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铺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阐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协议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3、“商场”指甲方向乙方出租商铺所在的整个物业。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经营 发售的 等的总收入,但应扣除如下项目:任何已发售但因故退回餐厅的产品;为消除顾客投诉而免费赠送给客人的 ;已经实际扣除的部分;免费派发的任何奖品、赠券、员工用餐;非xx食品的促销品;营业税(及附加)等。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保证。
1.6、“物业管理费”指本商场的物业企业为维护整个商场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作,而对商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自身的水、电、空调用冷水费等费用。
1.7、“计租日”指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承租商铺未对外营业,则计租日为乙方承租商铺对外营业之日。
1.8、“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元”指人民币元。
1.10、“物业企业”(如有)指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本商铺在内的整个商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11、“日”除了尤其阐明均指日历天。每个日历天为当日的零点至二十四点。
第二条 出租商铺
2.1、甲方将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层 号商铺(如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的详细位置详见附件,附件作位置确定及以便鉴别之用。
2.2、该商铺的承租面积为 平方米,双方确认承租面积最终以该商铺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实测汇报为准,且本协议约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所有费用均根据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调整,由此导致的各项费用差额,甲/乙方应予以退/补。
第三条 商铺用途
3.1、该商铺仅限于乙方经营“ ”品牌餐饮使用。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协议约定合法经营,并承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2、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化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其是“ ”(英文为“ ”)商标的合法被授权人,并提供对应凭证附本协议后。
3.4、甲方明确知晓乙方租赁商铺的用途为用于 服务,并保证该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的规定,可以用作该用途。乙方如租赁该房屋用于设置分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法律实体,甲方保证该商铺可以满足工商登记条件并应依乙方规定予以必要协助,届时本协议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至新的法律实体。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本协议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均指免租期满之次日起,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但愿续租的,需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无主线违约行为发生的,乙方有权续租下一种协议年度。
4.3、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在乙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不继续续约的,则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状况下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商铺交付
5.1、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若甲方延期向乙方交付,乙方的租赁期限、免租期也对应顺延,由此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实际交接日期在约定的交付日期之前,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5.2、甲方应以《商铺技术条件》交付该商铺,乙方接受该商铺并不代表乙方确认该商铺符合交付条件,甲方保证商铺符合交付条件,否则不管乙方与否接受该商铺,乙方的租赁期限、免租期限对应顺延,且甲方需赔偿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5.3、甲方在交付商铺时,应根据乙方规定免费提供 个机车停车位置,面积为 平方米,双方可以以附件形式确定详细的位置,甲方保证乙方单独占有使用该机车停车场地。
5.4、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该商铺按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出租给乙方,并保证在签订协议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租赁资格。甲方保证确实拥有该商铺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提供对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献于本协议后。甲方保证该商铺在本协议签订前除已经申明存在的担保物权和债权,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商铺现实状况不属违章建筑,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境保护、卫生、消防、建筑规定和原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已合格通过有关验收;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如甲方并非该商铺的所有权人,则甲方应保证其享有该房屋转租权并将有关可转租的证明文献交予乙方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5.5、甲方保证该商铺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规定。同步甲方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承租商铺的消防、环境保护报批、施工和验收。如乙方装修结束后一种月之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通过消防、环境保护验收、无法获得消防、环境保护许可证件,而导致乙方无法开业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如乙方在谅解的基础上继续规定履行协议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或者甲方从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甲方仍需提供当期全额的房屋租赁,以赔偿乙方装修后直至正式开业的损失。如乙方解除协议,则甲方应当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应责任。
5.6、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如该商铺已经设置抵押,甲方应如实告知,并保证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本商铺并出具同意转租证明。甲方保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会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否则如因甲方的出租权或抵押权人处分商铺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之约定继续承租该商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对应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商铺所有权转让或出租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置权,则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足理解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步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或抵押生效之前提。假如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不出具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的保证,又或是受让人或抵押权人未按原租赁协议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对应责任。
