在零点。 1.6.7.3 校验合格,贴有校验标志,加装铅封。 1.6.7.3 表计的照明充足。 1.6.8 检查安全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6.8.1 排汽管和疏水管完整、畅通、装设牢固。 1.6.8.2 弹簧安全门的弹簧完整,并压紧。 1.6.8.3 装有防止烫伤工作人员的防护罩。 1.6.8.4 周围没有防碍其动作的杂物。 1.6.9 检查承压部件的膨胀指示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6.9.l 指示板牢固的焊接在锅炉骨架上或主要梁桩上,指针垂直焊接在膨胀元件上。 1.6.9.2 指示板刻度正确、清楚,在板的基准点上涂有红色标记。 1.6.9.3 指针不能被外物卡住,指针与板面垂直,针尖与板面距离3~5毫米。 1.6.9.4 锅炉在冷态前,指针应指在指示板的基准点上。 1.6.10 检查操作盘,应符合要求: 1.6.10.1 本体及柜门完好,并能防止进雨水。 1.6.10.2 控制电源线连接完好,正确。 1.6.10.3 指示灯指示正确。 1.6.10.4 各操作元件完好,位置正确。 1.6.11 检查现场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6.11.l 锅炉各部位的照明灯头及灯泡齐全,具有足够的亮度。 1.6.11.2 事故照明电源可靠。 1.6.11.3 支吊架及灯罩牢固完好。 1.6.12 其他检查: 1.6.12.1 检修中临时拆除的平台、楼梯、围拦、盖板、门窗均应恢复原位;所打的孔洞以及损坏的地面,应修补完整。 1.6.12.2 在设备及其周围通道上,不得堆积垃圾杂物,地面不得积水、积油。 1.6.12.3 检修中更换下来的物品,应全部运出现场。 1.6.12.4 脚手架应全部拆除。 1.6.12.5 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用品完备。 1.6.12.6 检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 注:上述检查完毕后,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有关的记录簿内,对所发现的问题,应通知维修负责人予以消除。 1.7 焚烧-余热锅炉系统的水压试验 1.7.1 新安装的锅炉或者锅炉承压部件经过检修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汽包工作压力,以检验受热面,汽水管道及其阀门的严密性。 1.7.2 水压试验按《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 1.7.3 水压试验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7.3.1 等于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1)大修后 (2)小修后 (3)各承压部件经过事故检修后 1.7.3.2 定期超压试验的每6年一次,非定期的如下: (1)锅炉已停用一年以上。 (2)水冷壁管调换50%以上,过热器或省煤器调换100%。 (3)如调换的承压部件曾单独做过超压试验则可不进行整炉超压水压试验。 (4)汽包经过焊补。 (5)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集箱经过调换后(如该部件单独进行过超压试验则也可不进行整炉超压试验)。 1.7.4 水压试验(包括超压试验)时试验区域的焊缝应曝露,该处保温应拆除)。 1.7.5 水压试验时至少应有二个经过校验的准确压力表,并且以汽包上就地压力为准。 1.7.6 水压试验前阀门开关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应有防止安全门动作措施。 1.7.6.1 蒸汽系统:电动主汽门经开关试验后关闭,及其旁路门关闭,并炉门关闭。 1.7.6.2 给水系统:主给水截止门、给水旁路门及放水门关闭,给水门、给水隔离门,省煤器与汽包再循环门开启(若锅炉无水,在上水前关闭,上水后开启)。 1.7.6.3 减温水系统:减温器入口门关闭。 1.7.6.4 放水系统:各联箱的排污门、连续排污二次门、事故放水电动门关闭(手动门开启以防止超压时能及时泄压),定期排污总门、连续排污一次门开启。 1.7.6.5 疏水系统:主汽门前所有的疏水关闭,主汽门后的疏水开启。 1.7.6.6 蒸汽及炉水、给水取样门、汽包加药门关闭。 1.7.6.7 汽包水位计的汽阀、水阀开启,放水门关闭。 1.7.6.8 所有压力表门开启。 1.7.6.9 低位水位计及自动调整器的一次门开启。 1.7.6.10 所有流量表的一次阀开启。 1.7.6.11 空气门开启 1.7.7 进水升压 1.7.7.1 锅炉水压试验进水一般为温度低于80℃,除过氧的水,也可用化学除盐水或合格的疏水箱水。 1.7.7.2 上水应缓慢均匀进行,从无水进至水位计正常水位时,夏季不少于2小时,冬季不少于4小时,水温与汽包壁温相差大时,应延长进水时间。 1.7.7.3 水压试验锅炉上水时,可用疏水泵通过定排管路上水。 1.7.7.4 锅炉充满水,在空气门冒水时,关闭上水的阀门及空气门,当向空排汽门冒水后关闭向空排汽门并手紧。 1.7.7.5 锅炉升压时,必须使用给水旁路门或专用的阀门控制压力,升压速度不应太快,升压速度规定为0.2MPa/min~0.3 MPa/min,并有防止超压的措施。 当汽包压力升至工作压力时,应立即停止升压,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等全面检查及试验完毕后,方可降压,降压应缓慢进行(降压速度0.3MPa/min~0.5 MPa/min)。 