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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议总务处报告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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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會議總務處報告事項 95/11/06 一、 上週完成事項 1. 95學年度畢業旅行採購案上網公告:(11/8下午開標地點:圖書室) 2. 新校舍:建築師事務所申訴案文件整理函送市府調解委員會 3. 學生午餐(盒餐採購案)第二次公告:11/1開標11/3複評後廢標 4. 推動影印服務新方案 5. 公佈「本校消防防護計畫」及「校園場地借用收費標準(最新修訂版)」 6. 教師94學年度考績獎金發放入帳 7. 新校舍工程列管報表送局 二、 本週進行事項 1. 學生服裝套量訂購收費事宜:請志工協助 2. 學生午餐(盒餐採購案)第二次公告 3. 準備96年度校舍結構補強徵選建築師招標文件 4. 95學年度畢業紀念冊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上網: 5. 校園廢棄物整理 6. 95學年度畢業旅行採購案:11/8下午3:00開標(地點圖書室) 7. 制定本校工友工作規則報勞工局 8. 處理游泳池水費暴增及電費暴增事宜 9. 新校舍:催收機電圖、辦理追加預算事宜 三、 預定下週進行工作: 1. 96年度校舍結構補強徵選建築師招標公告上網 四、 討論事項:本校工友工作規則如下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民小學工友工作規則草案951027修訂 一、 依據: (一) 依94年7月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院授人企字第0940062744號函發布工友管理要點制定。 (二)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辦理 二、 編制員額:依教育局人事室核定,本年度編制四人。(含技工一人、工友三人) 三、 僱用辦法: (一) 、移撥:由教育局統籌分配。 (二) 、選用:依據需要,公開甄選決定。(含電腦、體力、口試) (三) 、應具條件: 1. 國小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2. 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 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 4. 經公立醫院體檢及格、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5. 有戶籍及身份證明者。 技工除具備前項各款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者。 (四) 、試用:新僱之工友,需先經試用滿三個月成績優良者予以正式僱用。 (五) 、經正式僱用之工友,需辦理保證手續。 四、 工作分配: (一) 、固定工作:公文的傳遞、電腦打字、油印裝訂、水電、木工、花木維護、廚房管理、幼稚園餐點、會議室及校長室之整潔等,分別指定專人負責。 (二) 、集體工作:每週重點工作於工友會議時協調之。 (三) 、臨時派遣:不屬於上列工作範圍者,臨時派遣工友辦理。 五、 工作時間: (一) 、每日上午7:30到12:00,下午12:30到4:00分。(休息時間不離開工作崗位) (二) 、連絡員於每日上午9:30出發,於下午1:00前回學校,下午需在工作室協助臨時性工作。 (三) 、在學校規定之工作時間內不得請求加班。 (四) 、出勤:在規定出勤時間到人事室簽到退。 1.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內簽到者。 2. 早退:在規定退勤時間前十五分鐘內退勤者。 3. 曠職: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不上班者。 六、 請假及休假規則: (一) 、給假標準(參考90.1. 1.公務員請假規則): 1. 事假:因事必需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天,已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餉。 2. 病假:每年積計以二十八天為限。 前項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算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中途到職者,請假日數,按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算。 3. 婚假:本人結婚,給婚假十四天。 4. 喪假: 甲、 曾袓父母、袓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乙、 父母、養父母、生父母(身為養子女)、或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丙、 配偶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生前共居),給喪假十日; 丁、 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喪假得依習俗分次申請。 5. 分娩假: 甲、 因分娩者,得請分娩假四十二日; 乙、 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四十二日; 丙、 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二十一日; 丁、 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十四日。 6. 產前假:八日。 7. 陪產假(夫):二日。 8. 公傷假:因執行勤務受傷必需治療或休養者,給予公傷假,惟必須治療或休養之認定標準,以醫師診斷書或醫院證明為依據。 9. 公假:依法令應徵短期兵役召集或參加政府所舉辦之訓練或考試,得檢具有關之證明文件,報請核給公假。 10. 休假: 甲、 於本校服務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每年給予七日休假; 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給予十四日休假; 丙、 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給予二十一日休假; 丁、 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給予二十八日休假; 戊、 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給予三十日休假; 己、 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次年不給予休假。 依規定,每人每年至少應休十四日(可休假日數超過十四日以上者)。未休假之日數,發給不休假加班費。 (二) 請假須知: 1. 請假手續需詳敘事由,事先為之;事後補假,無正當理由,不予核准。 2. 請事假者,在同一服務單位,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時請假。 3. 請假不准而擅自離職者,以違抗命令論處。 4. 代人請假,需加蓋代請假之圖章。(以急病為限) 5. 未經請假或請假尚未核准前,擅自離職,或假滿不歸,未經續假者,以曠職論。 6. 病假三天以上者,需呈繳醫院之證明。 7. 請假時遺留之工作,宜自覓同事兼代;如無法兼代又不能間斷者,應雇臨時工友代理。 8. 工友休假以輪休為原則,至少有一半應安排於寒暑假休假。 9. 學校有重要活動時,當週及當日非因急病不得請假。 七、 考核: (一) 、平時考核:由事務組長於平時依個人表現隨機考核之,做成紀錄並請當事人簽認後留存備查,提供考核委員年終考核之參考。 1、實施內容: (1).平時考核於同一年度內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之。 (2).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為記大功一 次。 (3).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 次。 (4).在同一年度內累計記兩大功者,酌發予獎金;記兩大過者,予以解僱。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或記功: (1).一年內承辦業務均無過失,從未超過時限者。 (2)品德優良,足為同仁楷模者。 (3)對主辦業務,能有興革,提有具體計畫者。 (4)同仁之間相處和諧,能主動支援與協助他人完成任務者。 (5)值勤認真負責,保護校產有功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1) 遇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者。 (2)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者。 (3)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失者。 (4) 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守、圓滿達成任務者。 (5)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6) 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二大功: (1) 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2)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3) 察舉不法,維護政府或學校聲譽、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4) 冒生命危險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免遭嚴重損害,有具體成效者。 (5) 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堅持立場,為國家、學校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處分: (1) 值勤時疏忽,導致學校財產損失者。 (2) 行為不檢,但未損及校譽者。 (3) 延誤公事,但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4) 與同仁不合,經常吵鬧不休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過: (1) 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者。 (2) 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3) 違反紀律,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或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者。 (4)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校、學生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5) 誣陷、侮辱、脅迫同事,事實確鑿者。 (6) 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7) 生活奢侈腐化,言行偏激乖張,足以影響校譽者。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二大過處分: (1) 圖謀不軌,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2) 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或學校遭受重大損害者。 (3) 違反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或言行不檢,嚴重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4) 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者。 (5) 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證據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6) 於本校招收民間互助會或加入互助會而故意倒閉者。 8、其他有關值勤出差、獎懲,依人事單位值勤補充規定辦理。 9、以上獎懲,由各行政單位,依據其表現,隨時提出申請單,送事務單位轉由校長核可後,發予獎懲命令。 (二) 、年終考核: 1. 由總務管理單位負責,其他處室協助。根據工友平時記錄、功過登記、考勤簽到及訓練等考核之。 2.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1) 甲等:八十分以上。 (2)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3) 丙等:未滿七十分。 3.工友在年度內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1) 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2) 服務熱沈,工作上能切實配合,經行政主管及教師舉薦者。 (3) 重大災害及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4) 年度內曾獲一次記大功或累積達一大功以上獎勵者。 4.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 生活品德有不良記錄,曾受行政處分者(功過不得相抵)。 (2) 有遲到、早退或曠職記錄或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含)十四天者。 (3) 有不聽指揮情事者. 5. 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之具體事蹟者,得考列丙等。 (1)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2)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3) 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成災禍者。 (4) 行為不檢影響本校名譽者。 (5) 怠忽職守,積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者。 6. 本校工友之年終考核成績,按工作60%,勤惰20%,品德20%,比例評分,其考核總評分成績核算以每個月平時考核總分之平均分數依據,有關考勤獎懲另按規定加分或扣分。 7. 考勤之獎懲: (1) 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2) 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一分。 (3) 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 (4) 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大過一次扣九分。 8.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1) 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功餉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功餉之一次獎金;已晉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功餉之一次獎金。 (2) 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半個月餉給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公餉級者,晉年公餉一級,並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予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 丙等:留支原餉級。 (4)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餉給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9. 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10.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逾六個月者,另予考核,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1) 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2) 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3) 因機關裁併同移轉並繼續僱用之年資。 (4) 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11. 請假日數超過規定假期者,曾受記過處分者,(如功過相抵,仍准參加) 不得參加考核。 12. 年終考核由考核委員辦理之。 八、 服務守則: (一) 、工作要勤奮盡職。 (二) 、上級指示要服從,不得逃避推諉。 (三) 、儀容衣履要整潔。 (四) 、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 (五) 、公物要愛護與節約。 (六) 、文件內容,不得翻閱。 (七) 、廢紙不得私自儲藏。 (八) 、不得遲到早退。 (九) 、工作時間,不得藉故在外逗留。 (十) 工作場所不得酗酒賭博嚼食檳榔。 (十一) 不得與任何人爭吵打架。 (十二) 不得對任何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十三) 同事間要和睦親愛,互助合作。 (十四) 不得煽動是非。 (十五) 不得洩漏國家機密。 (十六)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校內參觀。 (十七) 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險品進入學校。 (十八) 不得攜帶電熱器、電爐、電鍋等進入校內使用。 (十九) 不得違抗政府法令及學校規章。 九、 工作須知: (一) 、每周一下午召開庶務人員座談會,每人皆須參加,由連絡員擔任紀錄。 (二) 、每日上班時,須先到工作室檢查工作範圍內之事務,並自行安排於上午完成當天勤務,不得無故拖延,完成勤務後應回工作室待命,不得擅離職守,每天下午1:30應到工作室集合,處理共同事務。 (三) 、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四) 、應經常關心校舍狀況,如發現設備損壞或故障,應即報告管理人員。 (五) 、當值勤業務時,要注意並守牢電話等通訊設備。 (六) 、接聽電話及其他對答說話時,要有禮貌。 (七) 、如有交代事情,要隨時通知或留下便條給同事。 (八) 、使用工具要注意保管與安全。 (九) 、服從主管人員調度。 (十) 、工作要迅速確實。 (十一) 愛惜公物,並保持環境之清潔。 (十二) 未經請假,不得擅離學校。 (十三) 不隨便干涉別人的事情。 (十四) 工友經解僱後,需將保管公物及服務證章等逐件點交清楚,方得離職。 十、 表揚:擔任本校工友3年以上,且在前一年(1月至12月)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經本校考績委員會推薦,參加臺北市政府優秀工友表揚。 (一) 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實者。 (二) 愛護公物,樽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 操守廉潔,足資表率者。 (四)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 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五) 對上級交辦或委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六) 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者。 十一、 解僱:同一年度累計二大過者或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者: (一) (應聘錄取後)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學校)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學校教職員工生)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本)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學校)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學校業務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學校)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七) (學校)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須解雇工友時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十二、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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