5.7、在签订本协议步,如本商铺为在建商铺,甲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免租装修期内进行装修,甲方保证该商场整体于 年 月 日开业,如甲方商场无法于该日整体开业的,则从商场整体逾期开业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租赁保证金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需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对应责任。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环境保护、消防等),致使乙方餐厅装修完毕后三日内无法营业,从乙方餐厅装修完毕后第四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保证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或者甲方从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如乙方 装修完毕后无法营业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在谅解的基础上继续规定履行协议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租赁保证金 %的违约金,以赔偿乙方装修后直至正式营业的损失。如乙方解除协议,甲方除需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对应责任。
第六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6.1、甲乙双方确认以基本租金与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方式计算租金。除首期基本租金于计租日前支付,后来每期基本租金按(月/季/年)支付,营业额提成租金按(月/季/年)支付,乙方于每期租赁结束后向甲方支付上期所租商铺总营业额提成租金与基本租金的差额(如有)。
第一、二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 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 ;两者取高。
第三、四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 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 ;两者取高。
第五、六、七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 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 ;两者取高。
第八、九、十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 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 ;两者取高。
乙方须于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提供营业额报表,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以提成租金为准。根据本协议约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协议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原则,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首月及最终一种租赁年度的最终一种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日基本租金额为当月的月基本租金除以当月的实际日历天数的得数。
6.2、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合计 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交纳,甲方应提供收据。租赁期间,如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的行为,并给甲方导致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规定乙方纠正该等行为的书面告知后30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甲方须在本协议结束或者终止(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后10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6.3、乙方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承租面积计算:每日每平方米 元,合计每月人民币 元。首期物业管理费于计租日前支付,后来每期按(月)支付。
6.4、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状况下在商场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应告知甲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5、如届时甲方对乙方提供销售额汇报有异议的,可聘任双方均承认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成果若高于乙方提供的数据并超过 %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审计成果若等于或少于乙方提供的数据,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差额部分待审计成果出来3个月之内双方按审计成果结算,多退少补。
乙方应根据独立安装的表具的计数乘以政府公用事业部门规定之单价,按期支付水费、电费及煤气费。乙方须按有关部门(机构)的规定/开具的发票和甲方付款告知书载明的金额及期限将前述费用付清。在协议期内,如甲方提出调整水电收费原则,甲方应在调价当期前向乙方提供对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调价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公用事业部门的调价告知、水电费的核算单、及甲方已按新原则向公共事业部门支付水电的发票复印件。
甲方应当根据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发票,在收到发票后的规定期间内支付所有因合用商铺而产生的水费、电费及煤气费。
6.6、乙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方式如下:乙方以支票、本票或汇款方式支付 产生的费用,甲方需在该付款日期前7个工作日提供有效付款告知函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付款告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提供发票。如甲方未提供或未完整提供任何一期合法有效的发票,则不管甲方与否提供付款告知函给乙方,也不管乙方与否支付了有关费用给甲方,乙方均有权顺延支付后期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直至甲方提供发票为止,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乙方无法在其企业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的,则乙方付款时间顺延至甲方提供发票后乙方下一种企业规定的付款期,乙方的上述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且无需支付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且甲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甲方收取上述费用的账号、户名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6.7、甲方如变更付款账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十日前书面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顺延支付租金,直到收到甲方新的付款账号止。若乙方最终付款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应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 日内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若因甲方变更付款账号导致乙方延期支付的,乙方无需支付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8、甲乙双方租金、物业管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结算完毕一年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乙方提出任何支付祈求或者规定。
第七条 免租装修期
7.1、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乙方享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详细期限为 年月 日起租。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物业管理费及装修期间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7.2、如乙方承租商铺期限为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改造装修。甲方承诺另行提供 天免租装修期给乙方用于改造装修,详细期限为 ,此改造期间乙方继续按约定支付除基本租金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乙方应至少提前一种月告知甲方改造装修事宜。
7.3、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毕装修工程,则不管乙方与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仍然只需于计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7.4、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装修期局限性 天的,乙方的装修期应对应的予以延长,同步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商铺装修
8.1、租赁期内,乙方在不变化该商铺的内部主体构造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改造、安装或更改设施设备(如下统称“装修”)。乙方有权委托专业的承包商、代理机构负责上述装修事宜,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协助,乙方在装修期间需保证装修安全。