1.7.7.6 如进行超水压试验,当汽包压力升至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承压部件有无漏水等异常现象,若情况正常,解列安全阀,并解列就地水位计,再将压力缓慢地升至超水压试验压力,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升压速度0.1MPa/min为宜) 1.7.8 锅炉经过水压试验后,符合下列条件即为合格,否则应查明原因消除缺陷。 1.7.8.1 停止升压后(在给水门不漏的条件下)经过5分钟,压力下降不大于0.5MPa。 1.7.8.2 受压部件和焊缝上无漏水及湿润现象。 1.7.8.3 受压部件无残余变形的迹象。 1.7.9 水压试验后需放水时,应联系化学值班人员化验水质,如水质合格可回收,否则应排掉。放水泄压速度规定为每分钟0.3~0.5MPa。当汽包压力降至0.1MPa时,开启各空气门,以使放水工作顺利进行。 1.7.10 进行水压试验,除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尚须设专人监视与控制压力。 1.7.11 水压试验结束后,应将试验结果及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有关的记录簿内。 1.8 焚烧-余热锅炉系统事故处理 1.8.1 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任何事故必须迅速查明事故原因,限制事故发展,消灭事故根源,应尽快消除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故障或隐患,尽最大的可能满足垃圾焚烧的要求,让损失降到最低,并设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原则: 1.8.1.1 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证设备继续安全运行。若锅炉熄火时.应立即按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点火,恢复正常运行,以满足垃圾焚烧的需要。 1.8.1.2 只有在设备故障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继续运行将会使事故扩大,或对人身、设备安全有直接威胁时,才能作停炉处理。 1.8.1.3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应在值长的直接领导下,迅速果断地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值长的命令除对人身、设备有直接威胁外,均应坚决执行。 1.8.1.4 当发生与本规程没有列举的事故情况时,运行人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判断主动采取对策,迅速处理。 1.8.1.5 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对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所提出的意见,值班员应参照执行,如与值长的命令有矛盾时,应请示值长决定处理方法。各值班人员在事故处理中均应做好汇报请示工作。 1.8.1.6 事故处理后,各值班人员应如实地把事故发生时间、现象以及所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录在运行日志上,并在适当的时间开会进行分析讨论,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1.8.1.7 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仅降低锅炉出力的或相关不影响锅炉运行的辅机时,可由值长直接决定并下令;需要锅炉压火处理时,应向部门领导请示,由部门领导决定;需要锅炉停运处理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由部门领导请示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决定并下令。当事故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时,现场值班员应迅速果断地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应在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或处理后向直接领导及时汇报。 1.8.2 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1.8.2.1 锅炉发生事故时,除值班人员外,非值班人员进入现场须得到值长同意,但应注意不得影响事故处理工作。 1.8.2.2 当事故发生在交接班时,应暂停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可在交班人员的要求和指挥下协助处理,在协助进行事故处理的过程中,接班人员应服从交班值长的统一指挥,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得到双方值长的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应将事故的发生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1.8.2.3 事故发生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以保证自己所管辖的设备安全运行。 1.8.2.4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现场,以便事故分析调查。 