8.2、甲方同意将商铺交于乙方按照 的国际统一原则设计和装修。乙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及商铺装修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大楼供电、供水、排烟、排水及其他公共系统的使用状况和有关资料。甲方应将大楼的供电、供水、排烟、排水及其他公共系统的接驳口提供至乙方租赁区域内或者乙方规定的位置,波及与大楼水、电、空调或排水、排污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时,甲方应派专职工程人员配合,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用水及用电及其他必要设施。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装修的,对应的装修免租期、协议租赁期顺延。
8.3、乙方负责自行办理消防申请、消防验收,环评验收、设计报审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且承担费用,乙方在装修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将装修方案及图纸报甲方立案,审批中甲方应当在乙方告知的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给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否则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通过有关审批手续的,对应免租装修期、租赁期限顺延,且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4、甲方同意免费提供乙方如附件所示招牌、广告位置图所示之位置,供乙方设置招牌和广告,该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外,甲方同意进货通道或有关设施使用通道绝对畅通。乙方租赁商场所在大楼 的广告牌,乙方同意每年支付广告费 元人民币,租期为 年,上述费用,乙方应根据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支付。
第九条 商铺修缮
9.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商铺及其提供的设施一直处在良好、可使用状态,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费用。
9.2、甲方应对商铺及其提供的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商铺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到达国家规定的规定。甲方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十日书面告知乙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运的状况下,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告知后的五日内应进行维修,如直接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告知小时内进行维修;甲方不予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本款所述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有权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扣除该等维修费用。
9.3、由于商场自身之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负责提供的设施、公共管线在设置上的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或甲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乙方人员(包括乙方 顾客或其他进入 的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赔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十条 经营条款
10.1、甲方须保证乙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保证乙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各通道等公共设施。上述因营业时间不一样而导致的问题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协调好相邻关系。甲方同意乙方工作人员在开业前1小时进入工作场所开始开业准备工作,在结业后1小时就行打烊工作,且在上述期间内,甲方应保证提供必要的物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用水、用电、公共卫生等)。
10.2、甲方提供应乙方的 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而乙方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有关职能部门原则,则甲方应负责平息有关纠纷,保证乙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的,甲方负责赔偿。
10.3、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得在距双方玻璃通透交界处 米范围内的甲方控制区内放置摊位、柜台以及其他影响顾客视线或乙方营业外观和商业吸引力的物件或装置。如甲方违反此规定且未在乙方提出书面规定后三天内予以纠正,则在甲方纠正违约行为前,甲方应 万元/月作为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 乙方也有权直接从下期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抵扣。
10.4、除非与乙方预先协商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且本协议签订后在商铺所在的整个物业范围内,不得出租给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且甲方不可在商铺所在物业内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提供与 实际上相类似 或其他产品、服务形式或在其他方面与 竞争关系的任何类型餐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也不得通过转让所有或部分物业的产权或其他任何方式而使第三方得以在商场内经营与 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类型餐厅,甲方保证其他承租人也不会通过转让、转租的形式从事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如甲方违反本条规定,在甲方纠正违约行为前,每日应按租赁保证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租金中扣除。乙方也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解除协议,甲方除需按照前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对应的责任。
10.5、甲方保证乙方开业至租赁期结束时的整个协议期内,该项目开业面积到达率到达 %以上,物业整体开业率达 %以上,新物业同层开业率达 %以上,甲方同意如未到达此目的,在到达此目的前均为乙方免租期(乙方免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乙方开业时或者在开业后的任何时间甲方未到达上述任一目的超过一种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对应的责任。
10.6、乙方开业后,乙方商铺月营业额未到达 万元,合计到达六个月的,乙方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解除协议,自乙方书面解除告知送达甲方时,本租赁协议正式解除,乙方的该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
10.7、由于乙方对商铺有绝对的使用权,而对其进出入亦有自主权,故此,除了在紧急状况下或因保安原因外,甲方或其代表不可在未经告知或许可进入生产区和 区域。
10.8、甲方同意,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店外规定的公共区域内摆设部分室外桌椅。
10.9、甲方免费提供应乙方同楼层 平方米的仓库,并保证乙方仓库货品的完整性及安全性,甲方并提供电灯照明。
第十一条 商铺转租
协议租赁期内,乙方不得私自转租,但乙方可经书面告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益概括转让给其母企业,附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以及其他加盟经营 品牌的任何第三方,此种情形下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但前提是该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将转让告知送达甲方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益正式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在 日内与乙方以及受让方共同办理转让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
乙方应当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企业购置并持有商铺内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保险,保险金及投保额由乙方自定自付。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保险赔偿金应全额偿付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办理并完毕有关租赁协议登记手续;若甲方未在前款所述期限内办妥租赁协议登记,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协议登记手续,并应提供办理协议登记出租方所需出具的所有文献,及配合登记部门的规定亲自前去履行某些登记手续。因协议登记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若甲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协议登记义务,则乙方可暂停支付租金直至协议登记手续完毕。乙方并有权规定甲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和额外费用。因甲方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有第三人对商铺主张权利的,乙方在接到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告知后,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负责与权利主张人交涉并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3.2、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或改扩建所需的或也许发生的规划、环境保护、水、电(包括水、电增容)、通讯、消防、卫生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有关文献、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等业务,不另收费,因报批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甲方应保证该商铺具有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乙方 满负荷正常运转规定的。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电力及能源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甲方应在接到中断告知 小时内迅速将其恢复,否则乙方有权扣除在水、电或空调中断期间的租金,并规定甲方赔偿因水、电或空调中断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此外,乙方有权进行恢复上述技术条件所需的一切维修,该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亦有权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该等维修费用。如上述技术条件于中断后的 天仍未恢复,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确需对出租房屋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并获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以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为前提。
13.5、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用于本协议规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商铺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13.6、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惜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的原因,引致属于甲方的商铺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或导致相邻损失,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3.7、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也许阻碍、影响甲方或商场其他经营方合法权利的行为,不从事其他不合理地干涉、扰乱或影响甲方或商场其他经营方正常经营的行为。
13.8、对因乙方原因或责任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的,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13.9、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在甲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准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根据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铺交还
14.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届满,甲方或乙方根据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协议,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的十日内交还该商铺。
14.2、乙方在本协议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未拆除取回之物品,经书面告知后仍未取走者,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5.1、租赁期间,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提前收回该房屋或乙方提前返还部分或所有该房屋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或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动拆迁或依法提前征用、提前收回。
15.2、有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在谅解的基础上继续规定履行协议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租赁保证金 %的违约金,以赔偿乙方的营业损失。如乙方解除协议,甲方除需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对应责任,乙方行使本条所约定的协议解除违约责任并不包括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在乙方告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
(2)甲方逾期交付合乎本协议规定的商铺或开业条件成就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装修期结束后正常营业超过三十日的;
(3)甲方迟延履行维修、保养义务超过三十日的;
(4)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甲方其他任何违约行为给乙方导致正常经营停止的。
15.3、乙方行使本协议解除权的,自乙方的书面解除告知送达甲方时,本租赁协议正式终止,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已经支付但未到期的款项,尚未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款项乙方不予支付。
15.4、本协议所称乙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的设计装修费用、人员招募及培训费用、原物料损失、拆除费用、品牌损失(双方对品牌损失如无法到达一致的,一致同意按摄影当于租赁保证金两倍的金额计算)、乙方向特许方缴纳的特许经营费(甲方已被告知乙方开设该商铺已向特许方支付特许费 元,且该费用无论何种情形均不会退还)、预期利益(双方对逾期利益如无法到达一致,双方同意按摄影当于租赁保证金贰倍的金额计算)及处理纠纷的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等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租赁期限内,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之理由不得解除本协议,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单方终止租赁协议、提前收回商铺(包括该商铺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乙方不能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相称于租赁保证金的 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16.2、由于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尽其维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自乙方初次告知维修之日起至乙方对维修位置验收合格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前一月日租金原则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乙方直接从下期应付租金中扣除,同步甲方保留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
16.3、由于甲方及租赁房屋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质量不合格或租赁房屋波及第三方权利或系违章建筑或因第三人的纠纷或不能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或被司法机关查封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每逾期或停止一天应按租赁保证金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乙方直接从应付租金中扣除,乙方如解除协议甲方应同步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16.4、在甲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拖欠租金,甲方应予以书面催告,乙方接到该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不支付的,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或停止一天应按租赁保证金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甲方直接从应付租金中扣除,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16.5、甲方逾期向乙方交房的,本协议租赁期限、装修期等也对应顺延,且甲方应当按每日租赁保证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也有权直接从应付租金中扣除;甲方拟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或甲方承诺的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同步甲方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直至甲方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