1.8.3 锅炉紧急停炉: 1.8.3.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紧急停炉处理: 1.8.3.1.l 严重满水(锅炉汽包高高水位十200mm)。 1.8.3.1.2 严重缺水(锅炉汽包低低水位一200mm)。 1.8.3.1.3 400V厂用电中断或DCS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 1.8.3.1.4 炉膛出口压力低低或炉膛出口压力高高。 1.8.3.1.5 液压装置故障,不能立即恢复。 1.8.3.1.6 引风机跳闸,重启无效。 1.8.3.1.7 一次风机全部跳闸不能立即恢复运行。 1.8.3.1.8 给料炉排或焚烧燃炉排故障停运,短时间内无法恢复。 1.8.3.1.9 在启动阶段燃烧器故障停止,重启不成功。 1.8.3.1.10 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减温水管道爆破,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1.8.3.1.11 所有给水泵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1.8.3.1.12 燃烧室后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使其出口烟温不正常升高,危及后部烟道设备安全运行。 1.8.3.1.13 所有水位计损坏,无法监视汽包水位时。 1.8.3.1.14 炉管爆破,虽加强进水仍不能维持汽包正常水位时,或影响其它运行锅炉的正常水位。 1.8.3.1.15 燃油管道爆破或着火,威胁设备、人身安全时。 1.8.3.1.16 主蒸汽压力过高,汽包压力过高,所有安全阀不动作,向空排也无法打开。 1.8.3.1.17 安全阀动作后不回位且采取措施后也无法回位。 1.8.3.2 锅炉跳闸后的联动设备: 1.8.3.2.l 一次风机停。 1.8.3.2.2 二次风机停。 1.8.3.2.3 炉墙冷却风机停。 1.8.3.2.4 空气预热器进汽门关闭。 1.8.3.2.5 给水至汽包加热调门关闭。 1.8.3.2.6 给料推杆停止。 1.8.3.2.7 焚烧燃炉排停止。 1.8.3.2.8 运行中的燃烧器停止。 1.8.3.2.9 吹灰装置停止运行。 1.8.3.3 锅炉紧急停止后的处理: 1.8.3.3.1 监视汽包水位,保持正常水位(特殊情况除外)。 1.8.3.3.2 监视汽包压力,汽包壁温度,控制汽包壁温差≤50º 1.8.3.3.3 监视主蒸汽压力,开启并汽门前疏水,主蒸汽压力过高时可适当开启向空排气阀。 1.8.3.3.4 监视主蒸汽温度,及时关闭减温水调门及手动门。 1.8.3.3.5 保持引风机运行(特殊情况除外),维持炉膛压力正常。 1.8.3.3.6 注意给料槽道内的温度,防止回火,如有必要可关闭给料溜槽挡板。 1.8.3.3.7 一次风挡板全部开启(特殊情况除外),以便冷却炉排。 1.8.3.3.8 将炉排设手动位置,并设置到最低速度,使垃圾尽可能燃尽。 1.8.3.3.9 保持捞渣机运行。 1.8.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请示值长,汇报部门经理由分管副总决定停炉时间: 1.8.4.1 锅炉联箱、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损坏尚能维持锅炉运行。 1.8.4.2 锅炉汽水管道泄漏严重,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 1.8.4.3 锅炉给水、炉水及蒸汽品质严重偏离规定标准,经各方面调整仍无法恢复正常。 1.8.4.4 锅炉房内发生火警,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 1.8.4.5 给料炉排上持续缓慢燃烧,经调整无效。 1.8.4.6 炉排温度长时间超过规定值(350℃),经调整无效。 1.8.5 给水中断: 1.8.5.1 现象; 1.8.5.1.l 锅炉给水压力低报警,流量到零。 1.8.5.1.2 给水调门关闭。 1.8.5.1.3 给水泵故障报警。 1.8.5.2 原因; 1.8.5.2.l 给水泵故障跳闸。 1.8.5.2.2 给水阀误关。 1.8.5.2.3 除氧器水位、压力低或给水泵发生汽蚀现象。 1.8.5.3处理; 1.8.5.3.1 汇报值长,降低该炉负荷至最小,关闭连排电动阀,尽可能高地维持汽包水位。 1.8.5.3.2 尽快恢复给水,如果不能及时恢复而保护动作,则操作如下: 1.8.5.3.2.1 关闭所有一次风挡板,隔绝燃烧空气。 1.8.5.3.2.2 关闭连排门和取样门,尽可能高地保持锅炉水位。 1.8.5.3.2.3 当汽压低于额定值,汽温低于最低允许值时,关闭所有排汽门包括主蒸汽气动隔离门。 1.8.6 锅炉缺水: 1.8.6.1 低水位和缺水现象; 1.8.6.l.1 汽包水位计低水位(或水位消失),低水位声光报警。 1.8.6.l.2 给水流量不正常的大于蒸汽流量。 1.8.6.l.3 严重缺水时,过热蒸汽温度上升。 1.8.6.2 低水位和缺水原因; 1.8.6.2.1 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 1.8.6.2.2 水位计变送器故障,误判水位。 1.8.6.2.3 给水调节阀连杆或连接处断裂,卡死在关小位置。 1.8.6.2.4 给水母管压力下降,值班人员疏忽大意,在给水压力偏低时未及时调整。 1.8.6.2.5 排污门严重泄漏,水冷壁管或省煤器管爆破。 1.8.6.3 低水位和缺水的处理; 1.8.6.3.1 当汽包压力与给水压力正常,汽包水位计低于-100mm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8.6.3.1.1 核对各水位计的正确性。 