16.6、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或乙方装修期满后开始正常营业的,甲方应当按每日租赁保证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开业。
16.7、本协议下任何按约甲方应向乙方返还的保证金、协议终止前预交的租金或费用、其他应予返还金额,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的,将按该应返还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返还日止。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防止的事件,该事件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所有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7.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也许的最快捷的方式告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估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告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17.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实状况,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7.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17.5、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没有收到过、也不知悉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发出的收回商铺、变化房屋用途、严禁进入、房屋或土地征用或批租等的告知。甲方并已向有关部门理解并确认租赁商铺在未来三年内没有被征用或拆迁的风险。如在本协议期内,除发生市政统一规划、土地批租外,甲方不可以任何其他人为的、行政决定为理由,规定解除乙方对上述商铺的使用权,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实际发生的和可预估的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确有甲方不可预见的市政统一规划、土地批租事件发生,则甲方应自收到告知后三天内,将该告知复印件传送乙方,同步以尽量保全乙方在此经营为原则,协同房屋产权人(被拆迁人)和乙方共同与拆迁人及有关部门蹉商,争取:
(1)免于被拆迁的也许性,包括共同与有关拆迁单位谈判,磋商免予拆迁及致力寻求其他行政渠道处理拆迁的问题;
(2)由拆迁单位提供相邻地区,相似条件的其他经营场地,以保证乙方能在同一项目/商圈继续营业;
(3)在(2)项条件无法到达的前提下,甲方应致力提供和协助乙方寻找相邻地区,相似条件的其他经营场地,务求使乙方尽量减低停业的损失;
(4)如因拆迁、批租、市政规划或征收、征用引起的任何有关停产停业赔偿、装修损失、设备、搬迁等方面的赔偿或者奖励,应归于乙方所有;如任何在租赁面积方面的赔偿,乙方可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享有赔偿金额;如无有关规定,乙方有权按租赁面积与所涉商铺总面积的比例与甲方提成有关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18.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他人(所属集团企业或其组员或关联企业除外)泄露本协议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及其他有关销售财务状况资料、重大决策、敏感性的商业秘密资料等(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届满、提前解除或部分无效而失效。
18.2、前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不合用于如下状况:
(1)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成为公开资料;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等保密资料;
(3)为复核乙方的月实际营业收入而向其所聘任的会计、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有关资料;
(4)为采用法律行动或追究违约责任而向其所聘任的律师或仲裁员或法院法官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告知与送达
19.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献、告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双方如下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五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对方承担。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19.2、双方书面告知应采用快件形式,除非紧急状况下可用传真,但事后应用快递有关原件。
19.3、如以快递形式以签收视为送达,如以人手传送,于送达时视为已接受。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传真接受人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方式及适使用方法律
20.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租赁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处理,均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其他
21.1、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协议所涉事项的所有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协议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本协议任一或部分条款的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的举证责任依法确定。
21.2、乙方因向甲方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及乙方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或直接从应付租金中扣除,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违约行为除外。
21.3、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甲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乙方放弃追究对甲方任何后来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根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乙方追究甲方任何后来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乙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达。
21.4、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乙方对某一尤其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乙方在后来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尤其同意的规定,除非乙方以书面作如此表达。
21.5、本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阐明,为本协议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
21.6、本协议自双措施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7、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租赁协议立案机关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8、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以便参阅以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协议条款。
21.9、本协议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到达,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1.10、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如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下空白无正文内容)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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