1.8.6.3.1.2 若因给水自动失灵而影响水位降低时,应将自动改手操调节,开大调节门,加强对锅炉进水。 1.8.6.3.1.3 若水位下降是因给泵故障,给水压力下降所致,应立即汇报值长,要求启动备用给泵,恢复正常给水压力。 1.8.6.3.1.4 若锅炉正在排污时,应立即停止排污。 1.8.6.3.2 如经上述处理后,汽包水位仍继续下降,除应继续增加给水外,还应检查各排污门、放水门。如发现排污门、放水门损坏大量漏水(无法隔绝时)汇报值长,适当降低锅炉负荷,以保证汽包水位正常,并请示决定停炉处理。 1.8.6.3.3 如汽包水位仍继续下降,汽包水位至一250mm,须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门,继续向锅炉进水。 1.8.6.3.4 由于运行人员疏忽大意,使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消失,且未能及时发现,低地位水位计的指示能确认为缺水时,须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门,停止向锅炉进水,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8.6.3.5 进行汽包水位计叫水: 1.8.6.3.5.1 开启汽包水位计的放水门。 1.8.6.3.5.2 关闭水位计汽门。 1.8.6.3.5.3 关闭水位计放水门,注意水位是否在水位计中出现。 1.8.6.3.5.4 叫水后,开启汽门,恢复水位计的运行。 1.8.6.3.6 经叫水后,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时,为轻微缺水,可增加锅炉给水,并注意恢复水位。 1.8.6.3.7 经叫水后,水位未能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时,为严重缺水,此时严禁向锅炉进水,并作紧急停炉处理。 1.8.7 锅炉满水: 1.8.7.1 高水位和满水现象; 1.8.7.1.1 汽包就地水位计水位高(或水位消失),高水位声光报警。 1.8.7.1.2 给水流量不正常的大于蒸汽流量。 1.8.7.1.3 严重满水时,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蒸汽品质恶化,主蒸汽管内发生水冲击,法兰处向外冒汽,极易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1.8.7.2 高水位和满水原因; 1.8.7.2.1 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 1.8.7.2.2 水位计变送器故障,误判水位。 1.8.7.2.3 给水调节阀连杆或连接处断裂,卡死在开大位置。 1.8.7.2.4 值班人员疏忽大意,未及时调整。 1.8.7.3 高水位和满水处理; 1.8.7.3.l 当汽包压力与给水压力正常,而汽包水位计或低地位水位计指示水位升高,超过正常水位十50mm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8.7.3.l.1 核对各水位计的正确性。 1.8.7.3.l.2 若因给水自动失灵而导致水位升高时,应将自动改手操调节,关小调节门,减少给水。 1.8.7.3.l.3 如水位继续升高,应开大汽包排污门。 1.8.7.3.2 如经上述处理后,汽包水位仍上升,且超过十100m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8.7.3.2.1 继续关小或关闭给水门。 1.8.7.3.2.2 加强锅炉放水,根据汽温情况关小或关闭减温水,并做好紧急停炉处理的准备工作。 1.8.7.3.3 如汽包水位已超过十250mm时,应紧急停炉。 1.8.7.3.4 由于锅炉负荷增加而造成水位升高时,则应暂缓增加负荷。 1.8.8 汽包水位计损坏的处理: 1.8.8.1 运行中的汽包一次水位计损坏时,应讯速关闭汽水隔绝门,开启疏水门,立即通知检修人员修复。 1.8.8.2 汽包水位变送器有一只故障,应将给水自动改为手动,联系检修人员处理。此时应和就地水位计核对CRT显示水位的准确性。 1.8.8.3 若二只汽包水位变送器都已故障,应汇报值长请示停炉处理。 1.8.8.4 核对汽包一次水位计,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8.8.4.1 水位计的汽管及水管阻塞会引起水位计内水位的上升,如汽管阻塞,则水位上升快,如水管阻塞,则水位逐渐上升。 1.8.8.4.2 如水位计有不严密处,将使水位计指示不正确。 1.8.8.4.3 如水位计的疏水门漏,则水位计内水位降低(偏低)。 1.8.9 水冷壁管损坏: 1.8.9.1 水冷壁管损坏现象; 1.8.9.1.1 炉膛负压表指示不正常地偏正压,严重时从看火孔及炉墙不严密处有蒸汽或湿烟气喷出。 1.8.9.1.2 自损坏处的检查孔门处可听到有泄漏的汽水声。 1.8.9.1.3 汽包水位迅速下降,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给水自动投入)。 1.8.9.1.4 各段烟温下降,蒸汽压力、蒸汽流量和给水压力下降或给水量上升。 1.8.9.2 水冷壁管损坏原因; 1.8.9.2.1 不按时定期排污或给水炉水品质不良,长期运行引起管壁腐蚀和结垢。 1.8.9.2.2 管壁外部腐蚀、磨损。 1.8.9.2.3 检修后的管内有异物堵塞,影响正常水循环,使水冷壁管局部过热损坏。 1.8.9.2.4 炉膛爆炸使水冷壁损坏。 1.8.9.2.5 定期排污阀门大量漏水或排污操作不当,破坏正常水循环,而使水冷壁管局部过热造成损坏。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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